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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票據法案例分析題案例11.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拒絕付款。請問: (1)從以上案情顯示的情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2)根據我國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記載了哪些事項的匯票才為有效票據?(3)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可以拒絕付款嗎?為什么?案例22.某科研所因轉讓專利技術得到一張3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離到期日還有3個
2、月的時間,該科研所遂派人持該匯票到某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在途中遭搶劫。有人給他們出主意說,最好去申請公示催告。 請問:(1) 應當去哪里申請公示催告(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機關?其他機關?)(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權受理公示催告的機關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請,該 機關決定受理。受理后,該機關應當進行哪些事項?(3)法定機關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來申報權利。依法申報后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無人來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又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案例33.甲公司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簽發了一張面額為2百萬元的轉帳支票給乙公司。之后甲公
3、司再沒有向開戶銀行存款。請問:(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頭支票?如何判斷空頭支票?(2)空頭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據債務人?為什么?(3)甲公司對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應負什么責任?參考答案:1.(1)無效(2)根據我國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出票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上事項欠缺之一者,票據無效。(3)本案中,承兌銀行可以拒絕付款。因為根據票據行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為屬于基本的票據行為,承兌行為屬于附屬的票據行為。如果基本的票據行為無效,附屬的票據行為也隨之無效。2.(1)法院。(2)該機關應當:向付款人發
4、出止付通知;在3日內發出公告。(3)依法申報后,法院應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察看票據,如果該票據與失票人喪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駁回申報人的申報。(4)失票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作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終結;逾期不申請作除權判決的,因期限屆滿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3.(1)是。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是否為空頭支票,應以持票人依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之時為準,而不能以出票人簽發支票時為準。(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據上的當然債務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時才有法定的付款義務。(3)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
5、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此外,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4、A公司簽發一張以B公司為收款人的轉帳支票,票據金額欄空缺,由B公司財務人員補記,補記后的票面金額為30萬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因票據上補記的手寫體字體與其他字體不統一而遭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票據有可能系變造。問:(1)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否正當?(2)B公司的補記行為是否屬于票據的變造?為什么?(3)票據的變造與票據的偽造有什么區別?5、A公司開出一張收款人為B公司,付款人為C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因與D廠發生了貨物買賣關系而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D廠,D廠又將其背書轉
6、讓給了E公司。E公司在票據到期日請求C銀行付款時遭拒絕。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B公司認為,D廠所供貨物有明顯的質量瑕疵,故拒絕付款。問:(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書均為有效背書,E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請求是否合法?為什么?(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據,那么B公司的抗辯是否合法?為什么?(3)惡意取得票據有哪幾種情形?(4)什么是票據抗辯?參考答案:5.(1)不正當。(2)不屬于票據的變造。因為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據,票據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補記前不得使用。(3)票據偽造主要是針對票據上的簽章事項,其目的在于偽造票據債務人;票據變造主要是針對簽章以外
7、的其他事項,其目的是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6.(1)合法。因為持票人的前手對持票人負有票據責任。(2)B廠的抗辯不合法。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4)票據抗辨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1、某商場與一酒廠于2006年1月6日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該酒廠向商場供應普通白酒12萬瓶,貨款10萬元,由該商場貼上某名牌酒廠的商標對外銷售。商場為此開具一張10萬元的匯票給酒廠,酒廠隨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個體戶張某用以
