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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關于印發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湘交基建2007223號各市、州交通局,廳直有關單位:為規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不適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過濕土等)的清除行為,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有關單位在實踐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函告我廳,以便修訂時參考。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關于印發湖南省公路工

2、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湘交基建2007223號各市、州交通局,廳直有關單位:為規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不適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過濕土等)的清除行為,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有關單位在實踐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函告我廳,以便修訂時參考。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載力觸探試驗暫行規定(試行)一、總則1、為規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不適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過濕土等)的清除行

3、為,依據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064-98)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2、本暫行規定適用于不適宜土埋深在3m以內擬作清除處理措施的判定依據和設計基礎。3、本暫行規定采用標準貫入儀作為設計勘察過程中的地基承載力參數采集手段,在施工過程中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與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作為基本的試驗工具。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一般作為不適宜土的判別及其范圍和深度的調查,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一般作為不適宜土清除后的地基承載力驗算。4、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湖南省境內所有等級公路的新、改建工程。各項

4、目建設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均應遵照執行。二、基本規定1、路堤施工期荷載只考慮路堤自重;營運期荷載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車荷載,其中行車荷載只考慮靜荷載,并按等效靜止土柱作用考慮。2、行車荷載: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級標準;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公路級標準。路面結構: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cm考慮;二級公路按總厚度55cm考慮;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cm考慮。3、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f0分析:當路堤高2.0m時,按公路路床穩定性壓實度強度要求考慮。計算荷載:路堤高2.0m時,按營運期荷載計算;路堤高2.0m時,按施工期荷載計算。路堤基底自重應力按最大應力考慮。

5、4、地基承載力測試采用下列三種常用的動力觸探試驗設備,其相關參數如下表:三、技術標準及應用說明1、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見表一、表二、表三: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擊數在只有1根導桿的情況下必須滿足上表的最小錘擊數要求,當有2根導桿時最小錘擊數應在上表的錘擊數基礎上再加上1擊數,當有3根導桿時最小錘擊數應在上表的錘擊數基礎上再加上2擊數。2、路堤填土高度為原地面以上的填土高度。3、表一、二、三所列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錘擊數為各高度路堤對地基土滿足承載力要求的下限錘擊數。當實測錘擊數小于該下限值時應作清除處理。4、表一、二、三列錘擊數均為實測錘擊數,適用貫入試驗深度不超過3m。貫入試驗深度超過3m,

6、錘擊數仍達不到上表的最低要求則應采取標準貫入儀進行勘探。5、動力觸探點的數量每不適宜土段宜采用斷面控制方式,斷面間距一般控制在1020m 之間,小范圍不適宜土段可加密,每個斷面宜布置35個測試點,按路基范圍左、中、右布置,點距15m左右。四、其它說明1、不適宜土的判別方法(1)不適宜土的判別統一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以貫入20cm的錘擊數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錘擊數進行確定。(2)當采用此法有爭議時,應取樣進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試驗,當試驗結果同時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時,則判別為不適宜土。2、不適宜土深度的確定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成果表示方法為:貫入深度為h時所對

7、應的錘擊數N20(擊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適宜土錘擊次數標準時,則此時的貫入深度h即為不適宜土深度。3、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操作的基本要求(1)承包人在不適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須進行開溝排水,紅線范圍內按橫向間距小于10m、溝底寬0.3m、深0.6m的標準開挖網格排水溝,紅線兩邊的縱向排水溝應加深。水田地段觸探試驗須在開溝排水后至少連續3個晴天后進行。(2)將落錘提升到規定的高度讓其自由下落,錘擊時應連續進行,錘擊速度一般為15-30擊/min。錘擊過程中應防止錘擊偏心、探桿歪斜和探桿側向擺動,每貫入1m應將控桿轉動1.5圈,使探桿能保持垂直貫入,并減少探桿的側阻力,探桿每擊入2

8、0cm分別記錄其錘擊次數N20。(3)不適宜土的清除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所確定的不適宜土深度進行,清除前后應用水準儀測量觸探點原地面與清除后基底標高,不適宜土清除高度以兩者之差,承包人必須按此進行測量和試驗,監理進行全過程旁站,并對試驗和測量數據當場簽字確定。(4)在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的錘擊次數清除不適宜土之后,還必須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承載力的標準進行驗算,只有同時滿足上表中兩個輕型動力觸探標準的要求時(即進行雙控),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4、在清除不適宜土的深度達到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所確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承載力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和驗算。5、為便于判斷,可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的錘擊數N30進行換算,承載力與錘擊數之間的相關關系為F0=8N20-30(KPa)。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大于等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適宜土的工作而進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小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則必須繼續清除不適宜土,直至承載力(或N30)滿足表一、二、三的要求。6、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和標準貫入儀的操作要求按有關規范執行。五、注意事項1、對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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