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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信用社(銀行)綜合業務網絡系統安全運行管理處罰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貫徹執行計算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綜 合業務網絡系統的安全運行與管理, 切實落實各級責任, 防止不安全 事故的發生,確保 XX 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以下簡稱 XX 縣聯社 )綜 合業務網絡系統安全、平穩運行,依據農村信用社綜合業務網絡系 統安全運行管理辦法 、農村信用社綜合業務網絡系統安全運行管理 處罰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對違反 XX 縣聯社綜合業務網絡系統 各項規章制度的單位及管理、操作人員的處罰。第三條 具體的處罰工作由 XX 縣聯社稽核部門和信息科技部門 (

2、以下統稱管理部門 )依據各項規章制度及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第二章 違反網絡系統運行管理規定的處罰第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調整系統參數、配置信息的,處 責任人 1000 元罰款。第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向他人泄露網絡系統配置信息和綜合業 務系統數據信息資料的,視情節輕重,處相關責任人 1000-2000 元罰 款。第六條 在綜合業務網絡系統中私自使用和安裝未經省聯社批準 的軟件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七條 未按上級管理部門要求配置前臺服務器終端連接數量和 私自變更終端綁定, 造成系統運行速度下降或癱瘓的, 處責任人 1000 元罰款。第八條 綜合業務網絡系統的用戶口令未進行分類管理、專

3、人專 用,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九條 綜合業務網絡系統管理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未能及時 注銷該柜員號的, 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由此造成系統被破壞或經濟 損失的,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十條 一人單獨對綜合業務網絡進行系統維護操作的,處責任 人 500 元罰款。第十一條 盜用他人柜員號和密碼,進入系統進行操作的或私自 修改他人密碼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十二條 一個操作員在同一機構中擁有不同類別柜員號兩個及 以上的,處維護人 500 元罰款。第十三條 系統內柜員信息維護不完整、不真實的,處維護人員 500 元罰款。第十四條 系統操作員或維護人員在離開所操作的設備 (終

4、端、服 務器、PC機等)時,沒有退出登錄用戶就離開的,處責任人 500元罰 款。第十五條 具有授權權限的柜員號及口令被他人使用或實際已成 明碼的,處授權人和操作人各 500元罰款。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程序上報,超權限或授信額度辦理交易的, 處操作人和負責人 500 元罰款。第十七條 系統管理員未按相關規定辦理各類系統維護和系統升 級操作的,處 500 元罰款。第十八條 柜員違反操作規程辦理業務,造成省信息中心周期數 據調度不能正常執行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十九條 接入綜合業務網絡系統的征信、反洗錢、賬戶管理、 身份證核查系統等業務所使用 PC 機未安裝正版防毒軟件、沒有定時 殺毒及升級

5、病毒庫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二十條 接入綜合業務網絡系統的各類設備與互聯網混用的; 征信、反洗錢、賬戶管理、身份證核查系統等業務用 PC 機接入互聯 網的,處責任人 600 元罰款。第二十一條 日常工作中,由于管理部門人員安全檢查不作為, 而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處相關責任人 1000-2000 元罰款。第三章 違反機房和及相關設備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統一技術標準、統一設備選型”規定,擅自 購買電子設備的, 對經辦人處以 300元罰款,對負責人處以 500 元的 罰款。第二十三條 中心機房設備區域未加裝安全裝置,進出機房未實 行登記制度且記錄資料不齊全的,處責任人 5

6、00 元罰款。第二十四條 中心機房內存放易燃、易爆和液體物品或在機房內 堆放雜物的,處責任人 600 元罰款。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計算機設備管理登記簿的,對機 構(網點)會計和負責人各處 50 元的罰款;雖建立,但不認真執行, 設備登記不全,每次處責任人 20 元罰款;因設備管理不完善,造成 設備丟失或損壞的,由相關責任人全額賠償。第二十六條 未經允許擅自對外租借計算機設備的,處相關責任 人 500 元罰款;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第二十七條 未按規定保養機器設備, 工作臺面和設備不清潔的, 發現一次處當班人員各 50 元罰款,處該網點負責人 50 元罰款。第二十八條 在電腦上玩

