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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內部發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工程規劃建設的科學管理,改善教學工作條件,促進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適應普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訂本規劃指標。 第二條 本規劃指標是編制、評估、審批普通高等學校總體設計任務書、校園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計劃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普通高等學校工程規劃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 本規劃指標中的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學校;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適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學校。重點普通高等學校、以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兩地辦學的普通高等學校及有特
2、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學和生活用房的規劃指標。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勤儉辦學,切實提高教學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學合理、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各項公用和生活福利設施應盡量利用當地提供的社會協作條件。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一次規劃分期實施。改建、擴建學校的規劃建設應在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進行。 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與建設除執行本規劃指標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指標的規定。第二章
3、大學、專門學院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節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包括下列各種用房的建筑面積: 一、每所學校都必須配備的有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共十三項。 二、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有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夜大學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進修生及干訓生用房、留學生用房、外籍教師用房共六項。 本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中未包括下列八項用房。學校如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主管部門另行審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產性工廠
4、及其附屬用房,農林院校的生產性農場、牧場、林場及其附屬用房,醫學院校及個別體育院校的臨床實習醫院,師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屬幼兒園,各類學校附設的子弟中小學。 (二)、已離休、退休、調出教職工及已故教職工遺屬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醫務所、托兒所幼兒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三)、生產性工廠、農場、牧場、林場職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醫務所、托兒所幼兒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四)、個別學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輔導站不足,必須在校內對部分學員進行集中輔導,需要增加建設的少量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規定的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 (六)、采暖地區的供暖鍋爐房。 (七
5、)、設防地區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車棚。 第九條 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采用不同的基本參數。本指標中每校都必須配備的十三項校舍中,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等十一項校舍均應采用以學生人數計的學校規模為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但有的采用自然規模,有的采用折算規劃。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兩項校舍應采用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六項校舍應分別采用專職科研人員數、夜大學函授部工作人員數、研究生數、進修
6、生及干訓生數、留學生數、外籍教師數為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 第十條 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學校規模宜按表1的規定執行。 本規劃指標中的各項指標均按表1中所列的規模分別制定。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其規劃指標應分別采用表中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的指標值;學校規模介于表列規模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學校規模可規定為自然規模,也可規定為折算規模,其計算方法及適用范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學校的自然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的留學生、學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學生、進修生、干訓生、本科生、專科生等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的自然人數相加所得的學生總人
