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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單選題 1【答案】D 【考點】附條件的合同 【解析】容易引起爭議的答案為選項C和選項D。對于王瑞的行為是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成就,應當考慮設定條件的目的。對于王瑞來說,其根本目的在于解決夫妻分居,故當其妻子可以調動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時,不屬于以不正當手段阻止買賣合同的成就。因此,應當選擇D。 2【答案】C【考點】附條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確定 【解析】本題涉及附條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確定問題。首先,合同所附加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的時間應當是5月20日李四被人民大學研究生院錄取為博士研究生;其次
2、,依據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的規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電子詞典已經被李四占有,則從讓與合同生效之時起所有權發生轉移,這種交付民法上稱為“簡易交付”或“無形交付”。 3【答案】D 【考點】合同的分類和特點 【解析】ABC的說法都是正確的。 【應該注意的問題】無名合同可由當事人自由創設,法律不加限制,但是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4、B5、D6、B二、多選題 1【答案】AB 【考點】合同的分類 【解析】(1)合同法第
3、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A項正確。 (2)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B項正確。 (3)諾成合同是一般狀態,實踐合同是特殊狀態,法律一般只對特殊狀態作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貨物運輸合同是實踐合同,因此可以反推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這也符合理論界的一般認識。故C項錯誤。 (4)D項錯誤,理由同上。 2【答案】BCD 【考點】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解析】(1)合同是基于當事人意志建立起來的交易關系(無償合同除外),因此B項正確,排除A項。 (2)買賣
4、合同不要求標的物之交付合同作為成立或生效的條件,因此屬于諾成合同,故肯定C項。 (3)相對性是指債只對特定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合同之債與其他債一樣,具有相對性,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只在甲、乙之間發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項。 3【答案】ABCD1 / 19 【考點】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解析】(1)A項講了買賣合同的一種類型,BCD項講了特殊締約方式。 (2)政府采購合同是債權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適用合同法,故A項正確。 (3)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廣告可以構成要約,懸賞廣告是廣告之一種,故B項正確。 (4)招標
5、、投標方式和拍賣方式是競爭締約方法,受合同法調整,故C、D項正確。 4【答案】ABC 【考點】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解析】依據合同法第366條、第406條、第211條的規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互易的本質,是兩個買賣的結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償合同。租賃合同不約定租金,那么就成為借用合同了。 合同的訂立 一、單選題 1【答案】D 【考點】贈與合同與無償委托合同的區別 【解析】(1)所有合同均為雙方法律行為,沒有例外。 (2)贈與合同為無償法律行為,無償委托的無償性題
6、干已經交待。 (3)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無償合同可以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為一般狀況,無償合同為特殊狀況,合同法只對特殊狀況作出規定,如無特殊規定,合同為諾成合同。 (4)根據以上闡述,排除A、B、C項,肯定D項。 【答案】B 【考點】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解析】(1)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題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約撤回原要約,故肯定B項。要約撤回后,乙公司無以承諾,故排除CD項。乙公司董事長未看到快件,不影響該快件的效力。 (2)
7、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從快件到達的時間來看,本題不存在撤銷要約的問題,故排除A。 【答案】B 【考點】合同的分類 【解析】(1)與雙務合同相對應的是單務合同;與有償合同相對應的是無償合同,因此否定A項。 (2)B項正確。諾成合同,雙方合意就為成立;實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已與合同融合在一起。這種分類是常見的分類。 (3)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應當具備一定的要件。當事人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完成這些要件,經批準、登記的合同不是與要式合同相對應的合同。經批準的合同,未經批準,自
8、不產生應有的效力,而登記分為兩種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 (4)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而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無效,如不被撤銷,則有效,因此排除D項。 【答案】C 【考點】合同的訂立2 / 19 【解析】(1)示范文本是不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如市場管理機關,工商管理局)制作的文本;格式條款或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的,故排除AB項。 (2)依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當然可以變更示范文本的內容,故C項是正確的。 (3)因示范文本與格式條款不是同一事物,因此,不適用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故排除D
9、項。 5【答案】D 【考點】要約的撤銷和撤回 【解析】要約的撤回需要要約的撤回通知于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而要約的撤銷需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即發生效力,本題中,通知在承諾作出前到達,則要約被撤消。 6【答案】C 【考點】要約的生效和承諾期間的起算時間 【解析】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因而要約應于10月20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本案中,信件的落款日期是10月14日,應
