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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一章總 則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章入學與注冊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為武漢理工大學的新生,必須持武漢理工大學入學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及時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二條按國家招生規定,學校在三個月內對入學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
2、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予以退學。情節惡劣者,將提請有關部門處理。第三條新生進行復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和學校醫院證明,短期治療(不超過一年)可以達到健康標準者,本人申請,由學院報學生工作部(處),經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1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離校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自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半個月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2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下一屆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報告,并
3、出具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和學校醫院復查合格證明,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與當年新生相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四條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日期到學校計劃財務處繳納學費后憑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暫緩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憑學生證到學院注冊。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除外)。第三章學制與有效修業
4、期第五條學制是指國家對各級各類學校各專業設定的課程所需的必要學習時間的規定,即學生完成專業設定的課程、學習任務一般所需要的學習年限。我校本科生學制一般為四年(個別專業學制為五年)。學生一般應當在學制年限內完成學業。第六條學校允許少數學生在有效修業期內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有效修業期的規定為:學制為四年的學生,有效修業期為6年;學制為五年的學生,有效修業期為7年。學生在校期間休學、保留學籍的時間均計算在有效修業期內。第四章考勤與紀律第七條考勤 1學生上課、實習、軍訓、實驗、課程設計及畢業設計(論文)、政治理論學習、勞動等都應該實行考勤。 2考勤以班級為單位進行,教學活動由任課教師負責,其他活動
5、由組織單位負責,各班班長協助。 第八條紀律1學生必須按照學校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和其它教育教學環節,積極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 2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學生未經批準,不得缺勤,違者以曠課論處。 3學生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補假。請假程序準假權限為: (1)三天以內(含三天),報輔導員批準; (2)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由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報學工處備案; (3)一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由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報學工處、教務處備案。 4學生曠課時數按實際課時計。 5學生上課不得遲到和早退。遲到
6、或早退達15分鐘以上者,按曠課一學時計算,遲到、早退累計三次按曠課一學時計算。學生一學期內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1/3,取消其該課程考核資格,成績記為零分。 第五章學分制、課程、成績第九條學分制1學分制是一種以學分為計量單位衡量學生學業完成狀況的教學管理制度。學分是學分制中計算學生學習份量的單位。2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完成專業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培養計劃的學分要求,方能畢業。 3學生學習質量用平均學分績來衡量。平均學分績是作為授予學士學位、評選優秀學生、評獎學金及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據,也是學生能否超前選課及申請免修、輔修的重要參考指標。計算辦法為: 注:計算平均學
7、分績時,學生進行重修(重考)后及格的課程,成績以60分計;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成績取歷次考核成績的最高分。第十條課程分類 專業培養計劃所設置的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1必修課程:指按照培養計劃規定學生必須修讀的理論課程和實踐性教育環節。2選修課程:選修課程是由專業培養計劃內列出的可以由學生結合個人志愿和專長選修的課程,包括全校開設的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和各專業開設的選修課程。 第十一條選課對專業培養計劃中要求選修的課程,學生應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選課時間和選課程序辦理選課手續,力求避免上課時間的沖突。已經辦理選課手續的學生,在課程開課二周后原則上不能變動。未辦理選課手續的學生,不得參
8、加未選課程的聽課和考核。未按規定參加考核且未辦理緩考手續者,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自行參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第十二條考核1學生在修業期間,應當參加所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獲得學分。2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以檢驗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及知識的運用能力,具體考核方式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確定,報所在學院審批后執行。除課程結束時的考核外,任課教師要加強對學生日常學習過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試、小測驗、大作業、課堂討論、實驗、論文、考勤等。3任課教師應在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己顺煽兊脑u定,除課程結束時的考試成績外,還必須有用其他方式得到
9、的考核成績。課程結束時的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經學院審批后實施。體育課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的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體殘、體弱無法參加體育課學習者,本人申請,經校醫院診斷證明,學校批準,可參加體育保健課。4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取得相應學分??荚囌n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及所有實踐環節成績評定原則上采用五級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與百分制的換算關系為:百分制換算為五級制:90-100,優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五級制換算為百分制:優秀,95;良好,85
10、;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5學生應按老師的要求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超過應交總數的1/3者,取消考核資格,成績記為零分。 6學生應按學校公布的考試日程安排,按時參加考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可在考試前按規定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辦理緩考手續,否則以曠考論處。 7凡擅自缺考或未經批準不參加考試者視為曠考。 第十三條成績記載 1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后,一般由任課教師于考后五天內上網登錄,并將原始成績送學生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學生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 2學生應在新學期開學注冊時上網查詢自己上學期考核成績。如對自己的考核成績有異
