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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局令第13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藥包材”)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包材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生產、進口和使用藥包材,必須符合藥包材國家標準。藥包材國家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和頒布。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注冊藥包材產品目錄,并對目錄中的產品實行注冊管理。對于不能確保藥品質量的藥包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藥包材產品目錄。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生產和使用新型藥包材。新型藥包材應當按照

2、本辦法規定申請注冊,經批準后方可生產、進口和使用。第二章藥包材的標準第五條藥包材國家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證藥包材質量、確保藥包材的質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質量指標、檢驗方法等技術要求。第六條藥包材國家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制定和修訂,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實施。第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藥包材國家標準擬定和修訂方案的起草、方法學驗證、實驗室復核工作。第八條國家藥典委員會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藥包材國家標準的審定工作。第三章藥包材的注冊第一節基本要求第九條藥包材注冊申請包括生產申請、進口申請和補充申請。生產申請,是

3、指在中國境內生產藥包材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藥包材生產企業。進口申請,是指在境外生產的藥包材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在境外合法登記的藥包材生產廠商,其進口申請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補充申請,是指生產申請和進口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第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的網站和藥包材注冊場所公示藥包材注冊所需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第十一條申請藥包材注冊所報送的資料必須完整、規范,數

4、據真實、可靠。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藥包材注冊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交注冊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有權機關提出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5、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第十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包材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藥包材受理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通知書。第十四條藥包材注冊審評中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的通知。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未能在規定的時限補充資料的予以退審。第十五條藥包材注冊審批作出決定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冊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復審、行政復議或

6、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包材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第二節藥包材生產申請與注冊第十七條申請人提出藥包材生產申請的,應當在完成藥包材試制工作后,填寫藥包材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對生產企業按照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的要求組織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檢驗用的連續3批樣品,通知設置或者確定的

7、藥包材檢驗機構進行注冊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審。第十九條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并提出意見,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通知申請人。新型藥包材的注冊檢驗應當在60日內完成。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藥包材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書和有關意見后10日內將形式審查意見、現場檢查意見連同檢驗報告書、其他有關意見及申請人報送的資料和樣品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應當在8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

8、。第二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完成技術審評后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符合規定的,核發藥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第三節藥包材進口申請與注冊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出藥包材進口申請的,應當填寫藥包材注冊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第二十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和檢驗通知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發給不予受理通知單,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憑檢驗通知單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報送連續3批樣品。第二

9、十六條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收到注冊檢驗通知單和樣品后,應當在60日內對樣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提出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二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進口藥包材研制情況及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考核,并抽取樣品。第二十八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藥包材檢驗機構對樣品的檢驗報告及意見后,應當在9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第二十九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完成技術審評后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符合規定的,核發進口藥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藥包材生產廠商申請藥包材注冊的,參照

10、進口藥包材辦理,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第四節藥包材的注冊檢驗第三十條申請藥包材注冊必須進行藥包材注冊檢驗。藥包材注冊檢驗包括對申請注冊的藥包材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樣品檢驗,是指藥包材檢驗機構按照申請人申報的藥包材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標準復核,是指藥包材檢驗機構對申報的藥包材標準中的檢驗方法的可行性、科學性、設定的指標能否控制藥包材質量等進行的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第三十一條藥包材注冊檢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承擔注冊檢驗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藥包材國家實驗室規范的要求,配備與藥包材注冊檢驗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和設

11、備,遵守藥包材注冊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的技術要求。第三十二條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包材注冊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接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并對工藝變化導致的質量指標變動進行全面分析,必要時應當要求申請人制定相應的質量指標和檢驗方法,以保證藥包材質量的可控性。第三十三條進行新藥包材標準復核的,藥包材檢驗機構除進行檢驗外,還應當根據該藥包材的研究數據和情況、國內外同類產品的標準和國家有關要求,對該藥包材的標準、檢驗項目和方法等提出復核意見。第三十四條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訴意見報送該藥包材檢驗機構。藥包材檢驗機構采納申訴意見的,應當對復核

