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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習文檔 僅供參考承攬合同糾紛仲裁案例 *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0*)*仲案字第*號申請人:*,女,漢族,基本概況不詳)。 字號:廣州*經營部委托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一被申請人:廣州*咨詢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委托代理人:何雁飛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有火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該公司職工,基本概況不詳)。第二被申請人:廣東*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基本概況不詳)。委托代理人:何雁飛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有火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以下簡稱申請人)與廣州*咨詢(以下簡稱第一被申請人)、廣東*服務(以下簡稱第二被申

2、請人)于2004年9月17日簽訂的協議中的仲裁條款,于2005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請人關于承攬合同糾紛的仲裁申請。 根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會向第一、第二被申請人送達了立案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材料。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庭前沒有向本會提交答辯書。 根據仲裁規則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雙方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共同選定獨任仲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仲裁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江嵐,于2005年5月16日成立本案獨任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5年6月9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及其

3、委托代理人*和第一、第二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何雁飛、陳有火到庭參加仲裁。 仲裁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本案已審理終結,現予以裁決。一、仲裁請求與答辯 申請人申請仲裁稱:2004年9月17日,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為了共同辦好“價由你定,*數碼瘋狂派對”活動,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兩被申請人)負責在活動中為乙方(申請人)提供以下宣傳:1、開業慶典:時間2004年9月25日,A、舞獅添彩:在*戶外廣場及乙方鋪位進行舞獅表演:B、慶典專題:在甲方網站*上開設*開業慶典專題,時間為2004年*月20日至2004年

4、10月30日,甲方報道乙方商家信息(包括商家名稱、鋪位號)。2、促銷活動“*瘋狂送”:時間2004年9月20日至2004年10月30日,A、甲方指定乙方為本次抽獎活動的指定購買商家;B、甲方向乙方提供促銷標識,可貼于乙方商家鋪位;C、5Mx3M大型噴畫、X展架表達乙方信息,包括商家名稱、鋪位號等;D、網上闖關游戲:在甲方在網站上開設網上闖關游戲,每一關表達乙方商家相應信息。3、*網絡專題:在甲方網站上開設*廣場網絡專題(全年數碼快報),時間為2004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8日,A、在導購圖專欄內表達乙方信息:乙方名稱、鋪位號、 等;B、乙方獲得120x90像素的BANNER一個,并可鏈

5、入乙方指定頁面。二、乙方責任:1、費用總額100000元,其中服務費70000元由廣州*收取,服務費30000元由廣東*服務收取。2、為保證本次活動的順利進行乙方須于2004年9月17日前向甲方交付押金5000元,由廣州*咨詢收取。 協議簽訂后,申請人即向兩被申請人繳納了服務費10萬元及押金5000元,但兩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履行協議中所承諾的任何上述宣傳義務,只是在協議簽訂一個月后將所收取的5000元押金退還了事。 兩被申請人以促銷活動為借口,憑借優勢地位強行與申請人簽訂上述不平等協議,協議簽訂后又拒不履行任何約定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和嚴重欺詐,極大地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特向本會申請仲

6、裁,請求依法裁決。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解除雙方于2004年9月17日簽訂的協議,裁決兩被申請人退還申請人服務費100000元,兩被申請人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本案全部仲裁費用由兩被申請人承擔。 兩被申請人答辯稱:1、被申請人已經按照協議約定提供了開業慶典等宣傳活動的服務,其他宣傳服務沒有提供完全是因為申請人沒有提供促銷活動所需資料造成的,申請人應該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2、在申請人不提供活動所需資料的情況下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其主張退還服務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3、根據合同第4條第一款,申請人有異議應該在案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視為被申請人已經提供了服務。二、舉證與質證 申請人為自

7、己的主張提供并在庭審時出示的證據有:證據一:協議一份,證明雙方存在服務關系,兩被申請人負有宣傳申請人信息的各項義務。證據二:服務業發票兩張,證明兩被申請人已經收取申請人10萬元服務費。證據三:公證書(公證時間為2005年4月5日)一份,證明兩被申請人未按約定在全年數碼快報上報道申請人的商戶信息,且未提供BANNER給申請人。證據四:支票存根一份,證明申請人已經支付服務費及押金,兩被申請人已經收取該款項。兩被申請人對證據一、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并確認已經收到10萬元服務費。兩被申請人對證據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該證據的完整性值得質疑,并且其中除了811頁,19-22頁之外,其余網頁與本案不

