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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同時,它還是解釋民法規范的準則。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法院審理案件
2、的審判準則。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
3、獲得據以做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發展民事學說的基礎。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下面我們具體來介紹民法中的各個原則第一節 平等原則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4、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具體內容:1、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論其在民族、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經濟實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也不論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與否、是否有識別能力。2、 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 民事權利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都可以依法實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要求他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樣,任何民事主體侵犯了
5、他人的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 / 15第二節 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
6、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具體含義:1、 當事人有依法進行某種活動或者不進行某種活動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2、 當事人有選擇行為相對人、行為內容與行為方式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3、 當事人有權約定糾紛的解決條款。第三節公平原
7、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同時,也是衡量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判斷標準。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即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
8、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公平要求主要體現在民事活動的動機、民事活動的結果和民事審判的結果上。具體內容:1、 民事主體在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上要公平合理,不能顯示公平。2、 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在通常狀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雙方對造成損失都沒有過錯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3、 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該考慮公平原則,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公平合理;特別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裁判者更應當本著公平和正義的觀念進行妥當的自由裁量。第四節 等價有償原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所謂等價有償原則,是指
9、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當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務,均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這一原則是平等原則在經濟利益上的反映,是價值規律在民法上的集中體現,主要適用于財產關系。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1、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取得利益,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外,均應當支付一定的代價。2、雙方的利益和負擔應當大體相當,即等價。當然,等價不是絕對的相等,而只是說,不應當顯失公平。3、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損害,致害方應當給予相當的補償。第五節 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
10、,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去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大陸法系各國,它幾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則,號稱“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有:(1)任何民事主體要對他人講究信譽,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2)任何人應當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說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第六節 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
11、序者,國家社會之一般的利益也;善良風俗者,國民之一般的道德觀念也。有此可見,公序良俗就等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與社會或社會成員共同有關的利益。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一定社會中占有統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維持。第七節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
12、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 一 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范圍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各說不一。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原因是各說對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范圍有不同的界定。1、民法基本原則是否必須適用于全部民事領域?如,契約自由原
13、則僅適用于約定性民事關系,不適用于非約定性即法定性民事關系。如果民法基本原則必須適用于全部民事領域,那么契約自由原則不是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民法基本原則不必適用于全部民事領域,那么,由于約定性民事關系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是民事關系的核心內容,契約自由原則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2、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民法,有不同的基本原則。如,所有權絕對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被稱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但本世紀以來,這些原則都受到了限制。又如,服從國家經濟計劃指導的原則,曾是前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非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無此原則,我國民法通則也無此規定。由此產生了問題:民法基本原則是指一般民
