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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平安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的說明?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平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市?條 例?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實施以來,在明確活動平安工作責任、 標準平安管理行為、推動平安工作社會化、保障本市大型活動安 全順利進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7年 10月,國務院公布實 施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平安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國務院 ?條例? , 將全國的大型活動平安工作納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經認真研 究對照,本市?條例?的主要制度和內容與國務院?條例?局部 條款的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直接適用國務院?條例?, 將難以滿足北京市大型活動平安管理的特殊需要。同時
2、,本市大 型活動產業經過 4 年的開展,活動自身、產業條件和社會環境也 發生了較大變化,活動規模和活動影響力不斷擴大,活動數量大 幅增長,并呈逐年上升趨勢。因此,迫切需要在貫徹國務院?條 例?的根底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條例?進行修訂, 以適應首都大型活動的開展趨勢,解決平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 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引導和推動首都大型活動的標準、有序、 健康開展。為此,市公安局起草了?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平安管 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以下簡稱?送審稿? ,修訂的主要 內容包括:一、根據本市大型活動平安管理的實際問題和開展趨勢,調 整和增加局部規定一確定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原那么,同時明確
3、主辦者安 全責任,充分表達本市大型活動平安責任由主、承辦者共擔,確 保“責、權、利相統一。長期以來,在我市大型活動產業中存在大型活動主辦者、承 辦者等稱謂,基于這一實踐,本市?條例?中明確了“誰主辦、 誰負責,由主辦者對平安工作全面負責的原那么,規定了主辦者 的具體平安職責,并規定有承辦者的,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 平安協議,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但是在國務院?條例?中,并 未區分主辦者、承辦者的概念,并確定了“承辦者負責,政府監 管的原那么。?送審稿?在按照國務院?條例?精神,明確承辦 者為大型活動平安責任主體,同時,專門增加了第七條,規定了 主辦者應當承當的平安責任,本市?條例?第十一條、第
4、十四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九條中“主辦者均調整為“承辦者。二細化和標準政府相關部門監管職責針對目前本市大型活動現場臨建設施檢查驗收標準、特種設備平安驗收以及食品平安監管責任不盡明確的問題,根據近年監管工作實際,特別是借鑒舉辦奧運、新中國成立 60 周年慶祝活動平安監管、甲型 H1N1 流感防控工作中的成功做法, ?送審稿?第 四條第三款增加了衛生、工商、文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大型活動的有關平安工 作;并在第十一條明確了市安監、質監、衛生、工商部門在大型 活動平安監管中針對現場臨建設施、特種設備平安驗收、衛
5、生防 疫以及食品平安實施監管的具體職責。三調整完善了承辦者、場地管理者平安責任的表述 根據近年大型活動平安管理工作實踐,結合國務院?條例? 第七條、第八條, ?消防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 ?送審稿?第 六條、第八條進一步完善了活動承辦者、場地管理者有關平安責 任,并增加了他們在衛生防疫、食品平安方面的職責。四規定了大型活動舉辦日期、時間需要變更時的程序性 要求為確保大型活動變更日期、時間后,妥善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并給變更平安許可工作留出必要的審查時間,確保活動籌辦工作 的有序進行,?送審稿?第十九條規定“大型活動舉辦日期、時間 需要變更的,承辦者應當在原舉辦日期的 7 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
6、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應在 3 日內作出答復, 同意變更的辦理變更手續 ,對取消大型活動的,規定“承辦者應 當提前 7 日書面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準予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平安許可證件。二、針對本市單位、 系統舉辦 1000 人以上內部活動, 增加“不 實施平安許可,按照本方法規定平安職責、平安標準實施平安管 理的規定目前,本市行政區域內院校、賓館飯店、會議中心、商貿公 司等企事業單位在單位內部或租用、 借用場所,舉辦 1000 人以上、 不面向社會公眾的內部活動較多。由于目前此類活動無平安工作 標準,場地設施情況復雜,參加人數眾多,而國務院?企業事業 單位內部治
7、安保衛條例?主要標準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日常治安 保衛工作,維護單位的日常工作、生產、經營和科研秩序,對企 事業單位舉辦 1000 人以上、 不面向社會公眾的內部活動的平安規 范不明確, 使舉辦單位的平安責任和政府平安監管工作難以落實, 平安隱患突出,直接危及活動平安。針對此類活動, ?送審稿?在 第六章附那么中增加了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本市行政區域內院校、 賓館飯店、 會議中心、 商貿公司等企事業單位, 舉辦 1000 人以上、 不面向社會公眾的內部活動,不實行平安許可制度,但應當按照 本方法規定的平安職責、平安標準實施平安管理 ,以進一步標準 此類活動的平安管理工作。三、鼓勵大型活動安保工作
8、社會化2021 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公安機關等部門創立了奧運場館觀眾秩序維護、突發情況處置等工作上的聯動機制,其中,奧運志愿者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奧運會后,在國家體 育館、“鳥巢、“水立方等場館舉辦的大型活動中,志愿者在安 全工作中也發揮了突出的作用。本著傳承奧運遺產的精神, ?送審 稿?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增加“鼓勵承辦者組織社會志愿者參 與平安效勞工作的內容。同時,從近年執法實踐看,主承辦單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制 度實施效果好,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平安、保障大型活動參加人員 利益的角度出發, ?送審稿?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增加了“鼓勵 承辦者投公眾責任險的內容。此外,按照法制統一原那
9、么,對照國務院?條例?,?送審稿? 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一致性修改,主要包括條例名稱、大型活動的 定義及條例適用范圍等。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平安管理方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一章 總 那么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平安管理,維護首都社會 秩序、公共平安和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 財產平安,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開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本方法。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 動的平安管理。平安生產、消防、集會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 ,是指承辦者 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
