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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說明編號:CNAS-EC-038:2017第 13 頁共 13 頁關于依據 CNAS-CC01 對認證機構人員能力管理實施評審的認可說明1 目的和適用范圍1.1 本文件旨在確保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對 CNAS-CC01:2015(ISO/IEC 17021-1:2015)中“第 7 章 資源要求”實施認可評審的一致性,并指導申請和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理解認可規范要求;同時,也對 CNAS-RC01認證機構認可規則中“第 6 章”有關要求做出進一步補充說明。1.2 本文件適用于對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認可。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2、,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CNAS-RC01認證機構認可規則CNAS-CC01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CNAS-CC121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CNAS-CC131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CNAS-CC125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CNAS-GC01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能力管理實施指南IAF MD10:2013依據 ISO/IEC 17021:2011 對認證機構能力管理的評審3 術語和定義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術語適用于本文件。4 評審認證機構人員能力管理4.1 評審認證機構的人員

3、能力管理國際認可論壇(IAF)發布的強制性文件 IAF MD10:2013依據 ISO/IEC 17021:2011 對認證機構能力管理的評審對認可機構提出了依據 CNAS-CC01(ISO/IEC 17021)對認證機構的人員能力管理實施評審的要求。作為 IAF 成員,CNAS 遵照實施 IAF 強制文件的要求。注1:雖然IAF MD10針對ISO/IEC 17021:2011第7章制定,但相關內容配合發布日期:2017 年 01 月 01 日第二次修訂:2018 年 07 月 01 日實施日期:2018 年 11 月 01 日ISO/IEC 17021-1:2015(即CNAS-CC01:

4、2015)仍然適用;IAF MD10的參考譯文見附錄A。4.2 CNAS 對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內的人員能力管理的評審4.2.1 當認證機構提出初次或擴大認證業務范圍的認可申請時,CNAS 將評審認證機構擬申請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內的人員能力管理。注2:CNAS對認證業務范圍的分類見CNAS-RC01的附錄A和CNAS-TRC-012等文件。4.2.1.1 在對認證機構實施初次或擴大認證業務范圍評審時,針對認證機構申請的每個認證業務范圍,CNAS 按照認證機構能力分析評價系統的有關規定,從技術領域分析、承擔每項職能的人員能力準則(至少包括 CNAS-CC01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附錄 A 中所闡述

5、的承擔三項認證職能的人員)的制定、初始能力評價、培訓需求分析、培訓實施及結果以及相應人員的能力證實等方面實施評審,判斷認證機構是否具備該類別的管理能力。CNAS 在評審中還將關注認證機構對其內部認證過程運行監視的管理人員、參與維護公正性機制的人員、實施內審的人員、以及評價和監視人員能力的人員是否確定能力準則及管理效果,以及認證機構制定的相關人員能力的后續監視要求和能力提高的途徑與方法等。注3:管理體系認證過程中實施每項職能的人員能力要求詳見特定管理體系認可準則,如CNAS-CC121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CNAS-CC131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CNAS-CC125職業

6、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及認證的能力要求等。注4:評審中CNAS將登陸中國認證認可協會“CCAA認證人員注冊與管理系統”, 驗證認證機構的審核員相關經歷信息。4.2.1.2 認證機構通過分析,將 CNAS 相關認可規范文件中認證業務范圍分類的不同類別劃分為一個技術領域時,CNAS 將關注技術領域內的各類別間差異性分析及針對這種差異性確定人員特定能力的情況。4.2.1.3 對擬申請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進行人員能力分析是認證機構的職責。其中, 對認證業務范圍內的技術領域劃分和人員能力評價準則的制定是相輔相成的,認證機構之間的具體做法可能體現自身的特點。在實施評審時,CNAS 將關注技術領域的劃分與人員能

7、力評價準則的協調、一致性。4.2.1.4 在對認證機構所制定的能力準則(包括審核員的初始資格準則)實施評審時,CNAS 將重點關注能力評價準則是否考慮了不同管理體系、不同技術領域的風險級別、不同專業技術特點、不同職責等因素,以及能力評價準則與能力證實方法的協調、一致性。注5:如果在初次認可評審中發現認證機構確定的人員能力準則低于CNASGC01等指南文件中建議的內容,CNAS將重點評審人員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重點驗證通過認證機構評價的人員能力是否滿足所承擔職能的要求;在擴大認證業務范圍的認可評審中發現類似情況時,CNAS對擴范圍所涉及人員能力管理的評審,必要時,還將參考認證機構對該管理體系認證領