8、支付購買糧食等原料的貨款。張某收到匯票后將匯票變造為40萬元背書轉讓給某工程隊,以支付工程隊的工程款。工程隊再次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建筑材料供應商,該供應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被付款人以該匯票被變造為由加以拒絕,并作成拒絕證書。此時,商場因酒廠未能全數交付白酒而發生糾紛。問題:(1)該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如何處理?(2)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否會影響由此而產生的票據關系?(3)供應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如果供應商決定向工程隊進行追索,追索金額包括哪些?(4)如何界定該票據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2、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B公司于3月25日發
9、出100萬元的貨物,A公司將一張出票日期為4月1日、金額為100萬元、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承兌日期為4月10日。B公司在與C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質押給D公司。C公司在匯票上記載"質押背書"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為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時,承兌人甲銀行以A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10、60; 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發來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C公司以D公司無權背書轉讓匯票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問題:(1)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向甲銀行提示承兌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2)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絕證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4)E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
11、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發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權是否喪失?并說明理由。(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對承兌人的票據權利是否喪失?并說明理由。(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則E公司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民事權利是否喪失?并說明理由。(8)C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時,如未在匯票上簽章,是否構成票據質押?并說明理由。(9)A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10)B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
12、理由。(11)C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12)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13)對A公司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行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3、 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與B公司簽訂一份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匯票結算方式。200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出貨物,B公司于2月10日簽發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3月5日A公司向C銀行提示承兌并于當日獲得承兌。3月10日A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承兌后的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13、,3月20日D公司在與E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同時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 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以"E公司在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為由拒絕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書"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10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發出追索通知的費用合計102萬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喪失追索權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14、;D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A公司以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拒絕擔保責任;B公司以F公司應當首先向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問題(1)銀行C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2)E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3)D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4)A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5)B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銀行C提示付款,如銀行C拒絕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銀行C的票據責任能否免除?并說明理由。4、 為向A公司支付購買化工產品的貨款,B公司向自己開戶的C銀行
