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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深圳市工商局、消委會聯合開展家政行業格式合同點評點出家政服務合同“十一霸”字號:大 中 小 2008-03-14  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霸王條款1.雇主單方面解約,已交費用概不退還。例如:“雇主如果單方面要求終止協議,必須結清家庭服務員被辭退之日前的工資,家政公司概不退還雇主所交勞務介紹費,輸送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如用戶中途解約,輸送費、介紹費、保險費、服務費一律不退。”“輸送費、介紹費、保險費,一次性收取。雇主中途解約則不予退還。”點評:很多家政服務合同中都有類似條款。一般情況下,合同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可以擅自解約。但從家政服務合同的內容來看,家政公司的主要義

2、務即為雇主提供合適的服務人員,從事約定的服務,否則即屬違約。特別是在多次更換服務人員仍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為(例如對外泄漏雇主隱私、盜竊雇主財產等),雇主自應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退還相應的介紹費、保險費、管理費等費用。另根據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不論何種情形一律不退相關費用的條款,極易損害雇主的合法權益,是家政公司規避其主要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表現,屬于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訂立合同時顯

3、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因此,即便雇主簽約接受如此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仍可依民法的公平原則獲得法律救濟。專家建議:雇主因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協議的,家政公司應按比例退還未提供服務其間的介紹費、保險費、管理費等費用。如家政公司拒不退還的,則可依合同法第54條解決。典型案例:雇主劉小姐2007年3月與某家政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合同,交介紹費600元、輸送費600元、管理費1920元、保險費400元,合計3520元。半年后,因輸送來的家政服務員屢屢與合同約定標準不符,或違反合同義務,劉小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剩余款項。家政公司指著“所交費用雇主中途解約則不予退還”的條

4、款對劉小姐說:“要解除合同可以,要退還費用不行!” 霸王條款2.家政公司違法收取保證金。 例如:“家政公司將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務員的第一個月工資,作為服務員的保證金。”“以上一個星期工資均由雇主簽約時,代服務工付給家政公司作為保證金。”“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務員工資為人民幣_元。(試用期)第一個月工資由雇主在簽訂合同時直接交給家政公司作為家政服務員工作期限內的保證金。”點評:類似這樣的由雇主將服務員一定工作時間內的報酬交給家政公司作為保證金的規定,不僅違背法理和法律規定,也是對服務員合法權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務公司開展業務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員工制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務,即家政服

5、務公司招聘服務員,雙方形成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家政公司對服務員進行一定培訓,根據公司與雇主之間的合同,委派適合服務員為雇主提供服務。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家政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勞動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另一種是提供中介服務,即家政公司僅僅是居間人,為雇主與服務員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撮合雙方簽訂合同。在此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與雇主約定損害第三人(即家

6、政服務員)利益的條款。與此同時,雇主與服務員是雇傭關系,雇主也不得因第三人(家政公司)的原因,拒絕支付服務員的報酬。故上述條款均違反了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家建議:家政公司不得約定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雇主也有權拒絕接受這樣的條款。典型案例:2007年8月雇主張先生的小孩剛出生,張先生向某家政公司雇請來“五星級月子保姆”,聘期半年,保姆工資每月2500元。家政公司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高達5000多元,其中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資2500元。到了第二個月,保姆的小孩開學,問張先生借500元學費,張先生才知道家政公司把“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資扣為作保證金,保姆要到第三個月初才

7、能領到首份工資,且保證金要半年合同期滿,無任何爭議后,才支付給保姆。據了解,這種做法還是家政行業中還很慣常!  霸王條款3.雇主同意服務員在非刑事行為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 點評:該條款的含義是,服務員只要不觸犯刑事法律,雇主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服務員的報酬。這一條款單方面剝奪了雇主的合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家政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就是由家庭服務人員按約定提供服務,雇主按約定支付報酬。當服務員不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時,雇主均可拒付報酬,而非只有

8、在服務員觸犯刑法的情形下才可拒付報酬。因此,上述對雇主不公平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為無效條款。典型案例:家住蓮花街道的章小姐,家里有高位截癱的殘疾人,章小姐于07年10月2日與某家政公司簽定合同,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當天開始在章小姐家工作。該保姆工作兩日后以工作辛苦為由要求辭工,合同書有寫明保姆辭工要提前一星期通知雇主。章小姐考慮自身狀況和跟家政公司聯系未果情形下沒有同意。雙方協商不了產生摩擦,期間保姆有辱罵和推搡雇主的行為,并已當月6號辭工。發生這種事情家政公司卻引用合同條款要章小姐支付保姆5天的工資,并拒絕返還其他費用。章小姐投訴到轄區消委會,經工作人員調解,該家政公司不再收取工資

