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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章第七章 主管與管轄主管與管轄 第一節第一節 主管主管 第二節第二節 管轄概述管轄概述 第三節第三節 級別管轄級別管轄 第四節第四節 地域管轄地域管轄 第五節第五節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 第六節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第一節第一節 主管主管v 一、主管的概述主管的概述v1.概念概念v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稱為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稱為“民事案件的主管民事案件的主管”或或“法院主管法院主管”,民事訴訟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民事訴訟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也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也就是確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就是確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

2、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v2.意義意義v(1)有助于當事人訴權的保護與實現。)有助于當事人訴權的保護與實現。v(2)有利于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有利于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二、法院主管的范圍二、法院主管的范圍根據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的主管主管范圍主要有以下幾類案件:范圍主要有以下幾類案件:1 、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 (1)由)由民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爭議的案

3、件。 (2)由)由婚姻法、繼承法婚姻法、繼承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如離婚案件、繼承糾紛案件、贍養糾紛案件等。如離婚案件、繼承糾紛案件、贍養糾紛案件等。 (3)由)由商法、經濟法商法、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如經調整的經濟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如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濟合同糾紛案件。2 、由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應當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應當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裁,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訴。(前置程序)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訴。(前置程序)

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起或雙方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起15日內向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 1)企業行政部門與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機)企業行政部門與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 (2 2)私營企業業主

5、與雇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私營企業業主與雇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3 3)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例外情況:例外情況:可以直接起訴的勞動糾紛可以直接起訴的勞動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二)(2006-08-14發布,發布,2006-10-01生效)生效) 第第3 3條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工資欠條為證據直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

6、爭議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普通民事糾紛受受理。理。 “普通民事糾紛普通民事糾紛” 意味者什么?意味者什么? 1 1、可直接起訴(不起訴直接選擇仲裁也可)、可直接起訴(不起訴直接選擇仲裁也可) 2 2、保護更長:、保護更長:1 1年勞動仲裁時效(勞動法)年勞動仲裁時效(勞動法) 2年訴年訴訟時效(民法)訟時效(民法)3 、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處理的其他問題。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處理的其他問題。 比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比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非訟案非訟案件件。三、法院主管與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

7、v(1)司法最終解決原則v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主管的民事糾紛,無法徹底解決時,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過民事審判最終解決糾紛;v一個糾紛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只要其中有屬于法院主管的,該糾紛一并歸法院主管,采用審判的方式解決。v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對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 v(2)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主管問題)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主管問題的關系的關系v(3)人民法院與鄉(鎮)人民政府在主管問)人民法院與鄉(鎮)人民政府在主管問題上的關系題上的關系v(4)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的主管問題的關系)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的主管問題的關系v1)與仲裁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

8、與仲裁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v2)與勞動仲裁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與勞動仲裁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v(5)與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與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第二節第二節 管轄概述管轄概述v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v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權限。 v二、民事案件管轄與主管的關系二、民事案件管轄與主管的關系v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是對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是對主管的體現和具體落實;沒有主管就

9、無法主管的體現和具體落實;沒有主管就無法確定管轄,沒有管轄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確確定管轄,沒有管轄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確定的意義。定的意義。意義意義v(1)管轄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內容,它體現了國家主權的精神,管轄權的完整和科學可以維護和捍衛國家主權,保護我國公民和法人組織的合法權利。v(2)管轄的直接功能在于明確各級法院之間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范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推諉或爭奪管轄的現象發生,使民事案件能夠及時公正地得到解決。v(3)管轄制度的明確性和科學性,使當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訴權的方向,避免了因 管轄不明帶來的告狀無門現象,為當事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提供了便利。v三、確定管轄的原則

10、三、確定管轄的原則v(一)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一)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判權v(二)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二)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v(三)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相結合(三)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相結合v(四)維護國家主權(四)維護國家主權v四、管轄恒定四、管轄恒定v(一)概念:(一)概念:v管轄恒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管轄恒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后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準,此后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訴法院管轄。v(二)本原則確立的意義(二)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減輕訴累減輕訴累v(三)