15、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C銀行審核同意后,B公司依約存入C銀行300萬元保證金,并簽發了以自己為出票人、A公司為收款人、C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C銀行在該匯票上作為承兌人簽章。B公司將上述匯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貨款。 A公司收到匯票后,在約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畢化工產品。為向D公司支付采購原料價款,A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產品后,經過檢驗,發現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在與A公司多次交涉無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將收到的化工產品全部退還A公司。A公司承諾向B公司返還貨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將該事實通知C
16、銀行,要求該銀行不得對其開出的匯票付款。直到該匯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約定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C銀行。 D公司在該匯票到期時,持票請求C銀行付款,C銀行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賬戶為由,拒絕了D公司的付款請求。(1)C銀行拒絕D公司付款請求的兩個理由是否能夠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2)D公司是否有權向B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3)如果A公司應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額,轉而作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其請求?并說明理由。5、甲公司為支付一批采購的農副產品貨款,向李某開出一張金額為4萬元的轉賬支票。李某為償還欠款,將該支票背書轉
17、讓給張某。張某獲該支票后,將支票金額改為14萬元后,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王某。王某取得該支票后,到為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乙銀行辦理委托收款手續。乙銀行在對該支票審查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要求王某提供其他任何證明材料,為王某辦理了委托收款手續。甲公司開戶的丙銀行作為委托付款人,也按照乙銀行的審查方式審查該支票后,將票面標明的14萬元從甲公司賬戶轉入王某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甲公司在與丙銀行對賬的過程中,發現前述支票轉出的金額與所應當支付的金額不符,即提出異議。丙銀行在核對的過程中,發現支票票面金額被變造的事實。(1)甲公司所受損失可否向丙銀行追索?并說明理由。(2)本題所述的支票在變造后是否有
18、效?并說明理由。(3)乙銀行在辦理委托收款手續時,除未發現支票變造的事實外,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其他過失?并說明理由。(4)如果丙銀行在向王某付款前發現該支票被變造的事實而拒絕付款,王某可以向哪些人進行追索?被追索對象應承擔票據責任的金額分別是多少?并分別說明理由。 1、 案例分析題 出票人甲將票據交付給受款人乙,乙通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丙,丙 又將票據轉讓給丁,丁又將票據轉讓給戊,戊為最后持票人。 請問:在這一系列的當事人之間,誰是票據上的前手和后手?這樣的 區分有何意義? 答:甲、乙、丙、丁、戊所處的地位是相互獨立的,在前者被稱 為前手,在后者被稱為
19、后手。例如:甲為乙的前手,乙為甲的后 手,甲、乙、丙、丁均為戊的前手,戊則同時是甲、乙、丙、丁的 后手。前手與后手的區分意義在于,票據上的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時,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 手的關系中,前手為債務人,后手為債權人。 2、 案例分析題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與福建華茂發展公司簽訂了名為聯營實質 上是借貸性質的聯營合同,約定華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 幣500萬元,湖南交通銀行衡陽某分行(下簡稱為交行)對該借款作擔 保并給天易公司出具了擔保書。之后,天易公司簽發了以浙江某服 裝廠為收款人,到期日為1998年8月底的500萬元商業匯票一張,還 同該廠簽
20、訂了虛假的購銷合同,將該匯票與合同一并提交給農 業銀行某縣支行(下簡稱為農行)請求承兌,雙方簽訂了委托承兌 商業匯票協議。天易公司告知農行擬使用貼現的方式取得資金, 并承諾把該匯票的貼現款項大部分匯回該行,由該行控制使用。其 后,該農行承兌了此匯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裝廠持票到建設銀 行浙江某分行貼現,并將貼現所得現款以退貨款形式退回給天易 公司,后者則按聯營協議的約定,將此款項全部借給華茂發展 公司。匯票到期后農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詐騙為理由拒絕付款給貼現 行,而當天易公司要求華茂發展公司及交行歸還借款時,該行則以 出借方簽發匯票套取資金用于借貸不合法為由,拒絕承擔保證人責 任。 請問:(1)此
21、案中哪些屬于票據關系? (2)此案中有哪幾種非票據關系? (3)農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農行的承兌、浙江某服裝廠向建行浙江某 分行的貼現,構成了本案中的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兌人、背 書人及被背書人之間的一系列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即本案的票據 關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幾種非票據關系:票據原因關系。將套取的資金用于非法借貸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兌等票據行為的真正 原因,它們在本案中是以各種合同關系體現出來的。票據資金關 系,該關系以天易公司同農行某縣支行簽訂的委托承兌商業匯票 協議體現出來。 (3)農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為付款人一旦承兌,其即
