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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0 抗震規范第 6 章(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修訂情況 技術發展部徐厚軍 (根據有關學習資料整理) 本次修訂,繼續保持2001 規范的下列主要設計概念: 為了保證結構的抗震安全,根據具體情況,結構單元之間可采取牢固連接或合理分離的方法。高層建筑的結構單元宜采取加強連接的方法。 盡可能設置多道抗震防線,并應考慮某一防線被突破后,引起內力重分布的影響。 結構應具有必要的承載力、剛度、穩定性、延性及耗能等方面的性能,主要耗能構件應有較高的延性和適當剛度,承受豎向荷載的主要構件不宜作為主要耗能構件。 合理地布置抗側力構件,減少地震作用下的扭轉效應。結構剛度、承載力沿房屋高度宜均勻、連續分布
2、,避免造成結構的軟弱或薄弱部位。 同一樓層內宜使主要耗能構件屈服以后,其他抗側力構件仍處于彈性階段,使“有約束屈服”保持較長階段,保證結構的延性和抗倒塌能力。 合理地控制結構的非彈性部位(塑性鉸區) ,掌握結構的屈服過程以及最后形成的屈服機制。 框架抗震設計應遵守:“強柱、弱梁、更強節點核芯區”。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鋼筋滑移、混凝過早的剪切破壞和壓碎等脆性破壞。 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的基礎結構或地下室結構,應具有足夠的整體剛度和承載能力。當上部形成屈服機制后,基礎結構或地下室結構應保持彈性工作。 高層建筑的地基主要受力范圍內存在不均勻軟弱粘性土層時,不宜采用天然地基。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層建筑應考
3、慮地震作用下,地基變形對上部結構的影響。 主要改進如下: 對適用的最大高度和抗震等級的高度分界,建筑高度較低的框架 -抗震墻結構、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的抗震墻結構的抗震等級以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級進行了局部的調整。 提高框架結構布置及強柱弱梁、強剪弱彎內力調整和構造要求,包括截面尺寸、縱向鋼筋最小配筋率以及樓梯間梯板設計要求。 改進、細化抗震墻的構造要求,包括墻厚、分布筋、約束邊緣構件等。 對于框架與抗震墻組成的結構,明確區分為三種情況:框架所占比例很小時屬于抗震墻結構范疇;墻體所占比例很小時屬于框架結構范疇;一般的框架抗震墻結構。提出了對少墻框架結構設計要求和周邊框架作用較弱的框架 -核心
4、筒結構的二道防線的要求。 對板柱結構,繼續要求設置抗震墻;放松了最大適用高度控制;當高度不大于 12m時,不要求墻體承擔全部地震作用。 本次修訂中有所修改的主要內容(黃色背景字體部分) ,未修改的部分請參見2001 規范及相應的條文說明。 6.1 一般規定6.1.1 本章適用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結構類型和最大高度應符合表6.1.1 的要求。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宜適當降低。注:本章“抗震墻”指結構抗側力體系中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不包括只承擔重力荷載的混凝土墻。 表 6.1.1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m) 烈 度 結構類型 6 7 8(0.2g) 8(0.3g)
5、9 框 架 6050 40 35 24 框架-抗震墻 130 120 100 80 50 一般抗震墻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墻 120 100 80 50 不應采用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體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墻 80 70 55 40 不應采用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頂部分); 2 框架 - 核心筒結構指周邊稀柱框架與核心筒組成的結構; 3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指首層或底部兩層為框支層的結構,不包括僅個別框支墻的情況; 4 表中框架,不包括異形柱框架; 5 板柱
6、 - 抗震墻結構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墻組成抗側力體系的結構; 6 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適用的最大高度; 7 超過表內高度的房屋,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6.1.2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 確定 。 表 6.1.2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級設 防 烈 度結構類型6 7 8 9 高度( m) 24 24 24 24 24 24 24 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框架結構大跨度框架三二一一高度( m) 60 60 24256060 2425 6060 24
7、 2550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框架 - 抗震墻結構抗震墻三三二二一一高度( m) 80 80 242580802425 8080 24 2560抗震墻結構剪力墻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高度( m) 80 80 24258080 2425 80一般部位四三四三二三二抗震墻加強部位三二三二一二一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框支層框架二二一一框架三二一一框架 -核心筒結構核心筒二二一一外筒三二一一筒中筒結構內筒三二一一高度( m) 35 35 35 35 35 35 框架、板柱的柱三二二二一板柱 -抗震墻結構抗震墻二二二一二一注:1 建筑場地為 類時,除 6 度外應允許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
