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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 一、總那么 1. 制定依據:為了加強土地復墾管理,促進土地整治與保護, 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依據?土地復墾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2.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建設破壞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和?水毀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3. 土地復墾技術質量控制原那么: 3.1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復墾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城市規劃。強調服從國家長遠利益,宏觀利益。 3. 2  依據技術經濟合理的原那么,兼顧自然條件與土地類型,選擇復墾土地的

2、用途,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宜農那么農,宜林那么林,宜牧那么牧,宜漁那么漁,宜建設那么建設。條件允許的地方,應優先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 3.3 復墾后地形地貌與當地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3. 4  保護土壤、水源和環境質量,保護文化古跡,保護生態,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堅持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那么。4. 名詞、術語: 4. 1 土地破壞z由于人類的生產建設活動導致土地的挖損、塌 陷、壓占等稱之為土地破壞。 4. 2 土地復墾:指對被破壞的土地,通過采取綜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4. 3 土地復墾率

3、:己復墾的土地面積與被破壞的土地面積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復墾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復墾土地面積(公頃)P被破壞土地面積(公頃)。 5. 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 5.1  檢驗的時機:復墾為農用地(含林、牧、漁等)的土地復墾,一般由復墾工程和初步生態恢復二局部構成。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分為二個階段進行。 5.1.1 實測樣方,計算法14郁閉度造林 實測樣方,計算法15魚塘池水質 16魚,養殖水產品其他測指

4、標       17單位產量公斤公頃        實測計算7.2          漁業測試指標的測試方法:參照?漁業水質標準?GB1107-89中所列的局部工程和相應得方法執行,見表2。         表2      測試工程和方法序號         項  目  

5、;       測定方法         標準編號 1        色、嗅、昧                 2         懸浮物質         濾紙法、石棉增桶法         3         pH值    

6、     玻璃電極法           GB6920一86 4         溶解氧         腆量法           GB7489一87 5         生化需氧量(5天,攝氏度)         稀釋與接種法         

7、 GB7488-87 6         總大腸菌群         多管發酵法、撞膜法           GB5750-85 7         隸         冷原子吸收法、雙硫臆法           GB7468-87 GB7469-87 8        

8、; 錮         原子吸收法、雙硫蹤法         GB7475-87 GB7471-87 9         鉛         原子吸收法、雙硫臆法         GB7475-87 GB7470-87 10         錨         二苯碳酷二腳光度法      

9、;   GB7467-87 11         銅         原子吸收法、DDTC光度法         GB7475-87GB7474-87 12         悻         原子吸收法、雙硫臆法         GB7475-87 GB7474-87 13         鐮  

10、       原子吸收法、丁二脂光度法         14         砰         DDTC-Ag光度法         GB7485-87 15         佩化物         異煙酸一破睫琳圈比色法         GB7486-87 16   

11、0;     硫化物         對二甲氨基苯膠光度法         17         氟化物         茜素磺酸錯比色法、選擇電極法         GB7482-87 GB7484-87 18         石油類         紫外光度法     

12、60;   7.3  用于建筑測試指標的測試方法z 地基承載力:參照?建筑地基根底設計標準» (GBJ7一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錄四(地基土載荷試驗要點)、附錄五土(巖) 承載力標準值、附錄六(標準貫人和輕便觸探試驗要點)中所列方法進行。 變形指標z參照?建筑地基根底設計標準» (GBJ7-89)中變形 計算和附錄一(沉降觀測要點中所列方法進行。 穩定性指標z參照?建筑地基根底設計標準» (GBJ7-89)中穩定性計算和附錄七(抗剪強度指標c標準值)及?土工試驗方法» (GBJ12

13、3一88)中三軸壓縮試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直接剪切試驗等中所列方法進行。 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指標 1. 選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采礦、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產建設活動 產生的廢棄土地。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砂礦等礦山的露天采礦場、最終采掘帶溝道、截水溝、采礦沉陷區、廢石場、尾礦庫、儲灰場、儲泥場、渣場,以及其他工業廢棄物堆場等各類礦山場地的復墾。 2.  復墾工藝構成:復墾土地用于農、林、牧業時復墾工藝一般為二局部構成。即復墾工程和恢復生態兩個階段。由于復墾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復墾工程一個階段。 6.2.1.4  一般景觀水域、娛樂用

