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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勞動合同及勞務合同比較【摘要】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 都是以活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在實踐中很難將之正確區 分 開來;但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有 廣義與 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 務(即勞 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 合同。勞動 合同又是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的。因此,正確的 區分這兩種合 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著重要的 意義。【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 一 問題的提出案例 1: 張某是一名駕駛員, 2000 年 5 月通過勞動力市 場 應聘
2、到某勞務公司,該勞務公司主要經營項目是向其他企 業輸 出勞務。張某與該勞務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 2000 年 7 月, 某運輸公司需駕駛員一名,勞務公司遂與運輸公司 簽訂了一份 勞務輸出協議,協議約定運輸公司每月向勞務公 司支付一定費 用,勞務公司扣除管理費后,余額為張某發放 工資、繳納保險, 勞務輸出期限為一年。張某于是到運輸公 司從事駕駛員工作 o2001 年 3 月,張某患急性闌尾炎住兩周 , 其到醫保部門報銷 醫療費時,被告知單位欠繳醫療保險,醫 療費用無法納入社會 統籌。張某認為此期間其一直為某運輸 公司提供勞動,該公司 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以運輸公司為被 訴人提出仲裁申請。案例
3、2: 龍紅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梅城運輸隊的經營者,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1999 年 11 月,龍紅梅從三明 市電力 工程物資公司處承接了運輸水泥電線桿至尤溪縣的 業務。 11 月 12 0, 龍紅梅雇傭長期為運輸隊裝卸的林木德、 張毓鳴卸水泥 電線桿。次日晚,林木德與龍紅梅通過電話后 , 邀請了與龍紅 梅素不相識的鄰居鐘金貴一起參加。 199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林木德、張毓鳴、鐘金貴在尤溪縣湯川鄉 卸車過程中,鐘金貴 被水泥電線桿壓死。 2000 年 1 月 9 日, 鐘金貴家屬向尤溪縣 勞動局申請,要求對鐘金貴死亡做出工 傷事故認定。 1 月 18 0, 尤溪縣勞動局做出
4、 “ 鐘金貴為因公 死亡,其事故單位是梅列區 個體運輸戶龍紅梅 ”的認定。龍 紅梅不服,于 2000 年 2 月 14 日向三明市勞動局申請復議, 被復議機關維持后遂提起行政訴 訟。上述案例提出這樣的問題:類似的糾紛到底是勞動合同還 是 勞務合同?二者有何不同?自然地成為理論界、實務界探 討、 爭議的焦點,這些問題也并成為司法實務領域的疑難問 題。故, 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勞動合同及其特征 勞動合同是在社會生產中產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源于傳 統 民法中的雇傭合同, “ 由雇傭契約到勞動契約,乃是一種 社會 化的進程 1" 。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以后,勞動 合同就成 為各
5、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先是少數工業化國家 在民法中承 認了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 1900 年自比利 時頒布勞動 契約法開始,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頒布了勞動 契約法 2, 并在 勞動法中規定了專門的勞動合同法或在勞動 法典中列有勞動合 同的專章,具體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 式,以及訂立、變更 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現在,世界上很 多國家都已有了勞動合 同的立法,把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 者和用人單位關系的一種 法律制度確定了下來 3O 我國自 1986 年開始,按照國營企業 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開 始實行勞動合同制。那么,什么是勞動合同呢?目前,對勞動合同的定義已基 本 取得共識。根據布萊克
6、法律辭典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定 義: “勞動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 工資、 津貼和獎懲做出的約定 4 ”。我國有學者認為: “勞 動合同是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 務的協議 5" o 有稱 “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 人單位之間確立 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 的協議 6" 。也有稱 “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 人單位就勞動的權利義 務方面達成的協議 7” o 我國勞動 法第 16 條將勞動合同 定義為: “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 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 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 。因此, 可以看出
7、,勞動合同是確立勞 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 關系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社會勞 動、合理配制勞動力資源、 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生產力發 展的重要手段。根據這一 協議,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 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的 生產任務、工作任務,并有義務遵守勞 動紀律和內部規章制 度;而用人單位則有義務支付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條件、勞 動保護及保險、福利等待遇 8。可見,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9。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 勞 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10。 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
8、必須是 16 周歲以上,具 有一定 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llo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12。勞 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 身從 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13。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 必 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 酬,故 為雙務有償合同。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 14。為了穩定社會秩 序,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如勞動 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
9、定 , 當事人 必須遵照執行。15o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的。勞動合 同的內 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 動者親屬 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 房、生育及 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16。三、勞務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雇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托、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 17。勞務合同的概 念很寬泛, 目前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為:勞 務合同有廣義 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 活勞動服