12、意見作出相應更正;如不同意申請人的申訴意見,應當將復核意見及申請人的申訴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申請人和發出注冊檢驗通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三十五條重新制定藥包材標準的,申請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復核意見的藥包材檢驗機構進行該項標準的研究工作;該藥包材檢驗機構不得接受此項委托。第四章藥包材的再注冊第三十六條藥包材再注冊,是指對藥包材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包材注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實施審批的過程。第三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包材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包材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

13、月申請再注冊。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提出藥包材生產再注冊申請的,應當填寫藥包材生產再注冊申請表,同時提供有關申報資料,按照原申報程序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進行注冊檢驗。第三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原申報程序和要求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生產現場組織檢查。第四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和藥包材檢驗機構對藥包材再注冊樣品的檢驗報告及有關意見后,應當在40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并在完成技術審評后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并

14、換發藥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第四十一條藥包材進口的再注冊,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包材進口再注冊申請表,同時提供有關申報資料,按照原申報程序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進行注冊檢驗。第四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藥包材檢驗機構對藥包材進口再注冊樣品的檢驗報告及有關意見后,應當在50日內完成技術審評,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并換發進口藥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冊:(一)國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藥包材;(二)在規定的

15、時間內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藥包材;(三)注冊檢驗不合格的藥包材。第四十四條藥包材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包材注冊證有效期屆滿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冊的,注銷原藥包材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包材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第五章藥包材的補充申請第四十五條藥包材經批準注冊后,變更藥包材標準、改變工藝及藥包材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包材注冊證中所載明事項等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補充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的持有人。第四十六條藥包材生產的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包材補充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

16、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不符合要求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單,并說明理由。第四十七條對受理的申請,不需要對生產企業按照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的要求組織現場檢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藥包材補充申請后10日內將形式審查意見及申請人報送的資料和樣品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四十八條對受理的申請,需要對生產企業按照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的要求組織現場檢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組織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檢驗用的連續3批樣品,通知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進行注冊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審。藥包材

17、檢驗機構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并提出意見,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通知申請人。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藥包材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書和有關意見后10日內將形式審查意見、現場檢查意見連同檢驗報告書、其他有關意見及申請人報送的資料和樣品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四十九條藥包材進口的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包材補充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不符合要求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單,并說明理由。第五十條國

18、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補充申請的申報資料后,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日內完成審批。其中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后60日內完成審批。第五十一條變更國內藥包材生產企業名稱、國內藥包材生產企業變更地址稱謂等項目的藥包材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日內完成審批,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第五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包材的補充申請進行審查,以藥包材補充申請批件形式,決定是否同意;補充申請的審查決定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人,不同意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如需要換發藥包材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包材注冊證的,換發新證后,原證予以公告注銷。第六章復審第五

19、十三條被退審的申請,申請人對有關試驗或者資料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后,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報。第五十四條申請人對不予批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批決定后1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原報送的資料和樣品。第五十五條接到復審申請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決定撤銷原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發給相應的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決定維持原決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第七章監督與檢查第五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包材的生產、使用組織抽查檢驗,并將抽查檢驗結果予以公告。第

20、五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藥包材監督管理及檢查所需的檢驗任務,并出具檢驗報告。第五十八條藥包材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對藥包材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如有異議需要申請復驗的,應當參照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復驗。第五十九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藥包材抽查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六十條藥品生產企業和配制制劑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國家標準不符的藥包材。第六十一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撤銷

21、或者注銷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使用藥包材產品目錄中的藥包材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查處。第六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申報資料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申請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已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撤銷藥包材注冊證明文件;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四條未獲得藥包材注冊證,擅自生產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生產并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并處以