8、域已獲認可范圍內人員能力管理的效果。4.2.1.5 在辦公室評審時,CNAS 抽查有關人員檔案,系統地評審本文 4.2.1.1 至4.2.1.4 中的有關內容,必要時,抽取這些人員參與認證審核活動的檔案,驗證認證機構人員能力管理的有效性;在抽查審核檔案時,針對檔案中所涉及的相關人員, CNAS 對其能力評價過程實施評審,驗證認證機構人員能力管理的有效性。如果對認證機構人員能力評價結果有疑問,CNAS 可采用面談等方式,進一步驗證認證機構人員能力管理的有效性。4.2.2 當實施監督評審和復評時,CNAS 將抽樣評審認證機構已獲得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內的人員能力管理,以驗證其人員能力管理活動的持續符

9、合性和有效行。注6:監督評審和復評發現認證機構已運行的人員能力準則低于CNASGC01等指南文件中建議的內容,CNAS將關注機構人員能力管理持續運行的效果(如:能力準則是否發生更改及對更改的控制、以及通過評價的人員能力是否滿足所承擔職能的要求)。注7:評審中CNAS將登陸中國認證認可協會“CCAA認證人員注冊與管理系統”, 抽取一定數量的審核員,驗證認證機構審核員相關經歷信息。4.2.2.1 評審的重點是關注認證機構的人員能力管理的變化情況,主要如下:a) 在獲得 CNAS 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內,CNAS 將按照認證機構能力分析與評價系統的規定,對新進的認證人員、晉級人員、專業能力擴展人員等的

10、初始能力評價過程實施評審。b) 在獲得 CNAS 認可的某一大類中,認證機構對于該大類中的某一不具備專業能力的中類或小類,可通過提高審核人員自身能力或者引進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審核人員,并按照其能力分析與評價系統的規定對該中類或小類進行專業能力評定,CNAS 將按照其能力分析與評價系統的規定,對審核人員能力評價過程實施評審。c) 在獲得 CNAS 認可的某一大類中,當認證機構出現支持該大類審核員的調離或者專業能力評定不能滿足要求,而不能支持該大類時,CNAS 將關注認證機構是否及時縮小已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以及所采取的后續措施是否有效。4.2.2.2 在辦公室評審中,CNAS 通常采用以下方法評

11、價認證業務范圍內的人員能力管理。a) 方法一:抽查相關人員檔案,CNAS 按照本文 4.2.2.1 中的內容實施評審, 必要時,抽取這些人員參與認證審核活動的檔案,驗證認證機構人員能力管理持續有效。如果對認證機構人員能力評價結果有疑問時,CNAS 可采用面談等方式,進一步驗證認證機構人員能力管理持續有效。b) 方法二:抽查審核檔案,針對檔案中所涉及的相關人員,CNAS 對其能力評價過程實施評審,驗證人員能力管理持續有效。同時 CNAS 還將按照本文 4.2.2.1 的相關內容評審認證機構業務范圍管理的符合性。4.2.3 當認可準則對認證機構人員能力要求發生變化或者其他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對已認

12、可的認證業務范圍的評審。當認可準則中對認證機構的人員能力要求發生變化、或其他要求變化涉及認證機構能力管理、業務范圍管理時,可能會造成認證機構能力評價準則、部分業務范圍和技術領域識別,部分認證業務范圍風險等級劃分發生變化的情況。CNAS 將就認證機構如何依據上述要求的變化對技術領域分析以及能力評價準則進行必要的調整實施評審。4.2.3.1 當認可準則中對人員能力管理的要求發生實質性變化時,評審中將關注認證機構是否依據認可準則要求調整自身的人員能力評價準則,并依據新修訂的能力準則對上述變化所涉及的認證職能人員進行重新評價。在能力準則變更引起的重新評價中,更關注對準則變化部分要求的評價,對準則要求延

13、續或未調整的部分可以利用以往有效的評價信息。重新評價的內容可以包括:復核這些工作人員的學歷、工作經歷、所承擔的該業務范圍的認證職能的績效,以及針對準則變化部分所實施專項培訓的效果等。CNAS 將抽取一定數量的已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對相應人員能力評價過程實施評審,重點關注人員能力評價過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同時,也將評審認證機構證實人員能力的方法(如評價有關人員以往認證審核工作的有效 性、考試、面談、見證等)的合理性和能力證實的有效性。例如:CNAS-CC121(ISO/IEC 17021-2)的實施對參與環境管理體系審核與認證的人員能力管理提出具體要求,認證機構需要配套修訂 EMS 領域人員能力