11、分類(三)分類 v1.1.級別管轄恒定級別管轄恒定v2.2.地域管轄恒定地域管轄恒定 v五、管轄的分類五、管轄的分類v(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v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v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v共同管轄、選擇管轄與合并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與合并管轄v(二)管轄在理論上的分類(二)管轄在理論上的分類v1.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v2.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v3.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管轄法定管轄法定管轄裁定管轄裁定管轄級別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指定管轄管轄

12、權的轉移管轄權的轉移一般地域一般地域管轄管轄特殊地域特殊地域管轄管轄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同一級別不同區同一級別不同區域的法院域的法院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第三節第三節 級別管轄級別管轄v一、級別管轄的概念一、級別管轄的概念v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權限。 v二、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二、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v(一)案件的性質(一)案件的性質v(二)案件的繁簡程度(二)案件的繁簡程度v(三)案

13、件的影響范圍(三)案件的影響范圍v(四)案件爭議標的金額的大?。ㄋ模┌讣幾h標的金額的大小注:v案件的性質。v也就是指案件屬性,它有一般和特殊的區別。一般民事案件較為簡單,往往適合于級別較低的法院受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審理難度相對較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較高級別的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管轄。v案件的繁簡程度。v訴訟價額即訴訟金額的大小。曾經有人反對以此作為級別管轄的劃分標準,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第20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的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

14、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據此可以看出,訴訟金額的大小也應是我國級別管轄的劃分標準。v案件的影響范圍。v這是指案件涉及面大小、案件處理結果對社會的影響范圍。凡是案件涉及的地區、部門、參加人較多和處理結果影響較大的,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反之則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v三、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三、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v(一)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一切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一切民事案件v(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中級人民

15、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1919條條1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類案件:,下列五類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審理:由以下法院審理:v國務院批

16、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院;v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v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v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v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v2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v3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v(1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v(2 2)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專)除專利行政案件外

17、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由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利糾紛案件由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v(3 3)著作權糾紛)著作權糾紛v(4 4)重大的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重大的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糾紛案件區當事人的民事糾紛案件v(5 5)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v(6 6)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由省會、自治)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由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首府、直轄市所

18、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v(三)高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三)高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v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v(四)最高法院管轄(四)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民事案件v1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案件 v2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理的案件 v3 3香港駐軍人員因執香港駐軍人員因執行職務引起的民事侵行職務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權案件(中華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區駐軍法2323條)條) 第四節第四節 地域管轄

19、地域管轄v一、地域管轄的概念一、地域管轄的概念v 地域管轄,是地域管轄,是同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分工和權限。v二、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二、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v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 v三、一般地域管轄三、一般地域管轄v(一)概念: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是(一)概念: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法院。v(二)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二)一般地域管轄的

20、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v對公民起訴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管轄。這里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這里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v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

21、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院管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形式,又沒有辦事機構,則應由被告注冊登其他組織形式,又沒有辦事機構,則應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記地人民法院管轄。v(三)例外規定(三)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管轄v民訴法民訴法規定具體情形規定具體情形v(1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的有關身份關系有關身份關系的

22、訴訟的訴訟v(2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有關身份關系份關系的訴訟的訴訟 v(3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v(4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意見第6條至第16條對一般地域管轄的實踐問題作了特別補充:vv 第一,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第一,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民事訴訟法事訴訟法第第23條的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注銷條的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v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

23、尚未落戶,有經常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v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

24、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v 第四,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第四,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v第五,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第五,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v第六,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第六,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

25、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v 第七,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第七,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v第八,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第八,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外法院以離婚訴

26、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國外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轄。v 第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第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v第

27、十,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第十,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v第十一,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第十一,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例題v例李平

28、(女)與王堅(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區某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區。1997年李平與王堅因在C市從事假煙生產被公安機關查獲,C市丙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產假冒產品罪判處李平與王堅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李平與王堅被關押在位于C市丁區的監獄。2000年5月,李平擬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下列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vA.A市甲區法院B.B市乙區法院vC.C市丙區法院D.C市丁區法院*對普通地域管轄的理解v普通管轄是整個地域管轄的基礎,在理解時應重點掌握以下幾點:v(一)由于普通管轄是以當事人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因此必須正確確定當事人所在地。當事人所在地的