2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第六十五條對使用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應當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第六十六條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包材檢驗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藥包材檢驗機構資格。因虛假檢驗報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該報告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第六十七條在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中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3、第九章附則第六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藥包材,是指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和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所使用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新型藥包材,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使用的藥包材。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是指藥包材注冊證、進口藥包材注冊證及藥包材補充申請批件等相關文件。第六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七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00年4月29日發布的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1號)同時廢止。附件目錄:附件:1實施注冊管理的藥包材產品目錄;2藥包材生產申請資料要求;3藥包材進口申請資料要求;4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料要求;5

24、藥包材補充申請資料要求;6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7藥包材生產潔凈室(區)要求。附件1:實施注冊管理的藥包材產品目錄一、輸液瓶(袋、膜及配件);二、安瓿;三、藥用(注射劑、口服或者外用劑型)瓶(管、蓋);四、藥用膠塞;五、藥用預灌封注射器;六、藥用滴眼(鼻、耳)劑瓶(管);七、藥用硬片(膜);八、藥用鋁箔;九、藥用軟膏管(盒);十、藥用噴(氣)霧劑泵(閥門、罐、筒);十一、藥用干燥劑。附件2:藥包材生產申請資料要求一、申報資料目錄(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單位藥包材生產情況考核報告。(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三)國家

2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或者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書。(四)申請企業營業執照。(五)申報產品生產、銷售、應用情況綜述。(六)申報產品的配方。(七)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八)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九)三批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自檢報告書。(十)與采用申報產品包裝的藥品同時進行的穩定性試驗(藥物相容性試驗)研究資料。(十一)申報產品生產廠區及潔凈室(區)平面圖。(十二)申報產品生產企業環境保護、廢氣廢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所取得的有關合格證明。二、申報要求(一)上述第(一)、(二)、(三)項資料,均應當提供原件。(二)上述第

26、(四)項資料,可以提供復印件。(三)上述第(八)項資料,若為新藥包材或者企業標準,應當同時提供起草說明。(四)上述第(九)項資料,應當提交距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測報告書原件。附件3:藥包材進口申請資料要求一、申報資料目錄(一)生產者合法生產資格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二)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三)申報產品在國外的生產、銷售、應用情況綜述及申請在中國注冊需特別說明的理由。(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

27、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五)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及三批產品自檢報告書。(六)申報產品的配方。(七)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八)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九)與采用申報產品包裝的藥品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藥物相容性試驗)研究資料。(十)申報產品生產廠區及潔凈室(區)平面圖。二、申報要求(一)上述第(一)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由原產國政府部門批準其從事藥包材生產和經營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相當于我國的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注冊證書等)、公證文件原件。其中:1、凡原產國政府對藥包材在本國上市進行專門審批的,必須提供此類批準證明文件。2、凡原產國政府規定無須辦理上述專門批準

28、件的,在如實說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項資料。(二)上述第(二)項資料,申報產品生產廠商授權中國境內代理機構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可以提供復印件。(三)上述第(四)項資料,應當提供原件,可在技術審評工作開始后單獨另行提交。(四)上述第(五)項資料,應當提交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驗報告原件。(五)上述第(八)項資料,若為新藥包材或者企業標準,還應當同時提供起草說明。(六)全部申報資料均應當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種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附件4: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

29、料要求一、生產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料要求(一)申報資料目錄1、我局頒發的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及其批準變更證明文件。2、申請人合法登記證明文件。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書。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或者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潔凈室(區)潔凈度檢測報告書。5、申報產品的配方。6、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7、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8、三批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自檢報告書。9、該產品五年內銷售及質量情況的總結報告。10、批準該產品注冊或者再注冊時,要求繼續完成的工作的執行情況。(二)申報要求1、上述第(一)、(二)項

