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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探析民法的基本原則與環境保護 摘要:環境問題的產生與人類的環境觀是分不開的,現代環境觀要求民法在環境問題面前采取積極應對的態度。民法的私法屬性反映出民法應對環境問題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可以彌補這一局限。無論是民事立法還是民事司法,都應當體現出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政策性原則與公理性原則的要求,使可持續發展觀和環境道德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新內涵,保障在立法始終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私法規范能夠承受環境問題的沖擊,私法秩序能夠得以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也能有助于實現。當法律沒有對民事主體的行為賦予保護環境的相應規定時,法官不能因為沒有規定而做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民法可以發
2、揮環境保護的規制作用。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環境保護 近年來,學界出于對環境問題的關切,在學術上展開了反思傳統理念、進行制度變革以應對環境問題的討論。在民法上,關于如何將環境問題納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進行規制,學者們進行了積極的探討,但民法基本原則的制度價值還鮮有人認真地發掘,筆者不揣淺陋,在此略陳管見。 一、現代環境觀對民法的新要求 通常認為,環境問題是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1(P2)。環境問題的產生與人類的環境觀是分不開的,人類的環境觀是人們對自然界的看法、觀點、觀念的總和。它對人類的環境意識、社會發展和環
3、境法治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學界認為,迄今為止,人類的環境觀大致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和三種觀念形態:第一階段是人類畏懼自然、崇拜自然的階段;第二階段是人類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階段;第三階段是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協調發展的階段。1(P911)人類環境觀的歷史發展表明,人類對自然的認識經歷了一個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無視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視自然)的否定之否定過程,這也是人類環境觀由不科學到科學的發展過程。由此體現出現代環境觀與傳統環境觀的不同。 傳統環境觀是一種功利主義的環境觀,它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價值取向,以人統治自然為指導思想。在傳統的環境觀下,人們認為自然資源是無
4、限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無償地使用;自然界消化廢物的能力也是無限的,可以隨意地把廢棄物排向環境,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也認為無關緊要。在這種功利主義的環境觀下,自然資源只要是對人們有用的,人們便可以無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變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斷加劇人與自然的沖突和對立,直至出現全球性的生態危機。可以說,環境問題的出現是人類長期奉行傳統的價值觀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在這樣的價值觀下,環境問題不可能獲得解決而只會加劇發展。現代環境觀建立在對自然環境與人類社會的全新認識之上,它認為地球資源和環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必須尊重自然、保護環境。從這一基本觀點出發,其價值取向是人與自
5、然的和諧發展。這種尊重自然和自然規律的思想要求人類轉變環境觀念,轉換社會經濟發展模式,由“人類中心主義”轉向“生態人類中心主義”,由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轉換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經濟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因此,我們應當在遵循自然規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環境的權利,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應當從經濟、社會和自然的同一性上來認識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從民法的角度看,這種“同一性”的認識超越了傳統私法對個體利益的關注與保護,它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能有害于環境利益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即把環境問題
6、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進行考量和規制。 可持續的發展觀還要求人們不僅關注當代人的利益,還要關注后代人的利益;不僅要關注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也要關注動物、植物乃至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不僅要關注環境的經濟價值,更要關注其生態價值,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由此產生出“代際公平”、“生態正義”、“環境道德”等新思想、新理念,它們超越了傳統民法公平正義、公序良俗等原則 對現實社會人類自身利益指引的局限,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新要求,人類社會不可能無視環境保護這個日益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而獲得可持續發展。社會公共利益對整個私法秩序所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以致于“現在和未來的法律秩序的理想圖景
7、是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調和,而不再是17至19世紀那種以競爭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基礎的對個人利益的強調”2(P1)。這種新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出現需要民法采取積極應對的態度。 建立在人類中心主義價值觀之上的傳統民法奉行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理念,在日益加劇的環境問題面前,暴露出很多缺陷,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成了環境問題加劇的一個法律制度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對傳統民法的相關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有利于保護環境。許多人也從不同角度反思民法,提出了變革民法的物權制度、侵權行為制度甚至人格權制度等方案,對民法進行全方位的“生態化”的拓展,使民法適應當前環境保護的需要。筆者認為,這種積極的探索是十分
8、必要的,但同時認為,在民法中納入諸多的環境保護的強制性條款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從根本上違反了民法的私法屬性。民法的私法屬性在于把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生活的干預限制在維護市民社會的秩序、安全、公平、正義之必要范圍內,防止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的侵擾,以此維護市場經濟及市民社會的活力。由此也就決定了民法的權利法性質,即在規范方法上,民法必然以私權神圣為原則,以權利為中心來展開它的規范體系,在規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權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 “民法的私權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是規范市場活動的基本法律準則,民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性質也就由此而表現出來”3(P4651)。可以說,在環
