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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FSC原則與標準  森林資源及其土地的經營應當滿足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社會、經濟、生態、文化和精神需求,這一觀點已得到廣泛的認同。而且,隨著公眾對森林破壞和退化問題的日益關注,使得消費者要求他們購買的木材和其它林產品不僅不會對森林造成破壞,而且有助于拯救未來的森林資源。為了滿足這類要求,木材產品的認證和自愿認證體系在市場上應運而生。   FSC是認可認證機構的國際組織,以確保認證機構認證的真實性。在任何情況下,認證過程都是由林主和經營者自愿發起的,他們只要求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FSC的目標是通過制定世界范圍內廣泛認可的標準和相關的森林管理原則,以促進對環境負責、對社

2、會有益和在經濟上可行的全球森林經營活動。  正如原則9和相關術語表中所提出的那樣,FSC原則與標準適用于所有的熱帶、溫帶和寒帶森林。許多原則與標準也適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補植的森林,可以在國家和地區水平上起草更為詳細的、適用于各類森林植被類型的標準。FSC原則與標準應納入到尋求FSC認可的所有認證機構的審核體系和標準中。雖然FSC原則與標準主要是為生產木質產品的森林經營而制定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可應用于生產非木質林產品及提供其它服務的森林經營。原則與標準是一個整體,沒有主次之分,本文件應與FSC條例、認可程序和認證機構指南一并使用。   FSC及其認可的

3、認證機構并不一定強求完全符合其原則與標準,但如在任何一條原則上存在重大差距,則通常被認為不合格,或導致證書吊銷。這需要獨立的認證機構依據每個標準滿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許根據當地情況做出某些靈活處理。在一切認證審核過程中都要考慮到森林經營作業的規模和強度,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以及相關森林的生態脆弱性。各國和地區的森林管理標準會指出FSC的原則與標準解釋的差異與難點,這些標準將在各國和地區的參與下制訂,并由認證機構和其它參與及受影響各方逐項進行認證審核。如有必要,FSC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審核過程也提倡采用本辦法。欲知更多有關認證和認可程序的信息與指南,請參閱FSC條例、認可程序

4、和認證機構指南。使用FSC原則與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國際的法律制度。FSC旨在補充、而非替代支持全球負責任的森林經營的其它倡議。FSC將開展教育活動,以提高公眾對下列問題的重要性的意識:  ·提高森林經營水平; ·將經營和生產成本計入林產品價格; ·促進森林資源的最優利用模式; ·減少破壞與浪費;·避免過度消費與過度采伐。  FSC還將針對這些問題為決策者提供指導,包括完善森林經營法規和政策。  原則1:遵守法律及FSC的原則  森林經營應遵守所在國法律及其

5、國家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議,并遵守FSC所有的原則與標準。  1.1  森林經營應遵守所有的國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規。  1.2  應繳納所有合理的法律規定的費用、特許費、稅費以及其它費用。  1.3  尊重簽約國所有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有關條款。  1.4  應圍繞認證目的,由認證機構及參與或受影響的各方對相關法律、法規與FSC原則與標準之間的沖突之處進行逐項評估。

6、  1.5  森林經營區應當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經許可的活動。1.6  森林經營者應承諾長期遵守FSC原則與標準。     原則2:所有權、使用權及責任  對土地及森林資源的長期所有權和使用權應明確界定、建檔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確鑿證據證明擁有對土地和森林資源的長期使用權(如土地所有權、傳統權利或特許協議)。  2.2  擁有法定及傳統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當地社區應保持對森林作業的控制,某種

7、程度上是出于對他們的權利和資源保護的需要,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把控制權委托給其它機構。   2.3  要運用適當的機制來解決有關所有權及使用權方面的糾紛。在認證審核中,要考慮任何懸而未決糾紛的環境及事態。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糾紛通常會導致一項森林經營活動失去認證資格。  原則3:當地居民的權利  應當承認并尊重當地居民擁有、使用和經營其土地、領地及資源的法定及傳統權利。   3.1  當地居民應當控制其土地及領地上的森林經營,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把控制權委托給其它機構。&#

8、160;  3.2  森林經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資源或削弱當地居民的使用權。   3.3  森林經營者要與當地居民合作,明確劃出對其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或宗教意義的場所,并加以確認和保護。   3.4  在森林樹種的利用及森林作業的管理體系等方面利用當地居民的傳統知識時,應對他們給予相應補償。應當在森林經營活動開始以前,在當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況下,就這些補償條件正式達成一致。  原則4:社區關系與勞動者的權利  森林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森林勞動者和當

