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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陽煤地字2010378號關于印發陽煤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規定的通知集團公司所屬煤炭生產建設單位: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9、28號令,新的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已頒布實施。為吸取3.28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教訓,加強集團公司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發生,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編制了陽煤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規定,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同時強調: 1、各煤炭管理公司必須組織好轄區內的防治水培訓工作,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分層次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培訓。2、各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方案、措施的制定和審批,
2、生產礦長、銜接礦長分別負責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或措施的實施與落實。3、跟班隊干(領導)負責當班井下作業地點水情監測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及時撤出人員的責任。4、集團公司、煤炭管理公司、各礦(公司)都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統籌儲備足夠配套的應急救援物資及設備,物資、設備必須保證緊急時能夠調得出,用得上。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陽煤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建設安全規定,參照煤礦防治水規定釋義,結合集團公
3、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煤炭管理公司、各礦(公司)、宏廈一建。第三條 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集團公司2005年下發的礦井防治水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第二章 防治水機構及人員第四條 防治水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各層次、各部門、各系統應分工合作、協調配合。第五條 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是集團公司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加強地測防治水管理,加強探測手段的應用,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應設專門機構或科室,負責礦井物探超前探測方法的引進、試驗、推廣、應用及防治水管理工作。第六條 煤炭管理公司應成立防治水工作組,由煤炭管理公司總工程師擔任組長,人員由轄區內各礦(公司)
4、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及水文地質專業人員組成。定期開展轄區內各礦防治水調研、隱患排查、監督檢查,防治水初步方案、設計的制定、審查,防治水工程的實施工作。煤炭管理公司配置1名分管地測的副部長,要求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和至少3年及以上防治水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第七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公司)應設地測副總工程師。第八條 年產量90萬噸及以上的生產礦井、設計能力在90萬噸及以上的基建技改礦井設立地質測量科,配備專業的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其它礦井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防治水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機構負責人要求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配備專業的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中等
5、、簡單的其它礦井設置不少于1名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防治水專職人員要求是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第九條 宏廈一建要設立地測科;各礦建項目部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要有1名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的技術人員。第十條 巖土公司建立物探超前探測隊伍和水害應急搶險鉆機隊伍。第三章 領導及部門職責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領導職責:一、總經理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1、審批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提出的防治水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計劃。2、審批重大安全隱患的防治水設計、方案及水害應急救援預案。3、全力支持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4、擔任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的總指揮。二、總工
6、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1、提出防治水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計劃。2、組織審查防治水規劃、防治水專項設計、措施等。3、組織開展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4、協助總經理開展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三、分管副總經理(生產、銜接、基建、安監、機電、調度、人力資源、培訓、醫療救護等)在分管范圍內協助落實經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的防治水工作安排;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承擔相應責任。四、地測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1、組織制定集團公司的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指導煤炭管理公司制定轄區內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2、制定防治水安全隱患排查計劃。3、制定礦區中長期防治