14、水域及游泳區水域,其各自水質分別按照?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838-88)中III、IV、V 類功能水域水質標準執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應執行?建筑抗震設計標準» (GBJll-89)。6.2.2  沉陷區用于漁業: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6.2.2.2 水深、水面積適宜。 6.2.2.3 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 (GB11607-89)。 6.2.3  沉陷場地用于農、林、牧業: 同露天采場4.1中4.1.1-4.1.5條

15、款。7.  廢石(含砰石堆場復墾工程標準: 7.1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含自燃后研石堆場) : 7.1.1  依風化程度可分為不覆土和覆土復墾。 7.1.1.1  不覆土復墾z已有風化層,層厚在0.1米以上,顆粒細, PH值適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風化層薄,含鹽量高或具有酸性時,應經處置至PH值適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風化廢石(用于林、牧業) : 7.2.1 進行堆場整治,適當壓實。 7.2.2 緩坡至邊坡穩定,有控制水土流失

16、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復墾(用于林、牧業) : 7.3.1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擬坑栽時,應先期備好坑,暴露一段時間,坑內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風化碎巖。 7.3.2 不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坑內應放較多客土。 7.3.3 強酸性廢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棄廢石(含研石)應立即進行壓實整治,形成面積大、邊坡穩定的復墾場地。 8.  尾礦庫、貯灰場、貯泥場地復墾工程標準: 8.1 復墾工程 8.1.1  待復墾場地及其工程設施穩定性滿足要求。 8.1.2 有排水設施,防洪

17、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8.1.3 廢棄的尾礦、赤泥、塵泥等為酸性、堿性時,堆置場地須經處置,處置深度取決于場地利用方向。鹽分太大時,應進行去除鹽分處置,也可采取深度覆蓋。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時,應視其廢棄物中含量水平, 確定隔離層設置的必要性、層厚、材質等,盡可能深度覆蓋。 8.1.5 依據各類廢棄物性狀,確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層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米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覆土區有控制粉塵的工程措施。 8.2 復墾土地利用z 8.2.1 用于農、林、牧業場地z 同4. 1中4.1.1.4.1. 5各條款。 8.2.2 用于建筑場地z 同

18、5.3.4.1-5.3.4.3各條款。 8.2.3 用作其他場地:除執行8. 1中8. 1. 1- 8. 1. 7各條款外, 其他標準依據現場條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訂。 9. 生態恢復通那么: 9.1 用于農業種植:9.1.1 選擇適應性、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試種植記錄。 9.1.3 灌溉水源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5084-85)。 9.1.4 農作物無不良生長反響,有持續生產能力。 9.1.5 糧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糧食衛生標準? (GB2715-81)。 9.1.6 三年后復墾區單位經濟學產量,不低于當地中等產量水平。 9.

19、2  用于林業z 9.2.1 復墾區位于城鎮、風景區、居民區附近,宜種植欣賞林、經濟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應的功能林。 9.2.2 選擇適宜樹種,特別是鄉土樹種和抗逆性能好的樹種。 9.2.3  實行草、灌、喬套種混播。 9.2.4  三年后植樹成活率70%以上。9.2.5 三年后郁閉度30%以上。 9.3  用于牧業:9.3.1 選擇抗旱、抗鹽堿、抗貧癖優良草種。 9.3.2 多種草類混合種植。 9.3.3 有防治病、蟲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蓋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單位面積

20、產草量不低于當地水平。 9.3.6  具有生態穩定性和自我維持力。 9.4 用于漁業z 9.4.1 食用魚放養面積占總養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潔,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過20厘米;有防止含病原體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農藥、鹽漬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養魚單位面積產量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 9.4.4 魚質量滿足食品衛生要求。 9.5 其他用途z 依據利用方向確定生態恢復類型,具體標準另行制訂。 三、建設破壞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 適用范圍:適用于非農業建設廢棄地(含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以及工礦建設用地)和農業建設廢棄地(含農田

