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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一某貧困地區的小波和小青相約來到廣東深圳打工,準備新的生活。由于兩人在一起工作,便自然而然的產生了感情。數年后,隨著兩人感情的加深,兩個人便于1999 年 5 月以夫妻的名義開始了同居的生活,但是并未進行結婚登記。隨后兩人做起了小生意,有了一點積蓄,為了取得更好的保障,小波在2003 年的時候,在取得女友小青的書面同意后為小青向泰康人壽保險公司買了一份10 年期限的保險,保險金額為20 萬元。 小波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自己和小青。購買保險后不久,不幸的事發生了,小青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車禍不治身亡,從此兩人陰陽兩隔。得知此事的小波悲痛萬分,小波在情緒稍微平穩后,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泰康人壽
2、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然而, 泰康人壽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給出的原因是小波與被保險人的婚姻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小波沒能索賠成功,走投無路,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通過法律來獲得他應有的權利。問題:1、小波的索賠是否合理,為什么?2、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3、小波的請求為什么會遭到保險公司拒絕?4、本案應如何處理?答案:1、不合理,我國保險法第31 條規定: “投保人對下列成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 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以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
3、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2、正確,根據保險法對具有保險利益的家庭成員關系范圍的規定,小波和小青之間不存在我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利益,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小波和 某壽險公司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3、在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前,是允許事實婚姻存在并且可以認定其事實婚姻合法的。但在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均不認定為是合法的婚姻存續形式,該婚姻無法律效力,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此案例中的男女主人公是從1999 年開始同居的,因此他倆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就是一種非法同居,是違法婚姻,是不
4、受法律保護的;根據 保險法對具有保險利益的家庭成員關系范圍的規定,小波和小青之間不存在我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利益,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小波和某壽險公司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而法院也因為相同原因駁回他的訴訟請求。4、根據1994 年 2 月 1 日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 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應駁回小波要求被告某壽險公司給付 10 萬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案例二夏某于2013 年 5 月 20 日, 夏某為劉某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且是在經過劉某的書面同意之后,同時指定了受益人為夏某的兒子
5、小王,小王當時有10 歲,保險費由夏某來交。夏某與劉某的兒子老王于兩年后離婚,老王獲得小王的撫養權,離婚后夏某仍按照合同交納保險費。2015年 8月 8日劉某因病去世,直到2016 年 1 月夏某得知此事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夏某提出的理由是自己作為投保人,一直在繳納該保險的費用,同時,還與受益人小王是母子關系;夏某前夫老王提出:該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小王,作為小王的監護人,這份保險金應該由他代替小王領取。同時, 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給夏某,原因是夏某與老王離婚并且對劉某無保險利益,也不是小王的監護人。問題:1、夏某要求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是否合理?為什么?2、老王要求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是否合
6、理?為什么?3、假設夏某在離婚后提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4、假設夏某在離婚后不再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答案:1、不合理。因為保單的受益人是小王,而小王的扶養權屬于老王,所以作為夏某要求給付保險金是不合理的。2、合法。因為小王未滿18 歲,其監護人為老王且享有監護權,所以老王請求給付保險金是合理的。2、因為保險合同成立滿2 年,保費已交滿2 年,如果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退保險單現金價值。4、保險公司只能催繳保險費,不能進行訴訟,如果60 天后仍不繳的,導致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滿2 年仍不補繳的,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案例三李某
7、是趙四的妻子,有個兒子叫小趙,小趙于2017 年 1 月 1 日取得趙四的書面同后為趙四辦了一份為期三年的人壽保險,作為被保險人的趙四指定受益人為妻子李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趙四死亡后,李某獲得2 萬元的保險金。投保三個月后,趙四查體突然發現得了食道癌絕癥,同年六月趙四去世,享年55 歲。事后,悲痛欲絕的李某,向兒子小趙索要保險單,這時小趙告訴母親李某,他將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同事白某借了2 萬塊錢。這時,李某讓小趙找白某索要保險單,白某拒絕返還并聲稱保險單是貸款的質押物,只有還錢才可以歸還他的保險單。李某把白某告上法庭希望追回保險單。白某表示,只有李某歸還他2 萬元的貸款,才會歸還保險單。