22、成 為確定的付款人,承擔保證到期支付票款的責任,不得以資金關系 抗辯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據基礎關系的當事人,同樣不得以他 人的票據關系系非法來作為借貸擔保關系的抗辯理由。本案中,天 易公司與華茂發展公司的借貸關系顯然是無效的,交行應依法就其 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3、 案例分析題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電器集團公司與某縣對外貿易公司化工建 材分公司簽訂一份價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調購銷合同。 合同簽訂后,化工建材公司預付貨款8萬元,天吉公司供給化工建材 公司價值202797元的電冰柜和空調。電器公司在催要貨款過程中, 雙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簽訂一份價值492800元的空
23、調、冰柜購銷合 同。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劉某借款,并從某縣支行申領到一張 以劉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付給電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 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為8月17日合同的預付款)。電器公司持 該匯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兌現。因匯票密押錯誤,某市分行拒付。電 器公司遂將該銀行訴之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匯票密押錯誤,系某縣支行工作失誤所致。 在電器公司要求兌付匯票過程中,某縣支行先后發出4封電報催 收。付款單位以有糾紛和匯票方匯款人劉某挪用公款為由,電告某 市分行協助不要解付,要求匯票作廢處理,退回某縣支行。 此外,在電器公司要求兌付匯票過程中,某縣檢察院出具通知 函,以劉某挪用
24、公款為由,要求某縣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間,某 市分行根據內部結算辦法規定先后發出幾封電報給某縣支行,要求 進行查詢答復、更改密押,但某縣支行始終未更改密押。 試問:某市分行是否應承擔付款義務?為什么?某縣分行應否承擔責 任? 答:某市分行應該承擔付款義務。因為根據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某 市分行應否解付的依據在于持票人所持匯票是否有效,如果銀行匯 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則銀行應五條件付款。在本案中,由匯票 的形式看:發票人是某縣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為電器公 司,其形式合法;從匯票記載的內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規定;從其 取得方式看,天吉電器集團公司從某縣支行申領,取得途徑亦是正常的。而根據票據
25、的無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負的審查義務也僅 限于以上各項內容,而不必審查收、付雙方的原因關系以及雙方是 否存在糾紛等實質性的內容。因此,該匯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應 該承擔付款義務。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密押錯誤系某縣支行的工作失誤造 成,應由其承擔過錯責任,在本案中,某縣支行應承擔不解付的連 帶責任。 4、 案例分析題 2001年7月間,某工商銀行A市分行某辦事處(相當于縣級支行)辦公 室主任李某與其妻弟密謀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盜用該銀行已于1 年前公告作廢的舊業務印鑒和銀行現行票據格式憑證,簽署了金額 為人民幣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兌人記 載為該辦事處,匯票到
26、期日為同年12月底,收款人為某省建筑公 司,該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經營的企業。李某將簽署的匯票 交給了該公司后,該公司請求某外貿公司在票據上簽署了保證,之 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銀行申請貼現。該合作銀行扣除利息和手續費 后,把貼現款96萬元支付給了該建筑公司。匯票到期,城市合作銀 行向A市分行某辦事處提示付款遭拒絕。 請問:(1)本案中有哪些票據行為?其效力如何?為什么? (2)某市合作銀行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如有,應如何行使? 如沒 有,該如何處理? (3)如果李某用已經作廢的舊票據格式憑證(無出票人一 欄)簽署銀 行承兌匯票,在其他情節相同的情況下,對某市合作銀行有何影響? 答:(1)本案中
27、的票據行為有:李某偽造簽章進行的出票和承兌行 為。相對于A市分行某辦事處的現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 廢的公章應定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兌行為屬偽造,行為本身 無效。某外貿公司的票據保證行為,該行為有效。建筑公司的 貼現行為(背書轉讓),該行為有效。雖然該公司(代表人)惡意取得票 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其背書簽章真實,符合形式要件,且有 行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銀行不知情,且給付了相當對價,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 票據權利,可以向保證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3)該匯票將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個無效,連保證人亦因此不承擔 票據責任。合作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只能依據普通民事關系進行 追償
28、。 5、 案例分析題 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空調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應空調100臺,價款為25萬元,交貨期為 1996年1月25 日,貨款結算后即付3個月的商業承兌匯票。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并承兌商業匯票一張,金額為 25萬元,到 期日為1996年4月24日。2月10 日,乙公司持該匯票向S銀行申請貼 現,S銀行審核后同意貼現,向乙公司實付貼現金額 236萬元,乙 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S銀行。該商業匯票到期后,S銀行持甲公司 承兌的匯票提示付款,因該公司銀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銀行遂直 接向該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為由不予
