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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民法的淵源:指民法規范的表現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這一特征,即可作為法院或仲裁庭進行民事裁判的依據,因此這里所說的民法的淵源即民事規范的載體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規范。2. 公法與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調整公權力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系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內部或公權力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廣義的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之間,以及調節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私法相對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范私權關系、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3.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點是法律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

2、括歐洲大陸的國家以及南美洲、亞洲的韓國、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繼受方便,我國也屬于大陸法系國家。4. 意思自治:又稱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決定。起源于市民社會運行的特點和原理,其含義是在市民社會領域,民事主體有權對其事務自主決定、自我管理、自負責任,不受國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為人格平等、權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簡稱“平等原則”,即在民法看來,一個人只要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就被民法當做一個人,從而可以參加民事法律關系。6. 誠實信用:簡稱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不欺、可守諾言、講究信用、善意行使權利、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誠信

3、原則不僅是道德規范,也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準則。7. 權利不得濫用:又稱禁止權利濫用。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8. 民事法律事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變動的事實,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9. 原始取得:權利的原始取得,又稱權利的絕對發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一個新的權利,如通過善意取得、無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的權利。10. 繼受取得:又稱權利的相對發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權利,如基于買賣、贈與、互易等而取得權利。11.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

4、律兒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專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權利主體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每個自然人都是具體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體。12. 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志。13. 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去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具備了權利能力,并不意味著可以很好地通過自己的行為來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權利,承擔義務,要做到這一點,還需要有民事行為能

5、力。14. 監護: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15. 宣告失蹤:是指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16.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17. 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經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場所。18.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19. 財團法人:又稱“目的財產”,指為一定目的而設立的,并由專門委員會的人按照規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種財產,也稱財產組合。或者表述為,以一定的財產為成立基礎

6、的法人,即“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20. 社團法人:又稱法人型人合組織,或稱為人合組織,指以社員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或者表述為,以人的結合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即“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21.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22.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不僅包括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也包括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能力。23.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

7、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4. 法人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25.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行為。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26. 非法人團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27. 普通合伙: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非法人團體。28. 有限合伙:是指由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29. 個人獨資企業:指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

8、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30. 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可以對抗所有其他人的權利,從而每一個他人都對權利人負有義務,不侵犯這種權利,似乎是對整個世界的權利,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的人的權利,僅這個特定的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31. 私力救濟:又稱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自力救濟的主要方式是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32. 自助行為:自助行為即在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請求公力救濟來不及的情況下,自行對加害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毀損或者對其人身自由予以約束的行為。33. 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的意思

9、表示即可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34. 抗辯權:是指能夠阻止請求權的權利,即對請求權的反對權,其目的在于永久地或暫時地阻止請求權的實施或使請求權減弱。35. 法律行為:即表示行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事實中以意識表示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的合法行為。36.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滿足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但生效要件中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或顯失公平,雖也如法律行為般生效,但不穩定,有可能為當事人一方撤銷或變更。37. 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38.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法

10、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39.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理人共同行使的代理。40. 復代理:又稱再代理或轉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基于復任代理權而選任代理人所實施的代理。41.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實際上并沒有代理權,但其行為外觀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民事法律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42.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是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是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為一定行為或不為

11、一定行為的結果。43.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44.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待中斷時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制度。45.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時效期間,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法律制度。財產法與身份法的差異1·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經濟上利益的反映;身份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取決于經濟上的利害關系。2、 財產法上的權利

12、義務基本上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處分,可以轉移,讓與。身份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是不能自由處分的,不能任意讓與拋棄。3、 救濟方法不同。財產法上的救濟手段首先是強制履行,其次是損害賠償。身份法上有許多權利義務是不許強制履行的。4、 國家干預程度不同。財產法中的規定大部分是任意性規定,身份法中。國家的干預比財產法多,身份法中有很多規定是強行規定。5、 財產法與社會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系。身份法除要受經濟基礎制約外,更多受道德觀念、民族習慣、傳統文化這些因素影響宣告死亡1、概念: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后,由送給 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2、要件:1)自然人處于

13、下落不明狀態達到一定期限:A、下落不明滿4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2)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3)法院公告 A、1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個月。(4)以判決宣告死亡,判決宣告之日即死亡日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關系解除:(2)子女可以單方送養(3)財產發生繼承:(4)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的,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因死亡宣告而受影響。4、死亡宣告的撤銷(法律后果)(1)婚姻關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2)收養關系:被宣告