7、數(不包括夜大學、函授部的學生人數,后表同)。大學、專門學院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生活福利與其他附屬用房的大部分均應采用自然規模計算其規劃建筑面積。 表1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學校規模 表2 計算折算規模時采用的折算比例 學校類別 學校規模 (學生數) 學校類別 學校規模 學生類別及層次 (學生數) 每生折合本科生數綜合大學 2000 工科院校 2000 本科生 1.0 3000 3000 工、農林、醫、 體育專科生 0.9 5000 5000 師范院校 2000 政法、財經院校 2000 師范、政
8、法、 財經專科生 0.85 3000 3000 5000 3000 進修生、干訓生 1.5 醫學院校 1000 外語院校 1000 2000 2000 研究生班學生 1.5 3000 3000 學位研究生 2.0 農林院校 2000 體育院校 500 3000 1000 留學生 3.0 5000 2000 二、學校的折算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數按表2規定的折算比例分別折算為本科生人數后的總和(后表同)。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
9、、教工食堂、生活福利與其他附屬用房中的托兒所幼兒園、醫務所、教工及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教工浴室等均應采用折算規模計算其規劃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應由學校根據本校的現狀及今后一段時間內的人才需求情況進行預測。本規劃指標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現狀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況,預測了表3所列的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并據以確定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的按學校類別分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執行本規劃指標時,如學校預測的科類結構與表3出入較大,可據實對上述三項規劃建筑面積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大學、專門院校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均按非采暖地
10、區、外墻厚度240mm的多層或低層建筑計算。采暖地區學校的各項規劃建筑面積指標可在本規劃指標的基礎上增加46。個別學校的個別建筑因受土地面積的制約必須建高層建筑時,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也可相應增加。表3 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預測值 學校類別 科類結構 學校類別 科類結構 綜合大學 理科 35% 工科院校 工科 95% 文科 28% 文、法 財經 3.5% 政法財經 24% 工科 13% 理科 1.5% 師范院校 理科 45% 林業院校 林科 55% 文科 45% 工科 45% 體育 6% 醫學院校 醫科 100% 藝術 4% 政法院校 政法 100% 農業院校 農科 70% 財經院校 財
11、經 100% 工科 25% 外語院校 外語 100% 財經 5% 體育院校 體育 100% 表41 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m2生) 學校 類別 學校 規模 十一項校舍總指標 學校 類別 學校 規模 十一項校舍總指標 用自然規模計算 用折算規模計算 總計 用自然規模計算 用折算規模計算 總計 綜合 大學 2000 23.98 3.69 27.67 醫學 院校 1000 30.06 4.31 34.37 3000 22.57 3.45 26.02 2000 25.80 3.71 29.51 5000 21.01 3.22 24.23 3000 24.18 3.46 27.64 工科 院校
12、 2000 27.49 3.69 31.18 政法 院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25.84 3.45 29.29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24.07 3.22 27.29 5000 15.77 3.18 18.95 師范 院校 2000 23.92 3.69 27.61 財經 院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22.61 3.45 26.06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21.06 3.20 24.26 5000 15.77 3.18 18.95 農業 院校 2000 27.29
13、3.69 30.98 外語 院校 1000 21.19 4.35 25.54 3000 25.51 3.45 28.96 2000 18.53 3.78 22.31 5000 23.63 3.22 26.85 3000 17.64 3.50 21.14 林業 院校 2000 28.06 3.69 31.75 體育 院校 500 30.41 5.59 36.00 3000 26.45 3.45 29.90 1000 36.05 4.35 40.40 5000 24.35 3.22 27.57 2000 30.27 3.75 34.02 表4-2 兩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人)
14、 校舍名稱 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十三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學校規模為基本參數的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不得超過表41的規定。 二、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的兩項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42的規定(各類學校的指標相同)。 第二節 教 室 第十四條 教室包括各種普通教室(小班及輔導教室、合班教室、階梯教室)、制圖教室、課程設計教室、畢業設計及畢業論文教室、語言教室、電教教室及其附屬用房等。 第十五條 按科類分的教室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
15、#160; 表5 按科類分的教室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科別 教室指標 科別 教室指標 工科 3.60 醫科 2.28 (建筑學專業) (6.38) 政法、財經 2.28 理科 2.21 外語 3.37 文科 2.60 藝術 3.37 農林科 2.14 體育 1.35 注:(1)醫科指標中已包括后期臨床教學所需的教室。 (2)外語科指標中未包括語言實驗室。 (3)師范院校藝術科指標中未包括各種琴房、演奏廳、各種畫室、展覽廳等專業用房。 第十六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
16、超過表6的規定。 表6 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學校類別 教室指標 學校類別 教室指標 綜合大學 2.52 醫學院校 2.28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2.28 師范院校 2.38 財經院校 2.28 農業院校 2.51 外語院校 3.37 林業院校 2.80 體育院校 1.35 第三節 圖書館 第十七條 圖書館包括各種閱覽室、書庫、目錄廳、出納廳、內部業務用房(采編室、裝訂室、業務咨詢輔導室、業務資料編輯室、美工室等)、技術設備用房(微機室、縮微照像室、暗室、圖書消毒室、聲像控制室、復印室)、辦公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讀