8、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 的框架。4 高度不超過60m 的框架 -核心筒結構按框架-抗震墻的要求設計時,應按表中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規定確定其抗震等級。6.1.3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 時,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注:底層指計算嵌固端所在的層。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
9、抗震等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4 當甲乙類建筑按規定提高一度確定其抗震等級而房屋的高度超過本規范表6.1.2 相應規定的上界時, 應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6.1.4 鋼筋混
10、凝土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震縫寬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結構 (包括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15m 時不應小于100mm;高度超過15m 時,6 度、 7 度、 8 度和 9 度分別每增加高度5m、4m、3m 和 2m,宜加寬 20mm 。2)框架 -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 70,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3)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2 8 、9 度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結構層高相差較大
11、時,防震縫兩側框架柱的箍筋應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據需要在縫兩側沿房屋全高各設置不少于兩道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抗撞墻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轉效應,其長度可不大于1/2 層高,抗震等級可同框架結構;框架構件的內力應按設置和不設置抗撞墻兩種計算模型的不利情況取值。6.1.5框架結構和框架-抗震墻結構中,框架和抗震墻均應雙向設置,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偏心距大于柱寬的1/4 時,應計入偏心的影響。甲、乙類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6.1.6 框架 - 抗震墻、板柱- 抗震墻結構以及框支層中,抗震墻之間
12、無大洞口的樓、屋蓋的長寬比,不宜超過表6.1.6 的規定;超過時,應計入樓蓋平面內變形的影響。表 6.1.6抗震墻之間樓屋蓋的長寬比設 防 烈 度樓、屋蓋類型6 7 8 9 現澆或疊合樓、屋蓋4 4 3 2 框架- 抗震墻結構裝配整體式樓、屋蓋3 3 2 不宜采用板柱- 抗震墻結構的現澆樓、屋蓋3 3 2 框支層的現澆樓、屋蓋2.5 2.5 2 6.1.7 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蓋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樓、屋蓋的整體性及其與抗震墻的可靠連接。裝配整體式樓、屋蓋采用配筋現澆面層加強時,其厚度不應小于50mm 。6.1.8 框架 - 抗震墻結構和板柱- 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 抗震
13、墻宜貫通房屋全高。2 樓梯間宜設置抗震墻,但不宜造成較大的扭轉效應。3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4 房屋較長時,剛度較大的縱向抗震墻不宜設置在房屋的端開間。5 抗震墻洞口宜上下對齊;洞邊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6.1.9 抗震墻結構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 )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框支部分落地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應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2 較長的抗震墻宜設置由跨高比大于6 的連梁所形成洞口, 將一道抗震墻分成長度較均勻的若干墻段,各墻段的高寬比不宜小于3。3
14、 墻肢的長度沿結構全高不宜有突變;抗震墻有較大洞口時,以及一、二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洞口宜上下對齊。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其框支層的樓層側向剛度不應小于相鄰非框支層樓層側向剛度的50% ;框支層落地抗震墻間距不宜大于 24m,框支層的平面布置宜對稱,且宜設抗震筒體;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不應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6.1.10 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1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 1/10二者的較大值。其他結構的抗震墻,房