21、建設、水利疏潑和產業調整用地)。如:廢棄磚瓦窯址、廢棄工廠、礦山、廢棄水利設施、廢棄居住區等。 2. 復墾工程標準: 2.1 根據廢棄場地類型、特點、數量和破壞狀況,以及區域所 處位置和環境要求,選擇適宜的復墾利用類型及復墾方法。必要時,通過可行性研究確定。 2.2 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及復墾工程設計書。 2.3 各類型土地復墾z 2. 3. 1 非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2.3.1.1 城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工程施工前,應將所占耕地至少o. 2米的表土層取下收集和貯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米,并有防止貯存期間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應集中定點保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廢棄物作為充填物,以剩

22、余土方覆蓋后恢復為農田。 2.3.1.2 村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撤除舊宅基地上剩余房屋設施,并挖除地基局部設施。覆蓋土層0.5米以上。 平整土地,自然沉實后,復墾為農田。 廢磚瓦場地(坯廠和窯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補洼地,或利用邊角廢棄土坡回填。 取土過深的場地,在水源條件具備時,宜采取"挖深填淺"的措施,深部可用作養殖水面,淺部用作農田或水田。 2.3.1.3 工廠礦山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2.3.2 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標準:2.3.2.1 農田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平整土地,盡量利用周圍荒山荒坡作為土源,填平廢棄溝墊,也可改造旱田為水田

23、或良田。 平整土地時,保護表土,應將表土和生土分別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復為耕地、林地、牧業地時,表土覆蓋于地表。 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潑廢棄土地復墾z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廢棄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頂部覆以表土。 廢棄水利設施也可根據當地條件,用于公共文化、娛樂、體育等設施建筑。其地基設計、施工、按照?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建筑局部執行。 2.3.2.3 產業調整廢棄土地復墾z 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被占用農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 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蓋。 去除廢棄設施,填平補齊地面,依據當地條件,用于農、林、牧業。 開挖、加

24、深魚塘(池)的取土,用來覆蓋地表,具體標準見?采挖廢棄土地的復墾技術標準?。 2.3.3 各類用途土地的復墾工程標準:2.3.3.1 用于農、林、牧業:原土層結構未被破壞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層容重保持約1.3 克/立方厘米。 其他條款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2.3.3.2 用于建筑z 對原有建筑及配套設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參數(地基承載力、變形及穩定性指標)合理情況下盡量再利用。 其他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2.3.3.3 其他技術標準z 依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其他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四、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 適用

25、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排污過程中和結束后所造成的破壞土地的復墾技術質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金屬污染土地,有機物污染土地, 酸、堿污染土地和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輻射防護規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 復墾工程標準: 2. 1 依據工業排污破壞土地的類型、特點、程度、地形和環境要求,選擇適宜的復墾利用類型和方法。 2. 2 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并提出設計文件。 2. 3 工業排污造成破壞土地類型分類z分為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有機物污染土地、酸、堿污染土地和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幾類。 2.4 各類型破壞土地復墾用途及工程標準:2.4.1 有毒有

26、害重金屬污染土地z 2. 4. 1. 1 用于農業: 切斷污染源,以環境工程、工藝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人,必要時,挖出嚴重受污染的土層,實施去污染的處置。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時,依污染程度確定埋深。填筑場 地需采取防滲措施,防止對地下水、相鄰土層及其上部土層的二次污染。即,必須實行平安土地填筑處置或其他適宜方法處置。 經過上述工程措施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污染物濃度在當地土壤一般范圍內,方可用于農業。 覆土厚度0.5米以上,坡度不大于5度。有配套排灌設施, 滿足當地防洪標準。 2. 4. 1. 2  用于林業z 采取環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嚴重污染的土壤層,宜采取挖出處

27、置或其他適宜處置方法。 工程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污染物指標在當地林地范圍內,方可用于林、果種植。 巖土厚度1米以上。 坡度10-25度時,沿等高線修筑梯地、水平溝或魚鱗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有機械化作業通道。 .果樹種植區有排灌設施。 2.4. 1. 3  用于牧業: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嚴重污染地帶,不能用于牧草生產,只能用作一般生態種植。 工程后經測定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標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圍內,方可種草。 場地坡度不大于30度。 有布局合理的飲水點及適宜機械化的作業通道。 2. 4. 1. 4   用于漁業z 應有防