17、者衣物寄存處、飲水處等)。 第十八條 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7的規定。 表7 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科別 學科自然規模 研究生 補助指標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理、工、農、林、醫、體育各科 2.91 2.45 2.07 1.82 1.54 0.50 文、法、財經、藝術各科 2.95 2.64 2.25 1.99 1.77 0.55 第十九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8的規定。 表8 按學校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學校類別 學 校 自 然 規 模
18、60;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綜合大學 2.56 2.35 2.03 工科院校 2.13 1.89 1.61 師范院校 2.54 2.35 2.03 農業院校 2.15 1.91 1.64 林業院校 2.07 1.93 1.60 醫學院校 2.45 2.07 1.82 政法院校 2.25 1.99 1.77 財經院校 2.25 1.99 1.77 外語院校 2.64 2.25 1.99 體育院校 2.91 2.45 2.07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補助指標。 第四節 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 第二十條 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包括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
19、課、自選科研項目所需的各種實驗室、實習工廠農場、牧場、林場、實驗室的附屬用房(準備室、天平室、儀器室、標本室、模型室、陳列室、動物室、充電室、空調室、更衣室、實驗人員辦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計算中心等。個別學校設立的分析測試中心應專案報批,不在本指標之內。專職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資料室、生產性工廠農場林場、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師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兒園等均不在本指標之內。 第二十一條 按科類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不含計算中心)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9的規定。 按科類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 表9 (不含計算中心)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20、60; 科別 學科自然規模 研究生 補助指標 3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工科 12.93 11.05 9.53 8.77 8.28 7.93 2.00 理 、農、林、醫科 12.90 10.91 9.31 8.52 8.02 7.66 2.00 文科 1.01 0.58 0.41 0.36 0.34 0.20 外語、政法、財經 1.46 1.15 0.94 0.85 0.81 0.76 0.20 藝術 15.56 12.32 7.97 2.00 體育 1.98 1.72 1.58 2.00 注:(1)外語科的指標中已包括語言實驗室。
21、0; (2)師范院校藝術科的指標系指音樂專業的各種琴房、演奏廳、美術專業的各種畫室、雕塑室、展覽廳等專業用房,其計算規模定為音樂、美術兩專業規模之和 第二十二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不宜超過表10的規定。 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 表10 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m2生) 學校 類別 學校自 然規模 實驗室指標 學校 類別 學校自 然規模 實驗室指標 實驗室 計算中心 總計 實驗室 計算中心 總計 綜合 大學 2000 6.54 0.6
22、3 7.17 醫學 院校 1000 10.91 0.72 11.63 3000 5.99 0.46 6.45 2000 9.31 0.41 9.72 5000 5.42 0.32 5.74 3000 8.52 0.31 8.83 工科 院校 2000 9.44 0.66 10.10 政法 院校 2000 0.94 0.43 1.37 3000 8.68 0.49 9.17 3000 0.85 0.33 1.18 5000 7.86 0.35 8.21 5000 0.76 0.24 1.00 師范 院校 2000 6.13 0.42 6.55 財經 院校 2000 0.94 0.43 1.37
23、3000 5.63 0.32 5.95 3000 0.85 0.33 1.18 5000 5.02 0.24 5.26 5000 0.76 0.24 1.00 農業 院校 2000 10.49 0.41 10.90 外語 院校 1000 1.15 0.33 1.48 3000 9.53 0.31 9.84 2000 0.94 0.24 1.18 5000 8.53 0.23 8.76 3000 0.85 0.18 1.03 林業 院校 2000 11.05 0.41 11.46 體育 院校 500 1.98 0.50 2.48 3000 10.16 0.31 10.47 1000 1.72 0
24、.33 2.05 5000 9.00 0.23 9.23 2000 1.58 0.24 1.82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補助指標 第五節 風雨操場 第二十三條 非體育院校的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111的規定 表111 非體育院校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學校自然規模 風雨操場建筑面積(m2) 風雨操場指標(m2生) 1000 1200 1.20 2000 1200 0.60 3000 1500 0.50 5000 2350 0.47 規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點非體育院校的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25、表112的規定。 表112 規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點 非體育院校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學校自然規模 風雨操場建筑面積(m2) 風雨操場指標(m2生) 8000 3200 0.40 10000 3800 0.38 13000 4550 035 15000 5100 034 第二十四條 體育院校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12的規定。 表12 體育院校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學校自然規模 風雨操場總建筑面積(m2) 風雨操場指標(m2生) 500 5100 10.20 1000 16700 16.70 2000 25800 12