7、水總體規劃的編制計劃。4、組織對水害事故的分析及責任認定工作。5、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部門職責:一、地質測量部:1、在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測防治水工作。2、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技術政策;負責制定集團公司的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3、負責組織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4、組織編制礦區中長期防治水總體規劃;對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進行審查。5、參加水害事故的專業分析及責任認定。6、負責水文物探新技術、新方法的科研、引進、推廣應用。7、負責組織防治水專業培訓。8、組織審查采區及以上防治水探測工程的設計及成果。9、協助指導煤炭管理公司及各礦(公司)開展防治
8、水工作。二、其它業務部門職責:1、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礦井采區及以上的防治水井巷工程設計審查及質量監督檢查工作。2、基建工程管理部負責基建技改礦井、宏廈一建外攬礦建項目防治水井巷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防治水系統設計的審批。3、安監局負責對防治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4、機電動力部負責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設備的配備、管理、維護、檢修的監督檢查工作。5、其它部門(調度、計劃、財務、人力資源、培訓、醫療救護、物資供應等)具體執行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防治水工作安排。對各礦(公司)對口部門承擔的防治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工作。第十三條 煤炭管理公司總經理是轄區內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具體負責轄區內防治水技術管理
9、工作。一、負責轄區內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二、對轄區內防治水工程負技術管理責任。三、負責對轄區內防治水質量標準化進行監督檢查。四、負責轄區內防治水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按季度對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檢查。五、負責轄區內水文地質預報的匯總、審查工作。組織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六、負責礦井防隔水煤(巖)柱設計、防治水安全措施的審查工作。七、參與對水害事故的分析及責任認定工作。八、負責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探測工程設計、成果的審查、驗收工作;初步審查采區及以上防治水探測工程的設計及成果。九、負責轄區內地測防治水專業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十、負責轄區內地測防治水培訓工作。第十四條 各礦(公
10、司)領導及部門職責一、礦長(總經理)為本礦(公司)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資金、各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實施和搶險工作。二、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實施防治水規劃、專門防治水設計、方案;組織開展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三、分管生產的礦長負責組織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實施工作。四、分管銜接的礦長負責組織開掘工作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實施工作。五、分管安全的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六、分管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七、地質測量科、防治水機構、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1、在總工程
11、師的領導下開展地測防治水工作。2、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具體業務管理責任和業務保安職責。3、負責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4、負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5、負責防治水工程的立項、方案設計的編制工作。6、負責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排查執行工作。7、負責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8、負責建立本礦奧灰水水文觀測系統,并實施監測。9、負責組織水質采樣及化驗工作。10、負責年度、雨季水文地質預報的編制工作。11、負責礦井防隔水煤(巖)柱設計、防治水安全措施的編制工作。12、負責對井田內及周邊生產、廢棄小煤窯調查工作。八、生產部門負責防治水井巷工程和防治水系統設計、措施的編制審批,組織協調探放水工作。九、機電部門
12、負責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設備的配備、管理、維護、檢修。十、通風部門負責探放水設備的管理、探放水鉆孔的具體施工、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及施工中瓦斯和有害氣體的檢測。十一、安監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十二、調度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的調度指揮,地面防洪、水害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十三、維運部門負責井下大巷排水溝渠的清挖工作。十四、信息部門負責探放水地點通信設備的安裝和維護。十五、供應部門負責防治水排水設備的購置、防洪物資的供應保障工作。十六、跟班隊干(領導)負責當班井下作業地點水情監測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及時撤出人員的責任。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煤炭管理公司、各礦(公司)都必須建立