11、議,可在新學期的第1-2周內書面向學院提出復查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由開課學院復查并作出結論。 3學生考核合格的成績及學分載入成績記錄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考核不合格的成績及重修(重考)成績均載入學生本人成績總表。緩考者在成績表中注明“緩考”字樣,曠考者在成績表上加注“曠考”字樣。 第六章 重修(重考)、輔修第十四條重修(重考)1.重修是指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而重新修讀該門課程;重考是指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重新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2凡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必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一律重修或重考;選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一般不辦理重修(重考),學生重新選擇其它課程學習。
12、3.學生已考核合格取得學分的課程,不得再申請參加重修(重考)。4重修(重考)學生必須在教務處規定的時間辦理好重修(重考)手續。5重修(重考)學生原則上隨下一年級同一門課程參加考核。6.學生重修(重考)取得的課程成績,以實際成績記,并注明“重修”字樣。7學生在第七學期末以前已修讀但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在校期間無重修(重考)機會時,可在第八學期申請重考。8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同一門課程,原則上最多只能申請二次重修(重考)。第十五條輔修1本科生入校后,修滿三學期課程,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符合輔修條件的學生,可自愿申請輔修其他專業;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輔修其它專業或選修課程。2學生按規定修完輔修專業的全
13、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發給輔修證書,符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開課學校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3輔修學生管理參照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輔修管理辦法及本規定的有關辦法執行。第七章免修、免聽、先修、緩考第十六條免修 1凡培養計劃規定的必修課(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及各專業規定不能免修的課程除外),學生均可申請免修。 2凡申請免修的課程,都必須經過免修考試,考試成績70分以上取得學分,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免修考試實際成績記。 3凡申請參加免修考試的學生,必須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免修課程申請表,并在開學的第一周同時提供自學的材料,如作業、讀書筆記等。經任課老師審核同意,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準,方可參加免修
14、考試。4免修考試由開課學院命題,試題應與該課程的期末考試試題的份量和難度相同,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第一周進行。 第十七條免聽1對自學能力較強、成績優良,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80分以上者,經本人申請,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部分聽課或免聽課,但必須定期完成教師指定的作業,方能準予參加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學分。2軍事訓練、政治理論課、實驗課、教學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和體育課等均不得申請免聽。3每學期開學后二周內辦理申請免聽手續,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由各學院匯總后,書面通知主講教師,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先修1學有余力、成績優異,且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80分以上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修讀本
15、年級專業培養計劃中尚未執行的課程,即先修。2.學生申請先修的課程,應是本年級專業培養計劃中尚未執行且學校其它年級或專業的學生正在開設的課程。學生申請先修的課程,一學期不得超過3門,且不能與正常修讀課程的上課時間沖突。3凡申請參加先修的學生,必須填寫武漢理工大學提前修課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才能先修。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先修。4申請先修的學生,先修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即取得本門課程的規定學分。第十九條緩考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在考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提出緩考的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緩考學生原則上隨下一年級同堂考試。第八章 轉專
16、業與轉學第二十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允學生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1學生確有擬轉入專業的專長或興趣,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在75分以上(含75分),且無不及格課程的;2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隱瞞既往病史者除外),經校醫院檢查證明確實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的;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4學校根據需要作專業調整時,所涉及到的學生可申請轉專業。第二十一條轉專業程序與管理1符合條件需要轉專業的學生,于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到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學生轉專業審批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核準簽署意見后,送一份審批表到擬轉入學院。2接收學院于五月第四
17、周,按照教務處的安排組織考核。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帶學生證和擬轉入學院的考核通知單參加考核,到時不參加者,不準補考,此次申請作廢。3接收學院應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核、擇優錄取,簽署批準意見后將同意接收轉入學生名單及學生審批表送教務處,教務處復查批準后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下學年開始正式成為轉入學院該專業學生。4一年級學生原則上可在全校范圍內申請轉專業;二年級學生原則上可以在學院內申請轉專業。5轉專業學生一般轉入同年級(具體轉入年級由接收學院考核確定),文科專業學生轉入理工科專業或理工科專業學生轉入文科專業學習,需轉入低一年級學習。轉專業的學生隨轉入專業和轉入年級的
18、標準繳納學費。6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辦理轉專業手續的學期,皆應參加原專業的所修課程考核。考核后出現必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或違紀等現象,學校將取消其轉專業的資格,對違紀學生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7轉專業的學生,其教學要求按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執行,達到轉入專業的畢業標準,準予畢業。注:本條所述文科專業指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授予文學或法學學位的專業;理工科專業指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授予理學或工學學位的專業。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一般不予轉專業:1本科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的學生;2定向培養的學生、體育特招生、航海類專業學生、國防生;3申請轉入專業的招生科類與本人高考科類不一致的學生;4正在休學、
19、保留學籍期間的學生;5無正當理由的學生;6因違紀受到學校處分的學生。第二十三條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予轉學:1學生確有某方面專長(有相關成果證明),而本校無相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校醫院證明不能在本校學習,尚能在其它高校學習者;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轉學:1新生未報到注冊或入學未滿一學期者;2無正當理由者;3因違紀受到學校處分者;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5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應予退學者;6委托培養的學生、定向培養的學生、體育特招生、藝術特長生、航海