15、屋高度大于24m 時,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兩層和墻體總高度的1/10二者的較大值; 房屋高度不大于 24m時,底部加強部位可取底部一層。3 當結構計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層的底板或以下時,底部加強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計算嵌固端。6.1.14 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頂板應避免開設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結構相關范圍的頂板應采用現澆梁板結構,相關范圍以外的地下室頂板宜采用現澆梁板結構;其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c30,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2 結構地上一層的側向剛度,不宜大于相關范圍地下一層側向
16、剛度的 0.5 倍;地下室周邊宜有與其頂板相連的抗震墻。3 地下室頂板對應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節點除應滿足抗震計算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地下一層柱截面每側縱向鋼筋面積不應小于地上一層柱對應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且地下一層柱上端和節點左右梁端和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之和應大于地上一層柱下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的1.3倍;2)地下一層梁剛度較大時, 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應大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 倍;且梁端頂面和底面的縱向鋼筋面積均應比計算增大10% 以上。4 地下一層抗震墻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
17、。6.1.15 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1 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梯。2 對于框架結構, 樓梯間的布置不應導致結構平面特別不規則;樓梯構件與主體結構整澆時,應計入樓梯構件對地震作用及其效應的影響,應進行樓梯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宜采取構造措施,減少樓梯構件對主體結構剛度的影響。3 樓梯間兩側填充墻與柱之間應加強拉結。6.2 計算要點6.2.2 一、二、三、四級框架的梁柱節點處,除框架頂層和柱軸壓比小于 0.15 者及框支梁與框支柱的節點外,柱端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符合下式要求: bccmm=(6.2.2-1)一級的框架結構和9 度的一級框架可不符合上式要求,但應符合下式要求:buac2. 1mm=
18、(6.2.2-2)式cm節點上下柱端截面順時針或反時針方向組合的彎矩設計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彎矩設計值,可按彈性分析分配;bm節點左右梁端截面反時針或順時針方向組合的彎矩設計值之和, 一級框架節點左右梁端均為負彎矩時,絕對值較小的彎矩應取零;buam節點左右梁端截面反時針或順時針方向實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彎承載力所對應的彎矩值之和,根據實配鋼筋面積(計入梁受壓筋和相關樓板鋼筋)和材料強度標準值確定;c框架柱端彎矩增大系數;對框架結構,一、二、三、四級可分別取 1.7、1.5、1.3、1.2;其他結構類型中的框架,一級可取1.4,二級可取1.2,三、四級可取1.1。當反彎點不在柱的層高范圍內時,柱端截
19、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彎矩增大系數。6.2.3 一、二、三、四級框架結構的底層,柱下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7、1. 5、1.3和 1.2。底層柱縱向鋼筋應按上下端的不利情況配置。 6.2.5 一、二、三、四級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調整: nhmmv)(tcbccv+= (6.2.5-1) 一級的框架結構和9 度的一級框架可不按上式調整,但應符合下式要求:btcuacua1.2()nvmmh=+(6.2.5-2) 式中v柱端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框支柱的剪力設計值尚應符合本規范第6.2.10 條的規定;hn 柱的凈高;mct、mcb 分別為柱的
20、上下端順時針或反時針方向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符合本規范第6.2.2、 6.2.3 條的規定;框支柱的彎矩設計值尚應符合本規范第6.2.10 條的規定;mcuat、mcuab 分別為偏心受壓柱的上下端順時針或反時針方向實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彎承載力所對應的彎矩值,根據實配鋼筋面積、材料強度標準值和軸壓力等確定;vc 柱剪力增大系數;對框架結構,一、二、三、四級可分別取 1.5、1.3、1.2、1.1;對其他結構類型的框架,一級可取1.4,二級可取1.2,三、四級可取 1.1。6.2.6 一、二、三、四級框架的角柱,經本規范第6.2.2、6.2.3、6.2.5、6.2.10 條調整后的組合彎矩設計
21、值、剪力設計值尚應乘以不小于1.10 的增大系數。 6.2.7 抗震墻各墻肢截面組合的內力設計值,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 一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以上部位,墻肢的組合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應調整。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墻肢不應出現小偏心受拉。3 雙肢抗震墻中, 墻肢不宜出現小偏心受拉;當任一墻肢為偏心受拉時,另一墻肢的剪力設計值、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1.25。 6.2.10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框支柱尚應滿足下列要求:1 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當框支柱的數量不少于10 根時,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0;當框支柱的數量少于1