28、滲襯墊層或防滲工程結構設施。 有適宜的供、排水設施 其他同一般破壞場地復墾技術標準。 2.4.1.5  用于建設z 有良好防滲、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移走或處置復墾區內對人體有害的污染源。 場地、地基、配套設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復墾工程標準。 2.4.2  酸堿污染地z 2.4.2.1 用于農、林、牧業z 切斷污染源,采取環境工程措施處置受污染土壤。 處置過后,經測試確證土壤pH值在指定范圍(5. 5- 8. 5) 內。 處置霜的土層,可直接用于農業等種植,不需再覆土層。 場地坡度、排灌設備、防洪、道路等配套設施的指標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9、。 2.4.2.2 用于漁業z 有防污染隔離層或防漏工程設施; 塘面積、水深、水質、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場地條件間 ?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4.2.3 用于建設z 有適宜的防滲和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場地、地基和配套設施要求符合2.4.1中有關局部。 2.4.3 有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農、林、牧業: 有關技術標準同前述同類標準。 依據?輻射防護規定» (GB8703-88)對于放射性污染土地, 依據放射性強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 強度至衛生防護標準。并需實施平安土地填筑方法。 對于受有機物污染的土壤,根

30、據污染物種類性質,選擇適宜 的環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機物。 二工程設施后,污染物濃度低于有關標準,方可用于農、林、 牧業等種植。如濃度超高,那么宜種植經濟林、欣賞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2.4.3.2 用于漁業: 經土地平安填筑方法處置后,需有適宜防水滲漏工程設施, 方可用于漁業等水面養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運行工程措施。放射性工業廢棄物不宜用作養殖業的復墾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機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漁業等養殖。 其他標準同2.4.2中相應局部。 2.4.3.3 用于建設z 同2.4.1中相應局部。 2.4.4 鹽漬化污染土地z 2.4.4.1

31、已受鹽漬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鹽量。 2.4.4.2 其他標準z 同2.4.1中相應局部。 3.  生態恢復: 3.1 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復墾:3. 1. 1 用于農、林、牧業 3. 1. 1. 1 選擇抗逆性強,特別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屬)品質好的品種。 3. 1. 1. 2 通過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當地一般水平時,可改種其他非食用經濟作物、經濟林或欣賞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 1. 1. 3 可實行草、灌、喬混合播種。 3. 1. 1. 4 糧食、果品等可食局部,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

32、動物食用一般范圍。 3. 1. 1. 5 三年后作物產量,果品以及經濟林產品產量相當于當地中等生產水平。如用作牧草種植,三年后單位面積產草量相當于當地一般草場中等產量水平。 3.1.2 用于漁業z 3. 1. 2. 1 場地、水源、水質等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3. 1. 2. 2 魚塘水質如有污染物超標,需監測魚可食性局部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衛生標準?那么可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 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斷污染途徑,待水質符合后,方可繼續養殖。 3.2  酸、堿、鹽、有機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復墾z3.2.1 用于農、林、牧業:3. 2. 1. 1 依據污

33、染物去除程度,確定種植種類。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圍時,適宜種植抗(耐)酸、堿、鹽的經濟植物和 一般用途植物,例如,欣賞植物等。 3. 2. 1. 2 其他技術標準同2.4.1中相應局部。 3. 2. 1. 3  放射性廢物填埋場地需定期檢查種植植物可食和可用局部的放射性強度,如有超標,需采取措施去除污染。 3.2.2  用于漁業: 3.2.2.1  一般技術標準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漁業局部。 3.2.2.2  有防治污染的運行措施。 五、水毀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遭受各種

34、洪澇及工程事故過水沖毀、淹漫及漬害 過后的土地復墾質量控制。 2. 原那么: 2.1 調查造成水毀地的類型,水的來源、水質及水毀程度。2.2 依據過水類型、水毀程度,選擇相應的復墾技術和利用類型。 2.3 其他原那么同?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總那么中相應局部。3. 水段地復墾技術標準: 3.1 去除水毀地場地雜物及淤積泥沙等。 3.2 清理場地時,地面能夠承載機械作業。3.3 場地平整至無大塊石、礫石、適合于利用類型要求。 3.4 位于糧棉基地的水毀地,排水防洪執行?防洪工程設計標準?中"鄉村防洪標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防洪標準。 3.5 水毀地恢復為各種用地的復墾

