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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導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1.1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保證城市規劃的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有關法規、規范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1.2 蘭州市中心城區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設計、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技術導則,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除外。1.3 在蘭州市規劃區內編制城市規劃,實施城市規劃管理所涉及的各類圖紙應使用經國家批準的蘭州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基準高程。1.4 規劃項目布局應遵循顯山、露水、增綠和節地、減排、宜居的原則,按照
2、有關城市空間特色規劃的規定,加強對視線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間特色,體現城市山水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創造優美、和諧的城市環境。1.5 城關中心區、七里河中心區規劃和建設應實行“抽疏”戰略,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1.6 新建、搬遷的工業企業應布局在開發區或者規劃的工業園區,中心城區內原有工業用地應實施“出城入園”戰略,進行逐步搬遷,搬遷后用地性質和建筑容量的調整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企業內的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因企業的改制、重組等變化而擅自改變用途。1.7 黃河蘭州市區段沿線應當嚴格按照黃
3、河蘭州市區段及兩岸地區規劃實施建設,對沿線現有建筑和設施應當按規劃逐步進行整治和完善。兩岸河堤與南北濱河路間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設施、航道航運設施及防汛、取水等設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1.8 南北兩山的生態保護和旅游開發應編制專項規劃,經審定后嚴格按規劃實施。在有關規劃編制并經審定之前確需建設的,應嚴格按蘭州市城市重點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發建設。1.9 城市廣場周邊的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其建筑體量,保證城市廣場周邊城市空間的通透與開闊,突出以城市廣場為視點中心的景觀軸線和視線通廊。1.10城市公共綠地(含公園、街頭綠地等
4、)、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專用綠地(含住宅區綠地、庭園綠地、各單位綠地等)、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蔬菜保護區用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公共活動場地、對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人防設施用地、醫療機構用地、體育場地、學校用地等現有和規劃的專用土地,必須妥善保護;未經法定程序,規劃用地性質不得隨意調整。在土地資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擬建項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上述各類用地不符合已批準規劃的,如根據規劃實施進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現狀建筑物可加固、維護和整治,但不得審批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筑。1.11 在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建設與水源保護無關的各類建設工程,水源保護區內的現
5、有污染企業和排污口應當逐步遷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風向嚴禁建設影響市區空氣環境的項目。1.12 地質災害禁建區內,除進行危巖滑坡整治、綠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嚴禁其他建設活動;地質災害限建區內,從嚴控制工程建設活動。凡在限建區內申請選址和建設,必須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審查認定。1.13 規劃中心城區內各類建筑的色彩應符合有關城市色彩規劃的規定,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第二章 建 設 用 地2.1 本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2.2 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性規定:(一)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
6、應遵循兼容性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二)尚無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應根據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本規定表21建設用地可兼容性表(以下簡稱表2-1的規定確定其兼容范圍。表2-1 建設用地可兼容性表序號 用 地 類 型建 設 項 目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一類R1二類R2三類R3行政辦公C1商業金融C2文化娛樂C3體育用地C4醫療衛生C5教育科研設計C6一類M1二類M2三類M2普通W1危險品W2G1G21普通住宅2單身宿舍3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學、幼托機構)4居住小區商業服務設施5居
7、住小區文化設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動層、文化館等)6居住小區體育設施7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施 (衛生站、街道醫院)養老院等)8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施(含出租車站)9居住小區行政管理設施(派出所、居委會等)10居住區級以上(含居住區級,下同)行政辦公建筑11居住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12居住區級以上文化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音樂廳、紀念性建筑等) 13居住區級以上娛樂設施(影劇院、游樂場、俱樂部、舞廳、夜總會)14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施15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16旅館、賓館17商住綜合樓18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19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學校和業余學校20科研設計機構21對環境基本無干擾、污
8、染的工廠22對環境有輕度干擾、污染的工廠23對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的工廠24普通儲運倉庫25危險品倉庫26農、副、水產品批發市場27社會停車場、庫28加油站29汽車修理、專業保養場和機動車訓練場30客、貨公司站場31施工維修設施及廢品場32其他市政公用設施注:“ ”為允許設置(無限制條件);“ ”為可以設置(有限制條件);“”為不允許設置;可以設置(有限制條件)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兼容比例。(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需要改變建設用地性質或者超出規定的適建范圍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并按照規
9、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關機構批準后執行:(1)不得對相鄰地塊以及歷史文化遺跡、自然環境造成負面影響;(2)不得突破原用地開發強度,導致該區域環境質量下降;(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車流,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系統的有序運行;(4)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和公益設施用地。2.3 毗鄰城市道路、河道兩側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線一側內的用地和建筑(其中應包括與道路、河道配套的綠化帶)。 第三章 建 筑 容 量3.1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一)低層居住建筑:新城區為500平方米,舊城區為400平方米;(二)多層居住建
