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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 4.1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 股東的合法權益, 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或: 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獨立的法人財產, 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2、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范圍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由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股東姓名 或名稱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為出資時間(注:由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由資)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生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 并由具證明。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 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 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資證明書
3、第四章股東第十五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生資額;(三)由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按照其實繳的由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生資比例認繳由資;(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生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由建議或者質詢;(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七)公司終止后,按其
4、實繳的生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由資;(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由資;(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第五章股權轉讓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
5、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 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協商確定各自 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生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二條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由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由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生資額的記 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第六章股東會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是
6、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 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 長”)(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由決議;(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由 決議;(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
7、行由席股東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由席 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由席會議的, 代理人應由示股 東的書面委托書。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由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 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8、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 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 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生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由決議, 須經代表過半數以 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由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
9、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由任的,由 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 (或職 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 任。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
10、方案;(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由
11、生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由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由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經理, 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 由 人組成。 股東代表出任的 ,
1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出任的, 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 (或職工代表大會) 民主選舉產生。 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四十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 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
13、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 當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六) 法律、 行政法規、 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第四十四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
14、議記錄上簽名。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 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第四十七條不向股東發放貸款。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 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
15、率的 0.9 倍。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 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 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 會計制度, 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 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 在依照
16、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 經股東會決議, 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 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結束后, 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 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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