30、資料,可以提供復印件。2、上述第(三)、(四)項資料,應當提供原件。3、上述第(五)、(六)項資料,若與上次注冊內容相比有所改變,應當指出具體改變的內容。4、上述第(七)項資料,再注冊時對質量標準進行修訂的,應當同時提供原質量標準、修訂后的質量標準及修訂說明。5、上述第(八)項資料,應當提交距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驗報告書原件。6、上述第(九)項資料,應當包括年銷售量、使用本產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及所包裝藥品品種目錄、用戶對本品使用評價、質量檢驗情況、藥包材生產企業對產品自檢合格率、有無質量事故及官方質量抽檢等情況。二、進口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料要求(一)申報資料目錄1、我局頒發的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及其

31、批準變更證明文件。2、生產者合法生產資格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3、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5、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及三批產品自檢報告書。6、申報產品的配方。7、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8、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9、該產品三年內在中國銷售及質量情況的總結報告。10、批準該產品注冊或者再注冊時,要求繼續完成的工作的執行情況。(二)

32、申報要求1、上述第(一)項資料,可以提供復印件。2、上述第(二)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由原產國政府部門批準其從事藥包材生產和經營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相當于我國的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注冊證書等)、公證文件原件。其中:(1)凡原產國政府對藥包材在本國上市進行專門審批的,必須提供此類批準證明文件。(2)凡原產國政府規定無須辦理上述專門批準件的,在如實說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項資料。3、上述第(三)項資料,申報產品生產廠商授權中國境內代理機構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可以提供復印件。4、

33、上述第(四)項資料,應當提供原件。5、上述第(五)項資料,應當提交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驗報告原件。6、上述第(六)、(七)項資料,若與上次注冊內容相比有所改變,應當指出具體改變的內容。7、上述第(八)項資料,再注冊時對質量標準進行修訂的,應當同時提供原質量標準、修訂后的質量標準及修訂說明。8、上述第(九)項資料,應當包括在中國的年銷售量、使用本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及所包裝藥品品種目錄、用戶對本產品使用評價、質量檢驗情況、藥包材生產企業對本產品自檢合格率、有無質量事故及政府質量抽檢等情況。9、全部申報資料均應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種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附件五:藥包材補充

34、申請資料要求一、藥包材補充申請分類(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補充申請事項:1、變更藥包材注冊證所載明的“規格”項目。2、變更藥包材生產企業地址。3、變更進口藥包材注冊證所載明的“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4、變更藥包材配方中原料產地。5、變更藥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劑。6、變更藥包材生產工藝。7、變更藥包材注冊標準。(二)直接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8、變更進口藥包材注冊代理機構。(三)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9、變更國內藥包材生產企業名稱(含藥包材生產企業地址變更名稱)。10、國內藥包材生產企業內部變更藥包材生產場

35、地。二、藥包材補充申請申報資料項目1、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2、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變更后的生產現場進行考核驗收的報告。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品種變更后的質量檢驗報告書原件。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變更后的生產場地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書原件。5、變更后的原料來源證明、執行的質量標準及其出廠質量檢驗報告書。6、變更后的輔料來源證明、執行的質量標準及其安全用量的依據。7、變更前后生產工藝對比研究資料。8、變更注冊標準的說明及變更前后的注冊標準。9、三批申報品種變更后的生產企業質量自檢報告書原件。10、采用變更后

36、的申報品種包裝的藥品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包含試驗用藥品的質量標準)。11、變更后的生產廠區及潔凈室(區)平面圖。12、變更前后申請人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進口藥包材廠商所在國主管當局批準其變更“公司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申請的相關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13、進口藥包材廠商授權新的中國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新的中國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及原代理機構同意放棄代理的證明文件。三、藥包材補充申請申報資料項目表 申報資料項目 注冊事項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 1報國 2家批*1*2食準品的 3藥補品充 4監申督請 5管事理項 6局

37、7報國家備 8食案品的藥補品充 9監申督請管事理項 10 局說明:1、“”代表需要提交;“”代表不需要提交。2、“*1”涉及進口藥包材的申請不需要提交此項資料; “*2”涉及進口藥包材的申請按照附件三中第(五)項資料關于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的要求提交此項資料。3、辦理涉及進口藥包材的補充申請除提交上表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交進口藥包材廠商授權中國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復印件或者申報品種生產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附件6: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第一條為加強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藥包材”)的管理