22、0 根時,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2。框支柱的地震彎矩應相應調整。2 一、 二級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軸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1.2;計算軸壓比時,該附加軸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數。3 一、二級框支柱的頂層柱上端和底層柱下端,其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 和 1.25,框支柱的中間節點應滿足本規范第6.2.2 條的要求。 4 框支梁中線宜與框支柱中線重合。6.2.11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一級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當墻肢在邊緣構件以外的部位在兩排鋼筋間設置直徑不小于8mm、間距不大于400mm 的拉結筋時,抗震墻受剪承載力驗算
23、可計入混凝土的受剪作用。2 墻肢底部截面出現大偏心受拉時,宜在墻肢的底截面處另設交叉防滑斜筋, 防滑斜筋承擔的地震剪力可按墻肢底截面處剪力設計值的30采用。6.2.13 鋼筋混凝土結構抗震計算時,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側向剛度沿豎向分布基本均勻的框架- 抗震墻結構和框架- 核心筒結構,任一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剪力值,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20和按框架 抗震墻結構、 框架-核心筒結構計算的框架部分各樓層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 倍二者的較小值。 2 抗震墻地震內力計算時,連梁的剛度可折減,折減系數不宜小于0.50。 3 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框架- 抗震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
24、筒結構、板柱-抗震墻結構計算內力和變形時,其抗震墻應計入端部翼墻、端柱的共同工作。 4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 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結構模型和框架-抗震墻結構模型二者計算結果的較大值。6.2.14 框架節點核芯區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級框架的節點核芯區應進行抗震驗算;四級框架節點核芯區可不進行抗震驗算,但應符合抗震構造措施的要求。 2 核芯區截面抗震驗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 的規定。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6.3.2 梁寬大于柱寬的扁梁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扁梁的樓、屋蓋應現澆,梁中線宜與柱中線重合,扁梁應雙向布置。扁梁的截面尺寸應符合下列要
25、求,并應滿足現行有關規范對撓度和裂縫寬度的規定: cb2bb (6.3.2-1) bcbhbb+(6.3.2-2) dh16b(6.3.2-3) 式中bc柱截面寬度,圓形截面取柱直徑的0.8 倍;bb、 hb分別為梁截面寬度和高度;d 柱縱筋直徑。2 扁梁不宜用于一級框架結構。 6.3.3梁的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1 梁端計入受壓鋼筋的混凝土受壓區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級不應大于0.25,二、三級不應大于0.35。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計算確定外,一級不應小于0.5,二、三級不應小于0.3。3 梁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3.3 采
26、用,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時,表中箍筋最小直徑數值應增大2mm。表 6.3.3 梁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加密區長度箍筋最大間距抗震等級(采用較大值)(采用最小值)箍筋最小直徑(mm)( mm )(mm) 一2hb,500 hb/4,6d,100 10 二1.5hb,500 hb/4,8d,100 8 三1.5hb,500 hb/4,8d,150 8 四1.5hb,500 hb/4,8d,150 6 注:1 d 為縱向鋼筋直徑, hb為梁截面高度;2 箍筋直徑大于12mm、數量不少于4 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 時,一、二級的最大間距應允許適當放寬,但不得大于 15
27、0mm。6.3.4 梁的鋼筋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梁端縱向受拉鋼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 。沿梁全長頂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級不應少于214,且分別不應少于梁頂面、底面兩端縱向配筋中較大截面面積的1/4;三、四級不應少于212。 2 一、二、三級框架梁內貫通中柱的每根縱向鋼筋直徑,對框架結構不應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該方向截面尺寸的1/20,或縱向鋼筋所在位置圓形截面柱弦長的1/20;對其它結構類型的框架不宜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該方向截面尺寸的1/20, 或縱向鋼筋所在位置圓形截面柱弦長的1/20。3 梁端加密區的箍筋肢距,一級不宜大于20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徑的較大值,二、三級不宜大于
