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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九章檢驗 一、本章結構及主要變化 本章共有4節,由“9. 1檢驗機構與人員”、“9. 2制造監督檢驗”、“9.3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和“9.4定期檢驗”組成,本章的主要變化為:l 增加了首次內部檢驗的規定;l 增加了不能按期停爐檢驗的處理規定;l 調整了水(耐)壓試驗周期的規定;l 增加了對檢驗過程中發現缺陷處理的原則規定;l 增加了內部檢驗、外部檢驗、水(耐)壓試驗結論的規定。 二、條款說明與解釋 9.1檢驗機構與人員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核準的范圍從事鍋爐的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1條。
2、蒸規第201條(部分條款)從事鍋爐定期檢驗的單位及檢驗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資質的規定。 (1)我國對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實行資質管理,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方可承擔相應的檢驗檢則工作。本條參考了條例的如下要求,對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的資質進行原則規定。 條例第四十一條從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條例第四
3、十四條從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2)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檢驗檢測人員均不得超范圍進行檢驗檢測工作。 9.2制造監檢 9.2.1基本要求 鍋爐產品及受壓元件的制造過程,應當經過檢驗檢測機構依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監督檢驗,未經過監督檢驗合格不應當出廠或者交付使用。l 條款說明:新增條款。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鍋爐產品及受壓元件的出廠或使用提出的前置條件。 蒸規第十章檢驗中未包括鍋爐的制造監督檢驗的相關內容,僅對定期檢驗進行了規定,故本次修仃,增加了制造監督檢驗的相關內容。 根據條例第
4、二十一條的規定,鍋爐制造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即鍋爐產品及受壓元件的制造過程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9.2.2監督檢驗內容 制造監督檢驗內容包括對鍋爐制造單位產品制造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檢驗和對鍋爐制造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監督檢驗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制造單位資源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的抽查; (2)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資料的核查 (3)鍋爐產品制造過程的監督見證及抽查; (4)鍋爐產品成型質量的抽查; (5)鍋爐出廠技術資
5、料的審查。l 條款說明:新增條款。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制造監督檢驗的主要工作內容做出的基本要求。 本條對制造監督檢驗工作提出五個方面的基本要求 1制造單位資源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的抽查 (1)資源條件,廣義上講是指制造產品過程中步及的所有元素。本規程中鍋爐制造單位的資源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人力資源(主要指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焊工、質量檢驗的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等); 鍋爐制造所涉及的主要設備(主要指制造設備、檢驗設備等); 制造場地(主要指材料存放場地、加工場地、檢驗及試驗場地、產品存放場地等)。 (2)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 鍋爐產品的制造質量涉及制造的各個環節,其質量是依靠制
6、造過程中各工藝環節的嚴格控制與落實得到的,即制造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保證產品制造質量的根本。應根據制造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抽查各工藝環節的控制是否符合質量保證體系的相關要求。 對制造單位資源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進行抽查,是鍋爐制造監督檢驗的工作內容之一。 2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資料的核查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是指對鍋爐設計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的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鍋爐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即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合格是鍋爐制造的前置條件,對其進行核查是鍋爐制造監督檢驗的工作內容之一。 3.鍋爐產品制造
7、過程的監督見證和抽查 鍋爐產品的制造過程由各工藝環節組成,制造監督檢驗即是通過審查、核查、見證、抽查等方式,對制造過程中各環節的控制進行監督見證和抽查,監督制造的各工藝環節及控制能否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進行,是制造監督檢驗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 4鍋爐產品成型質量的抽查 鍋爐產品成型質量檢驗是鍋爐制造過程中的重要檢驗環節之一。在鍋爐制造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抽查,也是制造監督檢驗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 5.鍋爐出廠技術資料的審查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鍋爐產品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鍋爐出廠技術資料的主要內容在本
8、規程4.6.1及4.6.2中進行了明確規定。9. 2. 3監督檢驗證書經過制造監督檢驗,抽查項目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出具監督檢驗證書。l 條款說明:新增條款。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的出具做出的原則規定。 鍋爐產品經過制造監督檢驗,抽查項目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時,制造監督檢驗單位應當及時出具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9.3安裝、改道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 9. 3 1基本要求 鍋爐的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過檢驗檢測機構依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解檢驗合格的鍋爐,不應當交付使用。l 條款說明:新增條款。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鍋爐的使用提出的前置條件。 蒸規第十章
9、檢驗中未包括鍋爐的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的相關內容,僅對定期檢驗進行了規定,故本次修訂,增加了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的相關內容。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鍋爐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即鍋爐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3.2監督檢驗內容 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工作內容,包括對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和對受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驗至少包括
10、以下項目: (1)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單位在施工現場的資源配置的檢查; (2)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工藝文件的審查; (3)鍋爐產品出廠資料與產品實物的抽卉; (4)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的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的抽查; (5)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質量的抽查; (6)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及調試情況的核查; (7)鍋爐水處理系統及調試情況的核查。l 條款說明:新增條款。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的主要工作內容做出的基本要求。 本條對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工作提出七個方面的基本要求。 1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單位在施工現場的資源配置的檢查 與鍋爐制造相類似,
