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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成員管理聯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條件和程序。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書面向本社提出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本社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在成員花名冊上登記,頒發社員證,即成為本社成員。 2、成員比例規定。本社成員中,農民必須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貧困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達到合作社覆蓋所有貧困戶。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財務審計報告;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3、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成員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成員要求退社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團體成員退社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六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退社申請書,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在本會計年度決
4、算后三個月內即二至三月份,辦理退社財務結算。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社規定退還其出資額和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公積金,并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其他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員的除名,應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額和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 3、合作社要對退社、死亡、除名成員的社員證及時收回,按規定注銷成員資格。
5、學習培訓制度 一、學習培訓內容:主要培訓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合作社法律法規政策、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相關的生產技術、工作、服務技能等。 二、學習培訓時間:每年全體成員集中學習培訓不少于四次。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成員代表、貧困戶成員每月集中學習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緊急的學習內容隨時安排集體學習。 三、學習培訓方式:學習采取集中培訓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自我組織培訓與接收其它組織培訓相結合,專題學習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四、學習培訓要求:1、學習培訓做到“六有”。即有組織、有計劃、有考勤、有筆記、有測試、有獎懲。2、理事會負責
6、成員學習培訓的組織與領導,每年制定符合本社實際的學習培訓計劃,為成員統一免費配備筆記本。3、加強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為重點的入社人員學習培訓,經測試通過后方可申請入社。 4、學員要按計劃參加合作社組織的集中培訓教育活動,凡無故缺席1次(或者遲到早退3次),扣除相當于農民人均純收入2天額度的盈余分配(用于學習培訓獎勵),一年內連續3次(遲到早退5次)無故缺席的,理事會可以將其提交成員大會討論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學習培訓測試,對學習成績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職責1、領導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事理事會會議; 2、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3、擬定合作
7、社總體發展目標、制度和計劃,負責合作社全面工作。 4、負責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提名產生合作社下設機構組成人員,討論成員的入社、退社、除名、繼承等事項,研究制定其它重大事項。 5、組織合作社開展各項工作,帶動成員增收。 6、組織實施合作社的各項規劃,及時解決出現的與合作社章程相違背的有關重大事宜。 7、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8、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重要合同等相關重要文件。 9、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10、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11、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本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
8、事會報告。 12、審定本社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社的機構設置。 13、審議本社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14、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成員大會制度 一、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成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3、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5、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準理事長、監事長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9、
9、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1章 總 則第1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第3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
10、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4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第5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第6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第二章 資產管理第7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第8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
11、及預付款項等。第9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第10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第11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第12條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第13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第14條 合作社
12、接受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份額,計入成員賬戶,參與當年盈余分配核算,成員退社時退還合作社。第15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第16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第三章 財會人員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代理)會計員。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第二十條 會
13、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成員賬戶,按期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變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4章 財務收支第二十二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第二十五條 生產
14、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第二十六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第二十七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
15、、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第五章民主理財第二十八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第二十九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第三十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民主管理的權利。第三十一條監事會(執行監事)對合作社財務活動具有監督權限。第三十二條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合作社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每年向成員(代表) 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
16、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社務公開制度一、社務公開的內容1、本社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理事會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監事會工作目標完成情況。2、合作社年度財務計劃、財務決算和債權債務情況。3、成員的入社、退社和除名情況;成員在合作社入股情況,公積金、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其它捐贈量化到成員賬戶份額情況;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量情況;成員盈余分配、投資收益分配等情況。4、國家對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贈收支、使用、管理情況。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聘請、解聘及其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情況,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工作業績情況。6、資產的購置、
17、使用處置等管理情況以及收益情況;本社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和收益情況。7、本社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等、宣傳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情況。8、涉及本社成員利益、成員普遍關心和要求公開的其它事項。二、社務公開的形式1、公開欄公開。在合作社辦公地點設置社務公開欄,將公開事項逐條予以公布,并設置意見箱。2、會議和公開信公開。通過召開成員(代表)會議,發放社務公開資料,宣讀公開內容進行公開。合作社定期印發成員公開信公開成員應知內容。3、填寫發放社員證公開。適時填寫發放公布(成員身份、股金證明、成員個人帳戶、社員證,但不得取代公開欄。三、社務公開的時間基本社務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開四次。財務公開內容每季度公開一次。填發社員證公開,一般一年一次。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布。四、社務公開的程序1、監事會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依照政策法規和成員的要求,提出社務公開的具體方案;2、理事會對方案進場審查、補充、完善后,根據公開的內容采取多種不同形式,安排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公布;3、監事會建立社務公開檔案被查。五、意見反饋 每次社務公開后,理事會負責收集、聽取、接受成員反映的詢問、意見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解釋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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