10、公眾 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到達 1000 人以上的文藝演出、體育 比賽、展覽展銷、人才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花會、焰 火晚會等活動。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 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方法的規定。第三條 大型活動的平安管理應當遵循平安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那么。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平安工作的 領導,催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平安工作的監督管 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平安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本市公安機關對大型活動實行平安許可制度,對大型活動的 平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市平安生產、質量技術監督、商務、文
11、化、衛生、工商、 文物、體育、教育、旅游、園林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大型活動的有關平安 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 式,加強與大型活動平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平安知識的宣傳, 增強有關單位、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平安意識和平安防范能力。第二章 平安職責第六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以下平安職責:一建立并落實平安責任制度,確定平安責任人,明確安 全措施、崗位職責;二進行平安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制定平安工作方案和處 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三配備與大型活動平安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保安等平安工作人員;四組織實施現場平安工作,
12、開展現場平安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保證臨時搭建、安裝、懸掛的設施、設備的安 全,并應組織設計、施工以及場所管理者進行驗收;必要時可聘 請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五配備必要的平安檢查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 員及物品進行平安檢查;六組織秩序維護、人員疏散、消防平安和突發事件處置 培訓、演練;七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平安宣傳和教育,及時勸 阻和制止阻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 安機關報告;八為大型活動的平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九聘用保安效勞、票務管理、平安風險評估、平安器材 效勞單位的,應與其簽定平安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平安職責,共 同落實平安工作。第七條
13、主辦者委托承辦者具體負責大型活動組織實施的, 主辦者應當履行以下平安職責:一確定平安工作負責人,監督、檢查承辦者落實平安責 任和平安措施,及時催促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二與承辦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活動中承當的具體任 務和相應的平安職責;三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和平安管理能力的承辦者組織 實施大型活動;四催促承辦者按照平安許可的內容舉辦活動。主辦者沒有委托承辦者,直接負責大型活動組織實施的,應 按照本方法規定履行承辦者平安責任。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以下平安職責: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平安標準和消防安 全標準,并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平安通道、出
14、入口 以及水電氣熱訊等系統正常、平安運轉的證明和資料。二根據平安要求設立平安緩進通道,平安出入口和平安 通道設置明顯的引導指示標志標識,并保證暢通;三配備應急播送、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四提供與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不得擠占、挪用, 并維護平安秩序;五保證平安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平安要求相適應;六配備專業工作人員,保證重點部位的平安和重要設施 的正常運轉。第九條 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 監督和檢查,落實平安檢查、消防平安、衛生防疫、食品平安等 工作。第十條 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平安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 以下職責:一制定大型活動平安許可和平安監督管理的工作標準和標
15、準 , 并向社會公布;二制定大型活動平安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三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平安信息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四審核許可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場所;五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平安檢查, 發現平安隱患的責令改正;六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平安工作的落實進行指導、 監督和檢查,發現平安隱患的責令改正;七對平安工作人員的平安宣傳、教育;八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平安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 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九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十一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大型活動臨時搭 建設施平安管理標準,并牽頭組織臨時搭建設施的平安監管、驗收。質量技
16、術監督部門對活動現場涉及的特種設備進行驗收。衛生、工商部門監督指導活動現場衛生防疫、食品平安工作的開展第三章 平安許可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承辦者在舉辦大 型活動的 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平安許可:一擬印制、出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二組織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三其他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活動不 實行平安許可制度,其平安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 務院部門負責。第十三條 大型活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辦者應當向市公 安機關申請平安許可:一舉辦場所跨區、縣的;二舉辦場所固定座席一萬以上的文藝演出、體育競賽;三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個人、
