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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貨、保險資管業務深度分析“大資管時代”的到來,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貨、保險等諸多機構紛紛發行展資管業務,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日益成為各類金融機構的主要市場領域。本文主要從資管業務的發行主體來研究不同主體如何開展資管業務。一、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一)基金公司專戶業務根據基金業協會數據,截止截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合計21197個產品,資產規模達125974.88億元。具體情況如下表: 產品類型 產品數量(只)資產規模(億元)基金公司 510540262.14其中:一對一產品 199621263.15其中:一對
2、多產品 31097245.69其中:社保基金及企業年金11753.3基金子公司 1609285712.74其中:一對一產品767461275.15其中:一對多產品841824437.58合計21197125974.881、法規體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進一步加強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2、業務分類基金公司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其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單一專戶),其二為特定的多
3、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對多專戶)。其中單一專戶的委托人可以為自然人、機構、其他組織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3、 單一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一專戶)業務規則(1)基本要求單一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一專戶)其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初始委托財產可以為現金、股票、基金、期貨保證金及其他資產。其中單一專戶可以是管理人主動管理型,也可以是被動管理即通道型。一般單一通道專戶必須具備條件為: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請的投顧或財務向管理人出具投資指令;B、管理人僅承擔事務性管理職責;C、原狀返還條款;(2)投資范圍單一客戶資產管理業
4、務(單一專戶)可以投資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據其投資范圍可以細分一下投資類型,大致可以分為5類;A、股票類:投資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資產比例高于80%(含);B、期貨類:主要投資于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C、固定收益類:投資與銀行存款、標準化債券、債券型基金、股票質押式回購以及有預期收益率的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比例高于80%(含);D、非標類:投資于未在公開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資產權利的資產比例高于80%(含);E、其他類:投資范圍及比例不屬于以上類別的產品。(3)
5、備案須知單一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一專戶)的備案日期為資產管理人、資產委托人及資產托管人簽署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基金業協會備案(之前是向證監會備案,現在是向基金業協會備案,如果想了解請查閱陸家嘴試驗田歷史文章備案系統V3.0解析)。此時委托財產并非已經到賬,實踐中這種情形也比較多,即資管計劃成立生效,拿到了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證明表,進行交易所或者中登開戶使用,但是并未運作,真正運作之日為委托財產到賬之日(或下一個工作日),概括的講單一資管計劃簽署即成立生效,但是資管計劃并非生效之日起開始運作。需注意的是基金業協會已經下發通知:已經備案的一對一產品,若未起始運作,但管理人已與委托人確認不再其實運作
6、或按合同約定符合終止條件的,請公司進行終止報備。(4)單一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一專戶)可以隨時開放,但是不可以通過交易所或者其他監管認可的平臺進行份額轉讓。4、 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對多專戶)業務規則(1)基本要求A、現行監管下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對多專戶)的類型只可以為主動管理型,監管明令禁止開展一對多通道業務;如果對多專戶中涉及投顧的聘任的,僅僅有投資建議權,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B、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對多專戶)委托人需為合格投資者,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
7、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關于合格投資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a)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b)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并且滿足如下條件的視為合格投資者:(a)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b)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c)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
8、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d)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a)、(b)、(d)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C、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人。(2)投資范圍與單一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一專戶)一樣,在此不再贅述。(3)備案須知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對多專戶)需要經過兩次備案方可生效。初始銷售備案(A表)應當在開
9、始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劃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說明書、銷售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生效備案(也即第二次備案B表)時間點為驗資報告出具日,管理人已經齊備驗資報告、合規意見、備案報告、投資者資料表、認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顧協議、財顧協議、代銷協議等)。(4)特別設置除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除外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且每次開放期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資產委托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其中結構化設計的資管計劃不僅優先級可以進
10、行份額轉讓,其劣后級符合條件下也可以進行份額轉讓。(二)基金子公司專項業務1、法規體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2、業務分類基金子司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其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單一專項),其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對多專項)。其中單一專項的委托人可以為自然人、機構、其他組織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3、投
11、資范圍基金子司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投資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這就表明了基金子公司的投資范圍之廣,只要監管沒有限制投資的,均可以投資,即監管對子公司開展業務采取“黑名單管理”。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其投資范圍有所區別。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匯總基金公司專戶基金子公司專項投資范圍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其中,單一專戶(包括專項)與對多專戶(包括專項)的具體
12、區別如下:業務類型單一專戶(包括專項)對多專戶(包括專項)產品規模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合格投資者約定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單個資管計劃不得超過200人。份額轉讓機制不可以可以參與退出機制隨時終止,但原則上存續期不得少于1
13、年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除現金管理類資管計劃)備案程序一次備案二次備案二、券商資產管理業務根據基金業協會數據,截止2015年12月31日,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產品合計達18228只,總規模達118948.07億元。具體業務情況如下:產品類型產品數量(只)資產規模(億元)集合計劃324215574.09定向資管計23專項資管計劃1561793.75合07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是三種方式,其一、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ABS)。(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1、法規體系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
14、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基本要求:集合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募集資金規模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50億元人民幣以下;(2)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3)客戶人數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3、備案程序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5日內,應當將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4、備案材料(1)備案報告;(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風險揭示書;(3)資產托管協議;(4)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5)已有集合計劃運作及資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說明;
15、(6)關于后續投資運作合法合規的承諾;(7)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5、投資范圍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但集合資產管理計
16、劃不能投未在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和財產權等。6、業務規則(1)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規則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準。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因集合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被動超限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處理原則,依法及時調整。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扣減后的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集合計劃存續期
17、間,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參與、退出時,應當提前5日告知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新股申購規則 集合計劃申購新股,可以不設申購上限,但是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集合計劃的現金總額,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回購規則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回購應當嚴格控制風險,單只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40%,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規則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臺轉讓集合計劃份額。受讓方首次
18、參與集合計劃,應先與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簽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7、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1)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等制度,制定業務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覆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設計、推廣、研究、投資、交易、清算、會計核算、信息披露、客戶服務等環節。(2)證券公司應當實現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及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有效隔離,防范內幕交易,避免利益沖突。(3)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主辦人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
