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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科技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第三條、公司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 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 _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 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 專控、專賣商品)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 辦事機構。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二章:股東第七條、公司股東共 個一)甲方: ; 身份證號碼: ;地址:(二)乙方: ;身份證號碼:

2、 ;地址:。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1)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2)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3)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

3、資;(4)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5)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 務發展。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 明書載明下列事項:(1) 公司名稱;(2) 公司登記日期;(3) 公司注冊資本;(4)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5)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住所;(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四)出資證明書編號。第三章:注冊資本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50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 出資比例如下:出 資人民幣 萬元

4、占注冊資金%貨幣資金 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注冊資金 %貨幣資金。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 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 的 %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第四章:股東會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 報酬事(4) 審議批準執

5、行董事會的報告;(5)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A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 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 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 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 月 召開

6、。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 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 分 之 表 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 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 (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 分 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

7、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章:執行董事董事行使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會權利。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8、7)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 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 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9、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 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 提供擔保。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 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當歸公司所有。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10、。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 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可以隨時解聘。者以其他人、債務公司同類所有收入應本公司訂和國家有會決議,第七章:監事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1 名,監事由股東會 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 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執行董事和經

11、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第八章:財務、會計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益金。(一)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二)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 依照前 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三)公司在

12、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13、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第四十八條、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 東會或主 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 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 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第十章:附則第五H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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