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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淺議擔保物權的非訟實現方式【摘要】與擔保法及其解釋相比,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實現了對擔保法的革命性突破,突出表現在: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的改變,即無需訴訟直接進入執行程序拍賣、變賣擔保物以實現擔保物權。物權法關于擔保物權的非訟實現方式側重于簡化訴訟程序、降低執行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對傳統的民事執行方式和執行理念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民事訴訟法缺乏程序保障,致使擔保物權的非訟實現方式“有名無實”。因此,現階段如何建構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程序,通過非訟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是當務之急,也是本文重點研討內容。【關鍵詞】擔保物權;非訟實現方式;非訟執行程序一、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概述我國擔保法第53條第1款規定:“債務履

2、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此規定,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即協議與訴訟,且協議是訴訟的前提條件,擔保合同當事人無法直接依據擔保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此擔保物權實現方式制度中的訴訟方式因其程序繁瑣冗雜,無法快速實現擔保物權且實現成本巨大,廣受學者批評與指責。此后出臺頒布的物權法注意到擔保物權的訴訟實現方式繁冗拖沓的弊端,在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 我國實際,修改完善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能就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可以

3、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此條文規定了擔保物權的非訟實現方式即無需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其變現價值實現擔保物權。二、擔保物權的非訟實現方式存在的弊端(一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程序的啟動主體范圍狹小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權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依此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僅支持“擔保權人”作為申請人申請非訟實現擔保物權,排除其他的申請人。此規定到底合不合理?有無不當之處?需要我們從正反兩方面比較考慮。從正面來說,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95條、第220條、第237條規定,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抵押權人

4、、質權人、留置權人、出質人和債務人,申請人不僅僅局限于擔保權人,這主要是基于我國物權法第220條、第237條關于擔保人督促擔保物權人及時行使擔保物權的實體規定。從反面來說,假如不賦予擔保人通過非訟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權利,可能會導致擔保權人有能力、有條件實現擔保物權,但其怠于行使其權利,致使擔保財產貶值或者滅失,此貶值或者滅失部分的責任應如何分擔問題,暫無定論。(二對擔保合同的審查標準、審查方式的規定不明確 在比較法上,德國、日本、臺灣地區將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案件列為非訟案件,通常來說,法院僅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非實質的形式審查,即僅審查“擔保合同是否存在、擔保條件是否成立、擔保物權是否公示”

5、。假如我國對擔保物權的非訟執行的申請采形式審查主義,可能會導致法院做出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后,始發現雙方對主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或擔保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由此可見,單純的形式審查有其局限性,實體爭議有可能未予正確處理解決。(三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執行依據不明確擔保合同能否作為執行依據?部分學者認為,既然擔保權人可以直接依據擔保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實現擔保物權,那么執行依據應該是擔保合同。相反,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執行依據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而擔保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約定擔保關系的私權設定合同,其既不屬于法律文書,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擔保合同不屬于執行依據,關于擔保合同是

6、執行依據的觀點是錯誤的、荒謬的。之所以引起專家學者對執行依據的爭議,正是因為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未明確規定執行依據。那么,執行依據到底是什么?擔保合同可否轉化為執行依據?這些問題都需要專家學者的探討與研究。三、完善擔保物權的非訟實現方式的建議(一擴大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申請主體范圍突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于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程序啟 動主體的限制,賦予擔保人申請通過非訟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權利,在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人及時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其變現價值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免除債務人的清償債務責任,擔保人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使主債務法律關系

7、與擔保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同時使擔保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二明確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審查標準和審查方式假如對“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或債務人是否到期沒有履行債務”以及“擔保物權法律關系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實質審查,其與訴訟程序并無區別,不能發揮非訟程序迅捷、低廉解決糾紛的作用,因此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但在形式審查的過程中,輔之以訴訟法理,要求擔保人、擔保權人、債務人到法院參與審查過程,并適當進行言詞辯論,明確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與擔保物權法律關系。故對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申請應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三明確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執行依據1.法院生效裁定作為雙方當事人約定擔保關系的私權設定合同擔保合同無法作為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執行依據,那么,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執行依據究竟是什么?筆者認為,擔保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其后人民法院做出的拍賣、變賣裁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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