10、該是承諾的起算日期。故選C。 7【答案】C 【考點】合同的訂立惡意磋商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故甲公司的行為不能定性為欺詐,而屬于惡意磋商的情形。 8【答案】A 【考點】要約與承諾 【解析】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
11、案中,乙公司旋即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約。9、D10、B11、A12、C13、B14、B15、B16、B17、A18、D19、D20、A21、B22、D 二、多選題 1【答案】ABC3 / 19 【考點】要約的效力。 【解析】(1)要約被撤回,阻止其發生效力,故A項正確。 (2)要約被拒絕,根據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要約的效力消滅。故B項正確。 (3)要約的有效期屆滿,根據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要約的效力消滅。 (4)要約人喪失行為能力,并不必然導致要約效力的消滅,故排除D項。 2【答案】CD&
12、#160;【考點】合同的成立 【解析】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此,C、D項正確,排除A、B項。 3【答案】AC 【考點】合同的成立 【解析】(1)李、張二人之間未達成合意,兩個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約與承諾不一致),合同未成立。故肯定A項,排除D項。 (2)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而李、張之間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項。
13、60;(3)張某因自己的認識錯誤,產生了錯誤行為,構成過失侵權,因此肯定C項。 4【答案】ABCD 【考點】合同的形式 【解析】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故A、B、C、D均正確。 5【答案】AB 【考點】合同的形式 【解析】(1)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故A項正確。 (2)明示形式
14、是以口頭語言和文字表現合意的方式。默示形式是以行為表現合意的方式。行為可以為意思表示,行為可以構成合同。故B項正確。 (3)批準體現了國家(第三人)的干預和意志,登記體現了國家(第三人)的管理,它們不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方式。故C項不正確。 (4)公證和鑒證是對合意的公證和鑒證,不是合意本身的表現方式(鑒證的規定已經被取消)。故D項不正確。 6【答案】AB 【考點】承諾的效力 【解析】(1)附條件的承諾原則上構成新要約,除非所附條件是非實質性條件。因此選擇A項。(2)撤回的通知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使承諾不能發生效力,因此選擇B項。(3)撤回的通知
15、晚于承諾的到達,受要約人應當承擔此風險。因此排除C項。(4)承諾不允許撤銷,否則賦予當事人以任意撕毀合同的權利,因此排除D項。 7【答案】ABC 【考點】要約邀請的概念 【解析】(1)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故A、B、C項正確。5 / 19 (2)懸賞廣告要么為要約,要么為單獨行為,一般不認為是要約邀請,故排除D項。 8【答案】ABD 【考點】電子合同中要約的界定以及要約的撤回
16、【解析】依據合同法第16條第2款,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所以正確的答案是ABD。C的錯誤在于,依據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只有當甲公司的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的時候,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9【答案】AB 【考點】合同的成立 【解析】依據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是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
17、是說只有具備有效的承諾時合同才能成立。依據要約的不同,有效的承諾是不同的。依據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A情形中合同成立,而D情形中合同不成立;依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該法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由于在B的情形下雙方雖然沒有簽字蓋章,但是DELL計算機公司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且銷售公司也接受了,因此合同依然成立。依據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
18、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此C情形下合同不成立。 10【答案】BCD 【考點】締約過失責任 【解析】締約過失責任簡稱為締約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指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效力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甲的行為屬于惡意競爭行為,侵犯了乙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11、BCD12、BCD13、BC14、AD15、ABD16、ABD17、BD 合同的效力 一、單選題 1【答
19、案】A 【考點】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這種合同,又稱為效力待定合同,意指:從未生效可以轉化為有效。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是有權利瑕疵的合同,這種權利瑕疵,通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消除,因此有權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認的合同。但黃某拒絕追認,合同不處于效力未定這一狀態,而因侵權歸于無效。6 / 19 2【答案】D 【考點】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 【解析】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
20、形成權,故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故B正確,在民事行為中,并非民事行為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一般而言,在因重大誤解成立的民事行為及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中,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而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故AC正確。對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民通意見第73條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即
21、撤銷權期限的起算點不同,一個是從“行為成立時起算”,一個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算”。在具體應用中,如果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而除合同以外的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則按照民通意見的規定處理。故D錯。 3【答案】B 【考點】合同相對性對第三人的影響。 【解析】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這反映了合同的相對性,合同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合同沒有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的義務。