13、如下防治水工作制度:一、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制度必須明確行政正職、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行政副職、地測科、防治水機構、防治水人員、其它部門(生產、調度、機電、通風、安監、維運、信息、供應等)的水害防治責任分工及承擔的相應職責;各項防治水職責落實到人。二、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制度必須明確對防治水方案、設計、技術報告、安全技術措施(涉及地測、生產、通風、機電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部門,分級審批程序會簽程序等。三、水情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制度包括:開展水害地質預測預報的內容(要有文字、圖紙,包括地點、范圍、對生產的影響、需采取的措施或處理意見);水害預測預報的時間間隔(年、季度、月、周);雨季的
14、臨時性預報、存在水患時的及時預報;明確要求履行簽字的程序,并留有文字記錄;每年末應分析總結,對預測預報失誤的責任追究;預測預報的保管、存檔、負責人。四、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應明確開展水情水害隱患排查的領導機構及職責分工、組織排查的時間間隔(日常、雨季)、參加人員、發現問題的治理部門及負責人,要有文字記錄;明確治理方案的制定機構、執行機構及責任人五、生產安全聯系制度。制度應明確發現水患立即停產撤人的程序;發現水患問題時,領導、生產、調度、相關部門聯系制度及各自承擔責任;采取的具體措施;對隱患未排除的區域,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六、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制度。制度應明確與氣象部門簽訂技術協議,必須
15、形成協調聯動機制和通報制度。明確是哪個領導、部門的職責范圍,與氣象部門的業務聯系工作流程,承擔的職責。明確需采取的哪些預防措施、執行領導、部門、責任,并留有記錄。必須有24小時不間斷預警責任制。七、雨季水害重點部位巡視檢查制度。制度應明確巡視領導、參加部門、責任人、參加人員及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及責任;明確巡視時間、負責人及重點巡查的部位;明確巡查的內容,必須留有文字記錄,定期歸檔,管理人員及責任。八、探放水制度。制度應明確探放水工作分工:領導、地測部門、通風部門、生產部門、機電部門、調度部門的分工及職責。必須有具體的負責人和承擔的責任。九、防治水工作質量、事故分析、獎罰制度。制度應明確地測部門
16、需按照防治水專業標準化要求制定工作質量標準及獎罰制度,報相關領導審批;安監部門組織防治水事故分析,認定制度;領導及參加分析部門的職責;獎罰標準;記錄、存檔。十、防治水安全培訓制度。制度應明確分管領導、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地測部門的職責,培訓時間;參加培訓人員考試不合格的部門考核制度;制定初訓和復訓的時間間隔。十一、地測防治水資料管理、上傳、存檔、匯交制度。制度應明確資料管理人員職責;哪些資料需上傳集團公司地測網,專業技術人員上傳職責;匯交和存檔有具體管理人員職責;對應的考核制度。第五章 技術要求煤礦防治水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第十六條 兼并重組整合煤礦在接管之日起應開展如下工作:
17、一、水文地質調查,調查內容必須有調查和被調查人簽字,調查報告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存檔。二、水文地質條件極復雜、復雜的礦(公司)應進行地面水文地質勘探(物探和鉆探),查明采空范圍和積水情況。三、井下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1、采用鉆探方法實施超前探掘的,鉆孔布置及探測深度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2、采用物探加鉆探的方法進行井下超前探測的,物探必須是全方位的探測。對于物探正常區掘進工作面正前及兩幫還必須布置3個及以上鉆孔進行鉆探驗證;對于物探異常區必須編制專項探放水設計,設計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并報煤炭管理公司批準。3、無論何種探測方法,掘進過程中必須留有不少于30
18、m超前距離。4、探測工作必須根據留有的超前距離循環進行,當超前距離不能滿足30m的要求時,必須再次開展超前探測工作,否則,必須立即停產。5、以上4項工作由各煤炭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對礦井安全生產潛在威脅的水體,定期進行觀測,必要時建立監測系統。帶壓開采礦井,建立水位、水情動態監測系統。第十八條 帶壓開采區礦井必須進行地面綜合物探(三維地震和電法勘探),查明構造及導水性;掘進工作面井下應進行物探超前探測工作,查明正前、兩側及下方富水區、導水通道;回采工作面井下必須進行不少于三種物探方法的探測工作,查明工作面、周邊富水區及導水通道。物探異常區必須進行鉆探驗證。第十九條 對物探富水異
19、常區的鉆探設計、工程,由煤炭管理公司審批、驗收。 第二十條 導水裂隙帶高度接近于開采煤層的蓋山厚度時,制定防止地表水潰入井下的專項措施。第六章 防治水設施及探放水設備第二十一條 進入帶壓區開采的礦井,應配備用于超前探測的物探設備。第二十二條 帶壓開采礦井、采區防水閘門安裝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在中央水泵房和采區泵房設置和最大涌水量匹配的大功率深電潛水泵及配套管路,并鋪設專用電纜及電器設備。每年在雨季之前進行聯合運轉測試,達不到規定要求時,及時更換。第二十三條 各礦井應配備明渠電子防爆流量儀。第二十四條 回采工作面排水設施的排水能力必須大于預計最大涌水量2倍。采區排水設施的排水能力必須與各采掘
20、工作面的能力匹配。第二十五條 各礦(公司)必須配備不少于2臺專用的探放水鉆機。第七章 水害應急救援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煤炭管理公司、各礦(公司)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應分別制定水害應急預案。水害應急預案中明確應急搶險物資的供應、儲備數量、儲備地點、保管的部門等內容及分工職責,并保證其完好。第二十七條 巖土公司配備應急救援鉆機,并保持其完好。第八章 考核 集團公司防治水工作的考核,嚴格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違反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違反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違反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違反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 違反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 違反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虛假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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