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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代表所任的人大職務不能調動后自行終止2011年2月12日,中國選舉與治理網再說“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之處置”一文作者,仍然堅持其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能否相應終止?一文的主張:代表調離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終止即可“沒有再履行辭職等手續之必要”。筆者認為,這一主張,一是于法無據,二是違反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類似的主張,在10多年前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予以否定。對該文作者的這一錯誤主張,必須旗幟鮮明的加以糾正。 法律沒有“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終止”的規定。只有選舉法第五十一條對代

2、表職務被罷免的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撤銷的規定和選舉法第五十三條對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終止的規定,僅此而已。再說“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之處置”一文中“若出現特殊情況擔任人大職務的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未履行辭去相應人大職務的手續,相關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應依據代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發布代表資格終止公告,與此同時一并作出其人大職務相應終止的決定并予以發布公告。”只要查對一下代表法,你就會發現,不論是原代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還是新代表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只有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

3、人大)予以公告的規定,并沒有“與此同時一并作出其人大職務相應終止的決定并予以發布公告。” 的規定。很顯然,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終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代表所任的人大職務不能調動后自行終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早有定論。1989年3月1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我省某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有些問題,地委、縣委認為該同志不適宜繼續擔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擬將其調地區人大聯絡處任副主任。是否可以適用選舉法關于代表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的規定,其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也自行終止、不需再由本人提出辭職?”的請示,1989年4月30日,全國

4、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給予明確的答復:“中組部198312號(中央19849號)文件關于任免國家機關和其他行政領導職務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的通知規定:凡依法應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以及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命的領導職務,必須遵照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程序辦理。免除職務也應依照上述法定程序辦理。法律規定有任期的職務,在任期未滿前,非有特殊情況,不要輕易調動;必須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履行調動、任免手續。根據以上規定,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調動工作,應辭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不能調動后自行終止職務。”也就是說,代表擔任的人大職務不能采取調離本行政區域后自

5、行終止所任的人大職務,而是必須履行辭去所擔任的人大職務手續后才能調離。為什么法律只對“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和“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 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撤銷、相應終止作出規定,而對“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其所任人大職務如何處置沒有作出規定?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黨的干部政策早有相關規定。尤其是2002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也就是說,代表中擔任人大職務的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應依照法律規定向人大辭去所擔任的人大職務,不允許不辭而

6、別。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能否相應終止?一文作者提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依法確認公告其代表資格終止的同時,參照代表辭職情形的操作程序,一并確認公告其所任人大職務終止即可沒有再履行辭職等手續之必要”的這一主張,很顯然,已經違反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從再說“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之處置”一文作者稱“代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權威文件和答復不是法律”、“ 法律也要在實踐中、探討中不斷加以健全完善的”看,該文作者好像至今還停留在代表法修改討論階段。應當指出的是,這次代表法的修改討論,至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

7、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代表法的決定通過后已經結束,該文作者“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終止”的這一主張沒有被采納。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能否相應終止?一文關于代表調離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的人大職務相應終止即可沒有再履行辭職等手續之必要的主張,類似的主張,早在10多年前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予以否定。如果該文作者對“答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答復)有不同意見,對你的主張沒有被采納感到可惜,要繼續堅持你的主張的話,可以按照立法程序,向立法機關提出你的建議。但是,在修改代表法的決定通過才幾個月,你又開始宣揚你那沒有法律依據、沒有被

8、采納的主張,妥當嗎?如果你認為你的主張比“權威文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好,你可以通過黨組織向上級提出修改建議。但是,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還沒有修改之前,你宣揚你那與其相抵觸的主張,妥當嗎?令人遺憾的是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能否相應終止?一文作者在筆者代表擔任的人大職務調動時不允許不辭而別一文發表后,除發表再說“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之處置”外,又于2月15日在中國人大新聞網發表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能否相應終止?一文。筆者不得不再次提醒該作者,法律沒有“代表資格終止其所任人大職務相應終止”的規定!在新修訂的代表法已經通過幾個月后,繼

9、續宣揚你那沒有法律依據、早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予以否定的主張,是不適時宜的!你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依法確認公告其代表資格終止的同時,參照代表辭職情形的操作程序,一并確認公告其所任人大職務終止即可沒有再履行辭職等手續之必要”的這一主張,是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相抵觸的!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通知要求:“一定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假如你不是黨員,假如你不再擔任人大職務,至少你還是一名中國人大新聞網的通訊員。作為人大宣傳工作者,應當知道人大新聞宣傳工作是黨的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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