35、技術標準z 3.5.1 復墾為農用地z 3. 5. 1. 1 復墾為旱地標準:.土壤pH值為5.5-8.5。 土層厚度0.5米以上。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蒙古土、砂土。 表層容重不大于1.3克/立方厘米。 .坡度不大于5度。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 5. 1. 2  復墾為水田標準z 土地pH值5.0-8.0,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5.1.3 復墾為菜地標準: 土壤pH值為6.0-8.5,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土壤容重不大1.3克/立方厘米。有排灌設施,

36、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灌溉水質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代換量為10毫克當量/100克。 3. 5. 1. 4  復墾為林地標準:土壤pH值5.5-8.5。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硬盤層深度大于0. 3米。 坡度不大于35度,裸巖面積在30%以下。 3. 5. 1. 5 復墾為草地標準z 土壤pH值5.0-9.0。土壤厚度不小于o. 3米。 坡度不大于25度,以0-15度為宜。 4.  低洼地水毀復墾標準: 4.1   實行小區綜合治理,因地制宜選擇利用方向。 4.2  立體利用小區水、土、光等自然條件,建

37、立多層次種植體系。 4.3 防洪排澇設施滿足要求。 5. 其他廢棄地復墾標準: 依據當地條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參照上述有關標準執行。 6. 生態恢復:參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條款。6.2.1.4  一般景觀水域、娛樂用水域及游泳區水域,其各自水質分別按照?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838-88)中III、IV、V 類功能水域水質標準執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應執行?建筑抗震設計標準» (GBJll-89)。6.2.2  沉陷區用于漁業: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

38、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6.2.2.2 水深、水面積適宜。 6.2.2.3 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 (GB11607-89)。 6.2.3  沉陷場地用于農、林、牧業: 同露天采場4.1中4.1.1-4.1.5條款。7.  廢石(含砰石堆場復墾工程標準: 7.1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含自燃后研石堆場) : 7.1.1  依風化程度可分為不覆土和覆土復墾。 7.1.1.1  不覆土復墾z已有風化層,層厚在0.1米以上,顆粒細, PH值適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

39、.1.1.2  風化層薄,含鹽量高或具有酸性時,應經處置至PH值適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風化廢石(用于林、牧業) : 7.2.1 進行堆場整治,適當壓實。 7.2.2 緩坡至邊坡穩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復墾(用于林、牧業) : 7.3.1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擬坑栽時,應先期備好坑,暴露一段時間,坑內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風化碎巖。 7.3.2 不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坑內應放較多客土。 7.3.3 強酸性廢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

40、棄廢石(含研石)應立即進行壓實整治,形成面積大、邊坡穩定的復墾場地。 8.  尾礦庫、貯灰場、貯泥場地復墾工程標準: 8.1 復墾工程 8.1.1  待復墾場地及其工程設施穩定性滿足要求。 8.1.2 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8.1.3 廢棄的尾礦、赤泥、塵泥等為酸性、堿性時,堆置場地須經處置,處置深度取決于場地利用方向。鹽分太大時,應進行去除鹽分處置,也可采取深度覆蓋。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時,應視其廢棄物中含量水平, 確定隔離層設置的必要性、層厚、材質等,盡可能深度覆蓋。 8.1.5 依據各類廢棄物性狀,確定覆土的必要性、覆

41、土層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米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覆土區有控制粉塵的工程措施。 8.2 復墾土地利用z 8.2.1 用于農、林、牧業場地z 同4. 1中4.1.1.4.1. 5各條款。 8.2.2 用于建筑場地z 同5.3.4.1-5.3.4.3各條款。 8.2.3 用作其他場地:除執行8. 1中8. 1. 1- 8. 1. 7各條款外, 其他標準依據現場條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訂。 9. 生態恢復通那么: 9.1 用于農業種植:9.1.1 選擇適應性、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試種植記錄。 9.1.3 灌溉水源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

