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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北京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第一條為了促進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 付中小 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及應收賬款確權,明確職責分工,規范 投訴受理、處理程序,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 營商環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 企業款項支付條 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 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及應收賬款確權事 項,適 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對本市機關、事業單 位和 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 調、監 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2、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 款項以及拒絕對中小企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投訴,設立 中小 企業投訴受理渠道,并向社會發布。第五條投訴人應當按照受理投訴部門公布的投訴渠道進行 投訴,并按要求提交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規模類型、聯系人 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二)被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規模類型、住 所地址、聯系方式。(三)

3、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相關事實、證據。(四)投訴事項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 門 或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受理或處理的承諾。投訴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童。第六條受理投訴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直。 對于符合要求的投訴,應當做出受理的決走,并告知投訴人。對不符合 要求的投訴,應該按照下列規走予以辦理:(-)投訴人未提交投訴材料或投訴材料內容不符合規走的,告 知投訴人提交材料或修改投訴材料后再次提交投訴;(二)投訴不屬于受理投訴部門的職責范圍或者管轄范圍的, 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受理投訴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第七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4、受理:(-)非因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采購 貨物、工程或服務而發生欠款,或非因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 或大型企業拒絕對中小企業合同或應收賬款確權的事項。(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 會 等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三)處理投訴部門已經形成處理結果,且投訴人未提出新 的 事實和理由的。(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 八條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 內,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或各區政府處理。(-)被投訴人為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的,轉交市級財政部門處 理。(二

5、)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 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投訴,被投訴人為市級國有大型企業的” 轉交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對中小 企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投訴,被投訴人為市級國有大型企業的, 由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處理。(四)被投訴人為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區級國有大型企業,以 及我市非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所在區政府處理。被投訴人為區級機 關、事業單位的,各區政府轉交區級財政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區級國 有大型企業的,各區政府轉交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被投訴人 為我市非國有大型企業的,各區政府轉交其所在區行業主

6、管部門處理 或指走相關部門處理。第九條有關部門收到受理投訴部門或各區政府轉交的投訴 后” 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 訴人,并反饋受理投訴部門和各區政府,其中市級投訴處理部門直接 反饋受理投訴部門,區級投訴處理部門反饋各區政府,由各區政府反饋 受理投訴部門。案情復雜的,經處理投訴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并告知被 投訴人,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同級 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被投訴人,可以再延長30日, 并向受理投訴部門報備。對投訴處理進行延期的,受理投訴部門應當 告知投訴人。第十條受理投訴部門或各區政府督促處理投訴部門在規定的時 限

7、內反饋處理結果。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情況的定期 通報制度,對于處理投訴部門未按照規定反饋投訴事項處理結果的” 或在處理投訴事項時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情形的,進行 通報。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 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 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少企業 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市級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各區政府 和北京經濟技術開

8、發區管委會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 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上述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 通過企業信用信 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第十三條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拒絕對中小企 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機關、事業單位,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在 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對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第十四條市區審計部門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 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第十五條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建立督直制度,對 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或應收賬款確權工 作進行監督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議其上級 機關、主管部門

9、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月艮務款項。(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對中小企業合同或應收賬款確權。(三)拖延檢驗、驗收。(四)強制中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 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五)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走,要求以審計 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六)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 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七)以法走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約走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 拒絕或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A)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九)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第十七條大型企業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走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 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 虛作假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八條相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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