8、具有關聯性。兩被申請人對證據四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其中5000元押金已經退回申請人。 兩被申請人為自己主張提供并在庭審時出示的證據有:證據一:商家證明兩份,證明被申請人為提交所需資料的商家提供了所有宣傳服務。證據二:活動圖片兩張,證明在*城進行了舞獅添彩表演。證據三:活動圖片三張,證明在各商家鋪位進行了舞獅表演。證據四:活動圖片一張,證明開設了慶典專題并報道了有提供活動所需資料的商家信息。證據五:活動圖片四張,證明在大型噴畫和展架上表達了提供了活動所需資料的商家信息。證據六:活動圖片兩張,證明在被申請人網站上開設了網上闖關游戲并對提供了所需資料的商家信息進行宣傳。證據七:活動圖片一張,證明在被申

9、請入網站上開設了*網絡專題并宣傳了提供活動所需資 料的商家信息和BANNER空間。證據八:活動宣傳單兩份,證明被申請人將提供了活動所需資料的商家列為抽獎活動指定購物商家并提供促銷標識。 申請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對出具證明的公司的主體資格無法確認。同時,兩份證明的內容完全一致,不符合證據使用的形式要件。另外,作為證人證言必須要證人出庭作證才能夠采信,這兩個證明公司在何處經營,他們從何處知道其他商家是否得到被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服務等情況不可能客觀了解,因此,這些證言是一種主觀的臆斷,不具有證據效力。對證據二、三、四、五、六、七、八的真實性均不予確認,與本案也不具有關聯性。證據形成的時間和地點

10、無法確認,并且被申請人是以何種方式固定該證據的也無法確定。并且該證據也沒有顯示和申請人有關的任何信息。三、爭議焦點 (一)關于兩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宣傳義務的問題。申請人認為:由于申請人是被申請人的長期租戶,被申請人早已知悉申請人的商家名稱、鋪位號和 號碼等內容,在協議書中也明確載明了上述內容,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宣傳義務,但是被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證據都均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兩被申請人認為:按照協議約定,被申請人提供了開業慶典、現場促銷及在網絡上開設專題等宣傳服務,并不是如申請人所說的只是舞了獅子那么簡單,其他宣傳服務沒有提供完全是由于申請人沒有提交資料所造成的

11、,申請人應該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關于沒有提供產品宣傳資料的歸責問題申請人認為:根據協議約定申請人要在2004年9月14日前提供活動所需資料,但是由于協議實際上是在9月17日才簽訂的,要求申請人在9月14日前履行此項義務根本不存在任何可能性,因此該約定應屬于無效。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兩被申請人應當就所需提供的產品資料的詳細要求和事項及時通知申請人。但兩被申請人在協議簽訂后沒有通知申請人提交任何資料,已經違反了合同法所定的附隨通知義務,因此應該由兩被申請人承擔責任。 兩被申請人認為:每次舉辦活動都是被申請人先同商家口頭協商,然后再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合同在舉辦活動之后的情況也是非常

12、普遍的。在本協議中要求商家在2004年9月14日前提供活動所需資料,是為了能夠使活動如期、正常進行,預留足夠的時間給被申請人進行前期準備工作。雖然協議落款處寫明的時間為2004年9月17日,但是雙方只是對之前口頭協議的一種事后確認,申請人非常清楚需要在9月14日前提供資料。因此協議中的約定與事實并不矛盾。更何況,這種做法沒有違反合同法的任何規定,也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四、事實認定 本案經開庭審理,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仲裁庭查明:2004年9月17日,申請人與第一、第二被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第一、第二被申請人負責在“價由你定,*瘋狂派對”活動中為申請人提供以下宣傳:l、開業

13、慶典活動,包括舞獅添彩和在第一、第二被申請人網站上開設數碼廣場開業慶典專題,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報道申請人的商家信息(包括商家名稱、鋪位號)。2、“*瘋狂送,促銷活動,包括第一、第二被申請人指定申請人為本次抽獎活動的指定購物商家、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促銷標識并可貼于申請人商家鋪位、甲方提供5Mx3M大型噴、X展架表達申請人的信息(包括商家名稱、鋪位號等)及網上闖關游戲。3、*廣場網絡專題,即在第一、第二申請人的網站上開設*廣場網絡專題(全年*快報),時間為2004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8日,第一、第二申請人在導購圖專欄內表達申請人的信息(包括乙方名稱、位號、 等)、申請人獲得1