29、付 款。1996年11月2 日,S銀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為此,S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匯票的承兌人甲公司償付票款25萬元 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甲公司辯稱,論爭的商業 承兌匯票確系由其簽發并經承兌,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騙取票 據之嫌,故拒絕支付票款。乙公司辯稱,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太 短,無法按期交貨,可以延期交貨,但匯票追索時效已過了6個月, S銀行不能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請問:(1)甲公司是否應履行付款責任,為什么? (2)乙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答:(1)甲公司應當履行付款責任。因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為承兌 人(其同時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
30、為由拒付票款,該抗辯 事由只是對乙公司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S銀行通過貼 現,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經原持票人背書后成為新的善意持票人, 享有票據權利。S銀行在承兌期間提示承兌,甲公司不能與持票人的 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辯事由來對抗S銀行,甲公司應履行其付款責任。 (2)乙公司不負擔連帶責任。因為S銀行的追索權時效已屆滿。雖 然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 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應 當向持票人清償依法被迫索和現追索的金額和費用。所以,在本案 中,訟爭的商業承兌匯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銀行有權在 法定期間內向前手即背書
31、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權。但S銀行并未及時行 使這一權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對前手進行追索,已超過了法律 規定的6個月的追索時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擔連帶責任。 6、 案例分析題 董某系A市某服裝廠的會計。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戶方某處催收服 裝廠的一筆貨款。當時,方某剛好收到第二輕公司(出票人)支付給 他的一張5萬元金額勞務費的支票。方某見董某前來收款,就將該支 票背書給了服裝廠,作為支付貨款的款項。由于當時已屆下班時間,董某遂將收到的支票帶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銀行辦理手 續,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機絞成了碎片。在 董某不知所措之際,某服裝廠請教有關專家后,決定向法院提起公
32、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該服裝廠的申請公示催告書并了解到 有關情況后,拒絕受理,理由有兩點:某一,支票雖然被絞碎,但 尚未滅失,不存在被冒領的危險,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簽發一張支 票即可,無須啟動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 序,也應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裝廠不是該支票的收款 人,沒有資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時,法院也認為應先到銀行辦 理掛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請問:(1) 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屬于票據喪失,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絕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屬于票據喪失。因為原支票被洗衣機絞碎以 后,不能再作為證券來證
33、明權利,這屬于票據的絕對喪失。A市某 服裝廠因為并不是該支票出票的票據原因關系的直接當事人,所以 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以免發生票據糾紛。此外,公示 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據被他人冒領的功能,但它的本質功能在于是 票據權利的一種復權方法。 (2)某法院的拒絕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據法規定,有 權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裝廠申請公示 催告的該支票有明確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該程序的必要條件。其 二,掛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據的 復權方法。 7、 案例分析題 1996年1月23日,一個自稱名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農行源 匯區支行簽發的
34、IVl00162661號銀行匯票,到被告正陽麻紡廠處購買 麻袋和麻繩,匯票載明的收款人是正陽麻紡廠,匯票金額為7萬元。 正陽麻紡廠的經辦人員經審查該匯票無誤后,將王江所購價值7萬元 的一萬條麻袋和一噸麻繩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陽麻紡廠在該 匯票上加蓋印章后,到原告正陽農行處辦理解付手續。正陽農行的 經辦人員經審核匯票無誤后,按票面金額將7萬元款項轉入正陽麻紡 廠賬戶。同月26日,正陽農行在解訖通知書上加蓋轉訖章,隨聯附 代付單寄給匯票簽發行。同月30日,匯票簽發行來電話告知正陽農 行:你行解付的匯票金額7萬元與原簽發的匯票金額不符,原簽發的 匯票金額為700元。正陽農行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
35、因王江下落不 明,未能追回差額款。正陽農行責成當時的經辦人員如數退賠了損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陽麻紡廠要求返還損失69300元。被正陽 麻紡廠拒絕后,正陽農行以正陽麻紡廠對匯票審查不嚴,造成其經 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正陽麻紡廠返還其損失款 69300元。 被告正陽麻紡廠在答辯中稱:審查匯票真偽是銀行部門的職責。 原告因其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未審查出匯票是假的,且已將貨款轉入 我廠賬戶,損失應由原告自負。 請問:(1)法院應當如何裁判?為什么? (2)正陽麻紡廠和源匯區支行應承擔多少票據責任?為什么? 答:(1)法院應當駁回正陽農行對正陽麻紡廠的訴訟請求。因為持票 人出于惡意,