9、境問題面前過多地反省民法、批判民法是不恰當的,環境保護的根本出路在于國家行政權力、經濟權力的行使,在于環境資源法律作用的充分發揮,當然,更離不開國家經濟增長方式和社會發展模式的更新與改良。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應對環境問題仍然要以私法自治、私權保護為基礎,在充分尊重私權、保護私權的基礎上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就像有學者論述的那樣:“我們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自始至終也沒有拋開私權這一前提,反而總是從權利限制這一角度來論及這一問題的。所以,權利本位始終是私法的根本價值取向。”4(P13)當環境問題引發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一人類社會的重大問題時,私法正在經歷由“權利本位”之單一價值取向轉至“以權利
10、為前提、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之雙重本位的價值取向。在此情況下,面對環境問題的沖擊,除了對民法的具體規范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變革之外(如限制所有權的行使,在環境侵害中適用特殊的侵權行為規則等),民法作用的發揮也離不開民法基本原則這一重要的價值尺度和裁判準則,對其進行生態化的解釋與適用同樣顯得必要。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特性適應了環境保護的需要 在不同的部門法中,以及在同一部門法的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不同環節中,都離不開對法的原則的探索與運用。民法基本原則屬于民法學理論研究的基本范疇,它集中體現了民法的根本價值和基本原理。按照學界通說,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民
11、法根本規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它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的反映”5 (P32)。 從其特征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非規范性規定,是不確定(模糊)性規定,是衡平性規定,是強行性規定,同時還是強制補充性規定。6(P1941)在民事領域,立法者既要鼓勵民事活動當事人的自主性與能動性,又要對民事活動保持一定的控制,使之在一定的秩序內進行。為達到此目的,在諸多的民法規定中,既設置任意性規定,又設置強行性規定。這里的強行性規定,是不能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而必須無條件地一體遵循的規定,民法基本原則即為強行性規定,強行性規定體現了社會的根本價值,對這些
12、價值的不尊重或破壞,將危害該社會賴以存在的社會根基。因此,強行性規定的強行性來自于其負載價值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則還是強制補充性規定,不論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其有關部分都當然地成為每一法律關系的補充內容,每一民事法律關系都必須遵循民法基本原則,否則無效。6(P40)因此,每一民事法律關系都必須以有關的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當然內容。 作為民法指導思想的民法基本原則包含了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體現出國家特定時期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如近年來得到廣泛認同的可持續發展思想。公理性原則體現出社會生活的一般要求,如民事主體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生活規則,必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民事活
13、動中,公理性原則還要求民事主體在享有自身權利的同時不能有害于環境。無論是政策性原則還是公理性原則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都要發揮立法準則和司法解釋準則的作用。在環境危機日益加劇的今天,可持續發展觀和生態倫理思想已經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并被規定到法律法規和社會發展的政策中,保護環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日漸深入人心,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單行法的修訂、頒布與實施應當反映這一思想,以此指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動。同時,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法典的巨大慣性,法律在快速變化的社會生活面前表現出它的滯后性。一方面,要根據現行法律對社會進行治理、調整;另一方面,法律必須與前進的社會生活相適應,不斷把新
14、的社會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在這種背景下,為克服由于環境問題的沖擊所導致的私法不周延問題,當立法者需要制定新的私法規范以彌補因社會進步而產生的私法調整的空白時,民法基本原則就是立法者進行取舍所必須遵循的標準。無論是一般的民事立法還是作為法律淵源的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制定者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出政策性原則與公理性原則的要求,司法機關也應當按照這一原則的要求司法,否則就是逆社會發展的潮流而動。 民法基本原則的思想淵源于自然法的善意與公平的理念,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說是法律的道德化。4(P19)正是因為民法基本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其具體內容是民事行為的善意和利益衡平的觀念,而且,這種觀念是
15、變化的,不同時代的規范要求其內容和作用也不同。所以,無論環境問題如何發展,私法都要調整市民社會中私人利益之間的衡平以及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衡平,私法必需對環境問題做出反應,以適應調整新的利益關系的需要,而民法基本原則正是私法作此反應、調整的準則,是對私法具體制度的價值取向的約束和引導。換言之,私法創新總是圍繞著善意與公平的理念而展開的。在環境問題沖擊下,“環境友好”、“生態正義”、“代際公平”不但是環境資源法的核心價值,而且也是民法善意與公平理念中不可回避的內容。在法律不周延的情況下,體現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新理念就成了民事立法乃至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據。民法基本原則的這些特征體現出它的獨特
16、價值,在環境保護問題上有著發揮作用的廣闊空間,我們需要通過法律解釋學的運用,使現行私法規范承受環境問題的沖擊,發揮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保障在立法始終不夠完善、法律不能詳盡無遺的情況下,私法秩序也能得到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也能有助于實現,自由、和諧和正義的私法價值也能得以張揚。 三、民法基本原則對環境保護的作用 按照民法原理,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具體性和可操作性的規范,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地以作為民法規范本源的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在此種情況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行為準則的功能。為了實
