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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登記編號:云府登766號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第12號 云南省土地登記代理方法已經2010年11月6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第6次廳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云南省土地登記代理方法第一條 為標準我省土地登記代理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建立公開、公正、便民的土地登記代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土地登記方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云

2、南省土地登記條例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于在云南省轄區范圍內開展的土地登記代理活動。第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土地權利人指定代理機構。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在執業時,應當出具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云南省土地登記代理資質證書或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第五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開展代理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土地登記代理委托合同,明確代理的事項、成果與質量、代理權限、期限、代理費用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等。第六條 土地登記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3、一辦理地籍測量、權屬調查、土地登記申請、領取土地證書等;二收集、整理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等與土地登記有關的資料;三協助土地權利人辦理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相關手續;四查詢土地登記資料;五查證土地產權;六提供土地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咨詢;七與土地登記業務相關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土地登記代理的程序:一接受委托,簽訂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代理委托書;二收集查詢土地登記相關信息與資料;三開展具體業務;四提交成果。第八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向委托人提交的代理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具體由雙方約定:一代辦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申請、領取土地權利證書的,有土地權利證書及相應的地籍調查表可為復制件及宗地圖各一份等;二代理收

4、集、整理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等與土地登記有關資料的,有收集、整理后的有關資料及根據已收集資料對土地權屬來源情況的分析報告等;三協助委托人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有為委托人提供具體可行的土地權屬糾紛解決方案及由此收集、查詢的權屬來源資料和地籍調查資料、宗地圖等;四代理查詢土地登記資料的,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等;五代理查證土地產權的,有查證土地產權的分析報告及由此收集的有關權屬資料等;六代理提供土地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咨詢的,有相關法律咨詢的結果報告,含法律咨詢結果和分析過程、分析依據等。第九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應遵循以下規則:一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

5、的代理服務;二及時將代理情況如實報告委托人;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有關證件、文件資料、款項等;四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五收取委托人代理費用后應當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第十條 土地登記代理費由委托代理雙方依據代理事項的內容、數量、難度等協商確定。其中,地籍測量的費用可按照國家地籍測繪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包括以下內容:一按土地登記方法的規定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界址點成果表、宗地圖、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稅費繳納憑證或減免稅憑證、申請人身份證明等;二云南省土地登記代理資質

6、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三土地登記代理委托書或代理合同;四代理人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五土地登記申請資料明細表加蓋代理機構公章。第十二條 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必須到達以下要求:一登記電子數據能夠導入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土地登記或地籍管理數據庫系統軟件,以保證登記成果資料與地籍數據庫相結合,建立完善的地籍管理系統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系統;二電子數據格式:1.表格成果: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宗地界址點坐標成果表,格式為excel格式;2.圖件成果:宗地圖格式為.dwg或.dxf;3.影像成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主要有用地批文、原土地權利證書、地上附著物權屬

7、證明等、地籍調查表指界簽章頁及調查成果審核簽章頁、申請人及四鄰身份證明等,格式為.pdf。上述成果資料存儲時,以宗地為單位,每宗地為一個文件夾,不同成果存儲于不同子文件夾下,具體資料可用文件名標識;三地籍編號須符合云南省地籍調查實施細則和關于城鎮土地調查數據庫建庫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土調查辦200935號等規定的要求。其中街區、街坊和宗地編號向宗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坐標系統須與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城鎮坐標系統一致,遠離城鎮的獨立工礦用地,須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統;四土地登記代理過程中使用的有關表格必須按照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填寫或制作。第十三條 土地登

8、記代理機構提交的登記申請資料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一土地登記方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二云南省土地登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三未按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提交完整資料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情形。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應當出具收件單。第十五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可以按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方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的規定,持土地登記代理委托書或代理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收集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工作臺帳,對各年度承擔的代理事項、工作數量、完成情況、收費標準等予以記錄,并在機構資質年檢時

9、提交審查。第十七條 委托人有權監督土地登記代理人及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并對提交的有關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如土地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等簽字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第十八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在代理土地登記業務時,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土地登記代理有關的資料,拒絕執行委托人的違法指令。第十九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及代理機構必須對代理業務中所出具的地籍調查成果如地籍調查表、宗地圖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并簽字蓋章,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條 由于土地登記代理人及代理機構代理不當,造成土地登記結果錯誤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更正、注銷等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將予追償。情節

10、嚴重的,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注銷該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備案執業資格及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代理資質。第二十一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因代理不當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機構進行賠償。第二十二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按時完成代理事項。逾期無正當原因未完成的,委托人可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經調查屬實的,記入該機構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注銷其代理資質。第二十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禁止以下行為,假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注銷其代理資質:一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或簽訂虛假合同;二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三隱瞞非商業秘密的有關代理活動的重要事項;四采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五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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