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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號 2000年1月19日發布施行)為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號),制定本規定: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

2、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厘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厘米,最小不小于厘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準登記注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

3、的外國文字,并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的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4、#160;(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以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所區別。如五角星兩側加橫線。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七)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承制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企業,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規定發布之前已按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過程中,通過復查登記的,其印章規格、式樣、名稱、文字、文體符合本規定的,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可繼續使用;不符合的應重新申請刻制;未通過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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