22、;4【答案】A 【考點】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 【解析】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是,在被處分的財產為動產且受讓人為善意的情況下,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讓人依然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本題中甲明知金字塔模型的所有人為乙卻依然從借用人丙處購得該模型,因此其主觀上不具有善意,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依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由于權利人甲并未追認該買賣合同且無處分權人也未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甲有權要求乙返還金字塔模型,故此正確的答案
23、是A。應當注意的問題是,選擇項D之所以錯誤是在于,丙并非是以甲的名義出賣該模型的。 5【答案】C 【考點】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合同的效力 【解析】涉及聯營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則整個合同無效;另一個是“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合同”,則保底條款無效,聯營合同有效。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
24、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于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以作為聯營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根據這條規定,可見如果是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合同,只是保底條款無效,而非聯營合同無效。而如果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則屬于整個合同無效。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
25、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以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7 / 19 6【答案】B 【考點】可撤銷合同 【解析】可撤銷的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協商成立,但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經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可以消滅其效力的合同。手表廠故意混淆了金表與鍍金表,使相對人陷入錯誤,是不折不扣的欺詐。按照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欺詐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銷。 7【答案】B 【考點】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
26、為無效。合同法的規定相對于民法通則來講,屬于特別規定。因此,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要加以區分,如果是合同行為,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此時須經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可以產生效力。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委托甲進行投資的合同在其父母追認時有效。8、A9、A10、D 二、多選題 1【答案】AD 【考點】可追認合同 【解析】(1)依據合同法第48條,A項正確。(2)B項錯誤,因為,依據合同法第4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可以是有效,也可以是可追認。(3)C項錯誤,無效合同與可追認合同是兩回事。(4)D項正確,依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
27、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答案】AB 【考點】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A、B項正確,排除C、D項。 3【答案】BCD 【考點】無效合同的情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的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因此,排除A項,肯定B、C、D項。 4【答案】AB 【考點
28、】合同的效力 【解析】(1)自始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此肯定B項。7 / 19 (2)是否顯失公平,不以當事人是否向法院主張權利為標準,故排除C項。 (3)顯失公平是撤銷事由,不是無效事由,故排除D項。 5【答案】CD 【考點】無效合同 【解析】(1)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肯定CD項。 (
29、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合同。因此,刑事欺詐、刑事脅迫產生的合同,必然是無效合同。刑事欺詐、刑事脅迫,不僅侵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同時侵害了國家利益。A項應當排除。 (3)我國合同法允許有償轉讓合同債權、債務,因此應排除B項。 6【答案】BD 【考點】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案涉及到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之間的區別以及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和表見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另外還涉及到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
30、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本案中,甲在離店接電話時對丙囑咐“請幫我看管一下店,我馬上回來”。從此言語中我們無法看出甲對丙有讓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權,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為欠缺相應的代理權,同時,丙在出售西服時明確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該西服的,即該合同是丙以甲的名義訂立的,因此應當構成廣義上的無權代理,而非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有效合同,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則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經追認才有