9、地社區的長期社會及經濟利益。  4.1  森林經營區及臨近地區的社區群眾均應享有就業、培訓及其它服務的機會。  4.2  森林經營應滿足或超過與職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或法規。  4.3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87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98的規定,要保證職工有建立組織及自發同雇主談判的權利。   4.4  應當把社會影響評價的結果結合到森林經營方案與實施中,并保持與受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10、60; 4.5  如果森林經營造成的損失和破壞影響了當地人的法定或傳統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則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并提供合理的補償。  原則5:森林帶來的收益  森林經營活動應鼓勵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種產品和服務,以確保森林的經濟效益、廣泛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  5.1  森林經營應力爭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并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5.2  森林經營及市場營銷應鼓勵多種林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11、0;  5.3  森林經營應盡可能減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費,并避免破壞其它森林資源。 5.4  森林經營應促進當地經濟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賴單一林產品。   5.5  森林經營活動應承認、保持并在適當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務和資源(如流域及漁業區)的價值。  5.6  林產品的采伐率不得超過長期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平。  原則6:環境影響森林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相關的價值,如水資源、土壤以及獨特和脆弱的生態系統與景觀的價值,并以此來

12、保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應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其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并應充分結合到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平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開展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如筑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范圍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并限制不適宜的狩獵、釣魚、誘捕及采集活動。  6.3  應保持、提高或恢復生態

13、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        森林更新與演替;   b)        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c)        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自然循環。   6.4  應保護景觀范圍內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并將其標記

14、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   6.5  應編制并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采伐、道路建設及所有其它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6.6  森林經營體系應促進開發和采用有利于環境的非化學方法進行病蟲害治理,盡量避免使用化學殺蟲劑。禁止使用世界衛生組織1A、1B類清單中列出的物質及碳氫氯化物殺蟲劑,禁止使用長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鏈中積累的殺蟲劑,以及國際公約禁止使用的殺蟲劑。如果使用化學品,應提供適當的設備和培訓,最大限度

15、地減少健康及環境風險。  6.7  任何化學品、容器、液體和無機固體廢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應在森林以外地區采用符合環境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6.8  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國際認可的科學議定書對生物控制劑的應用作記載,限制到最低量,并監督和嚴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經過基因改良的生物。   6.9  謹慎控制并主動監測外來物種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態影響。  6.10       

16、60;      除以下情況外,應避免將森林轉換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發生在高保護價值林區;  c)   能保證在整個森林經營單位中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和長期的保護效益。  原則7:經營方案  應當制定和執行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相適應的森林經營方案,并隨時進行修改。應清楚地闡述經營

17、的長期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  7.1  經營方案及其相關文件應包括: a)   經營目的; b)   說明經營的森林資源、環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權狀況、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臨近土地的概況; c)   根據所涉及森林的生態條件以及通過資源調查得到的信息,說明營林和/或其它經營體系; d)   年采伐率及樹種選擇的理由; e)   監測森林生長及動態

18、的措施; f)     建立在環境評估基礎上的環境保護措施;  g)   確認保護珍稀、受威脅及瀕危物種的計劃;  h)   描述保護區、規劃的經營活動及土地所有權等森林資源基本信息的圖集; i)      說明使用的采伐技術和設備,以及使用的理由。   7.2  結合監測結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變化的環境、社會和經濟狀況,定期修正森林經

19、營方案。  7.3  應對林業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確保他們正確實施森林經營方案。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應向公眾提供森林經營方案的要素總結,包括標準7.1中列出的內容。  原則8:監測與評估  應按照森林經營的規模和強度進行監測,以評估森林狀況、林產品產量、產銷監管鏈、經營活動及其社會與環境影響。  8.1  應根據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環境的相對復雜程度及脆弱性來確定監測的頻率和強度。監測程序應是不間斷的并能夠重

20、復,以便監測結果具有可比性,以評估變化情況。  8.2  森林經營應包括監測所需要的科學研究及數據采集,至少要有以下指標: a)   能收獲的所有林產品的產量; b)   生長率、更新率及森林狀況;c)    動植物區系的組成及觀察到的變化; d)   采伐及其它活動的環境與社會影響; e)  森林經營的成本、生產率及效率。  8.1 &

21、#160;森林經營者應提供文件,使監測機構和認證機構能夠追蹤到每一種林產品的源頭,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產銷監管鏈”。  8.2  應當在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和修訂中體現監測結果。   8.3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應向公眾提供監測指標結果的概括性總結,包括標準8.2中列出的內容。    原則9:維護高保護價值森林  在高保護價值森林中進行經營活動,應維護或加強這些森林的特征,并始終要以預防的方法,來考慮關于高保護價值森林的各種決策。   9.1    按照森林經營的規模及強度對確定高保護價值森林的特征表現進行的評估。  9.2    認證過程中的咨詢部分應把重點放在確定保護特征,以及保持其特征的選擇辦法上。  9.3    經營方案應包括并采取與預防措施一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強適應性保護特征的特殊措施,在向公眾提供的經營方案要點中應專門列出這些措施。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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