42、標準» (GB5084-85)。 9.1.4 農作物無不良生長反響,有持續生產能力。 9.1.5 糧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糧食衛生標準? (GB2715-81)。 9.1.6 三年后復墾區單位經濟學產量,不低于當地中等產量水平。 9.2  用于林業z 9.2.1 復墾區位于城鎮、風景區、居民區附近,宜種植欣賞林、經濟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應的功能林。 9.2.2 選擇適宜樹種,特別是鄉土樹種和抗逆性能好的樹種。 9.2.3  實行草、灌、喬套種混播。 9.2.4  三年后植樹成活率70%以上。9.2.5 三年后

43、郁閉度30%以上。 9.3  用于牧業:9.3.1 選擇抗旱、抗鹽堿、抗貧癖優良草種。 9.3.2 多種草類混合種植。 9.3.3 有防治病、蟲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蓋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單位面積產草量不低于當地水平。 9.3.6  具有生態穩定性和自我維持力。 9.4 用于漁業z 9.4.1 食用魚放養面積占總養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潔,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過20厘米;有防止含病原體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農藥、鹽漬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養魚單位面積產量不低于當

44、地平均水平。 9.4.4 魚質量滿足食品衛生要求。 9.5 其他用途z 依據利用方向確定生態恢復類型,具體標準另行制訂。 三、建設破壞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 適用范圍:適用于非農業建設廢棄地(含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以及工礦建設用地)和農業建設廢棄地(含農田建設、水利疏潑和產業調整用地)。如:廢棄磚瓦窯址、廢棄工廠、礦山、廢棄水利設施、廢棄居住區等。 2. 復墾工程標準: 2.1 根據廢棄場地類型、特點、數量和破壞狀況,以及區域所 處位置和環境要求,選擇適宜的復墾利用類型及復墾方法。必要時,通過可行性研究確定。 2.2 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及復墾工程設計書。 2.3 各類型土地復墾z 2. 3.

45、1 非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2.3.1.1 城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工程施工前,應將所占耕地至少o. 2米的表土層取下收集和貯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米,并有防止貯存期間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應集中定點保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廢棄物作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蓋后恢復為農田。 2.3.1.2 村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撤除舊宅基地上剩余房屋設施,并挖除地基局部設施。覆蓋土層0.5米以上。 平整土地,自然沉實后,復墾為農田。 廢磚瓦場地(坯廠和窯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補洼地,或利用邊角廢棄土坡回填。 取土過深的場地,在水源條件具備時,宜采取"挖深填淺"的措施,深部可用作養

46、殖水面,淺部用作農田或水田。 2.3.1.3 工廠礦山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2.3.2 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標準:2.3.2.1 農田建設廢棄土地復墾z 平整土地,盡量利用周圍荒山荒坡作為土源,填平廢棄溝墊,也可改造旱田為水田或良田。 平整土地時,保護表土,應將表土和生土分別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復為耕地、林地、牧業地時,表土覆蓋于地表。 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潑廢棄土地復墾z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廢棄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頂部覆以表土。 廢棄水利設施也可根據當地條件,用于公共文化、娛樂、體育等設施建筑。其地

47、基設計、施工、按照?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建筑局部執行。 2.3.2.3 產業調整廢棄土地復墾z 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被占用農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 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蓋。 去除廢棄設施,填平補齊地面,依據當地條件,用于農、林、牧業。 開挖、加深魚塘(池)的取土,用來覆蓋地表,具體標準見?采挖廢棄土地的復墾技術標準?。 2.3.3 各類用途土地的復墾工程標準:2.3.3.1 用于農、林、牧業:原土層結構未被破壞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層容重保持約1.3 克/立方厘米。 其他條款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2.3.3.2 用于建筑z 對原有建筑及配套設施,在布局合理,地

48、基參數(地基承載力、變形及穩定性指標)合理情況下盡量再利用。 其他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2.3.3.3 其他技術標準z 依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其他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四、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排污過程中和結束后所造成的破壞土地的復墾技術質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金屬污染土地,有機物污染土地, 酸、堿污染土地和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輻射防護規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 復墾工程標準: 2. 1 依據工業排污破壞土地的類型、特點、程度、地形和環境要求,選擇適宜的復墾利