10、務(即 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 , 該合同標的是勞 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為: “ 勞務合同 是指法人之間、公 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于提供勞動服 務而訂立的協議。 " 筆者認為,勞務合同: “是當事人雙方 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 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 系的協議 18" 。狹義的勞務 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 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 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 , 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19o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 同, 均可納入該類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活勞 動服務) 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
11、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合同 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 有學者將該類勞務合同內容概括為以下諸多方面:委托、行 紀、居間、保管、 倉儲、運送(輸)、旅游、演出、雇傭、 銀行轉帳結算合同以 及勞動合同 20。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 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 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 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 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 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1o 廣義的勞務合同主要遵循傳 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整, 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 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 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 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等。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
12、傭合同,在大多數國家它仍 由 民法來調整;對于雇傭合同中的另一種特例一一勞動合 同,由 于它 “以個人思想為背景的法律結構,在近代社會越 來越不適 應規范勞務契約之現實 22 ”,尤其是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進程的勞動契約時代, “ 合同 的自由協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體現了政府干預,其只在消除現實社會中難以實現的非實質性的平等,使經濟力量薄弱(受雇者或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合同的平等性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 23" 。“因此乃產生具有社會意義之勞動契約法24” o 這樣,發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整 25。綜上所
13、述,可以對勞務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人、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 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 織之間, 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 全遵循市場 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 法的公平原 則進行。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 同的標 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 務行為本 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 行為的結果 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3、內
14、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 款,就 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 生產、工 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26。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關系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聯系綜上,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
15、攬合同存在如下聯系:勞動合同(勞動法調整)- 特殊的雇傭合同雇傭合同狹義的勞務合同 ( 1) 一般的雇傭合同( 1) 給付勞務合同 ( 2)委托合同 勞務合同(合同的標的是 ( 3)居間合同(民法調整)勞務,但側重于 ( 4)保管合同 行為過程本身, ( 5)倉儲合同 即提供勞務的過 ( 6)行紀合同 廣義的勞務合同程) (7) 運送(輸)合同( 8) 旅游合同( 9) 銀行轉帳結算合同a 加工合同b 定做合同( 2) 提 供 勞 務 完 成 工 c 修 理 合 同作成果的合同承攬合同 d 印刷復印合同(合同的標的 e 外文資料翻譯合同 果是重勞,于即務行提,為但供的側勞結fag 工勘作程察設
16、合成同計果鑒合同定合同務所完成的勞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 設計合同 動成果)(特殊的承攬合同) c 建筑合同d 安裝合同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 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 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組織。( 2) 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 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 , 服 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
17、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 彼,彼 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 勞務服務, 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3) 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 一 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 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 按 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 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 多 義務,如必須為
18、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 于政府 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 務,不得 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 然雙方可以 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 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 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 提 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 任意性 很強。( 7) 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8) 受國家干預程度不
19、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9) 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一一違約
20、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10) 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 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3、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勞動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規范的對象都是勞務的提出與勞務之受領27。但在我國現實人口眾多,不能完全實現就業情況下,兩 者的規范、調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 主要區別 是 28 :( 1) 二者的歷史不同。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
21、自從奴隸 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 上發展起 來的。( 2) 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 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 動 用工合同。( 3) 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 人對勞務人之 “所有 ”及對勞動者之 “支配 ”為中心,而勞 動 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 “人" 為中心 29, 以勞動 者成 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4) 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 事人的雙方