36、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如已取 得票據權利,則可依侵權或不當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據利益。 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付款的,應自行承擔損失的責任。 本案中正陽麻紡廠取得案涉票據,是信其票據金額為7萬元的記載內 容的,并付出了與7萬元票據金額相等價值的貨物,符合票據取得應 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給付相應對價的要求。同時,該廠并未參與 票據的變造,也不明知該票據為變造的票據,故其取得的票據不存 在惡意取得的問題;而該廠在受理案涉匯票時,經辦人經審核匯票 未發現票據金額被變造的問題,按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其審查只需要進行形式審查,性質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故不構成 重大過失。而
37、付款人正陽農行作為專業辦理銀行結算義務者,在辦 理業務中的注意義務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即其應負有善 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本案中,票據的變造問題連負有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的付款人正陽農行都不能發現,就更不能要求負有普通 注意義務的持票人正陽麻紡廠去發現了。因此,本案中正陽麻紡廠 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過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據權利,其所取得的 票據利益也不屬于不當得利,應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還的 問題。故正陽農行對正陽麻紡廠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應當駁 回其對正陽麻紡廠的訴訟請求。正陽農行所受的損失只能依侵權關 系追究票據變造人的侵權民事責任。 (2)本案涉及的匯票簽發時票據金額為7
38、00元,正陽麻紡廠取得時票 據金額為7萬元,顯然發生了票據的變造。但票據被變造并不影響票 據本身的效力,只是變造前后的簽章人的票據責任不同,在變造之 前簽章的人對變造前原記載的事項負責。在本案中,簽發行源匯區 支行在700元的金額內負票據責任。而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應對變造 后記載的事項負責,故本案中正陽麻紡廠應在7萬元金額內負票據責 任。8、 案例分析題 王某為某私營紡織廠的業主,1998年4月間,在搬遷廠房和辦公場所 的過程中,不慎遺失空白支票格式憑證3張。王某未及時按中國人民 銀行有關票據格式憑證管理的規定報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遺失的其 中一張支票格式憑證被孫某拾到并偽刻名稱為“某某建材公司
39、”的財 務章加以簽署。支票的收款人處空白,金額填寫為20萬元。其后, 孫某又持該偽造支票及身份證,到某商場購物,當場將該商場填寫 為支票的收款人。商場將該支票送銀行人賬時,遭到退票。經公安 機關循支票格式憑證編號查實該支票格式憑證系王某所遺失,但無 任何證據顯示上述騙購貨物事件與王某有關;而“某某建材公司”則 根本不存在。某商場起訴王某,要求他支付該支票票款或賠償貨物 損失。 請問:(1)王某應否承擔票據責任? (2)某商場持有該偽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3)王某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1)王某丟失的是支票格式憑證,并非經簽章的空白支票。王某 因為沒有在票據上簽章,未進行任何票據行為,故
40、不承擔票據責 任。 (2)某商場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據權利。因為偽造的票據為實 質無效票據,直接從偽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據,不能獲得支付請 求權。同時,在本案的偽造出票據上,無任何真實簽章,即無任何 真實票據行為人承擔票據義務。這一點與偽造的票據經真實的承兌 或背書簽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實上,王某亦無須承擔普通民事責任。因為王某丟失支票格 式憑證的行為,與某商場的損失之間無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關 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經濟管理關系中的義務,應受到金融主 管機關的處罰。但這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了。 9、 案例分析題 天益公司采購員萬某需攜帶5萬元金額的支票到A市采購原料。
41、該支 票由天益公司劉某負責填寫,由該公司財務主管加蓋了財務章及財 務人員的印鑒,收款人一欄則授權萬某填寫。以上記載均有支票存 根記錄為證。萬某攜該支票到A市某私營企業購買了價值5萬元的原 料,該私營企業老板董某是萬某的朋友,其見該支票上的筆跡為萬 某所為,以自己最近資金周轉陷入困境為由,請求萬某幫忙將支票 上的金額改為15萬元以渡難關。萬某礙于朋友情面而應允,使用董 某提供的涂改劑將金額改成了15萬元,因此,從外觀上看不出涂改 的痕跡。其后,董某為支付貨款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了某化工廠。此事敗露后,天益公司起訴某化工廠和董某,要求返還多占用的10 萬元票款。 請問:(1)本案中萬某的行為在票據法
42、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為 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1)萬某的行為屬于變造票據。他超越特別授權范圍,與董某串 通篡改票據金額,屬無權更改之人篡改簽章以外事項,是典型的票 據變造行為。 (2)首先,根據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 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記載事項負責的原理,天益公司對某化工廠 只應承擔支付5萬元的票據責任。故化工廠應返還其余額票款給天益 公司。其次,董某應對建筑工程公司承擔被迫索10萬元的義務。再 次,應建議金融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萬某和董某的行政責任,如果其 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10、 案例分析題 1996年2月6日,某市
43、副食品公司與某縣商業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 同,約定由商業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內供應6萬元的牛肉。同 時,副食品公司簽發了以副食品公司為付款人,商業公司為收款 人,票面金額6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一張,并交付給商業 公司。2月7日,商業公司發現該匯票已不慎丟失,遂立即通知副食 品公司,并要求其暫停支付。2月8日,商業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 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請后,立即作了審查,同意受理,并 且于當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發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 發出公告,規定公示催告期間為2月9日至4月9日。公示催告期間屆 滿,無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報權利。于是,法院根據申請人商業公 司的申請