17、組織參展,并且總展位數 在五百個以上的展覽、展銷。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向舉辦所在地區、 縣公安機關申請平安許可。第十四條 承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平安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 關提交以下材料: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平安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2 個或 2 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提交聯合承辦的平安 協議;二主辦者委托承辦者具體負責活動組織實施的,提交主 辦者法人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平安協議書;三場所租賃、借用協議書,大型活動現場平面圖;四平安風險評估報告、平安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 案;五大型活動的證件及門票管理方案及樣本;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
18、的,提交批準文件;七其他與舉辦大型活動平安工作相關的證明材料。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平安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二平安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三活動場所消防平安措施;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平安檢查措施;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九應急救援預案;十其他與平安工作有關的內容。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平安許可申請之日起 7 日內, 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 場核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 予
19、許可的說明理由。承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活 動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平安許 可:一主辦者、承辦者具有合法身份;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三場所、設施符合平安要求;四平安責任明確、措施有效;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 大型活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平安 許可:一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之一的;二可能危害國家平安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可能嚴重阻礙現場及周邊治安、道路交通秩序,危及 公共平安的;四可能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五本地區處于重大疫情期間的;六存在其他平安風險的。第十
20、九條 大型活動舉辦日期、時間需要變更的,承辦者應 當在原舉辦日期的 7 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 更申請,公安機關應在 3 日內作出答復,同意變更的及時辦理變 更手續;舉辦地點、內容變更或者規模擴大的,承辦者應當依照 本方法重新申請平安許可。大型活動取消的,承辦者應當提前 7 日書面告知作出行政許 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大型活動平安許可決定證件。第二十條 作出平安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 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 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平安許可并及時告知承辦者。由此給大 型活動承辦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四章 平安標準第二
21、十一條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活動的,承辦 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播送等媒體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14第二十二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將大型活動轉讓他人舉辦;二按照平安許可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內容舉辦大型活 動;三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平安容量印制、發放、出售 票證;四公開售票的,根據平安需要采取票證防偽措施,并配 備有效的機讀驗票設備;鼓勵承辦者投保公眾責任險;鼓勵承辦者組織社會志愿者參 與平安效勞工作。第二十三條 承辦者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 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在人員相對聚集時, 承辦者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
22、在平安條 件允許的范圍內。第二十四條 大型活動現場平安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 定:一掌握平安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全 部內容;二能夠熟練使用應急播送和指揮系統;三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四掌握和運用其他平安工作措施。第二十五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二遵守大型活動現場的管理制度;三自覺接受平安檢查,服從管理;四不得影響大型活動正常秩序、阻礙公共平安;五遵守社會公德。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大型活動場所進行平安檢 查,填寫?大型群眾性活動平安檢查記錄? ,記錄平安檢查的情況 和處理結果,并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大型活動承辦者、場所管 理者簽字歸檔。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平安生產、公安消防、 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大型活動場所存在平安隱患的,填寫?大 型群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 ,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承辦者立即 或者限期消除平安隱患。第二十七條 實施平安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平安檢 查無關的活動,不得實施侵犯受檢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 承辦者、主辦者以及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方法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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