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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旅游經營者積極性 , 吸引擴大旅游投資, 加大石門旅游宣傳推介力度,不斷拓展旅游市場,進一步促進我縣旅游產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招徠游客來石門旅游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 (以下簡稱旅行社) , 招引投資商前來石門進行旅游投資的單位或個人,縣內各等級旅游景區(點) (以下簡稱景區) ,在縣內辦理工商登記的相關旅游企業 (以下簡稱旅游企業) , 本縣各鄉鎮(街道、區場) ,有關新聞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獎勵資金從縣級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納入部門預算。第四條本辦法獎勵由縣旅游主管部門和縣財政

2、部門聯合審核,聯合審核結果報縣政府批準生效。于每年 3 月底之前一次性將資金撥付到獎勵對象。第二章獎勵項目、標準及申報資料第五條游客招徠獎旅行社招徠縣外團隊游客(指單團人數在 10 人以上,散客不列入) , 游覽我縣景區或參加我縣舉辦的重大旅游活動, 分別按下列標準實行獎勵:1、旅游人數獎。全年累計接待游客數量達1000人以上1 萬人以下的,按一日游每人5 元、過夜游每人10 元的標準計算獎勵;超過1萬人按上述標準計算外另行獎勵5 萬元,超過5 萬人按上述標準計算外另行獎勵20 萬元。2、 旅游大巴專列獎。 組織旅游大巴或旅游專列來石門過夜游, 游客人數一次性達200 人獎 1 萬元, 400

3、 人獎 2 萬元并以此類推。3、自駕游車隊獎。組織自駕車30 輛以上來石門過夜游,游客人數一次性達100人獎 0.5 萬元, 200人獎 1 萬元并以此類推。一日游和過夜游需游覽至少1 個由縣旅游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門票的景區,過夜游住宿飯店需證照齊全、符合團隊游客接待條件。旅游大巴專列獎和自駕游車隊獎可與旅游人數獎重復計算獎勵。旅游人數獎須每季度一次向縣旅游主管部門報備資料,旅游大巴專列獎和自駕游車隊獎須在行程結束后3 個工作日內向縣旅游主管部門報備資料。游客招徠獎申報資料包括: 石門縣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 (見附件) 、湖南省旅行社導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復印件、游覽景區門票發票復印件、游客

4、入住飯店住宿費用發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第六條 旅游活動獎1 、舉辦活動獎。各鄉鎮(街道、區場)或縣內旅游企業連續自行舉辦特色旅游節慶活動, 從第三年 (屆) 起按實際活動費用支出的 3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6 萬元。2 、 參與活動獎。 參加縣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旅游促銷活動且自行承擔全部費用的,按實際活動費用支出的30%給予獎勵,單次獎勵最高不超過 2 萬元。舉辦活動單位須先向縣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活動方案并審批認可。旅游活動獎申報資料包括: 石門縣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 、 節慶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如申請報告、 活動方案、 新聞稿件及圖片、 影音資料、 政府采購合同等) 、 活動費用支

5、出發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第七條 旅游宣傳獎1、旅游廣告宣傳獎鄉鎮(街道、區場)或縣內旅游企業自行在縣外發布石門旅游形象廣告和旅游產品廣告,按實際廣告宣傳費支出的30%給予獎勵,單次獎勵最高不超過5 萬元。2、旅游媒體宣傳獎( 1) 對在省級或省級以上主流媒體發表的有重大積極影響的石門旅游新聞。在國家級媒體上發表的,獎勵 0.5 萬元;在省級媒體上發表的,獎勵0.3 萬元。( 2) 對全年在市級及以上媒體 (自媒體平臺除外) 發表的原創旅游新聞信息和新聞專題進行評選。 評選 “優秀旅游新聞” 前三名和 “優秀旅游專題” 前三名, 分別給予 0.5 萬元、 0.3 萬元、 0.2 萬元的獎勵。(

6、3) 對向縣旅游主管部門書面申請, 自主承辦專業宣傳石門旅游二年以上自媒體,關注人數在8 萬人以上的從第三年開始每年固定補助 5 萬元;對在自媒體發布石門旅游正面宣傳信息獲點擊量5 萬人次以上的 , 一篇獎勵 0.2 萬元, 上不封頂; 對持續發布石門旅游信息的新媒體,年發稿數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別給予 0.5 萬元、 0.3 萬元、 0.2萬元獎勵。旅游宣傳獎申報資料包括: 石門縣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 、 旅游廣告宣傳資料、 宣傳合同及費用發票復印件, 稿件刊發、 發布到各級媒體的原稿,現場提供新媒體粉絲數量及點擊量的證明文件等。第八條 旅游品牌創建獎1、 對新評定為國家5A、 4A、

7、3A 級旅游景區的, 分別給予 50 萬元、20 萬元、 10萬元獎勵。2、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或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給予50 萬元、20 萬元獎勵。3 、 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或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 研學旅行示范基地、體育旅游示范基地、工農業旅游示范區、紅色旅游示范區的,分別給予 20 萬元、 10 萬元獎勵。4 、 對新評定為五星級、 四星級、 三星級旅游飯店或旅行社的, 分別給予 30 萬元、 10 萬元、 5 萬元獎勵。5、對新評定為湖南省旅游購物示范區、五星級鄉村旅游區(點)的,分別給予 5 萬元獎勵。6、 對新獲得國家、 省級旅游商品大賽獎項 (優秀獎和參與獎除外)并批量投放市場的,分別

8、給予 3 萬元、 2 萬元獎勵。7、 旅游企業或個人獲得國家和省級旅游部門專項表彰的, 經審核評定后,給予一定獎勵。旅游品牌創建獎申報資料包括: 石門縣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 、品牌創建或表彰官方文件。第九條 旅游招引獎1、 對引進國內外知名旅游品牌的本地企業或個人, 經審核評定后,給予 5 10 萬元獎勵。2、 對招引投資商前來石門進行旅游投資的單位或個人, 按縣內相關政策給予獎勵。旅游招引獎申報資料包括: 石門縣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 、 品牌落地的開工證明文件 (如場地租賃合同、 經營許可證、 工商營業執照等) 、品牌授權書或品牌認定書等。第三章獎勵資金申報、審批和撥付第十條獎勵

9、受理與申報本辦法獎勵資金實行申報制, 獎勵年度為當年1 月至 12 月, 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對象, 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按獎勵申報資料要求向縣旅游主管部門報送資料,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第十一條 獎勵審批與撥付獎勵審批:縣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各類獎勵申報資料的受理、匯總和初步審核, () 提出資金撥付計劃報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對獎勵申報資料進行復審,擬定獎勵資金兌現方案,報縣政府審批。資金撥付:縣財政部門根據縣政府批準意見,與縣旅游主管部門聯合行文下達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資金,并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獎勵對象。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獎勵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縣旅游主管部門、縣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獎勵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進行監督檢查,申報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暫停或停止撥付獎勵資金,已經撥付的,收回獎勵資金。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騙取獎勵資金,如發生上述違法行為,取消或收回其當年全部獎勵資金,取消其兩年內申報獎勵的資格,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十五條對全年發生重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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