31、效。 7【答案】CD 【考點】合同的效力 【解析】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締約目的是非法的,稱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該裝修費用條款名為裝修費用,實為少交契稅,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并且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無效。 8【答案】ABCD 【考點】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解析】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等產生錯誤認識,致使該行為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AB不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對價不充分)。顯失
32、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這種合同違反了公平原則的要求。20%的市場價格波動不構成顯失公平。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與己訂立的合同。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行為人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于無奈而違背真實意愿與之訂立合同,而本案是李某主動提出的,不構成乘人之危。9 / 199、ABC10、BD11、ABCD12、ABC 合同的履行 一、單選題 1【答案】B 【考點】代位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
33、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因此,排除ACD項。應當指出,代位權被人民法院認定成立的,債務發生轉移,債務人免除相應的債務。 2【答案】B 【考點】撤銷權 【解析】(1)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轉讓財產的行為,因此A、C項錯誤,B項正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
34、該行為自始無效。故D項錯誤。 3【答案】C 【考點】抗辯權 【解析】(1)根據已知的條件,甲、乙雙方的履行有先后順序關系,因此排除A項。 (2)不安抗辯權是法律賦予先履行義務人的權利,乙方是后履行義務人,因此排除B項。 (3)先履行抗辯權是后履行義務人針對先履行義務人先期違約的抗辯,從已知的條件判斷,乙方拒絕支付貨款,有理有據,符合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因此選擇C項,排除D項。乙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再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9 / 19(4)參照合同法第42條、第52條、第54條的規定,締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選擇C項。
35、160;4【答案】D 【考點】代位權 【解析】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5【答案】A 【考點】抗辯權 【解析】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欠缺對待履行債務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
36、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6【答案】A 【考點】合同的履行所有權轉移時間 【解析】孳息歸所有權人是孳息歸屬的一般原則。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條)。交付在一般情況下導致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交付作為孳息所有權轉移的界限,符合孳息歸所有權人的一般原則。本案中,交付以占有改定形式完成,所以狗寶應
37、歸甲所有。7、B8、D9、C10、A11、D12、B10 / 1913、B 二、多選題 1【答案】ABC 【考點】代位權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肯定A項。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
38、,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故肯定B、C項,否定D項。 2【答案】CD 【考點】抗辯權 【解析】(1)抗辯權是債務人的權利,故AB項錯誤。 (2)擔保法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權人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故肯定C、D項。 3【答案】ABCD 【考點】代位權和撤銷權 【解析】(1)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39、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故肯定A項。 (2)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故肯定選B項。 (3)債權人對債務人喪失訴訟時效,對債務人無勝訴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喪失訴訟時效,債務人喪失對次債務人的勝訴權,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亦無勝訴權,因此選擇C項。 (4)合同法第75條
40、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5年”為除斥期間已經蓋棺論定,“1年”尚有爭議。12 / 19 4【答案】ACD 【考點】先履行抗辯權、分批交付買賣合同的解除 【解析】合同法第166條規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
41、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是分批交付合同,乙公司第二批貨物的交付不符合約定,甲公司就該批貨物解除合同。因第二批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致使其他各批貨物的交付不符合同目的,甲公司可以就第二批貨物解除合同。因為第二批貨物與其他各批貨物互相依存,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或第三批貨物解除合同。同時乙公司負有先行履行的義務,在其
42、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甲公司可以拒絕相應的履行。因此,A、C、D三項是合乎題意的。 5【答案】CD 【考點】遲延履行時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與繼續履行的之間的關系 【解析】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在本題中,由于甲公司的遲延履行而給乙公司造成的損失高于約定的違約金,因此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支付15萬元違約金,此外還可以請求法院增加5000元的賠償金。而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后,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還應當履行債務,因此正確選擇項是CD。 6【答案】AC 【考點】抗辯權 【解析】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后,依法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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