29、確定,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同。當事人是公民的,公民的住所地為當事人所在地。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為當事人所在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v(二)普通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歸哪個法院管轄,原告就到哪個法院起訴。其好處是:、便于被告應訴、減少缺席判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便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便于案件的順利執行;、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有利于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v(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四種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

30、管轄。這是“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和補充規定。v四、特殊地域管轄四、特殊地域管轄v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特別地域管轄一般特別地域管轄一般不排除不排除“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訴訟標的所在地或民事法律事實訴訟標的所在地或民事法律事實發生地原則發生地原則適用特別地域管轄的案件有適用特別地域管轄的案件有9種種: (一)合同糾紛案件(一)合

31、同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者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定)人民法院管轄。(法定)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25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書面合同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二)侵權糾紛案件(二)侵權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

32、29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管轄。侵權侵權行為地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結果地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下列侵權案件管轄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下列侵權案件管轄為:1.1.侵犯侵犯名譽權名譽權的案件。這種案件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的案件。這種案件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2.因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案件。這種案件由產品制人損害的案件。這種案件由產

33、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3.3.海事侵權海事侵權案件。這種案件除適用案件。這種案件除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29-3129-31條的規定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條的規定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26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者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意

34、見,如果保險標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運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運輸目的地或者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管轄。 (四)票據糾紛案件(四)票據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2727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由票據支付地票據支付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意見,票據支付地指票據上,票據支付地指票據上載明的支付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以票據付款人載明的支付地。票據

35、未載明付款地的,以票據付款人( (包包括代理付款人括代理付款人) )的住所地或者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支的住所地或者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支付地。付地。 ( (五五)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案件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2828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運輸始發地、目目的地的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管轄。 ( (六六)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糾紛事故糾紛案件案件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3030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

36、空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事故發生地或者或者車輛、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管轄。( (七七)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糾紛案件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糾紛案件 見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3131條。條。( (八八) )海難救助費用糾紛案件。海難救助費用糾紛案件。 見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3232條。條。( (九九) )共同海損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見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3333條。條。v五、專屬管轄五、專屬管轄

37、專屬管轄,是指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法律強專屬管轄,是指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法律強制規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制規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v2.特點:特點:v一是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訴訟的管轄權;一是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訴訟的管轄權;v二是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二是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內的其他法院管轄。 根據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34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的管轄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的管轄為專屬管轄為專屬管轄: 1. 1.因因不動產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人民法院管轄。轄。 2.2.

38、因因港口作業中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由發生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管轄。 3.3.因因繼承遺產糾紛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地或者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另外,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專屬管轄規定的專屬管轄: :1.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2.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

39、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3.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補充補充:涉外訴訟中的涉外訴訟中的專屬管轄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第第244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履行中外合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經營企業合同

40、、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管轄。 此規定是對此規定是對國家國家的專屬規定的專屬規定v例甲縣居民劉某與乙縣大江房地產公司在丙縣售房處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大江公司在丁縣所建住房1套。雙方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后,可以向甲縣法院或者丙縣法院起訴。后因房屋面積發生爭議,劉某欲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管轄權的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縣和丙縣法院有管轄權 B只有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C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D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對特殊管轄和

41、專屬管轄的理解v特殊管轄是民事訴訟地域管轄中最復雜的一種管轄。它是指法律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所作的特殊規定。特殊管轄的案件共有九種,其中最常見的是侵權行為訴訟和合同糾紛訴訟。v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專管管轄的案件、有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三種。專屬管轄的特點是具有兩個方面的排它性:一是排除了當事人用協議方式來變更專屬管轄;二是排除了法院根據指定管轄的規定來變更專屬管轄。專屬管轄與特殊管轄在確定管轄的標準上有某種聯系,即兩者都考慮到了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等因素。因此,嚴格說來,專

