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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作者唐青林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個,主要包括:(1)秘密性。要求構成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2)實用性。要求構成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必須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3)保密性。要求權利人對構成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必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則不構成商業秘密。我國一些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地方高級法院針對實例,對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

2、8)第109號)中提出: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說,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再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京高法發199873號)“12如何認定保密措施?答:采取保密措施是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之一。這個要件要求,權利人必須對其主張權力的信息對內、對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信

3、息的范圍;措施是適當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須萬無一失。”一、不為公眾所知悉“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的三個構成要件之一。一項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這一特征。何為“不為公眾所知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的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法號)也提到,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秘密,是指該技術信息的整體或者精確的排列組合或者要素

4、,并非為通常涉及該信息有關范圍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獲得。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和審判指導性文件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商業秘密所應具備的“秘密性”是一種相對的秘密性而非絕對的秘密性。有關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規定過于抽象,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九條規定,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

5、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一些地方性高級法院也出臺指導性意見,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第六條規定“公眾所知悉一般包括:已由國內外公開媒體所公開;已為國內所公開使用;已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所普遍掌握。通過對公開產品進行直觀或簡單的測繪、拆卸等方法即可獲得的技術信息,視為公眾所知悉。” 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列舉范圍以外的

6、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則一般由法官在符合有關商業秘密立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前提下,利用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依法作出合理的判斷。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法律保護對象的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應該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且具有實用性。如果證明某項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不具有實用性、不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就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不能獲得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條規定:“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

7、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法號)規定“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技術信息因屬于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能夠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獲得競爭優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或者競爭優勢”作為一項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重要構成要,必須符合“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條件。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8、判斷一項信息是否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且具有實用性,主要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量:首先,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如果不具有可應用性,無法投入使用,也就沒有價值可言了。其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既包括現實的利益,也包括潛在的利益;既包括積極的利益,也包括消極的利益;最后,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不能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屬于商業秘密。三、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必須經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則不構成商業秘密。往往案件發生后,原告和被告就是涉案信息否采取保密措施會發生很大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

9、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法號),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該技術信息的合法擁有者根據有關情況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使該技術信息得以保密。保密措施既包括對于內部人采取的,如企業員工,也包括對于外部人的;即包括對物采取的保密措施,如配置專門存儲商業秘密的電腦,也包括對人采取的,如與對外合作交流的相關人簽訂保密協議。總之,只有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達到合理的程度,才可能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一條規定: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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