14、法的基本原則,還是指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則?如是前者,是否存在適用于所有時期、所有國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則?如是后者,民法基本原則是否應以某個時期、某個國家的民法為根據?應以什么時期、什么國家的民法為根據?3、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是否可以存在派生關系,即一個基本原則是否可以為另一個基本原則所派生?如,各家都認為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這里的“平等”只能指本關系中當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指當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平等,也不能指當事人民事權利平等,因為當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不可能平等。當事人地位平等是民事關系之為民事關系的根據。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原則,都不能違背這一
15、根據,都必須從這一根據中派生。因此,如果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可以存在派生關系,那么,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可以和其他基本原則并列;如果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不能存在派生關系,那么,民法既以當事人地位平等作為基本原則,就不能再有其他基本原則。 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完全相同,但從民法的本質而言,民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事領域中的不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虛假民事關系,調整虛假民事關系的法律是虛假民法。世界上不存在適用于包括虛假民法在內的所有時期、所有國家的民法的基本原
16、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只能適用于符合民法本質屬性的一般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的基本原則。 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應該是并列關系,不能存在派生關系。如果各基本原則之間存在派生關系,派生的原則不能稱基本原則。如果其他基本原則實際上都是從某一基本原則所派生,該原則就是民法的第一原則。據此,當事人地位平等應該是民法第一原則,學者們稱其為公理性原則。但筆者不主張把當事人地位平等直接稱為民法第一原則。民法的原則是為調整民事關系而設立的,確認當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的直接宗旨。把民法的直接宗旨直接稱
17、為民法第一原則,在調整民事關系的操作上沒有提供幫助。民法第一原則應該是實現民法直接宗旨的具有普遍操作意義的規定。三 民法各基本原則分析 在各家所列舉的民法基本原則中,所有權絕對或相對原則只適用于民事財產關系,不適用于民事人身關系;契約自由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只適用于意定性民事關系,不適用于法定性民事關系;互利原則只適用于意定性民事關系中的有償契約和法定性民事關系中的相鄰關系,不適用于意定性民事關系中的無償契約,也不適用于法定性民事關系中的非相鄰關系;等價原則只適用于意定性民事關系中的有償契約和法定性民事
18、關系中的財產侵權關系,不適用于意定性民事關系中的無償契約,也不適用于法定性民事關系中包括人身侵權關系在內的非財產侵權關系之民事關系;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侵權民事關系,不適用于非侵權民事關系。因此,這些原則都不是民法的嚴格意義上的一般原則,實際上都是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在某一領域的表現。 “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正當權益?!边@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條件。這一限制條件被認為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它只適用于意定性民事關系,不適用于非意定性民事關系,因此也不是民法的嚴格意義上的一般原則。
19、約定當事人如和第三人發生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雙方地位平等,適用民法調整。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損害第三人的正當權益,就意味著法律同時確認了另一個非約定性民事關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的民事關系。在這一民事關系中,第三人未給相對方造成損害,卻須承擔接受相對方損害的義務,這樣就違背了民事關系當事人地位平等的規定,具體言之,違背了前文指出的非約定性民事關系中義務作為抵償的原則??梢?,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正當權益原則,派生于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這一原則。 社會公共秩序是相對于民事關系當事人利益而
20、言的第三人正當權益的總和。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正當權益原則,包含了約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秩序原則。因此,羅馬法之“私人協議不得修改公法”原則,在邏輯上派生于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正當權益原則。 意思自治也常被認為是民法的一般原則。有學者認為:“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的理論。這種理論認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根據;在民法體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部分,而個人意志則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的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
21、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否則,便是法律上的專橫暴虐。意思自治不僅意味著當事人有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而且意味著當事人有不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160; 意思自治不是指思想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現是行為。意思一經“自治”,已不再屬于思想范疇,而進入了實踐范疇,行為范疇。法律是行為規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允許完全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不是法學的一般原則,不應該成為法哲學理論。 在傳統法學中,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稱私法