9、,并退還章小姐所交的介紹費和管理費。 霸王條款4.非雇主原因調換服務員,仍收取調換費。  例如:“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須將家政服務員送回家政公司駐地,并辦理調換等相應的變更手續,當雇主同家政服務員就人選無法達成協議時不屬家政公司違約;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為雇主提供人選,基于成本考慮,家政公司可從第六次選人開始收取雇主調換費200元/次。”點評:家政服務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義務就是為雇主提供合適的服務員,從事約定的服務。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選不適,則屬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提供合適的服務員。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

10、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從第六次選任開始收取家政公司調換費200元/次”,顯然是家政公司將自己繼續履行義務的成本轉嫁給了雇主,損害了雇主的利益。專家建議:家政公司應免費為雇主更換服務員,但雇主無正當理由要求更換的除外。典型案例:肖先生于2007年2月份在某家政服務公司請了兩個保姆在家工作,一個負責做家務,一個負責帶小孩。其間,由于保姆有事辭職、兩個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換了五個保姆,到第六次時,家政公司說按合同規定,今后再換保姆要交每人次200元的調換費。由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約和退還余款要求,但被家政公司拒絕。肖先生認為自己上了家政公司的圈套,

11、投訴到南山區消委會。最后雙方和解,家政公司答應提供保證肖先生滿意的新保姆并不再收取調換費。 霸王條款5.規定雇主只能換家政服務員,不能解除合同。  例如:“在服務員工作期間,若不能使雇主滿意,可隨時解聘家政服務員。但要按家政服務員實際工作日給服務員結算工資,不能因服務員有事辭工或對服務員不滿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證一周內安排合適的服務員。”點評:合同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即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賦予當事人單方解除權,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當事人

12、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分析上述合同條款可知,雇主只能解聘服務員而不能解除合同。事實上,服務員辭工已構成違約,若其所服務事項具有時效性,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務員已成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雇主當然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對服務員不滿”往往也是因為服務員不能勝任合同約定的工作事項,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換的服務員仍不能勝任的情況。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家庭服務業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服務人員:(一)不符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合同約定條件的;(二)不履行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第

13、十八條規定,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履行以下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尊重消費者生活習慣,不對外泄露消費者隱私;不得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拒不更換服務人員或者更換后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只允許更換服務員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條款,顯然是對雇主合同解除權的限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專家建議:家政服務合同應允許雇主有理由解除合同。如確屬雇主無理由終止合同,則應向家政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典型案例:2006年5月,雇主閆小姐與某家政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合同,交5760元。半年后,

14、已換了3個保姆,嚴小姐對家政公司提供的3個保姆均不滿意,要求解約退費時,該公司老板稱只能換保姆到閆小姐滿意為止,不能解除合同。閆小姐通過12315投訴到所在區消委會,11月26日,經消委會調解,雙方達成共識,該家政公司負責人同意解除合同,退回剩下的管理費給閆小姐,嚴小姐當場已拿回退款。霸王條款6、非法扣押家政服務員證件。例如:“家政服務員的證件由家政公司交由雇主保管。”“家政服務員進入家政公司先交20元報名費,并將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體檢表交給家政公司暫時保管。”點評: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

15、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因此,持有身份證是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16條又規定了法律責任,即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見,居民身份證不是隨便可以扣押的,一旦發生需要扣押的情形,也必須由法定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勞動合同法第9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84條規定了法律

16、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84條規定了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實踐中,家政服務公司出于各種考慮,或是為了保證服務人員履行勞動合同,或是為了更好地掌控服務人員,經常扣押服務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等。然而,這些證件本身負載著很大的價值與功能,勞動者求職就業的各個階段,都會頻繁使用這些證件。這些證件與勞動者的權益息息相關,不容許侵犯。因此,無論家政服務公司扣押證件的

