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暫行規定_第1頁
上海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暫行規定_第2頁
上海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暫行規定_第3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發布單位】80902【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日期】1992-05-18【生效日期】1992-05-1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暫行規定(19921992 年 5 5 月 18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616 號發布)第一條第一條為預防和消滅家畜家禽傳染病, 發展畜禽生產, 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根據 和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家畜,是指豬、牛、羊、兔、犬等;所稱的家禽,是指雞、 鴨、鵝、鴿、鶴鶉等;所稱的畜禽產品,是指未經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臟器、皮張、 血液、毛、骨、蹄等。第三條第三條畜禽屠

2、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原則。第四條第四條 上海市畜牧局是本市畜禽屠宰檢疫、檢驗工作的主管機關。本市衛生、工商、公安、稅務、環保、物價、商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權范圍分 工負責,互相配合,對畜禽屠宰檢疫、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第五條本市實行畜禽屠宰許可制度。凡需設立畜禽屠宰場、點的,必須按照本規 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禁止無證設立畜禽屠宰場、點及從事屠宰加工業務。第六條第六條凡需在本市設立畜禽屠宰場、點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一)分別向所在縣(含寶山區,下同)的獸醫衛生監督機構、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出 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后,領取和衛生許可證。(二)持上述證件,向所在縣

3、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頒發營業執照后, 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設立大型屠宰場,在申領和衛生許可證前,應征得環保部門的同意。畜牧、衛生部門對已領取、衛生許可證的屠宰場、點每年應分別進行核檢。第七條第七條設立畜禽屠宰場、點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距離醫院、學校、幼兒園(含托兒所)、食品生產或銷售網點、牧場、居民點等 場所一百米以上,同時應遠離水源保護區和城鎮飲水取水口。(二)有與屠宰量相適應的畜禽留養間、屠宰間、急宰間和肉品冷卻間等基本設施,并 便于清掃、沖洗和消毒;有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足夠水源和充足的光照及通風條件。(三)有畜禽毛、糞、墊草等污物的收集處理設施及污水三格沉淀消毒池;日宰量

4、在三 百頭以上家畜或五千羽以上家禽的中型屠宰場應配有污水無害處理設施。(四)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盛器、用具、消毒藥品及器械,并建立必要的衛生消毒制度。 在市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屠宰場、點。第八條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已死亡的畜禽,不得收購、銷售非經屠宰而死亡 的畜禽。第九條第九條畜禽屠宰場、點從事畜禽屠宰、加工,必須符合下列獸醫衛生檢疫要求:(一)收購用于屠宰的畜禽,必須附有產地鄉以上畜牧獸醫站的檢疫證明。(二)屠宰和加工畜禽必須按照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對經檢疫、檢驗合格的屠宰后的家畜,胴體兩側應各加蓋“驗訖”印章。(三)未經獸醫衛生檢驗合格和未開具屠宰檢驗合格證明的畜禽產品不得出場和銷

5、售。第十條第十條 凡經檢疫或檢驗發現畜禽患有實施細則第條第一款所稱的一類傳染病 時,應在發現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縣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報告,并在獸醫衛生監督員的 監督指導下進行處理;發現烈性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同時報告衛生防疫部門。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患病畜禽應在指定地點屠宰。但是,患傳染病畜禽及與患一類傳染病 畜禽同群的畜禽應在急宰間屠宰。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需作高溫處理的肉品,應加蓋“高溫”印章,并在本場或指定的單位 加工處理;需作斥品處理的肉品,應加蓋“斥品”印章,一律銷毀。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畜禽產品須符合下列衛生條件:(一)畜禽胴體及內臟不得帶有血、毛、糞、污、傷斑、病灶及有害腺體。(二)屠宰后

6、的畜禽胴體應懸掛于通風、陰涼、清潔的場所,不得靠墻、著地或被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污染;胃腸及其它內臟、肉品應分別盛放。(三)食用血限于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的期間內生產,并應采自健康畜禽。(四)運載、裝卸肉品時,必須上蓋下墊。運載畜禽及其產品的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 前后必須清洗消毒。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畜禽屠宰加工人員應加強個人衛生和勞動保護,每年須進行一次健康 檢查。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市屬肉聯廠、禽類加工廠的檢疫、檢驗工作由廠方負責,按國家有關 規定辦理,并接受畜牧、衛生部門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下(含縣)的屠宰場、禽類加工廠的檢疫、檢驗工作,由經縣以上畜牧部門考核、

7、發證的獸醫衛生檢疫員或肉品檢驗員負責。屠宰供應少數民族的畜禽,應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從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所在地的獸醫衛生 監督機構根據情節予以處罰:(一)未取得,隨處屠宰加工的,應予取締,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收購、屠宰的畜禽無產地檢疫證明的,處以每頭家畜一百元、每羽家禽一元的罰 款,并責令補檢,補檢費按檢疫、檢驗費加一倍收取。(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條十一條、第十五條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改進;限期改進時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逾期仍未改進者,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直

8、至吊銷。(四)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處以每頭家畜五百元、每羽家禽五十元的罰款,并沒收死 亡的畜禽。(五)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或獸醫衛生監督機構按其出場 或銷售的畜禽產品價值或價格的百分之一百處以罰款。第十七條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根據上海 市食品衛生監督處罰辦法予以處罰。第十八條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 員的刑事責任。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 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訴。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因當事人申請復議或提出起訴而停 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 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檢疫、檢驗證明,是指上海市家畜產地檢疫證、上 海市家禽產地檢疫證、上海市牲畜屠宰檢驗合格證明、畜禽及其產品運輸檢疫 證明(動檢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