14、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3)財產關系::一、依繼承取得財產的,應返還原物;二、原物不存在的,應“適當”補償;三、原物已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無返還義務。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1、 民法在規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2、 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3、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類型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2、 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人或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

15、事后追認的)3、 無權處分行為(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物品或權利的行為)4、 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為(無法實現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受讓人無力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利益)民法的分類1、 以是否僅表現為民法典為標準: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2、 以一國的私法體制為標準:狹義民法與廣義民法 3、以適用層次不同為標準: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 民法的本質1.民法是市民社會之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權利法4、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法的效力1.時間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新法廢除舊法原則 2、對人效力(屬人原則,屬地原則)3、對地效力(域內、域外效力)民法適用原則1、特別法優于普通法2、強

16、行法優于任意法3、例外規定排除一般規定4、無具體規定可適用原則性條文民法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機會平等,結果平等)是民法諸原則中居于首要地位的原則,是其他幾項原則 的前提和基礎2、意思自治原則(自己判斷,自己決定,自己負責;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3、誠實信用原則(市場交易中的道德準則;對私權神圣的限制)是對私權神圣原則的限制和制約4、公序良俗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限制和制約5、私權神圣原則和私法自治原則以個人為本位,公序良俗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社會為本位;民事權利的分類1、財產權、人身權(依權利客體不同)(1)財產權:有經濟價值,權利可轉移(2)人身權:無直接經濟價值,權利不可轉移(3)

17、處于兩者之間的權利:繼承權、社員權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權利的作用) 1)支配權,指權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2)請求權,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3)抗辯權: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之權利。(4) 形成權: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變動法律關系的權利。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 3、絕對權、相對權(以義務人的范圍為標準)1)絕對權:得對一切人主張的權利。2)相對權:僅得對特定人主張的權利。 4、主權利、從權利(權利的相互關系,能否獨立存在)(1)主權利:相互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其它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以主權利存在為前提的權利是從權利

18、。5、既得權、期待權(是否已具備全部要件)1)既得權指已具備全部要件而具備現實性的權利2)期待權指未具備全部要件,將來有實現可能性的權利。 6、專屬權、非專屬權(權利是否可與主體分離1)專屬權:專屬于權利人本人的權利。 (2)非專屬權:如財產權。 7、原權、救濟權(依權利的原生與派生關系) 1)原權:基礎權利。2)救濟權:基礎權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險時產生的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宣告失蹤1、宣告失蹤的概念: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系的一種制度。2、要件:(1)自然人處于下落不明狀態 (2)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3)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

19、申請 (4)法院宣告:經3個月的公告期。3、法律后果(1)、為失蹤人設置財產代管人(2)、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4、撤銷1、失蹤者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2、法院查證后撤銷宣告失蹤判決。監護人6大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4、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合伙的特征(一)從契約角度觀察1、合伙是基于合伙協議成立的。 2、合伙人之間有強烈的人身信賴關系。3、 合伙有強烈的人合性質。4、合伙人之間要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5、合伙人之間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從組織組織體角度觀察

20、1、合伙得以登記的商號進行經營和訴訟活動。2、合伙可以推舉代表人經營。3、某些合伙人也得承擔有限責任。4、合伙有一定的延續性。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1) 概念: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指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法律行為。 (2) 類型:1、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法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2、無權代理行為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4、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負擔行為代理權的發生原因(一)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二)依法院或其它有關機關指定發生三)依本人授權行為發生

21、(四)依“外表授權”而發生(五)依緊急情況而發生代理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一)成立要件1、是否以本人名義2、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二)生效要件1、具備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2、有本人存在 ; 本人死亡,代理消滅,但意定代理中有例外3、代理人有代理權時效制度的功能(一)穩定法律秩序功能(二)證據替代功能三)督促權利行使功能訴訟時效的特征(與除斥期間、取得時效的區別(一)與取得時效的區別1、 歷史淵源不同:取得時效起源于12表法前的習慣規則;消滅時效起源于大法官法的出訴期限2、 構成要件不同:以物之占有為要件,以權利不行使為要件。3、 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時效為權利取得之根據,消滅時效為權利消滅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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