28、25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徑的較大值,四級不宜大于300mm 。6.3.5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截面的寬度和高度,四級或不超過2 層時不宜小于300mm ,一、二、三級且超過2 層時不宜小于400mm ;圓柱的直徑,四級或不超過2層時不宜小于350mm ,一、二、三級且超過2 層時不宜小于4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3 截面長邊與短邊的邊長比不宜大于3。 6.3.6柱軸壓比不宜超過表6.3.6 的規定;建造于iv 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筑,柱軸壓比限值應適當減小。 表 6.3.6 柱軸壓比限值抗 震 等 級 結 構 類 型 一 二 三 四 框 架 結 構 0.65
29、0.75 0.85 0.90 框架- 抗震墻,板柱 - 抗震墻、框架核心筒及筒中筒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抗震墻 0.6 0.7 注:1 軸壓比指柱組合的軸壓力設計值與柱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 對本規范規定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的結構,可取無地震作用組合的軸力設計值計算; 2 表內限值適用于剪跨比大于2、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 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 的柱,軸壓比限值應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 的柱,軸壓比限值應專門研究并采取特殊構造措施; 3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 、間距不大于100mm 、直徑不小于12
30、mm , 或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螺旋間距不大于100mm、 箍筋肢距不大于200 mm 、直徑不小于12mm ,或沿柱全高采用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凈距不大于80mm 、箍筋肢距不大于200 mm 、直徑不小于10mm ,軸壓比限值均可增加0.10;上述三種箍筋的最小配箍特征值均應按增大的軸壓比由本規范表6.3.9 確定; 4 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縱向鋼筋的總面積不少于柱截面面積的0.8%,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05;此項措施與注3 的措施共同采用時,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15,但箍筋的體積配箍率仍可按軸壓比增加0.10 的要求確定; 5 柱軸壓比不應大于1.05。6.3.7
31、柱的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1 柱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應按表6.3.7-1 采用,同時每一側配筋率不應小于0.2% ;對建造于iv 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筑,最小總配筋率應增加0.1% 。表 6.3.7-1 柱截面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百分率)抗震等級類別一二三四中柱和邊柱0.9 (1.0) 0.7 (0.8) 0.6 (0.7) 0.5 (0.6) 角柱、框支柱1.1 0.9 0.8 0.7 注: 1 表中跨號內數值用于框架結構的柱; 2 3 鋼筋強度標準值小于400mpa 時,表中數值應增加0.1,鋼筋強度標準值為400mpa 時,表中數值應增加0.05;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c6
32、0 時,上述數值應相應增加0.1。2 柱箍筋在規定的范圍內應加密, 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和直徑, 應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況下,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3.7-2采用;表 6.3.7-2 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抗 震 等 級箍筋最大間距(采用較小值,mm)箍筋最小直徑( mm )一6d,100 10 二8d,100 8 三8d,150(柱根 100)8 四8d,150(柱根 100)6(柱根 8)注:1 d 為柱縱筋最小直徑; 2 柱根指底層柱下端。2) 一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大于12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 及二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不小于10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
33、200mm 時,除柱根外,最大間距應允許采用 150mm;三級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 時,箍筋最小直徑應允許采用 6mm;四級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 2 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 的框架柱,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 柱的箍筋加密范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 柱端,取截面高度 (圓柱直徑 )、柱凈高的 1/6 和 500mm 三者的最大值;2) 底層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凈高的1/3;3)剛性地面上下各500mm;4)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因設置填充墻等形成的柱凈高與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柱、框支柱、一級