20、類專業的學生、國防生。第二十五條轉學程序與管理1學生轉學,由本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2學校每年集中二次受理學生轉學申請,受理時間:1月4日至1月10日,7月4日至7月10日。3學生在辦理轉學過程中,必須遵守學習紀律,安心在原班級學習,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論處。4學生轉學申請一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必須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凡不按照規定離校的學生,產生
21、的一切后果,學校概不負責。5外校學生申請轉入我校時,需符合湖北省教育廳關于轉學的有關規定。轉入學生,需要補修的課程在下學期開學時辦理手續,隨下一年級補修。第九章休學與復學第二十六條休學1學生因故可以申請休學(未滿十八周歲、申請休學的學生,需經監護人同意),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2學生在校期間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準,可在有效修業期內連續休學兩次,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因參軍辦理休學不受此條限制)。3學生辦理休學,一般不得遲于學期考試周開始前半個月。如遇重大疾病(附醫院證明)或重要事故(附相關證明),原則上在學期考試
22、周開始前提出申請。4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應予退學的學生,不得辦理休學手續。5學生休學申請一經批準,應立即停止校內一切活動,學生休學期內取得的課程成績,一概無效。第二十七條因病休學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病休時間在一學期內超過二個月的學生,應予休學。2因病需休學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和學校醫院診斷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批準。3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待遇,按我校學生醫療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其它原因休學1學生要求中途停止學習,由學生本人申請,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后,可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2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
23、(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將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條復學1休學學生應于期滿前兩周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教務處批準后才能復學。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醫院(心理疾病經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復查合格,方可復學。3休學學生原則上不能提前復學。4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者,一經查明,取消其復學資格,作自動退學處理。 5休學期滿不按時提出復學申請超過兩周者,取消復學資格并按自動退學處理。6復學學生一般應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其已修合格課程,不再重修。第十章出國(境)學習第三十條自費出國(境)留
24、學1因自費出國(境)學習需要成績單或學歷證明者,需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辦理。2自費出國(境)留學可以申請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學學生的待遇,在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自動取消學籍。第三十一條公派出國(境)留學1學校校際交流項目派出留學的學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學生出國留學申請表,附成績單一份,經所在學院審核同意簽署意見并加蓋學院公章,報教務處審批后移交學校國際合作管理部門辦理出國出境手續。2公派出國(境)留學生,需按協議要求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并按期將學習成績及學習情況反饋到所在學院。公派出國(境)留
25、學生,逾期不歸超過二周以上時間者作自動退學處理。第十一章試讀與退學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按期完成規定學分作試讀或退學處理: 1學生每學年學習結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課程學分未達到該學年度培養計劃中規定的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2/3者,作試讀處理;未達到該學年度培養計劃中規定的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1/2者,作退學處理。2學生二年級學習結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課程的累計學分未達到培養計劃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3/4者,作試讀處理;所取得的必修課程的累計學分未達到培養計劃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2/3者,作退學處理。3學生三年級學習結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課程的累計學分未達到培養計劃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5/6者,
26、作試讀處理;所取得的必修課程的累計學分未達到培養計劃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3/4者,作退學處理。4五年制專業學生四年級學習結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課程的累計學分未達到培養計劃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5/6者,作試讀處理;所取得的必修課程的累計學分未達到培養計劃應修必修課程總學分的3/4者,作退學處理。5四年制專業學生第八學期(五年制專業學生第十學期)開學時,所取得的課程累計學分(包括選修學分)低于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學分達到25學分及以上者,作試讀處理,不得進入畢業設計(論文)階段。6試讀期一年,試讀學生原則上轉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下一年級無后續專業的,學生編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學習原專業確有困難的一
27、、二年級試讀學生,可在學校作出試讀處理時申請轉入學校為其提供的其它專業下一年級學習。7試讀學生按轉入后所在的年級、專業標準繳納學費和住宿費,試讀學生必須參加轉入班級的各項活動。8試讀學生一般按轉入班級的培養計劃學習并確定畢業資格,當下一年級培養計劃有較大變動時,學生可申請按原年級培養計劃確定畢業資格。9試讀學生在完成轉入班級學習任務和以往所缺課程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選修高年級課程。所缺課程和高年級課程基本完成者,可申請跳回原年級學習。10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試讀一次。如第二次達到試讀條件,作退學處理。11 學生試讀期間,因故需辦理休學手續者,復學后繼續試讀至一年期滿。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
28、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1無論何種原因(參軍除外),本科學生在籍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2休學的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者;3已達到休學期限申請復學的學生經復查不合格不予復學者;4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5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6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堅持學習者;7每學期開學時,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8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9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無效者。按照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四條退學的學生,由其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生一經退學,應將退學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視為送交)。退學學生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決定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學生退學善后問題的處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庭戶籍所在地落戶。凡不按照規定離校的學生,產生的一切后果,學校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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