38、,保證藥品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通則。第二條本通則是藥包材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于藥包材生產的全過程。機構和人員第三條藥包材生產企業應建立與產品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藥包材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第四條主管藥包材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與所生產的產品相關專業知識,有該類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通則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第五條藥包材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該類產品生產

39、和質量管理經驗。有能力對藥包材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藥包材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六條從事藥包材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第七條對從事藥包材生產的各類人員應按通則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廠房與設施第八條藥包材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產品造成污染;生產、管理、生活和輔助區域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內主要道路應寬敞、路面平整、并選擇不易起塵的材料。廠區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

40、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互相妨礙。第十條廠房應有防塵、防污染、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及異物進入的設施。第十一條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于清潔。第十二條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裝設備、物料,便于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第十三條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生產不洗即用藥包材,自成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潔凈度要求應與所包裝的藥品生產潔凈度相同

41、,據此要求,藥包材生產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劃分為四個級別(詳見“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級別表”)。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級別表 潔凈度 塵埃最大允許數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 級別 換氣次數 0.5m  5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垂直層流0.3 100 3,500 5 1 米秒水平層流0.4米/秒10000 350,000 2,000  100 3 20次時 3,500,000 20,000500 1015次時 10,500,00060,0001512次時第十四條潔凈室(區)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潔凈室(區)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其工作人員(包括維修、輔助人員)應定

42、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凈作業等方面的培訓及考核;對進入潔凈室(區)的臨時外來人員應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必須設置緩沖設施,人、物流走向合理。三、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設備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顆粒物脫落。四、潔凈室(區)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生工具,衛生工具要存放于對產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點,并應限制使用區域。五、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六

43、、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并應有指示靜壓差的裝置。七、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藥包材生產工藝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宜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八、潔凈室(區)在靜態條件下檢測塵埃粒子數、浮游菌數或沉降菌數必須符合規定,應定期監控動態條件下的潔凈狀況。適時監控換氣次數、靜壓差等參數。所有監測結果均應記錄存檔。九、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產生污染。1

44、00級潔凈室(區)內不得設置地漏,操作人員不應裸手操作,當不可避免時,手部應及時消毒。十、10000級潔凈室(區)使用的傳輸設備不得穿越較低級別區域。十一、級以上的潔凈工作服應在潔凈室(區)內洗滌、干燥、整理,必要時應按要求滅菌。十二、空氣凈化系統應按規定清潔、維修、保養并作記錄。第十五條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第十六條潔凈室(區)內使用的干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第十七條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干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并定期監測。第十八條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應與藥包材生產區分開。化學測試與微生

45、物限度檢定要分室進行。第十九條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里,并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設備第二十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第二十一條不洗即用的藥包材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藥包材發生化學變化。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包材造成污染。第二十二條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第二十三條用于生產和檢測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并定期校驗。第二十四條生產設

46、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并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的標志。第二十五條生產、檢驗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并有專人管理。物料第二十六條藥包材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藥包材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其它有關標準,不得對藥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采用進口原料應有口岸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報告。第二十八條藥包材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并按規定入庫。第二十九條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于識別的標志,并

47、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第三十條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第三十一條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期限的,應制訂復驗周期,期滿后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第三十二條藥包材的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后印制、發放和使用,有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一、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柜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二、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48、。三、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衛生第三十三條藥包材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有專人負責。第三十四條藥包材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第三十五條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第三十六條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第三十七條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的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相適應,并不得混用。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

49、。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第三十八條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和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性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第三十九條潔凈室(區)僅限于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第四十條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戴飾物。第四十一條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以免產生耐藥菌株。第四十二條藥包材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不洗即用的藥包材的生產。文件第四十三條藥包材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一、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二、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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