8、在法院受理后,小趙表示,這2 萬元的保險金應由他繼承,因為保險金應該屬于趙四的遺產,而自己享有該保險金的繼承權。問題:(1) 小趙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2) 李某能否要回保險單,為什么?(3) 小趙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4)本案該如何處理?答案:1、該保險合同有效。首先,小趙與趙四系父子關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小趙可以做為投保人為趙四投保人壽保險;其次,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公司已經經過作為被保險人的趙四的書面同意。以上兩點均符合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該保險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險單:作為該保險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擁有的是期待權,在被保
9、險人身故符合保險合同給付條件后,已經轉化為可以實現的權利,李某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險金,不受他人干涉。3、趙四的主張不成立:李某作為趙四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趙四身故后,已經符合保險合同的給付條件,應當享有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小趙無權要求繼承。4、法院應判白某歸還保險單,作為該保險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擁有的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符合保險合同給付條件后,已經轉化為可以實現的權利,李某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險金,不受他人干涉。案例四2017年 1 月 3日, 王某買了一輛大眾牌轎車,同時為自己的大眾牌愛車買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
10、者責任險。然而不幸的是,王某的愛車在投保一個月后被偷竊。在愛車被盜一段時間后,王某突然收到交警部門的通知:他的大眾轎車在李縣與他人的轎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王某的轎車受損嚴重,肇事嫌疑人棄車逃逸;他人轎車被撞壞,司機受傷。因為這起交通事故系竊賊駕駛被盜車輛所致所以交通部門認定竊賊應當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肇事嫌疑人一直在潛逃中,車禍另一方司機要求王某賠償其經濟損失。與此同時,王某認為自己的轎車受損于是也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轎車全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受案后拒絕賠償損失,理由是保險公司認為損失是由偷車賊造成的,并不是被保險人造成為的,不屬于承保范圍。問題:1、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損失險是
11、否合理?為什么?2、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是否合理?為什么?3、本案應如何處理?答案 :1、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損失險有理。因為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由于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王某車輛損壞屬于此種情形。2、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沒有理由。因為按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 保險公司只承擔由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本案中是被保險人以外且非被保險人允許的人員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3、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車輛損失險,而拒絕承擔第三
12、者責任險。案例五北港市有一名叫建設印刷廠的中型印刷廠,為了工廠財產安全起見,該印刷廠于 2013 年 5 月 5 日,與某財產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期為1 年,金額為100 萬元人民幣的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以保障工廠財產安全,合同簽訂后不久的2013年 8 月 9 日, 建設印刷廠倉庫突發大火,印刷廠工人團結一致積極撲救大火,大火最終被撲滅,整個火災撲救工作總共花費了10 萬元。隨后,建設印刷廠立馬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通過對此次火災事故詳細的調查,得出火災系由于工廠電路老化打火,點燃了堆積在倉庫的廢紙所引起火災的結論,在火災事故發生前建設印刷廠總價值人民幣200 萬元。保險公司為了做本次火災事故
13、的調查,各個項目共花費了5 萬元。問題:1、撲救火災的費用應由誰負責?2、有關部門的調查費用應由誰負責?3、保險公司應向紡織廠支付的金額為多少?4、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回答:1、由保險公司負責。撲救火災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本題中紡織廠在事故發生后所采取的措施是適當的,所支出的費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且沒有超過保險金額
14、,故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2、由保險公司負責。有關部門的調查費用也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3、保險公司應向紡織廠支付60萬元。紡織廠與保險公司約定的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保險價值為200萬元,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為 1:2,所以保險公司 應向紡織廠支付5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紡織廠撲救火災的費用為10萬元,因此 保險公司應向紡織廠支付60萬元。至于5萬元的調查費用,題目中明確說明由 保險公司委托有關部門調查,根據保險法第49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承擔, 即由保險公司直接向有關部門支付,不是保險公司向紡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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