14、評價準則并完成人員能力評價和能力保持的更新。4.2.3.2 當涉及人員能力管理或業務范圍管理的其他要求變更,對認證機構的能力分析評價過程及評價結果的有效性沒有實質影響時,CNAS 將按照 4.2.2.1 及4.2.2.2 實施評審,無需對認證機構確定人員能力評價準則的過程重復評審。例如: 上報認證數據的業務范圍分類代碼調整引起部分認證活動的分類代碼被識別到其 他大類中,認證機構只要保證技術領域分析和能力管理結果有效,并不要求認證機構重新進行能力評價工作,對代碼調整引起已認可的認證活動可能超出原有認可證書附件范圍的情況,CNAS 將復核認證機構匯總提出的業務信息換發認可證書附件。4.2.3.3

15、CNAS 完成已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的評審后,如果涉及到已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發生變化,CNAS 將為認證機構換發認可證書附件。4.2.4 當認證機構在人員能力管理過程中利用來自本機構以外的人員評價結論時,CNAS 將評審認證機構如何利用外部評價信息完成人員能力評價和管理,包括:a) 如果其他獲 CNAS 認可的認證機構已經對某個人做出過能力評價(如:該人員曾經為其他認證機構服務),并且認證機構能獲得完整的評價記錄,那么外部評價結論和評價信息可以作為認證機構人員能力評價的輸入。但是,認證機構仍然應依據自身的能力評價準則進行人員能力評價和管理,不能直接采用其他認證機構的評價結論。b) 通過國家統一的

16、認證人員注冊(認證)、或獲得經 CNAS 認可的人員認證機構依據 CNAS-CC03 進行的人員認證,可以作為人員能力證明。但是,認證機構需要識別自身確定的能力準則與人員認證方案(如:注冊準則等)在覆蓋范圍、評價內容等方面的差異,對于認證機構自身能力準則中沒有被人員認證方案覆蓋的內容,認證機構仍然應進行評價和控制。c) 其他未經 CNAS 認可的認證機構對人員的評價結論,不能作為滿足全部或部分能力評價準則的直接證據;認證機構可以在驗證真實、有效的基礎上,將相關信息作為人員能力評價的輸入。4.3 對 CNAS-RC01認證機構認可規則第 6 章“認證業務范圍認可的原則” 的說明4.3.1 通用要

17、求CNAS 在對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認可評審中將依據本文件有關要求評審認證機構的能力管理,并且依據 CNAS-RC01認證機構認可規則中有關規定給出推薦認可范圍的建議。如果認證機構按照 CNAS-RC01認證機構認可規則中附錄A 的分類方法對其認證業務范圍實施管理,通常情況下,經確認申請人建立的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運行有效,并在一個大類中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具備某一個小類的專業能力(在該大類內具備至少一名專業審核員),CNAS 認可該大類(特殊情況下,可僅授予中類、小類或更小的類別)。CNAS 對某一大類的認可,表明認證機構該大類已滿足相關認可規范要求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一定范圍的專業能力,但并

18、不意味著認證機構在該大類中的所有中類或小類等類別全部具備專業能力。因此,認證機構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的規定對在該大類中擬開展認證活動的中類或小類等類別進行專業能力評定,對于那些經評定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中類或小類等類別,認證機構可以實施認證活動和頒發帶有 CNAS 認可標識的認證證書(不包括在 CNAS-RC01 附錄 B 中明示有限制的認證業務范圍)。對于在 CNAS-RC01 附錄 B 中明示有限制的認證業務范圍, 通常情況下,在 CNAS 實施見證評審并確認符合認可規范要求后,認證機構才可以頒發帶有 CNAS 認可標識的認證證書。4.3.2 CNAS 提出推薦認可的認證業務范圍時應考慮

19、下述兩類情況:a) 通常情況下,當認證機構申請對 CNAS-RC01 附錄 A 所列某一大類認可時, CNAS 將驗證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對該大類所實施的能力管理是否符合CNAS-CC01的要求,并在評審報告中提出是否推薦對該大類認可的建議。本文件附錄 B 給出認證機構具備某一大類管理能力的示例;b) 當認證機構申請對 CNAS-RC01 附錄 A 所列某一大類中的部分認證業務范圍認可時,CNAS 將驗證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僅對該大類中部分認證業務范圍所實施的能力管理是否符合 CNAS-CC01 的要求,并在評審報告中提出是否推薦對該部分認證業務范圍認可的建議。4.3.3 CNAS 在依據本文件評審認