44、,于4月15日作出判決,宣告該匯票無效,并公告判決,通 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業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請求支付匯 票所載票面金額6萬元,副食品公司當日足額付款。4月 22日,某市 服裝廠持一張匯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兌。經確認,該匯票正是副 食品公司簽發給商業公司的那張匯票。匯票背面記明第一次背書人 是商業公司,并有偽造的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單位簽章,被背書人是 李某;第二次背書的背書人是李某,被背書人是某市服裝廠。第一 次背書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書的日期為3月17日。據某市服 裝廠稱:該匯票是3月17日,個體服裝經營戶李某向服裝廠批發服裝 時,背書轉讓給服裝廠的。當時,服裝廠對該匯票
45、進行了審查,見 背書連續,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某是不正當 持票人、背書也是偽造等情況。服裝廠對該匯票屬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應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則以該匯票已由法院作出除權判 決,并已依法向商業公司付款為由,拒絕向服裝廠付款。于是服裝 廠以李某為被告,要求其對該匯票付款。經審理查明,該匯票背書 系李某偽造。根據票據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犯罪,應予追 究刑事責任。 請問:(1)持票人商業公司在喪失匯票后所采取的救濟措施是否合 法、有效?試說明理由。 (2)服裝廠取得票據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為什么? 答:(1)商業公司關于匯票喪失的救濟措施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作 為收款人的商
46、業公司在匯票遺失后,及時通知了匯票的付款人副食 品公司,要求暫停支付,然后于次日便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 商業公司所采取的這些救濟措施是符合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的, 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充分的。在法院依法對該匯票作出除權判決 后,商業公司便有權依判決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請求支付匯票的票 面金額。 (2)服裝廠取得票據的行為不合法,無效。這是因為: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 無效。在本案中,公示催告期間為2月9日至4月9日,而服裝廠從李 某手中取得票據的日期為3月17日,因此,這一轉讓票據的行為應屬 無效,不發生票據轉讓的法律效力。服裝廠并不能取得該匯票
47、上的 權利,當然不能以善意取得為由要求匯票付款人副食品公司付款。 11、 案例分析題 甲為出票人,因汽車買賣而簽發自己為付款人的匯票交給乙。按照 雙方的約定,在乙交付汽車的同時,甲亦承兌了自己簽發的匯票。 未幾,甲、乙雙方就因汽車質量糾紛而訴諸法院。訴訟期間,乙又 將本案所涉匯票背書給知悉該訴訟的丙。 請問:(1)丙能否向甲主張票據權利,為什么? (2)假如甲在質量糾紛訴訟中全部勝訴,其退貨給乙的主張得到法 院支持,甲據此拒絕支付票款給丙,那么,甲的這種抗辯屬于什么 性質的抗辯? (3)在本案中,甲作為出票人與承兌人的抗辯權是否相同? 答:(1)丙雖然明知前手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仍然受讓票
48、據, 但并非惡意或者間接惡意取得票據,也談不上因重大過失取得票 據,故仍然可以主張票據權利。但由于知情,故需繼受前手對該票 據權利可能存在的瑕疵o (2)甲無論以出票人還是以承兌人身份,均可以主張知情抗辯而對抗丙。這種抗辯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直接法律關系相對當事人或者知 情人),故屬對人抗辯。 (3)嚴格而言,甲作為出票人與作為承兌人的抗辯權是不同的。如 前者可以主張原因關系抗辯,后者則不能。但在本案中,因主張票 據權利之人不是出票時的直接法律關系相對人,故甲即使作為出票 人時,對丙也只能主張知情抗辯。在此情況下,其抗辯權與作為承 兌人的抗辯權行使的事由相同。 12、 案例分析題 陳某為某集團公
49、司的總經理,陳女13噦,中學生。1999年9月間,陳 女趁陳某疏忽,擅自動用陳某的個人支票憑證本,冒充陳某簽名簽 發了一張票據金額為12萬元的支票,并加蓋了陳某的私章,持票到 某集團公司下屬的某購物中心購買了一架價值12萬元的遙控模型直 升機。某購物中心的經理認識陳某和陳女,故對她交付的支票深信 不疑。爾后,某購物中心為清償貨款將該支票背書給了某塑料玩具 廠。次日,當地報紙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該塑料玩具廠破產的公 告。因清算組尚未成立,該廠會計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其開戶行人 賬,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鑒不將。清算組成立后,持該支票向票 據上出票人陳某及背書人某購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絕。陳某的理由 是:
50、我的印鑒是我的女兒背著我蓋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該私 章不是我的支票預留印鑒,我不負責。購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 已破產,喪失了受領資格,等該廠清算時再說罷。 請問:(1)陳某的抗辯是什么性質的抗辯?如果所述各情節得以證 實,其抗辯能成立嗎?為什么? (2)某購物中心的抗辯是什么性質的抗辯?能否成立?為什么? 答:(1)陳某主張私章被盜而加蓋于票據的抗辯,實際上為被偽造人 提出票據系偽造的抗辯,即特定人可以對抗一切人的抗辯,屬于對 物抗辯。其抗辯事由如能證實,則不負票據責任,但是否應承擔監 護人責任則另當別論。 (2)持票人因破產而失去或被限制行為能力(受領資格),票據債務 人只可對特定人(
51、破產人)主張票據權利,對非破產的持票人即不 可,故購物中心的抗辯屬于對人抗辯,但是,本案中的清算組是在 破產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產人債權的組織, 故購物中心的抗辯不能成立。 13、 案例分析題 1997年10月間,衛某向銀行交存100萬元現匯,并經交納手續費后申 請了一張自帶銀行匯票,帶往外地做生意。匯票的付款期限為2個 月,收款人記載為衛某自己。簽發匯票當日,銀行便將衛某交存的資金劃轉到本行的往來賬戶上。兩個月后,衛某因未做成生意,遂 將該匯票帶回交還銀行,并要求退還有關匯票款項且支付兩個月以 來的利息。銀行收回匯票后原銀奉還,但未支付衛某利息。雙方因 此發生糾紛。衛某的代
52、理律師認為,本案中的匯票時效未過,銀行 應當支付利息;而銀行只有在超過票據時效時,才能按利益返還不 支付匯票金額的利息。 請問:衛某代理律師的上述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1)衛某的代理律師的主張不正確。其錯誤在于沒有正確理解衛 某交回匯票給銀行的行為性質,機械地理解利息支付與利益返還求 償范圍的關系。他錯誤地認為,如果屬于超過票據時效的利益返 還,則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是未超過時效的票款支付,則應當支 付利息。然而,是否支付票據金額的利息,主要與匯票記載和是否 依期提示付款有關,與是否超過票據時效無必然聯系。我國銀行匯 票一律不記載利息。 (2)衛某交存資金請求銀行簽發銀行匯票,這既是一
