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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登記管理,維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是指依照國家規定經批準設立, 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 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 展經營活動。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第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規定的機構、編制

2、審批部門批準成立,并持有相應的文件;(二)持有國家規定發證機關發給的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和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 書或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三)有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自有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四)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收自支,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 負債表;(五)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經營場地和技術人員,其中,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總承包業務 的勘察設計單位,其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五百萬元,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二十萬元;(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登記注冊后, 根據國家規定保留事業性質的, 適用

3、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 理制度,并實行國家對勘察設計單位的各項財政稅收政策;屬于企業性質的,適用國家對企業的管理制度。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登記注冊可使用原名稱。 經審批機關批準, 勘察設計單位下設的承包公 司或工程咨詢公司應單獨登記注冊。第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從事下列活動:(一)工程勘察。包括為工程建設、城市規劃而進行的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包括工程地質、 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地行測量、工程物探等)。(二)工程設計。包括為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而進行的設計(含工藝、土建、 公用工程、配套工程、建筑裝飾、非標準設備設計,以及工礦區、生活區總體設計等)和編制概預算文件

4、等工作。(三)工程項目建設總承包。包括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訂貨及材料采購、建筑安裝招標發包、項目 監理、試車考核直至單套或成套交付使用全過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四)巖土工程。包括解決和處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與巖體、土體有關的工程技術問題(含巖 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處理和巖土工程監測)。(五)工程監理。包括受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某項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以及技術服務 工作。(六)技術服務。包括建設項目中的有關工藝、材料及科技成果的技術開發、技術協作、技術承包、 技術轉讓、技術培訓和相應的技術服務以及相關軟件的開發和轉讓。(七)咨詢服務。包括建設項目(含立項前)和技術改造

5、項目有關的工程咨詢與技術咨詢活動:(1)工程項目投資前的項目機會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2)工程項目的規劃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投產后的評估;(3)為工程項目提供技術情報、信息、實測分析、設備測繪、技術攻關以及從事產品發展方向的專 門研究和廢物處理與利用(4)論著評價、科研成果審查;(5)為經濟糾紛案件的仲裁和審判提供技術分析;(6)工程事故分析、危房鑒定、抗震加固、工程項目的現場技術指導服務;(7)代建設單位收集和提供技術資料、編制招、投標文件,評定投標,編制設計任務書等服務工作;(8)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建廠監督、試生產、項目投產初期的技術咨詢;(9)其他有關工程建設的

6、咨詢服務。(八)兼營業務。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兼營:本單位開發的產品;與工程項目有關的材料、設備; 有關信息服務;以及發揮技術裝備條件對外承攬加工任務等。第八條 甲級勘察設計單位可按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任務;乙級單位限于在本系統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承擔任務,跨系統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任務的,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省級勘察設 計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后方可進行;丙級單位限于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任務; 丁級單位只限于在本單位或單位所在地范圍內承擔任務。鐵路行業持有丙級證書的單位,可在本路局內承擔本專業相應的工程勘察 設計任務。

7、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登記注冊后, 如登記的主要事項發生變更 (包括因資格等級變更或業務 范圍變更而引起的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向原 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參照有關法律、 法規辦理批準手續后, 應先辦理資 格審查,再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十一條 軍隊系統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持地方證書的, 按本辦法執行; 持軍隊證書從事經營活動的 登記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原則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下屬和企業下屬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勘察設計單位的分支機構, 不具備企業法 人資格的,其工商登記辦法根據需要另行制定。在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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