20、證機構時,如發現認證機構未能滿足要求,應理解為認證機構的能力管理未滿足 CNAS-CC01 的相關要求。附錄A依據ISO/IEC 17021:2011對認證機構能力管理的評審(IAF MD10:2013)的參考譯文1. 引言本文件的目的是為認可機構依據ISO/IEC 17021:2011對認證機構的人員能力管理的評審提供一個協調一致的方法。2. 定義為達到本文件目的,下列定義應適用:2.1 認證過程 Certification process:從接受申請到授予和保持認證所涉及的全部認證職能。2.2 認證職能 Certification function:認證過程的一個階段,如申請評審、審核、認

21、證決定(參見ISO/IEC 17021附錄A)。2.3 預期結果 Intended results:遵從ISO/IEC 17021要求及認證機構認證過程目標的一項認證職能的輸出。3. 通用要求3.1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可以證明實施認證職能所涉及的所有人員全都具備要求的能力。3.2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已經定義了其認證過程和每一個認證職能將達到的預期結果。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能力的評價應基于:(a) 認證機構形成文件的確定能力準則的過程;(b) 確定能力準則過程的輸出;(c) 認證機構評價了其人員;(d) 考慮每項認證職能的預期結果,以及其是否達到了預期結果。3.3 針對認證職能認可機構

22、應驗證:認證機構已確定了能力準則,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a) 申請評審(見下3.5中示例);(b) 建立審核方案;(c) 安排審核日程;(d) 審核組配置;(e) 實施審核和提出報告;(f) 報告的復核和認證決定;(g) 保持認證。本附錄的附表提供了關于上述認證職能的預期結果的示例。認證機構可以從這些認證職能識別出其他的預期結果。3.4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已經確定了下述能力準則: (a)監視認證過程的管理人員(b)維護公正性委員會的成員(c)實施內審的人員(d)負責對執行認證職能的人員的能力和績效進行評價和監視的人員3.5 認可機構應關注認證機構所有認證職能達到其預期結果的客觀證據(見

23、本附錄的附表),以此作為其確定和評價能力的過程有效性的一個指標。認可機構也應關注認證機構任何認證職能未達到預期結果的客觀證據,可能作為其確定和評價能力的過程無效的一個指標。注:認證機構未能達到某項具體認證職能的預期結果,也能作為一項指標表明認證機構關于該項職能的程序無效或沒有得到應用。例如:在申請評審時,認證機構將確定其具備有能力的、可調配的審核組成員, 并將確定審核時間,認可機構應驗證:(a) 定義了認證過程中該職能的預期結果(見下(d)條);(b) 為實施該職能的人員定義了有效的能力準則;(c) 能夠提供實施該職能的全部人員經證實滿足能力準則的客觀證據;(d) 通過以下證據證明認證過程中該

24、項職能的輸出已經達到預期結果:i) 針對擬審核組織的技術領域正確地安排審核員;ii) 被指定的審核員針對相應的技術領域具有所要求的能力;iii) 根據對申請/獲認證組織提供的信息以及以往審核信息的評審,為審核組安排充分的審核時間。3.6 認可機構應評審:認證機構用于確定能力準則和能力評價的過程和程序,以驗證在所有的認證職能中經評價具備能力的人員能夠持續達到預期結果。3.7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就實施其確定和評價能力的過程保持適宜記錄,以及認證機構能夠證明其評價方法是有效的且能一致的達到預期結果。4. 技術領域4.1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已經就其所提供的獲認可的認證定義了技術領域,并且覆

25、蓋了認證機構的全部獲認可范圍。根據過程、環境因素及其影響以及風險等方面的共性確定其運作范圍內的技術領域是認證機構的職責。(a) 技術領域不一定一一對應到認可范圍。一個認可范圍可能包括一定數量的技術領域,例如:QMS的第38大類*(健康和社會工作)可能包括:相似地,QMS的第28大類*(建設業)可能需要考慮它所包含的活動涵蓋了從刷漆與裝飾到主要建筑和土木工程項目等。*見IAF ID1:2010 QMS認可范圍(CNAS注:CNAS對QMS認可范圍見CNAS-RC01附錄A)(b) 在一些情況下,一個技術領域可以涉及到多個認可范圍(例如:包裝用塑料箱包的制造,可能在QMS領域涉及到第9大類印刷業和