53、種原因關系,同 時又是一種預約關系。當銀行簽發了匯票交付給衛某,并將衛某所 存資金劃人銀行自己的賬戶時,實際上發生了法律允許的特殊的創 設票據方式,所創設的票據作為有價證券先是掌握在銀行手中,后 又發生了以交付為轉讓方式的匯票轉讓關系,其中賣方為銀行,買 方為衛某。特殊的地方在于衛某所購買匯票上的收款人恰好是自 己,這是票據預約使然(假如收款人記載為他人,則這種特征就更明 顯)。因此,當衛某在2個月付款期限過后,將匯票退回銀行時,實 際上是以收款人和持票人身份,提示付款人(付款人和出票人均為銀 行)付款。此時,因為我國銀行匯票不記載利息,銀行無支付匯票金 額利息的義務,又因為對未在付款期限內提
54、示付款的持票人,銀行 不付延期支付責任,故銀行無須支付任何利息。(解答提示:此段分 析僅供深入學習時參考,不要求掌握)。 14、 案例分析題 張某為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他所在的公司因為支付一宗保險經紀業 務報酬而簽發一張現金支票給他。支票金額為5300元,支票上記載 的付款期限為10日。雙方書面約定,張某接受支票并能夠兌現后, 雙方有關該宗保險經紀業務的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義務即告了結。 公司經理再三囑咐張某務必在簽發支票之日起7日內到銀行領取票 款。張某后因趕赴一個旅游團外出旅行而誤了到銀行領取票款的期 限,遂要求公司經理重新開一張同樣金額的支票,遭拒絕。其理由 是:雙方有約在先,現錢債兩清,張
55、某因貪玩而視金錢如糞土,應 自食其果。請問:該公司經理的主張是否正確?如果正確,理由是什么?如果 不正確,你作為張某的代理律師,應如何應用票據法知識說服該公 司經理? 答:不正確。應抓住如下幾個要點進行說服工作: (1)雙方的票據授受可以看做是代替支付的票據授受。原因關系的 債權消滅,但票據債權不能因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消滅。這是票據 權利的特點。 (2)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時效為6個月, 本案中的支票雖然提示付款期限已過,但未超過時效,作為出票人 的保險經紀公司仍然須承擔票據責任。 (3)即使6個月時效過去了,出票人還須承擔返還相當利益的責 任。 15、 案例分析題 199
56、6年1月22日,恒昌公司根據與賽格公司簽訂的買賣摩托車協議, 按照約定簽發了金額分別為450萬元和65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同年 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為賽格公司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均 為郊區農業銀行承兌。這兩張銀行承兌匯票,被恒昌公司在交給賽 格公司前遺失。恒昌公司曾于1996年8月2日登報聲明匯票作廢,又 于同年9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當天通知郊區 農業銀行停止支付。在法律的公示催告期屆滿時,恒昌公司未向人 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恒昌公司后來交付給賽格公司的是遺失的銀 行承兌匯票第一聯(此聯由承兌行支付票款時作借方憑證)復印件和 郊區農業銀行于1996年8月28日
57、出具的說明函。在銀行承兌匯票第一 聯復印件上的匯票簽發人簽章欄內,加蓋了郊區農業銀行的匯票專 用章,但是沒有恒昌公司的簽章。郊區農業銀行說明函的內容是: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被出票人遺失,出票人已登報聲明作廢,因此同 意在遺失匯票的底聯復印件上加蓋本行匯票專用章,作為收款人向 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據;匯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須派員憑此復印件結 算票面款項。賽格公司按復印件記載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遺失 匯票第一聯的復印件向郊區農業銀行提示付款時,遭到郊區農業銀 行拒付。 請問:(1)賽格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郊區農業銀行付款? (2)賽格公司的權利應如何得到保護? 答:(1)賽格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郊區
58、農業銀行付款。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0條之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 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恒昌公司雖然簽發并經郊區農業銀行承兌了兩張銀行承兌匯票,但是這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在向 賽格公司交付之前即被恒昌公司遺失,故恒昌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 票據行為,賽格公司也未實際持有該銀行承兌匯票。現賽格公司據 以主張票據權利的,只是恒昌公司交給它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 印件。該復印件上雖然有“匯票”字樣、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 名稱等復印內容,但是沒有出票人恒昌公司的簽章,且未經郊區農 業銀行同意承兌,另附的郊區農業銀行說明函又對支付限定了條 件,這些內容都不符合我國票據法第22條對匯
59、票的規定,所以 復印件上雖然有郊區農業銀行加蓋的匯票專用章,也不能作為有效 的匯票使用。賽格公司持此復印件請求行使票據權利,不符合我國 票據法第4條第2款的規定,其無權要求郊區農業銀行付款。 (2)賽格公司可以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向恒昌公司主張債權。因 為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制作必須嚴格符合法律的規定。賽格公 司從恒昌公司得到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不符合票據法對 匯票的規定,不是有效票據,賽格公司不能據此主張行使票據權 利。但是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 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 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 利益。”恒昌公司是因賽格公司供給其摩托車,才給賽格公司出具匯 票。賽格公司雖因票據無效而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是對恒昌公司享 有的債權并未喪失,賽格公司與恒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系原因關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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