49、用類型和方法。 2. 2 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并提出設計文件。 2. 3 工業排污造成破壞土地類型分類z分為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有機物污染土地、酸、堿污染土地和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幾類。 2.4 各類型破壞土地復墾用途及工程標準:2.4.1 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z 2. 4. 1. 1 用于農業: 切斷污染源,以環境工程、工藝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人,必要時,挖出嚴重受污染的土層,實施去污染的處置。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時,依污染程度確定埋深。填筑場 地需采取防滲措施,防止對地下水、相鄰土層及其上部土層的二次污染。即,必須實行平安土地填筑處置或其他適宜方法處置。 經過上述工程措施

50、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污染物濃度在當地土壤一般范圍內,方可用于農業。 覆土厚度0.5米以上,坡度不大于5度。有配套排灌設施, 滿足當地防洪標準。 2. 4. 1. 2  用于林業z 采取環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嚴重污染的土壤層,宜采取挖出處置或其他適宜處置方法。 工程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污染物指標在當地林地范圍內,方可用于林、果種植。 巖土厚度1米以上。 坡度10-25度時,沿等高線修筑梯地、水平溝或魚鱗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有機械化作業通道。 .果樹種植區有排灌設施。 2.4. 1. 3  用于牧業: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去除污

51、染物。嚴重污染地帶,不能用于牧草生產,只能用作一般生態種植。 工程后經測定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標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圍內,方可種草。 場地坡度不大于30度。 有布局合理的飲水點及適宜機械化的作業通道。 2. 4. 1. 4   用于漁業z 應有防滲襯墊層或防滲工程結構設施。 有適宜的供、排水設施 其他同一般破壞場地復墾技術標準。 2.4.1.5  用于建設z 有良好防滲、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移走或處置復墾區內對人體有害的污染源。 場地、地基、配套設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復墾工程標準。 2.4.2  酸堿污染地z 2.4.2.1 用于農、林、牧業z

52、 切斷污染源,采取環境工程措施處置受污染土壤。 處置過后,經測試確證土壤pH值在指定范圍(5. 5- 8. 5) 內。 處置霜的土層,可直接用于農業等種植,不需再覆土層。 場地坡度、排灌設備、防洪、道路等配套設施的指標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4.2.2 用于漁業z 有防污染隔離層或防漏工程設施; 塘面積、水深、水質、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場地條件間 ?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4.2.3 用于建設z 有適宜的防滲和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場地、地基和配套設施要求符合2.4.1中有關局部。 2.4.3 有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農、林、

53、牧業: 有關技術標準同前述同類標準。 依據?輻射防護規定» (GB8703-88)對于放射性污染土地, 依據放射性強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 強度至衛生防護標準。并需實施平安土地填筑方法。 對于受有機物污染的土壤,根據污染物種類性質,選擇適宜 的環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機物。 二工程設施后,污染物濃度低于有關標準,方可用于農、林、 牧業等種植。如濃度超高,那么宜種植經濟林、欣賞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2.4.3.2 用于漁業: 經土地平安填筑方法處置后,需有適宜防水滲漏工程設施, 方可用于漁業等水面養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運行工

54、程措施。放射性工業廢棄物不宜用作養殖業的復墾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機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漁業等養殖。 其他標準同2.4.2中相應局部。 2.4.3.3 用于建設z 同2.4.1中相應局部。 2.4.4 鹽漬化污染土地z 2.4.4.1 已受鹽漬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鹽量。 2.4.4.2 其他標準z 同2.4.1中相應局部。 3.  生態恢復: 3.1 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復墾:3. 1. 1 用于農、林、牧業 3. 1. 1. 1 選擇抗逆性強,特別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屬)品質好的品種。 3. 1. 1. 2 通過生物措

55、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當地一般水平時,可改種其他非食用經濟作物、經濟林或欣賞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 1. 1. 3 可實行草、灌、喬混合播種。 3. 1. 1. 4 糧食、果品等可食局部,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動物食用一般范圍。 3. 1. 1. 5 三年后作物產量,果品以及經濟林產品產量相當于當地中等生產水平。如用作牧草種植,三年后單位面積產草量相當于當地一般草場中等產量水平。 3.1.2 用于漁業z 3. 1. 2. 1 場地、水源、水質等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局部。 3. 1. 2. 2 魚塘水質如有污染物超標,需監測魚可食性