22、自治。民法中的“自愿”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的確切含義應是,在民事關系中,當事人可依法行使民事權利。這意味著在民事關系中,對當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因此,所謂意思自治其實就是民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義務自主。從前文可知,其具體內容為:在意定性民事關系中,當事人義務自主。在法定性絕對民事關系中,權利人可依法自主支配權利客體。在法定性相對民事關系中,侵權之債的債權人賠償請求自主;懸賞廣告的廣告主義務自主,行為完成人索賞請求自主。意思自治不等于民事關系當事人一方可自行決定自己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意思自治原則是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中義務自主內容
23、的表現。 民事領域只有上述三種民事關系:意定性民事關系,法定性絕對民事關系和法定性相對民事關系。三種關系都離不開意思自治原則。但在法定性絕對民事關系中,義務人的義務由法律規定,不能“自治”;在法定性相對民事關系中,除懸賞廣告外,義務人的義務也由法律規定,不能“自治”。因此,意思自治也不是民法的嚴格意義上的一般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何為公平,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公平就是不偏袒,一般來說,應表現為互利
24、。前文指出,互利原則不是民法的嚴格意義上的一般原則。判斷一個民事關系是否公平即是否不偏袒的最終根據,是當事人地位是否平等。公平是平等的表現,平等的結果。平等就是公平,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當然,民事關系中有時會出現當事人各方表面上地位平等而實際上地位不平等的現象,這是不公平。公平是民事關系當事人各方實際上地位平等。所謂當事人各方實際上地位平等,就是當事人各方實際上表示意志的資格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相對方。在民事關系中實現公平,就是實現當事人各方實際上表示意志的資格平等,因此就是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
25、60;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民法的一般原則,適用于所有民事關系。濫用權利或者損害相對人正當權益,或者損害第三人正當權益和社會公共秩序。與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比較,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從權利角度調整民事關系,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是從義務角度調整民事關系。可以認為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的權利角度的表述形式,但后者具體地規定了在各種民事關系中權利正當行使的界限,比前者更具有操作價值。 四 誠信原則不是民法的一
26、般條款 誠信原則是現代民法的重要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一書認為:“誠信原則是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重要線索,它幾乎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民法的基本原則,大都由誠信原則的各項要求具體化而成。自民法通則確立誠信原則以來,我國民法學界就如何理解誠信原則形成了語義說和一般條款說兩種觀點。語義說認為:誠信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條款說認為誠信原則是外延不十分確定,但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我基本上同意一般條款說。但認為,誠信原則的不確定性
27、不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內涵具有不確定性?!薄叭缤鳛榉尚g語的債是個外來語一樣,作為法律術語的誠信原則也是個外來語。明確了誠信原則在各種語言中有不同符號表現的事實,以及漢語中使用誠實信用4個字代表這一原則,僅僅因近代中國民法偶然受德國民法影響較大的事實,可證語義說之不妥。因為假若中國民法受法國影響更大,漢語中極可能用善意原則而不用誠信原則,對這兩個完全相同的東西,語義說豈不是要作不同的解釋?”“我國誠信原則的定義應作如下表述:誠信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誠信原則就是立法者意志實現上述3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
28、在于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發展。”“盡管西方學者也都認為其民法中存在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錯責任三大原則,但同時他們還承認其民法中有另一種意義上的原則以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為表現形式的法理和條理。可見西方民法中的原則一語有兩種用法,其一為價值宣示意義上的用法;其二為克服法律局限性工具意義上的用法。以基本原則的貫穿民法始終性來衡量,前一種意義上的原則因其適用范圍的有限性不成其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而只是民法具體原則,而后一種意義上的原則才是真正的基本原則,它們只有兩個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160; 民法的直接宗旨是
29、確認民事關系當事人各方地位平等。但民法蘊含了生命人人格平等的價值觀念。民法通過確認民事關系當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確認了生命人人格平等的價值觀念,或者說,民法通過確認民事關系當事人的民事人格平等,確認了生命人一般人格平等的價值觀念。民法的任何一個基本原則,都是對民事關系當事人各方的同等保護,都是對民法的直接宗旨的貫徹,因此都具有“價值宣示意義”。認為民法的一部分基本原則具有“價值宣示意義”,另一部分基本原則不具有“價值宣示意義”,沒有根據。 誠信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簡稱。所謂“誠實”,就是確認民事關系當事
30、人不真實意思表示可變更、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合法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效。所謂“信用”,就是確認民事關系當事人曾經作出的合法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效。誠信原則的內涵是確定的,就是“誠實”和“信用”。 民事關系當事人決定自己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無效。因此,所謂民事關系當事人合法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效,其實就是民事關系當事人決定自己義務的合法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效。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樣,誠信原則也是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中義務自主內容的表現。誠信原則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的一種曲折表現。前文指出,意思自治原則不是民法的一般原則
31、,凡法定之義務,均不能由義務人“意思自治”,用引文的說法,意思自治原則不具有“貫穿民法始終性”。當然,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一種曲折表現的誠信原則,也不是民法的一般條款,凡法定之義務,義務人均須履行,與義務人是否誠信無關。結論不言而喻,誠信原則也不具有“貫穿民法始終性”。如因人們在生活中都應該誠實信用而推論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普遍原則,那是想當然。 同樣,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關系當事人違反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無效,其實就是民事關系當事人違反公序良俗的決定義務的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公序良俗原則也是義務自主或為維