26、第14大類橡膠與塑料制品)。4.2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是否有形成文件的技術領域能力準則:(a) 在能力方面系統明確的表述(如,哪些知識和技能是該技術領域要求的)注:在某些情況下,如醫生具有國家權威的資格和職業注冊,可以考慮作為技術領域能力的部分證據。(b) 包括了該技術領域的所有相關方面,如具有已識別該技術領域的全部相關知識(如法規要求、過程、產品、控制技術)。4.3 認可機構應對此尋求證據:認證機構能夠通過每項認證職能達到預期結果,證明其在全部技術領域的所有認證職能具備能力。認可機構并應尋求認證機構具有過程確保其能一致實施的證據。5. 能力準則的確定5.1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對在

27、每個技術領域建立和保持能力準則所需的專門知識形成了文件。這些專門知識可以由外部資源提供。5.2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在確定能力準則的過程中,識別了每個管理體系標準或規范以及每個技術領域中實施所有認證職能的人員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a) 對于某些分派給具體個人的認證職能,能力可以在過程的設計階段就進行嵌入考慮,例如:認證機構的IT系統可以包含審核員的詳細信息、哪些技術領域的審核員經評價為具備能力的信息、以及對某一具體組織哪些具備能力的審核員可以推薦實施審核。這種情況下,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的過程被恰當地控制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注:恰當的控制可以包括定義授權級別、密碼控制等。(b) 對于參

28、與申請評審、選擇審核組、確定審核時間、復核報告和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并不需要在所有的方面具有與審核員同等深度的能力。例如:參考ISO/IEC 17021附錄A,復核報告和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被要求與審核員就認證機構的過程有相同的知識,但是對客戶業務知識或者審核原則、實務和技巧的知識卻不要求相同。(c) 認證機構能夠證明所指派實施某些認證職能的人員具有執行該項職能的整體 能力時,并不需要他們中的每個人都具有實施這些職能的全部要求的能力。例如: 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不一定對客戶的所有業務領域都是有能力的,然而,如果報告是由一個獨立的技術專家去復核時,全部能力要求是顯而易見的。(d) 審核組需要的能力可

29、以根據審核范圍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監督訪問的范圍可能比初審的范圍窄。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有過程用來保證審核組具備針對特定審核所需的整體能力。6. 評價過程6.1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對所有參與管理和實施認證職能的人員進行初始能力評價和持續能力評價有形成文件的過程。認可機構應尋求認證機構已經按照其文件規定的過程評價了這些人員的客觀證據。(a) ISO/IEC 17021資料性附錄B為認證機構評價人員能力提供了一些可用方法的指南。然而,認證機構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進行能力評價。無論認證機構采用何種方法進行能力評價,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可以證明這些方法能有效的證實能力。(b) 認證機構

30、可以考慮歷史上曾經承擔任務的人員達到了預期結果來證明其能 力,但不能作為唯一依據。認可機構應驗證:這些能力的證明是認證機構根據對相應的認證職能輸出的評價,即那些能夠提供人員具有能力準則所要求的知識和技能的證據,例如:記錄、報告或其他信息等。6.2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雇用經過其他獲認可認證機構評價具備能力的外部人員和新人員時,認證機構對這些人員應依據自己的能力準則實施評價。然而,認證機構實施自己的評價時可以考慮其他獲認可認證機構的評價結果(當完整的評價記錄可以獲得時),但不能僅以此為依據。6.3 經認可的依據ISO/IEC 17024開展的認證,在其認證方案覆蓋范圍內的認證結論可以作為人員

31、能力的證明。認可機構應尋找證據:證實認證機構已經確定的能力準則中哪些部分未被涵蓋在人員認證方案的范圍內,并且認證機構已按照這部分能力準則進行了自己的能力評價。6.4 假如人員認證制度沒有獲得認可,人員認證(注冊)結果可以僅被用作個人具有某種知識和技能的指標。認可機構應驗證:對該人員認證制度覆蓋的準則,認證機構依據能力準則實施了自己的評價。6.5 認可機構應驗證:認證機構能夠識別當終止個別人員時可能對認證機構整體能力產生的影響。例如:在一個特定技術領域內具備能力的一位審核員離開認證機構,可能導致認證機構不再能證明其在某個特定技術領域具備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認可機構應尋求如下證據:認證機構已經識別