10、筑、多層公共建筑:新城區為1000平方米,舊城區為800平方米;(三)中高層居住建筑:新城區為1500平方米,舊城區為1000平方米;(四)高層居住建筑:新城區為2500平方米,舊城區為2000平方米;(五)高層公共建筑:新城區為3000平方米,舊城區為2500平方米。未達到前款規定最小面積的原劃撥建設用地,應由市政府收回作為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時,對道路兩側面積小于前款規定最小面積的建設用地,應一并進行拆遷安置,作為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建設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與相鄰建筑之間能滿足日照、衛生、消防間距及其它要求的,城鄉規劃
11、主管部門可予批準建設:(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3.2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控制,其中建設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2萬平方米的,或建設用地位置特別重要的建設項目,必須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建設類型建筑密度(%)容積率新區舊區新區舊區住宅建筑類低層35351.11.2多層26281.72.0中高層23252.02.2高層20203.53.8辦公建筑類多層35 403.03.5高
12、層30 355.06.0商業建筑類多層45 504.04.5高層40 455.56.5工業建筑類低層40451.11.3多層35402.12.4注:1、綜合類建筑按不同性質建筑面積比例折算。2、由不同類型住宅混合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最大值,應取單一類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標作為計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類型住宅面積占住宅總面積的比例確定。3、100米以上超高層公共建筑及在各類市、區級中心、商業繁華地段的商業及辦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周邊基礎設施狀況、城市景觀等要求具體確定。3.3(專業用地控制原則)對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
13、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托幼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有關專業設計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標。3.4 考慮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積對容積率的影響,應在第3.2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條規定對住宅建筑容積率進行修正,并最終確定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具體按表3-2的規定執行。表3-2 住宅容積率修正系數表臨規劃主次干道 修正系數 條數 用地面積()12345000以下1.051.11.151.25000-10000 1.01.051.151.210000-20000 0.951.01.051.1520000 0.90.951.01.05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
14、容積率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除特定必須的公共配套設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3.6舊區改建中單個建筑基地及承擔拆遷量較大的項目,在滿足日照間距、綠地率、停車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可根據周邊現狀情況、區位、交通、環境和土地價值等具體因素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不應超過規定指標的20%。3.7 在建筑控制線內,沿城市道路、廣場設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永久性無條件開放,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凈寬度大于10米的廣場、綠地、公共停車等室內外公共使用的空間,可視作公共開放空間;沿街建筑以騎樓方式處理且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視
15、作公共開放空間。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開放空間,不視為公共開放空間。為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可以相應增加建筑面積。3.9 沿城市道路兩側或城市廣場周邊,在建筑內為城市提供公共廁所、警務室、開閉所及超過規定指標提供公共停車位等公共設施或未達到應建醫院、中小學校規模而配建了醫院、中小學校的成片住宅建設項目的,可以相應增加建筑面積。3.10 上述3.8、3.9條所規定的建筑容量具體優惠指標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3.11 在有凈空高度和信號通道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特殊設施周圍和通道、高壓供電走廊、景觀視廊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應當符合有關凈
16、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3.12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筑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高度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和歷史街區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建 筑 間 距4.1 建筑間距除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境保護、防災、通風、工程管線、減少視覺干擾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規范和城市設計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還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4.2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應通過與其正面相鄰建筑的間距控制予以保證。不能通過正面日照滿足其日照標準的,對居住建筑日照間距的控制不應影響周邊相鄰地塊特別是未開發地塊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物退讓)。4.3 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
17、,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02)的日照標準,采用日照分析軟件進行日照計算確定,保證被遮擋建筑的日照要求。舊區改建中考慮規劃設計方案的可實施性,日照確實難以達到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采取補償或置換的方式與受影響住戶達成協議,具體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4.4 平行布置的多層及中高層條式居住建筑在無其他日照遮擋時的正面間距,可按遮擋建筑高度的1.44倍(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時)的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控制。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減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1、
18、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2、L為正南向布置時南側建筑高度的1.44倍(m)。4.5 其它布置情形的多層及中高層居住建筑除滿足被遮擋建筑日照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六層以上(含六層)居住建筑最小間距不小于20米; (二)山墻與朝向為南北向(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45度以內)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與北向間距不小于10米;與南向間距不小于山墻寬度,中高層建筑同時不得小于13米。(三)山墻與朝向為東西向(包括東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內)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與東西向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山墻寬度,中高層建筑同時不得小于13米。(四)山墻之間間距不小于米,舊城改造地段在山墻無窗時不小