17、動機是什么,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侵權行為。此外,擇業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有些家政服務公司以扣押服務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為手段,迫使勞動者無法離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典型案例:馬女士于2007年5月14日與某家政公司簽訂合同請保姆,交了管理費2300元和押金500元。保姆做到2008年1月份要回家過年,馬女士對該保姆非常滿意,想過完年繼續請她,與家政公司協商,家政公司和保姆都同意了,保姆請求馬女士幫忙要回其被扣押在家政公司的身份證,馬女士覺得很詫異,家政公司怎么能扣員工證件呢,就幫著向家政公司交涉拿到了保姆的身份證。保姆很感恩,過完年后又回到馬女士家繼

18、續服務。 霸王條款7、家政服務員偷盜,家政公司不擔責。 例如:“服務期間,服務人員如有違法盜竊行為,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家政公司協助調查,但家政公司不負責賠償。”“雇主家中貴重物品或現金應自行妥善保管,如發生服務工偷盜,雇主應第一時間報案并通知家政公司,家政公司有協助公安機關追查處理的義務,不承擔其他連帶責任。”點評: 服務人員如盜竊雇主財物涉及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罪責自負的原則,應由其獨自承擔。但在民事責任方面,家政服務公司是不是可以完全免責呢?那就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家政服務公司是家政服務市場中的經營者,雇主則是家政服務的消費者。服務人員是家政服務公司通過面試等方式挑選

19、聘用而來的,并且接受了統一的培訓,是家政服務公司的一名員工。服務人員一旦發生盜竊等違法行為,應當說家政服務公司作為經營者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此時,家政服務公司僅僅協助調查是遠遠不夠的,如何處理責任分擔才是問題的重點。如果家政服務公司在選派或介紹服務人員進入雇主家庭之前,沒有認真、嚴格審核服務人員的真實身份,或者向雇主提供了虛假的信息,那么由此導致服務人員盜竊后去向不明而無法追回財物,家政服務公司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家政公司的過錯(未盡審核義務)與雇主的損失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追究家政公司的民事責任,實際上有利于加強其職業責任,避免或減少雇主的風險。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經營

20、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家政公司所提供的上述條款顯然侵犯了作為消費者的雇主的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專家建議:雇主在與家政服務公司簽訂合同時,應仔細審閱合同條款,防止家政服務公司通過格式條款的形式把其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市場風險轉嫁到自己身上,由此承擔過重的責任。典型案例:周小姐于2007年10月20日與某家政公司簽定了雇傭保姆的合同,合同期限到08年4月19日,雇傭保姆一名,交納了介紹費、輸送費、合同服務費、管理費等2

21、660元。07年11月4日該保姆偷盜了兩萬元現金后去向不明,周小姐發現失竊后立即報警并與家政公司聯系,希望家政公司提供保姆的詳細信息,協助公安機關破案。仔細一查,保姆公司只有保姆的暫住證,且里面的信息還是假的。周小姐投訴要求家政公司退回所交費用并賠償被盜損失,退費爭議經協調已達成和解,對被盜損失數目及責任分擔由于雙方爭議過大,消委會建議周小姐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此部分爭議。 霸王條款8、非法檢查家政服務員行李。 例如:“雇主在更換或退回家庭服務工時,家政公司可要求家庭服務工打開其全部隨身行李,并協助雇主檢查確認,如有帶走雇主家中的物品,應立即還。”點評:這種檢查行李的做法嚴重侵

22、犯了服務人員的人格權。首先,檢查隨身行李的行為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對公民人格的一種侵害。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身自由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除了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對公民人身實施搜查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對公民的人身及隨身財物進行搜查。檢查行李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屬違法行為。人的尊嚴至高無上,理應受到尊重。家政公司制定這樣的條款,把所有的服務人員都當成小偷來懷疑,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這本身就是對服務人員人格的侮辱和踐踏;其次,這種行為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家政服務人員的隨身行李屬于公民的隱私空間,未經其本人同意,任何人都無權查看。實踐中,服務人員在強大的就業壓力下,為了獲得維持

23、生存必需的工作,迫不得已接受了這類屈辱的協議。但這種“查包”條款明顯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侵犯了家政服務人員的人身權,當屬無效條款。隨著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格權的保護越來越受重視。希望家政服務公司和雇主能充分尊重服務人員,使她們更自尊自信地投入工作,同時也希望服務人員能增強自己的權利保護意識,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拿起法律武器,對侵權行為勇敢地說“不”。典型案例:黃小姐于07年6月14日跟某家政服務公司簽定合同雇傭保姆,現場繳納現金5600元整.保姆于當日開始在雇主家工作.半個月后黃小姐發覺很多家庭用品不見了,保姆隨后提出辭工,與保姆一起回家政公司協商調換保姆時,黃小姐說了用品丟失的事,