56、局部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衛生標準?那么可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 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斷污染途徑,待水質符合后,方可繼續養殖。 3.2  酸、堿、鹽、有機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復墾z3.2.1 用于農、林、牧業:3. 2. 1. 1 依據污染物去除程度,確定種植種類。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圍時,適宜種植抗(耐)酸、堿、鹽的經濟植物和 一般用途植物,例如,欣賞植物等。 3. 2. 1. 2 其他技術標準同2.4.1中相應局部。 3. 2. 1. 3  放射性廢物填埋場地需定期檢查種植植物可食和可用局部的放射性強度,如有超標,需采取措施去除污染。 3.2.

57、2  用于漁業: 3.2.2.1  一般技術標準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漁業局部。 3.2.2.2  有防治污染的運行措施。 五、水毀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遭受各種洪澇及工程事故過水沖毀、淹漫及漬害 過后的土地復墾質量控制。 2. 原那么: 2.1 調查造成水毀地的類型,水的來源、水質及水毀程度。2.2 依據過水類型、水毀程度,選擇相應的復墾技術和利用類型。 2.3 其他原那么同?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總那么中相應局部。3. 水段地復墾技術標準: 3.1 去除水毀地場地雜物及淤積泥沙等。 3.2 清

58、理場地時,地面能夠承載機械作業。3.3 場地平整至無大塊石、礫石、適合于利用類型要求。 3.4 位于糧棉基地的水毀地,排水防洪執行?防洪工程設計標準?中"鄉村防洪標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防洪標準。 3.5 水毀地恢復為各種用地的復墾技術標準z 3.5.1 復墾為農用地z 3. 5. 1. 1 復墾為旱地標準:.土壤pH值為5.5-8.5。 土層厚度0.5米以上。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蒙古土、砂土。 表層容重不大于1.3克/立方厘米。 .坡度不大于5度。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 5. 1. 2  復墾為水田標準z 土地pH值5.0-8

59、.0,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5.1.3 復墾為菜地標準: 土壤pH值為6.0-8.5,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土壤容重不大1.3克/立方厘米。有排灌設施,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灌溉水質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代換量為10毫克當量/100克。 3. 5. 1. 4  復墾為林地標準:土壤pH值5.5-8.5。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硬盤層深度大于0. 3米。 坡度不大于35度,裸巖面積在30%以下。 3. 5. 1. 5 復墾為草地標準z 土壤pH值5.0-9.0

60、。土壤厚度不小于o. 3米。 坡度不大于25度,以0-15度為宜。 4.  低洼地水毀復墾標準: 4.1   實行小區綜合治理,因地制宜選擇利用方向。 4.2  立體利用小區水、土、光等自然條件,建立多層次種植體系。 4.3 防洪排澇設施滿足要求。 5. 其他廢棄地復墾標準: 依據當地條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參照上述有關標準執行。 6. 生態恢復:參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條款。續6.2.1.4  一般景觀水域、娛樂用水域及游泳區水域,其各自水質分別按照?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

61、GB3838-88)中III、IV、V 類功能水域水質標準執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應執行?建筑抗震設計標準» (GBJll-89)。6.2.2  沉陷區用于漁業: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6.2.2.2 水深、水面積適宜。 6.2.2.3 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 (GB11607-89)。 6.2.3  沉陷場地用于農、林、牧業: 同露天采場4.1中4.1.1-4.1.5條款。7.  廢石(含砰石堆場復墾工程標準: 7.1 

62、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含自燃后研石堆場) : 7.1.1  依風化程度可分為不覆土和覆土復墾。 7.1.1.1  不覆土復墾z已有風化層,層厚在0.1米以上,顆粒細, PH值適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風化層薄,含鹽量高或具有酸性時,應經處置至PH值適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風化廢石(用于林、牧業) : 7.2.1 進行堆場整治,適當壓實。 7.2.2 緩坡至邊坡穩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復墾(用于林、牧業) : 7.3.1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擬坑栽時,應先期備好坑,暴露一段時間,坑內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風化碎巖。 7.3.2 不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坑內應放較多客土。 7.3.3 強酸性廢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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