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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 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管理制度, 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德、 智、體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重慶市 控制中小學生流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面向中國公民舉辦的所有義務教 育階段的學校(以下簡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由各區縣(自治縣) 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執行。第四條 凡本市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入學、轉學、 借讀、休(復)學、
2、升(留、跳)級、獎勵、處分、畢業、結業及 其學籍檔案資料管理等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學制第五條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制為九年。小學段六年,即一、 二、三、四、五、六年級,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級。第三章入學第六條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盲、聾、弱智及嚴重肢體殘疾兒童可推遲到7周歲)的兒童,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片就近入學。城鎮小學生就近入學正常行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分鐘;農村鎮(鄉)、村小學低中年級就學單程為2.5公里,高年級為5公里。超生5公里入學規定的,原則上應實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 學,除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
3、均按照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入學;有嚴重生理缺陷 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據學生本人申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學校入學。城區小學新生劃片就近入學實行“三對口”原則。即學齡兒童 與父(母)的戶口、房管證(或房屋產權證、或購房正式合同)和 實際居住地一致。父母擁有兩處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實際長期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三對口”原則劃片就近入學。 城區初中新生入學按照就近對口、劃片入學(上學單程在5公里以內)的原則,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義務教育階段學 校的服務片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城市建 設和人口居住變化情況, 適當
4、調整學校服務片區和學生對口入學學 校。第七條其他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凡不符合“三對口”的適齡兒童,由現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門指 定學校就近入學;因城市建設而房屋拆遷的適齡兒童,憑拆遷證明、臨時居住地派生所開具的暫住證明、戶口所在地學校的學籍證明, 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由申請,經臨時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 批準,就近安排學校入學,一旦住房固定,即轉入新的戶口所在地 學校;對新建住宅小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確定 其對口學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區的適齡兒童,仍實行“三對口”的 入學原則。父母系邊海防部隊和流動性單位(地質勘探、野外作業等)以 及其他特殊情況長期在異地工作而寄居在親屬家并持
5、有市內長期 居住戶口的適齡兒童, 憑父母單位證明,向實際居住地教育行政部 門提由申請,經審查批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近入學。流動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暫住地政府和教 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本人的身份證、原籍戶口、用人單位工 作證明(或務工就業勞動合同、攤位租賃合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等)、臨時居住證等相關證明(在校小學、初中學生還應提供原就 讀學校的學籍證明,初中一年級新生還應提供小學畢業證明),向 暫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提由申請,區縣(自治 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指定學校就讀。公辦中小學不得拒收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流動人口子女入校就讀。
6、適齡的盲、聾、智力等殘疾兒童、少年按特殊學校招收新生的 有關規定執行,普通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 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第八條 學校應在每年七月底前, 發生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制 發、并蓋有招生學校公章的 入學通知書,由學生家長(監護人) 持入學通知書、戶口簿等相關證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 送子女(被監護人)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 即取得小學、初中學籍。新生取得一所學校的學籍后,其他學校不得同時再給予學籍。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注冊, 學生家長(監護人)須憑有關 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不按期到校注冊,又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學生,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
7、促 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督促 其家長(監護人)送學生(被監護人)入學。第九條 任何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屬本 服務區接收范圍內的學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小學、初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 由和形式舉行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初中學校不得在小學提前組織招生。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班額,小學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因特殊情況超編的,應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 政部門批準。第四章 緩學 免學第十一條 確因智力發育有嚴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殘疾、傳染病以及其他疾病,喪失學習能力或不宜到校學習,需要免學或暫緩入 學者
8、,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由書面申請,并提供區縣級以上醫 院證明或相關部門鑒定,經學校同意,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 事處)審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辦理緩學、免學 手續。對義務教育階段具有學習能力的學生不得辦理緩學、免學。第五章 轉學 借讀第十二條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及其他特殊原因須到新入住地就學者,由家長(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原就讀學校提 由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后,由家長(監護人)填寫“轉學聯系表” 并持轉學聯系表經相關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簽署意 見并蓋章,再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后即完成轉學手續。學生持轉學聯系表、轉學證明等學籍檔案資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