26、.90 第二十五條 師范院校風雨操場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13的規定。 表13 師范院校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學校自然規模 風雨操場建筑面積(m2) 風雨操場指標(m2生) 2000 2480 1.24 3000 3300 1.10 5000 5300 1.06 第六節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條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級的黨政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文印室、電話總機室、廣播室、社團辦公室、傳達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條 校行政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14的規定。 表14 校行政用房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學校折算規模 500 1000 200
27、0 3000 5000 校行政用房指標 1.97 1.39 1.07 0.95 0.83 第七節 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條 系行政用房包括系辦公用房(主任辦公室、系辦公室、資料室、學籍檔案室、黨團辦公室、會議室等)及教研室(或學科組)辦公用房兩部分。大學下設若干學院時,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標之內。 第二十九條 系行政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15的規定。 表15 系行政用房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學校類別 學 校 自 然 規 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綜合大學 1.30 1.27 1.21 工科院校 1.30 1.27 1.21 師范
28、院校 1.30 1.27 1.19 農業院校 1.30 1.27 1.21 林業院校 1.30 1.27 1.21 醫學院校 1.44 1.32 1.28 政法院校 1.29 1.24 1.17 財經院校 1.29 1.24 1.17 外語院校 1.48 1.39 1.32 體育院校 1.68 1.48 1.36 第八節 會 堂 第三十條 1000人及1000人以上規模的學校可規劃建設一座會堂。會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161的規定。 表161 會堂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學校自然規模 會堂座位數 會堂建筑面積(m2/生) 會堂指標(m2生) 1000 700 112
29、0 1.12 2000 800 1280 0.64 3000 900 1440 0.48 5000 1100 1800 0.36 規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點學校的會堂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162的規定。 規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點學校的 表162 會堂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學校自然規模 會堂座位數 會堂建筑面積(m2/生) 會堂指標(m2生) 8000 1500 2400 0.30 10000 2000 3000 0.30 13000 2500 3630 0.28 15000 2500 3630 0.24 第九節 學生宿舍
30、; 第三十一條 學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廁所、公用活動室、管理人員辦公室等。 第三十二條 學生宿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17的規定。 表17 學生宿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學生類別及層次 宿舍指標 學生類別及層次 宿舍指標 體育、公安、美術、本科生 7.5 進修生 10.5 其他各科本科生 6.5 一般干訓生 10.5 研究生 10.5 處級干訓生 19.5 注:(1)處級干訓生指標中尚包括干訓樓中的輔導教室、資料閱覽室等。 (2)醫學院校的臨床教學醫院及農林院校的實習農場、林場距校本部較遠,需要在這些實習基地 超出學校規模地增建一部分學生宿舍時,主管部門
31、宜給予安排。 第十節 學生食堂 第三十三條 學生食堂包括餐廳、廚房及附屬用房(主副食加工間、主副食庫、餐具庫、冷庫、配餐間、炊事員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廁所等)、食堂辦公室等。 第三十四條 學生食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18的規定。 表18 學生食堂規劃建筑面積指標(m2生) 學校自然規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學生食堂指標 1.61 1.41 1.30 1.30 1.30 注:醫學院校的臨床教學醫院及農林院校的實習農場、林場距校本部較遠,需要在這些實習基地超出學校規模地增建一部分學生食堂時,主管部門宜給予安排。
32、0; 第十一節 教工住宅 第三十五條 教工住宅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本校編制內全部教職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標中不包括離退休人員、調出人員及已故教職工遺屬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產性單位職工所需的住宅。 第三十六條 大學、專門學院每百名在編教職工安排住宅60套。各級教師的結構比例按教授占專任教師總數的5,副教授占25,講師占40,助教占30計算。今后一段時期內大學、專門學院的教工住宅建設仍應以解決有無為主,不宜強調提高居住標準,三類、四類住宅的建設要從嚴掌握,并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教工住宅的規劃建設面積指標(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34.14m2人。 第十二節 教工宿舍 第三十八條 教工宿舍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本校編制內全部教職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標中不包括生產性單位職工所需的宿舍。 第三十九條 大學、專門學院每百名教職工安排20名單身人員的教工宿舍。各級各類單身人員每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積及居住面積(括號內)應為:正副教授及相當的干部30 m2(18m2)、講師及相當的干部15 m2(9 m2)、助教及相當的干部12 m2(7.2 m2)、一般干部10 m2(6 m2)、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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