19、于6米。(五)六層以上(含六層)點式居住建筑(或其它布置形式),非山墻面之間最小間距不小于20米。(六)山墻寬度大于5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間距控制。4.6 高層居住建筑間距除滿足被遮擋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面寬大于40米的高層板式居住建筑(包括塔式組合建筑)與北側與其平行(包括30度夾角以內)的高層居住建筑在正向重疊長度大于被遮擋建筑長度的0.5倍時,不得小于35米;與東、西側與其平行(包括30度夾角以內)的高層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二)面寬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層居住建筑(包括塔式建筑)與東、西、北側與其平行(包括30度夾角以內)的高層居住建筑間距不
20、得小于30米;其中與北側與其平行(包括30度夾角以內)的高層居住建筑間距同時應不小于遮擋面的最大面寬。(三)高層居住建筑與南側與其平行(包括度夾角以內)的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25米。(四)連續布置的高層塔式居住建筑之間的開窗面間距不得小于遮擋面的最大面寬,并且不小于20米;其中,臨城市干道或廣場的,同時不得小于25米。(五)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之間以其它形式布置時,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5米,4.7舊區改建地段高度低于50米的高層居住建筑除滿足被遮擋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最小間距可在本規定4.6條基礎上適當減小,但減小幅度不應超過10%。4.8板式高層居住建筑山墻與山墻之間在無居室窗或其
21、中一側為實體墻時不得小于13米;4.9 高層居住建筑與其他居住建筑的間距除滿足被遮擋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外,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高層居住建筑與北側與其平行(包括30度夾角以內)的多層或中高層居住建筑在正向重疊長度大于受遮擋建筑長度的0.5倍時,不得小于25米;(二)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或中高層居住建筑以其它形式布置時不得小于20米,山墻之間在無居室窗或其中一側為實體墻時不得小于9米。(三)兩棟居住建筑山墻均無窗戶時,根據城市規劃的具體實情可以連接修建,但連接后長度必須符合消防規定及本規定7.3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4.10 學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控制。4.11 托兒所、幼兒園教室及生活用
22、房(含活動場地)和醫院病房、休(療)養院療養用房應保證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小時;中小學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動場地)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兩小時的日照標準。 4.12 其它非居住建筑(包括與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居住建筑對居住建筑有遮擋時,按居住建筑間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的間距(包括非居住建筑被居住建筑遮擋時),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間距要求折減20%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側面時,按消防間距控制,但最小間距不小于6米。(四)煤氣調壓站、換熱站、變電室等一層小型市政公用設施用房與各類建筑的間距按國家有關規范要求確定。第五章 建 筑 退 讓5.
23、1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筑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退讓城市道路。在詳細規劃已獲批準的地區,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的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在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尚未獲得批準的地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 (一)臨主、次干道或城市廣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小于100米的,退讓紅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 2、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 3、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二)臨支路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除滿足道路另一側建筑日照(另一側無建筑時應按第四
24、章規定的建筑間距的0.5倍退讓道路中心線)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層)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8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為9層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三)高、多、低層組合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按主體(最高類別)建筑退讓標準執行。(四)經營性的臨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米),退讓距離不得小于6米。 (五)大門、傳達室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圍墻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 (六) 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得小于3米,其支護結構的外側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超出
25、建筑底層外墻的地下部分的頂板標高不得超過室外地坪。(七)以上第(一)至(六)款所規定的后退計算點為計算建筑面積的建筑最外墻面線。(八) 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筑物的臺階、雨蓬、招牌和燈飾可超出建筑控制線,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總寬度的1/4;立面裝修不應增設突出建筑控制線的立柱等。(九)城市景觀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觀要求地段兩側的建筑、歷史街區范圍內的建筑、城市規劃確定的商業步行街兩側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 根據有關的詳細規劃確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設計要求中確定。5.2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兩側建筑,后退邊緣線距離不小于20米
26、;快速路兩側不應設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不小于10米;建筑退讓快速路后的用地應當種植高大喬木作為防護林帶。建筑物與道路間距不能滿足噪聲污染防護要求的,應當按照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設置防噪聲設施。沿公路兩側的建筑后退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國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縣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5.3 臨城市主、次干道或廣場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公共建筑或用地面積大于等于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與評價,分析評價的結論作為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依據之一。5.4 沿黃河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新建建筑物,
27、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多層和中高層不小10米, 高層不小于20米;沿一般河洪道規劃藍線多層和中高層不小于6米,高層不小于10米。5.5 沿鐵路兩側新建建筑應符合以下規定:(一)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米。(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及鐵路站房等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應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5.6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有保護規定的建筑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其建筑退讓應符合文物保護范圍和建筑控制地帶的標準及相關保護規劃的
