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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5 號)修訂的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 理辦法經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已由甘 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于 2004 年9 月24 日批準, 現予公布,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修訂的蘭州市城市房拆遷管理辦法 的決定(2004 年9月24 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修訂的 蘭州市城市 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決定予以批準。由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 行。第
2、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和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 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 保護文物古跡。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
3、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 人。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區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永登、榆中、皋蘭縣及紅古區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的指導。第六條規劃、建設、物價、城管、工商、公安、文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 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協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做好房屋拆 遷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房屋拆遷實行許可
4、證制度。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 方可 實施拆遷。房屋拆遷許可證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核發。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房屋基本情況和拆遷補償安 置方式、實施步驟、完成時間、資金預算等;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六)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合法手續。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申請事項 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 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
5、予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載明拆遷人、 拆遷實施單位、 拆遷范圍、 拆遷期限等主要事 項。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包括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房屋估價機構、拆遷范圍、拆遷 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內容。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 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 解釋工 作。第十一條房屋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根據拆遷規模確定。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 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屆 滿 15 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自收到 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給予
6、答復。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委托實施拆遷的,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受托單位。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 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 并訂立拆 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 15 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 遷管理機構備案。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 (以下簡稱估價機 構)。估價機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供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達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組織抽簽、投票確定。
7、評估有糾紛時,由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 第十五條自發布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 拆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進行 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和裝修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建設、工商等有 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 停期限最長不超過 1 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 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 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 1 年。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限內進行本條第一款所列各項 活動的,相關部門及拆遷人對其房屋和土地的改變狀況不予認可和
8、補償。 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之前,在拆遷現場公示下列內容:(一)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三)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四)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結果;(五)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六)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房屋平面圖;(七)其他應予公示的事項。拆遷人不公示前款所列事項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還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 遷期
9、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結算方式、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處理方式等主要事 項。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送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八條拆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 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第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未按拆遷范圍完成房屋拆遷任務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不得發放拆遷完畢通知書,規劃、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超過約定搬遷 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照約定申請
10、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訴訟期間, 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一條拆遷各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由 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機構進行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是被拆遷人的, 由同 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時,已搬遷戶數應達到拆遷總量的 70 ;未達到的,房屋 拆遷管理機構在受理裁決前,應當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在進行裁決時可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 由當事人簽訂調 解書,裁決終止; 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當事人拒不到裁決現場的,可缺席裁決; 因發現新情況需要
11、查證的,可暫緩裁決;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終止裁決。 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自 裁決書送達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已對被拆遷人 或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產權調換房屋、 周轉房屋的, 行政復議和訴訟 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 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 全。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強制拆遷前, 應當就行政強制拆遷
12、 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等內容進行聽證。第二十三條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 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同 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有關權利、 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 受讓人應當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予 以公告。有糾紛的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實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制度。 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包括貨幣補償資金、 購建房資金、 過渡補 助費和歇業補助費等,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 7 日內存入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指 定的金融機構專戶儲存, 在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監督下用于拆遷補償安置, 不
13、得挪 作他用。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安置資 金,并按前款規定接受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但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 償。拆遷經有關部門或單位同意修建的臨時占道經營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可由拆遷人 按不超過 12 個月的歇業補助費標準給予一次性
14、經營補助。第二十八條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市政公用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房 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結合房屋地段、 用途、建筑面積、 建筑結構、容積率、成新、環境、朝向、設施等因素評估。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規定的評估價給予補償。拆除住宅房屋,在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基礎上上浮 20 補償。一個 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載明的住宅建筑不足 30 平方米的,按 30 平 方米補償。第三十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 按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
15、換 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的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 按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建 筑面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的房屋和產權調換的現房、 期房的價格, 均以房屋拆遷公告發 布之日為估價時點,由同一家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第三十二條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 原則、程序、 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第三十三條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筑項目的性質,實行就地、 就近或易地返還。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拆遷人應當就
16、地、就近返還。 被拆遷房屋易地返還的, 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 住宅房屋在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 上增加 15 ,非住宅房屋在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 20 ,予以產權調換。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房屋, 用于產權 調換。第三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用途結合實際使用 情況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用途的, 以產權登記檔案記錄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住 宅房屋的, 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為非住宅房屋的, 按非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房屋 所有權證載明為住宅房屋, 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為非住宅房屋, 對有營業執照 及完稅憑證的,按住宅房屋補償,另按非住宅
17、歇業補助費標準給予 12 個月的經 營補助。第三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 或者被拆遷 人對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 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 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第三十七條拆遷租賃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一)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30 給被拆遷人, 70 給承租人;(二)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 拆遷人可按前項貨幣補償的比例對被拆遷人 給予貨幣補償, 并提
18、供與被拆遷房屋等價值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 安置的房 屋產權歸拆遷人,由拆遷人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原房屋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其他國有產權的住宅房屋,參照前款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拆遷租賃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 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 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 40 給被拆遷人, 60給承租人。租賃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 拆遷人可按前款貨幣補償的比例對被拆遷人給予貨 幣補償,并提供與被拆遷房屋等價值的房屋安置原承租人, 安置的房屋產權歸拆 遷人,由拆遷人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與原房屋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其他國有產權的非住宅房屋, 參
19、照本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進行補償安 置。第三十九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 報房屋 拆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一)產權、使用權有糾紛或暫時無法確定的;(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前款所列房屋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 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予以補償。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 議。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 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 規定實施拆遷。第四
20、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 由拆遷人發給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屋過渡的,過渡期內拆遷人不再支付過渡補助費。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過渡補助費發給被拆遷人;未解除租賃關系的,過渡補助費發給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的,對被拆遷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給予3 個月的過渡補助費。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 由拆遷人發 給歇業補助費。歇業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 歇業補助費發給被拆遷人; 未解除租賃 關系
21、的,歇業補助費由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協商分配。第四十三條用期房產權調換的,一般過渡期限不超過 24 個月。周轉房屋的使用 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屋。拆遷住宅房屋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 拆遷人應當增發過渡補助費。 逾 期過渡 12 個月以內,自逾期之月起,在規定過渡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50 ; 逾期過渡 12 個月以上的, 在上年基礎上每年遞增 50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屋 過渡的,自逾期過渡之月起,按規定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給予補助。第四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 費。因拆遷導致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訊、有線電視、燃氣設備等發生移機、 初裝費用的,由拆遷人按實際費用支付。拆遷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訊、 燃氣、動力設施、機器設備、 貨物、生產辦公用具等拆除、安裝、存放及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按實際 費用支付。第四十五條被拆遷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金額, 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 的,可以委托評估確定。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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