24、家政公司稱可以打開該保姆的行旅箱檢查,如有黃小姐家中物品,可以立即取回。黃小姐問保姆是否自愿自行檢查,保姆拒絕。黃小姐也沒有再細究,但她覺得家政公司隨意檢查公司員工私人物品,實有不妥。 霸王條款9、規定不對等權利義務,損害雇主權益。 例如:“合同終止:雙方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下列約定單方終止合同,則無需理由:1.家政公司單方終止合同,將全額退還雇主所付的服務費;2.雇主單方終止合同,家政公司按以下公式計算退還服務費:應退還服務費 = 家政公司收取服務費 家政公司收取服務費(元)/約定合同期(月數)*合同實際執行月數 500元年攤費。(合同實際執行月數是自合同簽訂后,雇主家中有

25、服務員服務的實際月數,以每月30天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點評:該條款實質上是關于合同解除權的約定,依此約定,雙方都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家政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格式合同的訂立上,依合同法第39條,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根據家政公司單方面制定的這一條款,家政公司若行使解除權,僅退還雇主服務費即可;而雇主若要解除合同,家政公司則要從其交納的服務費中扣除500元(該500元未說明是何種費用)。此外,如果服務員實

26、際服務不滿一個月,也要以一個月來計算服務費,從雇主已交納的服務費中扣除。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損害了雇主的利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有此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專家建議:家政公司單方終止合同,將按比例向雇主退還未服務期間的服務費;雇主單方終止合同,也同。如一方終止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典型案例:程先生于2007年12月3日在某家政服務中心雇用了一名保姆負責照顧小孩和做家務,給家政公司1600元現金,包括介紹費400元,管理費每月100元,交了一年的共1200元,另外支付保姆首月工資1300元。1

27、2月19日因保姆照顧不當,導致小孩皮膚灼傷,程先生向家政服務中心反映,要求更換保姆,直至2008年1月3日保姆辭工回家過年,服務中心都以沒有服務人員為由無法更換新人,要雇主等,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家政公司只同意退回6個月的管理費600元,程先生不滿,投訴要求協助退回介紹費400元及11個月的管理費,共計1500元。經調解,家政服務中心最終退回程先生1500元。 霸王條款10、違法設定免責條款。例如:雇主不得讓家政服務員單獨帶孩子到有危險的場所去玩耍;如海邊、游泳池、登高、動物園、人群復雜處、未知場所等,否則家政公司及家政服務員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擔責任。點評:該條款也是關于免責條

28、款的規定。按照該條款,如果雇主讓服務員單獨帶小孩到有危險的場所玩耍,由此帶來的風險和后果,家政公司和服務員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免責條款顯然不合理,與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不符。如雇主委托服務員看護其未成年子女,服務員應該善盡看護義務,這也是服務人員應盡的合同義務。如果由于服務員的過錯給被看護人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服務員或家政公司就不能免責。對此,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與此同時,在被看護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的情況下,如果服務員有過錯,

29、也難咎其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因此,這一免責條款并不能成為家政公司和服務員推脫責任的依據。專家建議:合同法第53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合同免責條款無效。服務人員應盡可能避免主動帶孩子到危險場所去玩。但一旦接受了雇主的委托或要求,就應盡到認真看護的義務,不能因上述不合理的條款而免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典型案例:文小姐于2007年7月2日在某家政公司簽了服務協議,聘請保姆照看小孩,交了相關費用3360元。家政公司派了位剛畢業來深打工的保姆。7月9日該保姆獨自抱著小孩上樓頂收被子時,不慎失手將孩子跌落樓梯,小孩被摔致顱底骨折昏迷送院,文小姐先生到家政公司辭退保姆并交涉賠償事宜,家政公司指出格式合同“雇主不得讓家政服務員單獨帶孩子到有危險的場所去玩耍,如登高等,否則家政公司及服務員不承擔責任”的條款內容,推卸責任。文先生投訴到消委會,消委會召集雙方多次調解,最終因爭議過大,無法調解成功,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起訴,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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