28、規定。5.7 建筑物退讓規劃黃線的距離,按照城市各項基礎設施相關規定進行確定。5.8 各類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距離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橋隧坡道的起止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臨兩條及以上道路時,出入口應設置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5.9 沿用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間距的規定。(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離,根據相鄰建筑物的性質,按本規定第四章確定建筑間距的0.5倍預留,且不小于規定的相應最小建筑間距的0.5倍。(二)用地邊界另一側已有相鄰建筑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的相應規定;(三)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距離可按相應高度居住建筑折減20%控制,且高層非
29、山墻面不小12米,多層非山墻面不小9米,低層非山墻面不小6米。(四)地下建筑應按用地邊界退讓3米以上修建。(五)相鄰地塊,當一方已經退讓超過規定距離時,另一方如需減少離界距離,必須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時應取得退讓較多方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所有者的同意。(六)界外是住宅、醫院、學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須符合第(一)項離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本規定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及相關專業規定。(七)界外是公共綠地時,按以下規定執行: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層)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6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為9層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8米;4、高度大
30、于等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0米。(八)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含總平面布置圖)的毗鄰用地建筑離界距離按批準的規劃執行。某些毗鄰用地的建設項目,考慮沿街景觀、土地利用以及其他類似情況,在滿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可允許其在界線(用地紅線)處接建。(九)舊區改造地段,界外是城市棚戶區時,因用地不規則而無法達到上述退界規定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退界距離,同時應按上述退界規定劃定拆遷范圍,要求進行界外拆遷。第六章 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場6.1 在城市居住區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02)配置醫院、中小學校、幼兒園、公共廁所
31、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模達到或超過小區級的,應配套建設社區消防辦公室。6.2 幼托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米;中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米;小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學不應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鐵路布置。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50米半徑范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在正門兩側各30m范圍內,不得設置垃圾中轉站、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6.3 新建、改擴建醫院,其周邊應當設置一定防護帶,并且應當符合環保、衛生等要求。6.4 在城市廣場、黃河風情線及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宜為300500米,在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
32、0米,上述地段高層公共建筑原則上均要求在底層設沿街對外的公共廁所,在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1000米為宜;居民區的公共廁所服務范圍: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米,新建居民區為300500米(宜建在本區商業網點附近)。6.5 各類新建建筑均應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高層建筑應當設置地下停車庫;當地下車庫停車數與坡道所占空間相比明顯不經濟時,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決停車問題。停車場(庫)的停車位(以小汽車計算)最低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1的規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開向城市主干道。表6-1 各類建筑停車位最低控制指標項 目指標單位機動車自行車備 注住宅一類車位/戶1.00.5高級住宅、別墅,
33、以低層為主。二類車位/戶0.31.0普通住宅,以多、高層住宅為主。三類車位/戶0.21.0經濟適用房、城中村改造等住宅辦公一類車位/100m20.63省市級行政機關、金融二類車位/100m20.52其他機構賓館酒店一類車位/100m20.7-高級、星級賓館二類車位/100m20.5-一般賓館、招待所商業場所車位/100m20.86.0體育館車位/100m22.520影劇院車位/100m2315展覽館車位/100m20.51.0醫院車位/100m20.51.56.6 建筑配建停車位,在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車位應不少于總停車位的10%;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
34、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車庫,應當采用底層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6.7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設各類配套設施,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送審、同步實施。第七章 城市綠地和景觀7.1 各類建筑基地內的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應符合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的指標及下列規定:(一)居住區綠地率不應低于30%。(二)工業、倉儲、交通樞紐、商業、金融等,綠地率不應低于20%;對環境有大氣、噪音污染的廠礦單位,綠地率不應低于30%,并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喬灌結合的綠化隔離帶。(三)賓館、教育、醫療衛生、科研設計、機關團體、體育、部隊、休(療)養院等單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綠地率不宜低于35%。(四)屬于舊區改建的,綠地率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幅度不超過5個百分點;實施確有困難的,應與園林部門協商異地建設。7.2 建筑基地內應建設一定比例的集中綠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綠地的面積應不小于公共綠地的10%。7.3 景觀道、林蔭道、商業街、規劃紅線寬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廣場周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景觀規定如下: (一)建筑物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和廣場的界面變化要求,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立面應當為主要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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