7、游戲的,每發現一次處當事人 100 元罰 款。第二十九條 計算機設備出現故障,不及時上報,擅自拆卸的, 處當事人 50 元罰款,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未建立 設備運行 (維護)登記簿的,處責任人 50 元罰款;設備出現故障, 不按規定登記或故障情況登記不清的,處當班人員 20 元罰款。第三十條 除終端、打印機、路由器、撥號model、交換機、V.35 轉換器等網絡設備外,其他用電設備都不能接在 UPS 輸出線路電源 插座上,違者處責任人 100 元罰款;由于負載過大,造成 UPS 電源 燒毀的,由責任人賠償。第三十一條 UPS 設備啟動與關機不按規范步驟操作,造成電路 異常中斷的;

8、未按要求定期對 UPS 進行充、放電且記錄不及時的, 處責任人 100 元罰款。第三十二條 中心機房配電箱線路未按規范要求連接,線路連接 混亂且沒有電源防雷接地保護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三十三條 不按規定順序開關計算機設備的,發現一次處當事 人 20 元;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賠償。第三十四條 發電機機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處 500 元罰款。第三十五條 發電機的啟動與停機操作未按規范步驟操作,造成 電路異常的,處責任人 100 元罰款。第三十六條 計算機網絡設備的巡檢、維護和保養無記錄,或記 錄信息不完整的,處責任人 100 元罰款。第三十七條 未配備電子設備專用消防器材或消防工

9、具已過有效 期,未及時更新的,處相關責任人 100 元罰款。第三十八條 營業網點未配置UPS不間斷電源,未安裝避雷器及 專用接地線路的,處相關責任人 100 元罰款。第四章 違反通信網絡及相關設備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網絡設備的用戶名及口令未分人管理,專人專 用,且沒有執行定期更換制度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四十條 網絡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變動沒有及時上報、并注銷該 管理員系統內所使用的用戶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四十一條 未經上級管理部門同意,擅自讓其他單位技術人員 參與網絡系統管理維護工作,且未登記備案的,處責任人 1000 元罰 款。第四十二條 網絡系統維護工作未執行雙

10、人操作的, 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四十三條 未經省聯社信息中心審核批準,私自利用綜合業務 網絡系統通信線路進行其他業務數據通信和網絡聯接的,處責任人 1000 元罰款。第四十四條 網絡管理人員擅自對外泄露網絡配置和路由信息 的,處責任人 1000 元罰款。第四十五條 未對網絡設備的配置信息進行定期備份的,處責任 人 500 元罰款。第五章 違反操作管理規定的處罰第四十六條 未按規定設立 運行日志登記簿、密碼更換登記 簿、設備運行 (維護 )登記簿、網絡安全檢查登記簿和業務授 權登記簿的,每缺少一種處責任人 50 元罰款;雖設立,但未按時 進行登記的,處責任人每次 20 元罰款。第四十七條

11、 柜員密碼長期不更換或將密碼告訴他人的, 處該柜 員 100 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柜員全額賠償。第四十八條 柜員離開,終端不簽退到 login 狀態的,每發現一 次處該柜員 100 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或后果的, 由該柜員承擔全部 責任。第四十九條 不按要求建立、 變更修改客戶信息或輸入信息不實 的,發現一次處經辦柜員 50 元罰款。第五十條 記賬錯誤, 不認真分析錯帳原因和解決辦法, 不按規 定處理,隨意亂沖亂轉的,發現一筆處經辦人員 50 元罰款。第五十一條 辦理客戶密碼掛失業務, 不憑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 辦理,擅自進行密碼重置的,處經辦柜員 50 元罰款;發生經濟糾紛 的,由經辦