14、20X90像素的BANNER一個,并可鏈入申請人指定頁面。 該協議還約定,申請人需交納費用總額10萬元,其中服務費7萬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收取,服務費3萬元由第二被申請人收取。在2004年9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請人須于2004年9月17日前向兩被申請人交付押金500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收取。協議簽訂后,申請人按照協議的約定向兩被申請人交納了押金5000元;并分別向第一被申請人交納了服務費7萬元;向第二被申請人交納了網絡服務費3萬元。兩被申請人均向申請人開具了服務發票。 庭審時,申請人確認第一被申請人已退還所收取的5000元押金。 兩被申請人在開業慶典中舉行了舞獅添彩活動及在互聯網上舉辦了促銷宣

15、傳的慶典專題活動。 兩被申請人同時也舉行了其他活動,但是這些活動中均未能表達宣傳申請人個體的商業信息,也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協議約定的BANNER。五、仲裁庭意見 根據查明的事實,仲裁庭認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協議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關于申請人要求解除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協議,并要求兩被申請人退還服務費的請求。仲裁庭注意到: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由兩被申請人為申請人提供的宣傳服務分為兩項,一項是針對整個電腦城作的促銷宣傳;一項是針對個體商戶作出的商家

16、信息宣傳,兩項宣傳服務共收取費用10萬元,根據申請人提交給仲裁庭的票據顯示,10萬元的服務費分為兩筆,一筆為服務費7萬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收取,一筆為網絡服務費3萬元,由第二被申請人收取。庭審時,雙方均明確兩被申請人舉辦了舞獅添彩活動及在互聯網上開設*廣場開業慶典專題,就該項宣傳活動,申請人也確認是圍繞協議約定的內容舉辦的,只是認為沒有在該慶典活動中單獨為其制作個體商家資料的信息宣傳。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及服務費用的分開收取,仲裁庭認為,由于該活動并不是一項只針對申請人個人提供,而是為整個電腦城的所有商家提供宣傳服務的活動;且至今,申請人也沒有提供過其他商戶對此宣傳活動有意義的主張。據此,根據協議

17、的約定,兩被申請人就該次宣傳活動所提供的服務,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兩被申請人未能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能充分說明其主張,由第二被申請人收取的該筆服務費7萬元,申請人要求退還的理由沒有合同依據,仲裁庭不予支持。此外,仲裁庭還注意到,兩被申請人應該在互聯網上為申請人提供報道商家信息的服務,在導購圖專欄內表達申請人的信息。庭審時,兩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應該按照協議約定在2004年9月14日前提供活動所需的資料,但是由于協議本身是在9月17日簽訂的,要求申請人按照9月14日的約定來提供資料屬于事實上不能履行的義務。兩被申請人雖聲稱雙方按照已往的慣例先進行了口頭協商并達成口頭協議,但

18、是并無任何證據證明交易慣例和口頭協議的存在,因此其主張不能成立。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條的規定,雙方對于履行義務的期限約定不明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隨時履行,但是應該履行通知義務并給予合適期限。兩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履行了通知申請交付宣傳所需資料的義務,因此,兩被申請人的抗辯主張,仲裁庭不予采信。鑒于兩被申請人因沒有履行通知義務進而沒有履行協議中的約定,為申請人在互聯網上提供商家信息的宣傳服務,由第二被申請人收取的網絡服務費3萬元,申請人要求予以退還符合法律規定,第二被申請人應該向申請人退還該筆網絡服務費3萬元。在協議中雖然約定該費用由第二被申請人收取,但是協議并沒有對第一、第被申請人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進行明確劃分,仲裁庭認為既然兩被申請人在協議中承擔共同的義務,那么在返還服務費時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且該協議期限即將屆滿,兩被申請人遲延履行債務的行為致使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申請人要求解除該協議的請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仲裁費;鑒于本案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得到部分支持,仲裁費應該由雙方按照過錯比例各自承擔50。六、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九十四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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