22、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 保護、 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 于對勞動 者的特別保護。( 5) 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 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 員后, 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 工作,受 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 “特殊的從屬關系 " ,受雇人 的勞動須 “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30” 。而雇傭合 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
23、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 , 且雇員不 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 律調整的服 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6) 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 應屬于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 定, 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7) 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 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 法 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解除沒有 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4、勞
24、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 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31。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合同, 但 有本質的區別 32:1)勞動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其標的在于勞動本身承攬合同則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雖然涉及到勞務,但它的 目 的不在于勞動本身,而在于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 勞動合同中,無論勞動有無成果,均能獲得報酬; 而承攬合同如無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 3) 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需服從相對方的安 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 具 有獨立性。( 4) 勞
25、動合同中,勞動者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 其責任通常是先由單位先行承擔,如勞動者有過錯,其后按 照 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而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由直接承攬人承擔。( 5) 動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以勞 動報酬、勞動福利等為核心而發生的合同關系;而承攬合同, 反映的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工作 成 果而發生的合同關系。5、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均以勞務為給付標的之契約33。但二者有很明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給付勞務側重不同。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僅為一定的目的而勞動,即在一定時間內服勞務而已,側重勞務給
26、付 的過 程;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需為一定勞務給付,并且服勞務的結 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權之轉移為合同主要內容,勞務給 付與工作 成果之間有不可分之關系,側重勞務給付的結果。( 2) 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 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 求, 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 同的; 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 生產設 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 攬方則是 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 得利益來締 結合同的。(3) 雇傭合同中,受雇人之勞務給付系一種“ 從屬性勞動” ,包括經濟上和
27、人格上的從屬性,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人 之勞 務給付系 “獨立勞動 ” ,定作人與承攬人自始至終地位 平等, 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方無 權進行干 預。( 4) 報酬確定與給付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 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 經 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 或生產 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 擔潛在虧 損的風險。同時,一般而言,雇傭合同的受雇人之 工資系計時 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雇傭合同
28、以一 定期間之存續為原則,承攬合同則以一次性給付為準。( 5) 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合同原則之負債標的 為種類合同;雇傭合同的雇員可以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 移 給他人承擔;承攬合同則為特定勞務,承攬方不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6) 風險負擔不同。雇傭合同中雇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 所產生的風險,如雇員受到傷害,致他人損害、工作物不符 合 質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雇傭人負危險責任;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危險責任,除非是雇員的故意或重大 過失所 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 能否享有處分權不同。雇傭合同的雇主對雇員的工 作失誤,雖然自己承擔損失風險,但對雇員享有一定的處分 權
29、, 如扣罰一定的獎金、工資、警告、訓誡等,雇員受處分 時,一 般不能通過司法程序救濟;而承攬合同的定作方對承 攬方則不 具處分權,如出現質量不合格。延期交貨等,定作 方只能根據 合同的規定追究承攬方的違約責任,達不成協議 時,可通過仲 裁或訴訟解決。五、結語通過對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本質特征的分析,基本上對二 者 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尤其是通過對勞務合同與勞動合 同、雇 傭合同、承攬合同的比較,更加清楚地區分了勞務合 同與勞動 合同的不同,這對于司法中處理糾紛時能正確的適 用法律,具 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參考著作:1、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4 月版,第 133 頁
30、。2、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12 月版,第 840 頁。3、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 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43 頁。4、見 BLACK' SLAWDICTIONARY, 1979 年版,第 786 頁。5、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4 月版,第 114 頁。6、李景森,賈俊玲: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年 1 月版,第 68 頁。7、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 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42 頁。8、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4 月版,第 114 頁。9、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843 頁。10、郭捷等著:勞動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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