32、了其整體能力的局限性及對現有認證的影響。附表認證職能與預期結果示例認證職能預期結果申請評審認證機構具有能力的范圍; 提出的認證范圍被準確定義,與申請的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保持一致;已經正確地識別和確定了擬審核組織的技術領域;配備了充足的審核員;被選派的審核員具備要求的能力:1) 他們被指派的審核職能,如領導審核組;2) 他們被指派承擔的過程和操作;3) 相關的管理體系標準;4) 認證方案(適用時)。基于對客戶組織所提供信息的評審,依據IAF MD1和IAF MD5(對QMS/EMS) 或其他特定認證制度的特殊要求,已經為審核配置或調整了充分的審核時間;對申請已認可認證的轉換的處理依據IAF M

33、D2的要求。建立審核方案有關監督和再認證審核的日程安排與ISO/IEC 17021一致;對多場所的情況能正確應用IAF MD1。審核日程安排審核方案符合ISO/IEC 17021;審核時間和日期得到客戶的同意。審核組的配置審核組的整體能力與客戶的產品和過程一致。安排審核計劃審核計劃保持與提出的認證范圍、審核類型一致并且體現了客戶的組織、過程和操作;審核計劃為深入的審核分配了充分的時間;審核組成員被分派的任務與其能力相適應。實施審核和提出報告審核得到有效實施:舉行了首末次會議;有效地使用審核證據收集技巧;審核組成員獲得了對審核證據的充分說明;有效地使用了抽樣技術;審核組成員達成的結論與審核證據一

34、致。審核報告內容滿足 ISO/IEC TS 17022:2012的要求;必要時實施再次審核;認證推薦意見與審核發現、審核范圍及認證范圍一致。報告的復核和認證決定檢查自申請評審以來的任何變化;確認審核人天是正確的;確認指派審核組成員承擔的審核任務與其能力一致;確認審核報告滿足ISO/IEC TS 17022:2012的要求;確認推薦意見與審核發現的一致性;有效的記錄了證據,獨立復核可以據此討論/澄清報告內容任何觀點或相關推薦意見。保持認證審核方案已經被執行,并且能夠及時實施監督和再認證職能;為了復核對監督審核報告進行充分抽樣;對所有變更進行審查,并且驗證對認證未產生不利影響; 證實由于產生不符合

35、的升級導致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到期前及時地再認證審核和再認證決定。附錄B(資料性附錄)認證機構具備某一大類管理能力的示例為了有效實施認證業務范圍內的能力管理,認證機構建立和實施能力分析與評價系統,并為其配備相應的資源。認證機構根據所建立的能力分析與評價系統,對認證業務范圍的管理開展以下活動:1. 在認證機構所制定的能力分析與評價系統及人員能力評價的管理文件中,明確技術領域的劃分原則和風險等級定義。認證機構可參考認可規范文件中有關術語與定義,確定技術領域的劃分原則和風險等級定義。2. 認證機構按照技術領域的劃分原則和認證風險等級定義,對某一大類進行分析,劃分適合某一認證制度(如 QMS 認證)的

36、若干技術領域(分組)和確定相應的認證風險等級(分級);本附錄僅以與 EMS 認證制度相關的第 16 大類劃分技術領域為例:CNAS-TRC-012:2017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分類指南提供了對第 16 大類的進一步分類指南。針對其提供的 8 個小類,認證機構宜通過產品典型生產工藝的復雜程度、生產過程中的環境因素及其對環境影響程度、污染治理技術等方面進行初步分析,可以將第 16 大類劃分為 2 個技術領域,并確定高風險和一般風險兩個風險等級,即:16-1 技術領域涉及 16.01.01,16.01.02 兩個小類;16-2 技術領域涉及 16.02.01,16.02.02,16.02.0

37、3,16.02.04,16.02.05,16.02.06 六個小類;16-1 技術領域是原料的生產,16-2 技術領域是制品的生產,兩個領域的差異性是 16-1 技術領域的生產工藝復雜,生產流程長,環境因素復雜,環境污染嚴重,認證風險等級為高風險;而 16-2 技術領域的環境因素復雜程度和環境污染程度均低于 16-1 技術領域,認證風險等級為一般風險。3. 認證機構對大類中所有技術領域或某一個技術領域,細化專業特點分析,包括差異性分析,確定認證過程中實施每項職能的人員能力要求(至少應包括CNAS-CC01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附錄A中所闡述的承擔三項認證職能的人員), 制定能力評價準則和評價方法,并對相應人員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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