34、和二級框架的角柱,取全高。2 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肢距, 一級不宜大于 200mm, 二、 三級不宜大于 250mm,四級不宜大于 300mm。至少每隔一根縱向鋼筋宜在兩個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約束;采用拉筋復合箍時,拉筋宜緊靠縱向鋼筋并鉤住箍筋。 3 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應符合下式要求: yvcvvff (6.3.9) 式中 v-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 一級不應小于 0.8%, 二級不應小于 0.6%,三、四級不應小于0.4%;計算復合螺旋箍的體積配箍率時,其非螺旋箍的箍筋體積應乘以折減系數0.80;-cf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強度等級低于
35、c35 時,應按 c35 計算;-yvf箍筋或拉筋抗拉強度設計值;-v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6.3.9采用。表 6.3.9 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柱軸壓比 抗震 等級 箍筋形式 0.30.40.50.60.70.8 0.9 1.0 1.05普通箍、復合箍 0.100.110.130.150.170.20 0.23 一 螺旋箍、復合或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0.080.090.110.130.150.18 0.21 普通箍、復合箍 0.080.090.110.130.150.17 0.19 0.22 0.24二 螺旋箍、復合或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0.060.070.090.110.130.15
36、 0.17 0.20 0.22普通箍、復合箍 0.060.070.090.110.130.15 0.17 0.20 0.22 三、四 螺旋箍、復合或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0.050.060.070.090.110.13 0.15 0.18 0.20 注:普通箍指單個矩形箍和單個圓形箍,復合箍指由矩形、多邊形、圓形箍或拉筋組成的箍筋;復合螺旋箍指由螺旋箍與矩形、多邊形、圓形箍或拉筋組成的箍筋;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指用一根通長鋼筋加工而成的箍筋。 2)框支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最小配箍特征值應比表6.3.9 內數值增加 0.02,且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1.5。3)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宜采用復
37、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 1.2%, 9 度一級時不應小于1.5。 4 柱箍筋非加密區的箍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柱箍筋非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區的50%。 2)箍筋間距,一、二級框架柱不應大于10 倍縱向鋼筋直徑,三、四級框架柱不應大于 15 倍縱向鋼筋直徑。 6.4 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6.4.1 抗震墻的厚度,一、二級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三、四級不應小于140mm 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 1/25; 無端柱或翼墻時 , 一、 二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 三、四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 底部
38、加強部位的墻厚,一、二級不應小于200mm 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三、四級不應小于160mm 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 1/20; 無端柱或翼墻時 , 一、二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2,三、四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 6.4.2 一、二、三級抗震墻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墻肢的軸壓比,一級時, 9 度不宜大于0.4, 7、8 度不宜大于0.5;二、三級時不宜大于0.6。 注:墻肢軸壓比指墻的軸壓力設計值與墻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6.4.4 抗震墻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間距不宜大
39、于300mm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間距不宜大于200mm 。2 抗震墻厚度大于140mm 時,其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應雙排布置,雙排分布鋼筋間拉筋的間距不宜大于600mm ,直徑不應小于6mm。 3 抗震墻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直徑,均不宜大于墻厚的1/10 且不應小于8mm ;豎向鋼筋直徑不宜小于10mm 。6.4.5 抗震墻兩端和洞口兩側應設置邊緣構件,邊緣構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 對于抗震墻結構,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不大于表6.4.5-1 規定的一、 二、三級抗震墻及四級抗震墻,墻肢兩端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構造邊緣構件的范
