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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六章 公共航空運輸第一節第一節 航空運輸概論航空運輸概論第二節第二節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第三節第三節 國際航空運輸管理體制國際航空運輸管理體制第四節第四節 雙邊航空運輸協定雙邊航空運輸協定第一節第一節 航空運輸概述航空運輸概述一、概念 1、民用航空運輸是指承運人使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貨物、郵件實現位移的全部活動。 2、公共航空運輸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取酬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 二、國內航空運輸與國際航空運輸二、國內航空運輸與國際航空運輸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國

2、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運轉,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第二節第二節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概念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概念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條件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條件 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程序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程序 四、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四、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概念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概念1、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定義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貨物、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法人。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一般都是企業法人,是絕大多數民

3、用航空活動承擔者。2、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法律特征 向公眾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按既定航線飛行) 依法設立的企業(許可設立制) 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條件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條件1、有符合國家適航要求的一定數量的飛機 不少于架購買或租賃并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2、有取得相關證照的航空人員3、有符合法規規定的注冊資本4、有符合安全保障所需的機場5、有符合保障適航要求的設備6、符合其他規定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程序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程序1、設立人申請 申請書;資產證明;企業名稱、代號、標識;經營航線;項目和范圍;經濟效益分析。2、民航管理部門審批3、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籌辦四、公共航空運輸企

4、業經營四、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1、航線及航班管理 航線是航空運輸企業安全、經濟營運的重要條件 航線必須經民航管理部門批準方可開通、暫?;蛘呓K止,違反者處5-10萬元罰款并暫停經營1-6個月; 航班營運應服從民航部門的管理 2、航空運輸企業運費確定 航空企業必須按國家的規定收取運費3、其他國家民航管理態勢 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第三節第三節 國際航空運輸管理體制國際航空運輸管理體制 國際航空運輸管理體制主要由芝加哥公約體制、華沙公約體制以及關于承運人運輸責任的幾個國際協議構成。 一、芝加哥公約一、芝加哥公約1、國際民航組織(ICAO)2、芝加哥公約 主權原則 航空器的國籍 標準及建

5、議措施(SARPs) 搜救與事故調查 十八個附件3、國際航空運輸協定(五種自由協定)和國際航班過境協定(兩種自由協定) 我國均未加入這兩個協議,中國給予外國國際航班的飛行權利是通過中國與這些國家政府簽訂的雙邊航空協定來具體規定的。航權:航權: 第一航權:飛經授權國領空而不降停的“自由”或權利領空飛越權 第二航權:飛入授權國做技術性降停的權利,技術性降停是指加油、維修等不裝卸旅客、貨物或郵件的活動技術性降停權 第三航權:在授權國領土上卸下來自飛機國籍國的客、貨、郵的權利目的地下客、貨權 第四航權:在授權國領土上裝載前往航空國籍國的客、貨、郵的權利目的地上客、貨權 第五種是在第三種和第四種權利的基

6、礎上,航空器進一步飛入或飛自第三國作商業運輸的權利經停第三國境內某點上下旅、貨權 因第三國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而分為以遠權、中停點權和前站權。2.1華沙體制二、華沙體制二、華沙體制1、華沙體制定義華沙體制是國際航空運輸法中調整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內的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所涉及的人身與財產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民商事法律體系,其核心內容是規范運輸憑證的要求和承運人責任。華沙體制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以及其后的修訂和補充7個文件組成。公約具有較強國際性。約有144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我國于1958年7月20日參加了該

7、公約。 2、華沙公約主要內容、華沙公約主要內容(1)確立了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和旅客及其他人的權利義務的統一規則,并定義了國際航空運輸;(2)建立了統一的票證制度,詳細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客票、行李票和貨運單,指出客票、行李票和貨運單是運輸合同簽訂和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3)確立并具體地規定航空運輸承運人對造成旅客、行李和貨物損害和延誤應當承擔的責任制度;(4)引進了過失責任制,采取過錯推定原則:發生損害,就假定承運人是有過失的,除非承運人證明自己已經采取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否則就應當對運輸事故承擔責任;(5)規定了責任限額:旅客傷亡限額為12.5萬金法郎;行李及貨物的賠償限額為

8、每公斤250金法郎。2.1華沙體制3 3、華沙體制的嬗變、華沙體制的嬗變求同存異求同存異1955年海牙議定書會商實際承運人責任會商實際承運人責任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生效我未加入)城下之盟城下之盟1966年蒙特利爾協議 (政府與公司政府與公司間協議,非華沙體制間協議,非華沙體制) 妥協未遂妥協未遂1971年危地馬拉公約(10萬美元無救,未生效)放棄金本位放棄金本位1975年蒙特利爾第一附加議定書(未生效)提高攜帶行李限額提高攜帶行李限額1975年蒙特利爾第二附加議定書 (未生效)修改危地馬拉公約修改危地馬拉公約1975年蒙特利爾三號附加議定書(未生效)修訂貨運規則修訂貨運規則1975年蒙特

9、利爾第四號議定書 (未生效)提高旅客責任限額提高旅客責任限額1995吉隆坡協議(公司間公司間協議,非華沙體制協議,非華沙體制)2.1華沙體制4 4、華沙體制的缺陷、華沙體制的缺陷華沙體制本身復雜,沖突難免(公約有6個修訂本,2個與其關系密切的修訂本。)貨幣單位不統一:金法郎與特別提款權責任限額不統一:從8300美元到10萬特別提款權協議主體不統一:政府協議被私人(非國際法主體)或個別被國家修改.1華沙體制華沙體制的缺陷表現: 以1974年巴黎空難為例,乘坐該航班從伊斯坦布爾-巴黎-倫敦的旅客主要有四種賠償標準(時土耳其未加入華沙公約): 伊斯坦布爾倫敦旅客,適用國內法,非限額賠付; 巴黎倫敦旅客,適用華沙公約,限額賠付; 巴黎美國旅客,適用1966蒙特利爾協議; 東京伊斯坦布爾倫敦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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