32、護或恢復原狀原則中義務自主內容的表現。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都是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中義務自主范圍的界定。公序良俗原則也不是民法的一般條款。 現實的民事生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立法時無法預見和無法詳盡規定的情況。為了適應 這些情況,現代民法制定了專門的調整原則,它們的外延自然不能非常確定。這些原則有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此外,公平原則,以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也具有這種外延相對不確定的屬性。從提出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這一宗旨可以知道,這兩個原則只是民法中外延比較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補充規定,不是
33、它們的派生根據?,F代法律的直接根據是天賦人格,現代法律的直接宗旨是使每個人表示意志的資格平等,即享有人的資格?,F代民法的直接根據是民事關系中當事人各方的平等地位,現代民法的直接宗旨是實現這一平等,即確認民事關系當事人的民事人格。這就表明,民事關系當事人之所以必須誠實信用和維護公序良俗,是為了實現民事人格,而不是相反,即實現民事人格是為了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或者說是為了平衡利益。民法的根本原則是當事人地位平等,表現為當事人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民法中外延比較確定的基本原則是這一根本原則的具體表現;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也是這一根本原則的具體表現,具體地說,是這一根本原則在外延比較確定的基本
34、原則的調整范圍外的具體表現。換言之,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外延在民法的外延比較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以外。其中,誠信原則的宗旨是:在民法的外延比較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以外,確認民事關系當事人不真實意思表示可變更、可撤銷或效力待定,決定義務的合法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效;公序良俗原則的宗旨是:在民法的外延比較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以外,確認民事關系當事人違反公序良俗的決定義務的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從提出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宗旨看,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也不是民法的一般條款。事實上,無論學理上分析具體的民事關系,還是司法實踐上調整具體的民事關系,總是在無法適用并非由誠信原則或者公序良俗原則
35、派生的外延比較確定的民法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誠信原則或者公序良俗原則。因此,所謂“誠信原則是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重要線索,它幾乎是大陸法系唯一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民法的基本原則,大都由誠信原則的各項要求具體化而成”云云,是沒有根據的。有些學者稱誠信原則為“帝王條款”,也不恰當。 顯然,為表示民事關系當事人不真實意思表示可變更、可撤銷或效力待定,決定義務的合法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效的含義,用“誠實”和“信用”這兩個漢語詞匯是非常準確的。有理由認為,如果漢語用“善意原則”表示“誠信原則”的含義,那么
36、,這一“善意原則”中的“善意”,仍應解釋為誠實、信用。認為誠信原則是要求民事關系當事人誠實信用,與認為誠信原則的內涵確定而外延不很確定,兩者是相容的。 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都是外延相對不確定的原則,但它們是不同的原則。前者要求民事行為必須誠實信用,后者要求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各有自己的宗旨。前者的內涵是誠實信用,后者的內涵是公序良俗,各有自己的特定含義。兩者的外延雖然都在外延比較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以外,但前者在適用誠實信用的民事關系之中,后者在適用公序良俗的民事關系之中。雖然兩者的內涵和
37、外延可能發生重疊,但畢竟是有區別的。司法實踐中也適用于不同的情況。這也說明,離開了語義,無法理解誠信原則,也無法區別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誠信原則可以平衡民事關系中當事人各方的利益,也可以平衡民事關系當事人和社會的利益,但平衡這兩種利益不是誠信原則與民法其他基本原則的區別所在。在民法學中,作為權利客體的利益,與財產、物實際上是同義語,表示不同于人身(確切地說,不同于人身要素)的民事客體。引文認為誠信原則可以平衡民事關系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這里的“利益”既然需要法律平衡,只能是財產。這里的“平衡”既然
38、屬于民法之調整,只能是同等的保護。民法之調整,歸根結底是一種立法者或法官認可的利益平衡。民法直接平衡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民事關系總是存在于社會之中,對任何一個民事關系的規定,都不可能不對社會產生影響。在這一意義上,民法對任何一個民事關系的利益平衡,都可同時視為是對當事人和社會的利益平衡。實際上,民法中任何一個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原則,如契約自由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正當權益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乃至所有權絕對或相對原則,都具有平衡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的作用。因此,民法間接平衡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把誠信原則“概言”為立法者平衡當事人各方的利益的要求和當事
39、人與社會的利益的要求,沒有區分誠信原則和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沒有揭示誠信原則的本質屬性。 綜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實現民事關系當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基本手段。這些基本手段可概括為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這一原則是民法實現民事關系當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總原則、第一原則,由民法的精神和宗旨直接派生。民法各基本原則都派生于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是這一原則在不同領域或從不同角度的表現。有些基本原則適用于全部民事關系,有些基本原則只適用于部分民事關系。民法各基本原則,包括外延比
40、較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外延相對不確定的基本原則,都是民法精神的體現,它們是一致的,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互相補充的關系,不是一個原則糾正另一個原則的關系。在民法中,義務自主或為維護或恢復原狀原則派生民法的各基本原則,民法各基本原則又派生民法的各種具體規定,從而形成了民法的規則體系。 四、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評析我贊同王利明教授以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來確定民法基本原則。王澤鑒教授在其民法概要一書中這樣談到:“民法,旨在實踐若干基本原則,亦即民法基本目的或基本價值。此等原則或價值,乃歷史經驗的沉淀,社會現實的發展,未來發展的指標,可綜合歸納為5項:人的尊嚴、私法自治