42、屬管轄應屬于特殊管轄的范疇,是特殊管轄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即它具有排它性。v六、共同管轄六、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和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指幾個法院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指幾個法院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如侵權行為訴訟)。權(如侵權行為訴訟)。 選擇管轄選擇管轄,指幾個法院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指幾個法院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原告選擇其中的一個法院受理案權的情況下,由原告選擇其中的一個法院受理案件。件。 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從法院的角度而言,后者是從當事人的角前者是從法院的角度而言,后者是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度而言。 民事訴

43、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3535條規定,幾個法院對案件都有管條規定,幾個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轄權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兩個以上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的法院管轄。 民訴法民訴法意見意見第第33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權的案件,先立案先立案的法院的法院不得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權的法院。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

44、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的,裁定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v七、協議管轄七、協議管轄v(一)定義:(一)定義: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v(二)法律依據:(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第2525條條規定。規定。v(三)特點:(三)特點:可以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可以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也可使有管轄權的法院喪失管

45、轄管轄權,也可使有管轄權的法院喪失管轄權。權。v(四)條件:(四)條件:v1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 v2 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 v3 3協議管轄是要式形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管轄是要式形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v4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律規定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所在地、被律規定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地的人民法院。v5 5

46、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 v6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管轄的規定第五節第五節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稱為裁定管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稱為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v一、移送管轄一、移送管轄(一)含義: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一)含義: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給有管

47、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二)條件:(二)條件:v1.1.受訴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受訴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v2.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v3.3.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將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將案件進行移送。案件進行移送。v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況不發生移送管轄:情況不發生移送管轄:第一,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第一,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8、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三,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三,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對案件的管轄權,不因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其對案件的管轄權,不因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訴訟中發生變更而受影響,即不發生居住地在訴訟中發生變更而受影響,即不發生移送管轄的問題。移送管轄的問題。v二、指定管轄二、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以裁定的方式

49、,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發生的條件:指定管轄發生的條件: 1. 1.受移動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受移動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轄權。 2.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

50、院指定管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v三、管轄權的轉移三、管轄權的轉移( (一)定義:一)定義: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一案件的訴訟管轄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一案件的訴訟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二)法律依據:(二)法律依據:民訴法民訴法第第3939條條。(三)條件:(三)條件:1.1.受訴法院依法律規定對案件有管轄權;受訴法院依法律規定對案件有管轄權;2.2.移送應當有必要;移送應當有必要;3.3.移送應當在

51、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應當在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進4.4.移送得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移送得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四)管轄權轉移的兩種情況:(四)管轄權轉移的兩種情況:v(一一)下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上移給上級人民法下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上移給上級人民法院院v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調案自己審理,如下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調案自己審理,如下級法院已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執法時,有關單位、法院已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執法時,有關單位、部門爭議較大,或者一方當事人是本地區黨政軍界部門爭議較大,或者一方當事人是本地區黨政軍界要員或是本院審判人員等,下級法院不便處理的;要員或是

52、本院審判人員等,下級法院不便處理的;另一方面,下級法院也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如另一方面,下級法院也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如下級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案情復雜,政策界限不下級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案情復雜,政策界限不清,審理確有困難的,可主動報請,經上級人民法清,審理確有困難的,可主動報請,經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后交其審理。院同意后交其審理。vv(二二)上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下移給下級人上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下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民法院v這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自己已受理的案這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自己已受理的案件,發現案情較簡單或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較件,發現案情較簡單或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較為方便等,認為沒有必要由自己審

53、理時,將為方便等,認為沒有必要由自己審理時,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v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v1.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轄權轉交給本來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的管轄權轉交給本來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質是移交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質是移交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質是案件的移送,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轄權的移送。

54、不是管轄權的移送。v2.2.管轄權的轉移,是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管轄權的轉移,是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而移送管轄,一般行的,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是對地域管轄規定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是對地域管轄規定的落實。也可以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進行。的落實。也可以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進行。v3.3.管轄權轉移,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轄則由法院規定。即只要受訴法院認為本移送管轄則由法院規定。即只要受訴法院認為本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即可移送案件,無需報請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即可移送案件,無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上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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