12、柜員負全部責任。第五十二條 存單、存折、銀行卡掛失不按規定辦理的,發現一 筆處經辦人 50 元罰款;發生經濟糾紛的,由經辦柜員承擔。第五十三條 辦理存、取款業務時, 不堅持讓客戶在憑證上簽字 確認的,每發現一筆處經辦柜員 20 元罰款;柜員或其他人員在客戶 簽字確認欄代為簽字的,發現一筆處責任人 50 元罰款;造成經濟糾 紛和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全額承擔。第五十四條 凡辦理既無存折又無銀行卡活期取款業務的,處責 任人 100 元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第五十五條 客戶申領銀行卡業務, 不根據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 件和規定手續辦理的,發現一張處經辦人員 50 元罰款;不按規定銷 卡和

13、進行登記的,每發現一筆處 50 元的罰款。第五十六條 擅自查詢客戶信息和帳務情況的, 發現一次處責任 人 50 元罰款。第五十七條 擅自修改貸款客戶授信額度的, 處經辦人員 100 元 罰款,若有其他違規,另將按其他制度、辦法處理。第五十八條 辦理自動柜員機( ATM 機)的現金管理業務時,未 嚴格執行雙人管理原則的,對責任人處 300-500 元罰款。第五十九條 自動柜員機保險柜鑰匙、密碼管理未堅持雙人分管 的,對責任人處 300-500 元罰款。第六十條 未按規定進行時間及時簽退機構的,處責任人 300-500 元罰款。第六十一條 會計資料打印不全的, 每發現一次處責任人 50 元罰 款;

14、打印的會計資料不按要求及時裝訂存檔,隨意亂丟亂放,發現一 次處責任人 100 元罰款,并責令其按要求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六十二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通兌業務的, 發現一次處責任 人 100 元罰款。第六十三條 嚴禁用電腦存單不經機器打印而直接手寫后交給 儲戶,違者每筆處責任人 100 元罰款。第六十四條 嚴禁一人交叉辦理需換人復核的業務, 違者處相關 責任人各 100 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全額賠償外,還要追究其他 相關責任。第六十五條 不按規定順序關閉網絡設備電源,而直接斷開參數 穩壓器電源的,每發現一次處責任人 50 元罰款,因此造成設備燒毀 的,由責任人承擔一切維修費用。第六章 違反

15、其他管理規定的處罰第六十五條 發生重大問題在 10 分鐘內未及時上報的, 處責任人 1000 元罰款。第六十六條 發生的重大問題在 30 分鐘內不能解決, 未將處理情 況及時上報的,處責任人 1000 元罰款。第六十七條 發生一般問題在 1 小時內未及時上報的,處責任人 500 元罰款。第六十八條 各類維護工作不按操作流程順序進行, 造成事故的, 處責任人 1000 元罰款。第六十九條 以上各類違反制度規定的處罰,除對當事人進行處 罰外,管理部門可根據責任大小,對網點負責人 (含信用社主任、副 主任、主管會計 )一并進行處罰。第七章 處罰程序第七十條 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 根據違規行為

16、情節嚴 重程度,檢查組可簽發“違規行為認定書” ,上級管理部門可給被檢 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通知書”或“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經 主管領導簽發后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拒絕處罰決定的執 行。第七十一條 被檢查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及情況說明的, 一經查實,管理部門可直接提出“處罰決定通知書” 。第七十二條 被檢查單位或個人認為處罰決定不合理的, 在接到 “處罰決定通知書” 的 2 日內,可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重新 核定處罰決定, 檢查單位在接到申請后應認真予以復核。 被檢查單位 也可向檢查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第七十三條 系統安全管理處罰統一使用 “農村信用社綜合業務 網絡系統處罰決定通知書” ,罰沒款由“處罰決定通知書”開出單位 的財務部門收繳,列入“營業外收入”核算,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 用,更不得退還給被處罰單位。第八章 處罰規定第七十四條 處罰決定的提出機構:一、縣 (區 )聯社的單位違規行為由省聯社或辦事處的管理部門提 出;二、縣 (區)聯社的個人及下屬機構的個人和單位的違規行為由縣(區)聯社管理部門提出;三、省聯社、辦事處的管理部門在對縣 ( 區)以下機構進行檢查時 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可在整改意見中提出處罰建議,縣 (區 )聯社要依 據處罰建議和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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