41、、私有財產、過失責任、兩性平等。民法與民事特別法共同構成私法秩序,而私法的發展,除民法的修正及判例學說外,特別法的變遷亦值得重視。此等特別法依其規范內容得分為:維護促進競爭秩序,保護弱者,社會安全?!币虼?,我國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也應當著眼于私人權利的保障、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社會長遠的發展三方面。由此,筆者試對以下幾個原則進行討論以確定我國的民法基本原則。(一)平等原則大多學者都認為,平等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平等保護。這其實是立法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旨在確保不同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機會均等。形式的平等觀是現代民法的靈魂,要求廢除特權和身份制度,是“從身份到契
42、約”之運動的完成。與之相對應的是實質上的平等,指無論何人,法律的適用結果應當均等。然民法基本原則調整的市民社會應當是不斷前進和發展的,現代民法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債權的充分發展以及對所有權的社會化限制,無不展現了對物之利用與流轉的動態關懷。在財產之動態關系中,競爭是最佳的衡量手段和促進動力,可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優勝劣汰。承認個人能力的差異性,實現社會的分層化,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發展的當然結果。因此,平等原則在財產法領域必然是形式上的平等。在人身關系特別是親屬法中,因其與財產法之性質不同,故平等原則的內涵也有所區別?,F代民法的親屬關系已廢除了封建大家族的家長權和夫權制度,其基本原理在于個人
43、的尊嚴與兩性的本質上平等。采取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構成之小型家族;家族的基礎亦有親子關系變為夫妻關系;家族成員的相互關系,亦依自由平等主體之個人的愛情相互結合;夫妻地位平等;繼承采諸子平分的方法。因此,平等原則在親屬法領域是實質的平等。綜上,作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平等原則應當包含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兩層含義,前者適用于財產關系中,后者適用于親屬關系中。(二)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有的學者也稱為意思自治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圍內的廣泛的行為自由,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自愿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民法中,具體體現為結社自由、所有權行使自由
44、、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遺囑自由以及過錯責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王利明教授認為意思自治原則與自愿原則還是有差別的。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了自愿原則,其含義是指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決定是否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參與或不參與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個人得依其意思自定,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后者包括的范圍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自愿原則,還包括從事任何民事行為中的自主自愿,該原則特別強調了任意性規范的調整,并且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價值和理念。我亦認可意思自治原則的表述,并且認為另一原因在于兩者所側重之處有所不同。自愿與強制相對,側重于保護民事權利,權利能依其自
45、愿享有或放棄,行為自由是其當然內容;意思自治強調意志的自由,是對人格的尊重和民事主體地位的承認,不僅包括行為自由,還包括責任自由。雖然民法是權利法,但就該原則的基本價值取向而言,意在保護人的自由和人格尊嚴。故意思自治原則之表述更為妥當。(三)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來自于誠信、善意等道德觀念的升華。在德國民法中,誠信原則在體系上規定于債篇;到瑞士民法典中,開篇第2條就提出:“任何人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誠信原則由此跳出債法而成為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成為“帝王條款”,君臨法域。徐國棟教授是研究誠實信用原則的集大成者,他的誠信原則理論主要在于以下方面:誠信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
46、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于社會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誠信原則包括客觀誠信和主觀誠信,前者指主體有良好的行為,后者指主體具有勿害他人的內心意思。結果是實現三方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發展。其具體運用在于:(1)限制。即以誠信作為任何權利的內在限界限制其行使,超出誠信范圍行使權利的,是為權力濫用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由此派生;(2)調整。即發生當事人不能預料的情事變更的,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按誠信原則調整法律關系的內容情事變更原則由此派生;(3)擴張。即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按正義的要求擴張當事人的義務。此誠信原則理論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誠信原則,成為規制其他原則的原
47、則。由此不難理解,在綠色民法典草案中徐舍棄了公平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保留的是主觀(形式)意義上的誠信原則,主要適用于相對權領域(核心是債權),該原則對當事人提出具備善意、誠實的內心狀態和行為的要求,以實現當事人之間外部利益的平衡。我贊同這種理解??紤]到法律為普通公眾的接受程度,民法基本原則也應當具體直觀,內涵越概括,外延越廣泛,不利于作為當事人行為準則;實質意義的誠信原則使得其成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給法官過于寬松的自由裁量權,實難防范法官濫用司法權,甚至殆于尋找具體法律規范作為依據,而直接套用此原則隨意司法。(四)公平原則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
48、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分派的要求,謂之公平;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得到他人提供的勞務者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代價的要求,謂之等價有償。公平與等價有償是包容關系,等價有償是公平的當然內容。且等價有償原則的調整范圍主要在于財產關系,難于涉及民法的全部規范內容。因此,棄等價有償原則,以公平原則涵蓋之的做法是可取的。公平原則,來自于公平正義的觀念,作為一種理念,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十分豐富:(1)在物權法的運用:添附制度中,添附發生后,需根據添附規則確定財產的歸屬,添附規則是對公平原則的具體適用;相鄰關系中,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存在基礎實際上就是公平原則。(2)在合同法的運用:等價有償原則(前已論及);情事變更原則,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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