17、現法律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法律上的行為規范與審判規范具有同一性。在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行為準則被遵守時,它同時是司法機關就民法規范未作具體規定的社會關系所發生的爭訟進行裁判的審判規則。6(P1718)如果我們通過環境保護的視角來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將之作為民事主體的行為準則和法官的審判準則來看待的話,同樣具有現實的針對性和制度價值。按照通說,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在這些原則中,平等原則、自愿原則是其他原則的前提,它們充分體現出民法的私法屬性,是私法自治的基本要求;權利不得濫用原
18、則是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當然要求,任何私權的行使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破壞和污染環境,否則,不但會因此承擔私法責任,還可能承擔公法責任。上述幾項原則不需贅述,筆者在此僅對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稍加展開。 學界認為,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就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民法上既是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依據。當事人以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官根據公平正義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是達到這一結果的手段。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
19、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定范圍內以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旦環境利益作為社會公共利益日益彰顯其重要性時,它必然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一項內容來衡量、判斷當事人行為的適當性與合法性,當事人也應當自覺接受這項內容的約束。從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史來看,它經歷了由債法原則向民法基本原則的轉變,體現了民法內在價值取向的變遷。這一過程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從對自由的
20、追求向對以安全的保障為主的一系列價值的轉變。具體而言,貫徹誠信原則一方面要對當事人的誠實、善意的內容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則需要使法官明確利益衡量的原則以及安全價值的內涵。1(P120121) 在傳統民法中, 環境保護、生態安全并未成為民事行為的內在要求,更沒有成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價值尺度。從誠信原則利益衡平的功能以及追求安全價值目標的本質來看,在現代社會環境問題日益成為誘發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嚴重沖突的社會公害問題時,將環境保護的要求以及生態安全價值納入誠信原則是必然也是必須的。在這里,“綠色文明”觀念的建立是將環境保護納入誠信原則的核心,“環境安全”是交易安全以及經濟安全的基礎,如果不將其納
21、入民事活動的價值判斷,環境保護也是無法實現的。1(P121123)換言之,為了在環境問題的沖擊下最終實現私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共同維護,必須將綠色文明、環境安全的觀念納入誠信原則中,使之成為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和法官的審判準則,使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時負有環境保護的義務,當事人的行為同時應有益于環境保護這個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法官可以做出對其不利的判決。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指的是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內容的基本行為準則。公序良俗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是除誠實信用原則之外的另一項民法基本原則,可見其在規制私法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社會之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良俗”即善
22、良風俗,是指“社會之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須之一般道德”7 (P334335)。根據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民事主體在安排自己的行為時應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具體地說,應以國家的基本政策為基點來判斷行為是否違反公共秩序;以社會大眾的一般道德觀念為標準來認定行為是否違反善良風俗,這反映出民法基本原則中政策性原則與公理性原則的要求。在不同的時代里,公序良俗原則的含義也不盡相同,但過去有關公序良俗的解釋中,從未包含可持續發展的公序和確保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生態倫理。當今社會,人類與環境的關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已經形成劇烈的沖突,環境問題直接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破壞著
23、人類社會的良好秩序。無論是對社會秩序維護的考慮還是人類社會健康發展的要求,都應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環境道德”作為現代社會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內容,一個真正健康、穩定和充滿活力的社會,必須建立在符合環境道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理性基礎之上。環境危機的教訓證明,一個缺乏環境道德支撐的社會在物欲橫流的刺激下出現的繁榮是不能持久的,社會的發展是不可持續的,因此,應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環境道德納入現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則之中,作為人們行為的準則和法官的審判準則。 眾所周知,我國屬于大陸法系,以成文法和部門法法典化為其特征。在法典法體制下,由于立法者認識的有限性與社會生活關系的無限性的矛盾,成文法典的相對穩定性與社
24、會生活易變性的矛盾,法律的正義性與法律具體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的非正義性的矛盾,使成文法典的局限與漏洞始終難以避免,就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留下余地。這就需要尋求一條協調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相互關系的新途徑。這一途徑就是在法律中根據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基本要求,確定幾條具有普遍適用價值和一定彈性的基本原則。3(P6465)民法基本原則的確定,一方面意味著在成文法存在局限或漏洞的情況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意味著把這種自由裁量權限制在符合基本原則要求的范圍之內。所以,必須尋求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相結合的途徑,既體現對前者的限制,又不失法律適用的靈活性。亞里士多德曾說:“如果說具體法律規范在執行時可以根據情況加以改變的話,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能改變的,都必須加以遵守和執行。”8(P199)民法基本原則正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界限,它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和適用,另一方面也使法官在成文法對具體民事活動缺乏規范,尤其是缺乏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時,應當直接適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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