9、學 手續。“轉學聯系表”分別由轉入、轉由學校留存,轉學證明由轉 入學校留存。第十三條 對確因無法聯系轉入學校的學生,由轉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且 轉學手續完備的學生。未經接收學校及其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 部門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學生轉學。 對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第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戶籍所在地外的學校就讀, 家長(或監護人)應帶上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一年級新生應持 有戶籍地政府證明),向擬就讀學校提由書面申請,填寫“借讀登 記表”,學校在完結借讀手續后報就讀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10、借讀生在原校保留學籍, 借讀學校建立借讀生的臨 時學籍。借讀期滿后,由學校將臨時學籍卡、成績報告單等相關材 料轉交原學校。具有我市正式戶籍的借讀學生,如果須要在現借讀區縣 (自治縣)參加升學的,可向借讀學校提由申請,經原學籍學校同意,并 經相關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辦理轉學手續可將借讀學籍轉為正式學籍借讀學生,可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區縣(自治縣)教育行 政部門批準,在借讀學校參加綜合素質評定和學業考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第十六條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學生在休 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或借讀。第十七條 轉學和借讀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
11、或開學前一 周內辦理。確因市政動遷和父母(監護人)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須 在學期中途辦理轉學的,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 可辦理轉學。第六章 休學 復學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暫不宜在校繼續學 習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或因由國探親、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 斷學習的,應由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由書面申請,由具區 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研究同意,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生學籍。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由國探親或留學的,休學期限不超過二學年。休學期滿后,學生及其監護人須持休學證書 (因 病休學的要由具縣級及以上醫院由具的
12、病愈證明、住院期間的病歷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由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準予復 學,并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級學習。休學期未滿一年,原則上應在 本年級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 須提前半個月向學校提由續 休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可續休。第二十條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要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借休學變相留級。休學、復學學籍的變更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七章 升級留級跳級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合格, 予以升級。學年學業成 績不合格者,可在下學年開學補考后,才能隨班升級。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特殊原因需留級的,須由家長
13、(監護人)提由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報區縣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方能留級。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綜合素質優秀、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經 學校審核,能達到上一年級學習水平,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 人)提由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予以跳級。第二十四條小學、初中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跳級。第八章 畢業 結業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修完規定課程,學業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階段 小學畢業證書。小學修滿規定年限,畢業考試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經補考仍未達到合格的,仍按照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對
14、口招生初中接 收其繼續完成義務教育。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初中學習期滿,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各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有不及格學科, 經補考達到合格要求, 綜合 素質評價合格,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 (注明補 考)。凡語、數、外有 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試考查學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或綜合素質評價有一項不合格, 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結業證書。學生未修滿修業年限的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結業證書。第二十七條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可向就讀學校或當地教育行 政
15、部門申請補辦。第二十八條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制發并審核,由學校驗印頒發。重慶市義務教 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統一格式,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委員會印制、審核驗印,學校頒發。第九章 獎勵處分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綜合素質優秀、學業成績優異、 體育、藝術、科技創新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生者,由市、區(縣)、學校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可采取公開表揚、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 形式。第三十條 凡授予各類榮譽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并予以張榜公示。學校必須將學生受校級以上的各種表彰、獎勵的有關材料
16、記入學生檔案。第三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有違反 中小學生守則 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校規校紀的,應加強教育。對極 少數錯誤較嚴重,且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 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確因錯誤性質嚴重的,可送工 讀校進行教育。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政教處審核,校長批準公布。 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會研究決定,校長批準公布。留校 察看的處分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開除學生。觸犯刑律被勞動教養的學生, 學籍自動取消,學校要將學生的 情況及時報送教育行政部門;對送工讀學校的學生,其學籍仍保留 在原學校。第三十二條對
17、學生的處分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學校對學生作由處分決定以前, 要與家長(監護人)進行溝通, 處分結論要與學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見面。學生及家長(監護人)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區縣(自 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提由申訴。第三十三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 記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學年后,認識錯誤,并已改正錯誤,經學校審議通過,可撤銷其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解除勞教后需恢復學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由書面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 學,學校不得拒收。第十章學籍管理檔案資料第三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健全 學籍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區縣(自治縣)中小學學籍管理 工作。按照市的學籍管理規定,制定符合本區縣(自治縣)實際的 學籍管理細則。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要確定相關部門和 人員具體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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