40、圍可按圖6.4.5-1 采用,構造邊緣構件的配筋除應滿足受彎承載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 的要求。表 6.4.5-1 抗震墻設置構造邊緣構件的最大軸壓比抗震等級或烈度 一級 (9 度) 一級(7、8 度) 二、三級軸壓比 0.1 0.2 0.3 表 6.4.5-2 抗震墻構造邊緣構件的配筋要求底部加強部位 其 它 部 位 箍筋 拉筋 抗震等級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最小直徑(mm)沿豎向最大間距(mm) 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 )最小直徑(mm) 沿豎向最大間距(mm)一 0.010ac,616 8 100 0.008ac,6148 150 二 0.008ac,614 8 150
41、 0.006ac,6128 200 三 0.006ac,612 6 150 0.005ac,4126 200 四 0.005ac,412 6 200 0.004ac,4126 250 1ac為邊緣構件的截面面積; 2 其它部位的拉筋,水平間距不應大于縱筋間距的2 倍;轉角處宜采用箍筋;注: 3當端柱承受集中荷載時, 其縱向鋼筋、箍筋直徑和間距應滿足柱的相應要求。bw 且 400wb004200002400bwfb004且bw, bfbcch(a)暗柱(b)翼柱(c)端柱圖 6.4.5-1 抗震墻的構造邊緣構件范圍1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大于表6.4.5-1 規定的一、二、三級抗震墻,以及部分框
42、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 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 在以上的其它部位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縱向鋼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 (圖 6.4.5-2)。表 6.4.5-3 抗震墻約束邊緣構件的范圍及配筋要求一級(9 度)一級( 7、8 度)二、三級項目 0.2 0.2 0.3 0.3 0.4 0.4 lc(暗柱)0.20hw 0.25hw0.15hw 0.20hw0.15hw 0.20hwlc(翼墻或端柱)0.15hw 0.20hw0.10hw 0.15hw0.10hw 0.15hwv0.12 0.20 0.12 0.20 0.1
43、2 0.20 縱向鋼筋 (取較大值) 0.012ac, 816 0.012ac, 816 0.010ac, 616(三級614) 箍筋或拉筋沿豎向間距100mm 100mm 150mm 注:1 抗震墻的翼墻長度小于其 3 倍厚度或端柱截面邊長小于2 倍墻厚時,按無翼墻、無端柱查表; 當端柱承受集中荷載時,其縱向鋼筋、箍筋直徑和間距應滿足柱的相應要求。2 lc為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長度,且不小于墻厚和400mm;有翼墻或端柱時不應小于翼墻厚度或端柱沿墻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 mm; 3 v為約束邊緣構件的配箍特征值,體積配箍率可按本規范式(6.3.9)計算,并可適當計入滿足構造要求且在墻端有可靠錨
44、固的水平分布鋼筋的截面面積; 4 hw為抗震墻墻肢長度;5 為墻肢軸壓比;6 ac為圖 6.4.5-2 中約束邊緣構件陰影部分的截面面積。bbf2fbbfwb且300且003wb且300(a)暗柱(b)有翼墻(d)轉角墻( l形墻)(c)有端柱箍筋v= /2箍筋或v拉筋vbw箍筋bw拉筋 = /2l c箍筋拉筋= /2bf且300bw2fwl b300wbbc 2wbch2bwcl bf拉筋箍筋 v= /2clvvvvvvvv箍筋或箍筋或= /2拉筋v箍筋或v箍筋或且300wbfbcl c,l /2004且6.5 框架-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6.5.1 框架 - 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厚度和
45、邊框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厚度不應小于160mm 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 1/20, 底部加強部位的抗震墻厚度不應小于200mm 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 1/16。 2 有端柱時,墻體在樓蓋處宜設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墻厚和400mm 的較大值;端柱截面宜與同層框架柱相同,并應滿足本規范6.3 節對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端柱和緊靠抗震墻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區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6.5.3 樓面梁與抗震墻平面外連接時,不宜支承在洞口連梁上;沿梁軸線方向宜設置與梁連接的抗震墻,梁的縱筋應錨固在墻內;也可在支承梁的位置設置扶壁柱或暗柱,并應按計算確定其截面尺寸和配筋。6.5.4 框架 - 抗震墻結構的其它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6.3 節、6.4 節的有關要求。 注: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 其抗震墻的抗震構造措施,可仍按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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