19、。(4)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主辦人不得兼任其他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主辦人。(5)證券公司應當完善投資決策體系,加強對交易執行環節的控制,保證資產管理業務的不同客戶在投資研究、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各環節得到公平對待。證券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和核查,監督投資交易的過程和結果,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6)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賬戶與證券自營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不得發生交易,有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除外。8、禁止行為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1)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2)挪
20、用集合計劃資產;(3)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4)募集資金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5)接受單一客戶參與資金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6)使用集合計劃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7)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不正當關聯交易及其他違反公平交易規定的行為;(8)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二) 定向資產管理計劃1、法規體系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證券公司私募產品備案管理辦法2、基本要求自然人不得用籌集的他人資金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用籌
21、集的資金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向證券公司提供合法籌集資金證明文件;未提供證明文件的,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在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客戶委托資產應當是客戶合法持有的現金、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3、業務規則(1)定向資管計劃參與二級市場規則證券公司管理的
22、專用證券賬戶內單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5%,但客戶明確授權的除外;在客戶授權范圍內發生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督促客戶履行相關義務。客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后,證券公司通過專用證券賬戶為客戶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在每次買賣前取得客戶同意;客戶未同意的,證券公司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2)銀證合作定向資管規則A 、合作銀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a) 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有效; (b) 最近一年年末資產規模不低于30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c) 最近一年未因經營管理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
23、行政處罰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d) 最近一年財務狀況未出現顯著惡化、喪失清償能力; (e) 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B、禁止通過證券公司向委托人發送投資征詢函或投資建議書,委托人回復對投資事項無異議的形式開展本通知規定的銀證合作定向業務。C、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定向業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a)分公司、營業部獨立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分公司除外; (b)開展資金池業務; (c)將委托資金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d)進行利益輸送或商業賄賂; (e)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4、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
24、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等制度,規范業務運作,控制業務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證券公司應當將前款所述管理制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應當實現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及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有效隔離,防范內幕交易,避免利益沖突。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主辦人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主辦人不得兼任其他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主辦人。證券公司應當完善投資決策體系
25、,加強對交易執行環節的控制,保證資產管理業務的不同客戶在投資研究、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各環節得到公平對待。證券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和核查,監督投資交易的過程和結果,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賬戶與證券自營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不得發生交易,有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除外。證券公司應當依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的規定,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建立業務臺賬,按照企業
26、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與資產托管機構定期對賬。證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東,以及其他與本公司具有關聯方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對上述專門賬戶進行監控,并對客戶身份、合同編號、專用證券賬戶、委托資產凈值、委托期限、累計收益率等信息進行集中保管。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專項審計意見應當對上述專門賬戶的資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說明。上市證券公司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5、禁止行為(1)挪用客戶資產;(2)以欺詐、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式誤導、誘導客戶;(3)通過電視、報刊
27、、廣播及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方案;(4)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資產凈值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5)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6)以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監管要求;(7)使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8)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不正當關聯交易及其他違反公平交易規定的行為;(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三)專項資管計劃即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1、法規體系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該等規則使證券公司
28、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脫離了客戶資產管理范疇,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明確的法規依據。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匯總集合資管計劃定向資管計劃業務類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分為限定性集合資管計劃和非限定性資管計劃)將客戶資產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定向規模其中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規模在50億元以下接受單個客戶委托財產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合格投資者投資者不超過200 人,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特定客戶應當是證券公司自身的客戶,或者是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并且參與資金最低限額符合中國證監
29、會的規定。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但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其中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單一法人或自然人委托財產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可以是客戶合法持有的現金、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投資范圍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應當用于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
30、、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于第十四條規定的投資品種,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并
31、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三、 信托公司資產管理業務1、法規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等2、基本要求(1)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2)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 (3)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6)信托受益權劃分
32、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7)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3、
33、業務規則信托公司對不同的信托計劃,應當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 信托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范圍和投資比例。 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信托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托資金。 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應當與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4、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2)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 (3)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
34、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5)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信托計劃匯總業務類型集合信托計劃單一信托計劃規模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接受單個客戶委托財產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合格投資者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
35、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單一法人或自然人委托財產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可以是客戶合法持有的現金、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投資范圍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可以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但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的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一資金信托用于同一項目的信托計劃、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托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信托計劃中,信托公司可以在與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的情況下,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托資產。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并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審批程序集合資金信托需事先核準備案制四、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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