11、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在施工現場的資源配置,廣義上講是指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涉及的所有元素。本規程中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單位在施工現場的資源配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主要指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焊工、質量檢驗的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等); (2)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所涉及的主要設備(主要指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設備、檢驗設備等); (3)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場地(主要指材料存放場地、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場地、檢驗及試驗場地等); 2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工藝文件的審查 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工藝文件主要指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標準及工藝(含焊接工藝評定)文件、檢驗標準及工藝文
12、件、無損檢測標準及工藝文件等。這些工藝文件是保證鍋爐安裝、改過和重大修理施工規范性的基礎,對其進行審查是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的工作內容之一。 3鍋爐產品出廠資料與產品實物的抽查 鍋爐產品一般指鍋爐在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所用到的鍋爐部件(包括受壓元件和非受壓元件)。鍋爐在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這些鍋爐部件的驗收是整個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鍋爐產品的出廠資料和產品實物進行抽查,主要目的是監督施工單位在鍋爐產品驗收方面的質量控制是否滿足其質量保證體系的相關要求。 4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見證及抽查 鍋爐的安裝,改造和重大
13、修理質量步及過程的各個環節,其質量是依靠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各工藝環節的嚴格控制與落實得到的,即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保證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質量的根本。應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監督見證及抽查各工藝環節的控制是否符合質量保證體系的相關要求。 5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質量的抽查 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質量檢驗是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的重要檢驗環節之一。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抽查,也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 6.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及調試情況的核查 安全附件、保護裝置是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
14、督檢驗工作中對其進行相應的核查非常必要。 調試是鍋爐安裝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調試工作的規范與否與鍋爐能否安全穩定運行關系極大,故對調試情況進行核查非常必要。 7鍋爐水處理系統及調試情況的核查 鍋爐水處理的好壞與鍋爐安全運行聯系緊密。鍋爐水處理不好,會引發腐蝕、結垢、積鹽、超溫甚至爆管,故對鍋爐水處理系統及調試情況進行核查也是鍋爐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的工作內容。9.3.3監督檢驗證書經過監督檢驗,抽查項目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出具監督檢驗證書。l 條款說明:新增條款。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監督檢驗證書的出具做出的原則規定。 鍋爐產品經過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抽查項目符合
15、相關法規標準要求時監督檢驗單位應當及時出具相應的監督檢驗證書。 9.4定期檢驗 9.4.1基本要求 (1)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的外部檢驗、鍋爐在停爐狀態下進行的內部檢驗和水(耐)壓試驗;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1條、水規第149條。 蒸規第201條(部分條款)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水規第149條(部分條款)在用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運行狀態下定期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明確了鍋爐定期檢驗的種類。 (1)鍋爐外部檢驗,是指在鍋爐運行狀態下,對鍋爐當前使用管理狀況進行的檢驗。鍋爐的使用管理包
16、括三個主要方面,即鍋爐技術管理、設備管理以及運行管理。外部檢驗主要內容包括,審查上次檢驗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核查鍋爐使用登記及其操作人員資格;抽查鍋爐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見證資料;抽查鍋爐本體及附屬設備運轉情況;抽查鍋爐安全附件及聯鎖與保護投運情況;抽查水(介)質處理情況;抽查鍋爐操作空間安全狀況;審查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等。很多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及管理隱患,如鍋爐缺水、膨脹受阻、支吊架異常、異常振動、超溫超壓、安全附件及聯鎖與保護裝置異常解列等均可通過外部檢驗發現,對于預防事故的發生意義很大。 (2)鍋爐內部檢驗,是指鍋爐在停爐狀態下,對鍋爐設備當前安全狀況進行的檢驗。主要內容包括,審查
17、上次檢驗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抽查受壓元件及其內部裝置;抽查燃燒室、燃燒設備、吹灰器、煙道等附屬設備;抽查主要承載、支吊、固定件;抽查膨脹情況;抽查密封、絕熱情況等。換句話說,內部檢驗即是在停爐狀態下對鍋爐各個部位、各個部件的當前狀態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的符合性驗證。 (3)鍋爐水(耐)壓試驗,是指按照規定的壓力、規定的保持時間,對鍋爐的受壓元件進行的一種壓力試驗、檢查受壓元件有無泄漏、變形等問題以驗證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剛度和嚴密性。 (2)鍋爐的使用單位應當安排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并且在鍋爐下次檢驗日期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訂檢驗計劃。l 條款說明:修
18、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1條。 蒸規第201條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鍋爐的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從事鍋爐定期檢驗的單位及檢驗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明確了鍋爐定期檢驗工作安排、申請及檢驗計劃等環節以及鍋爐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責。 (1)鍋爐使用單位是落實定期檢驗工作的責任主體。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
19、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規定,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按期及時安排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計劃,并至少提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2)檢驗檢測機構受理鍋爐使用單位的定期檢驗申請后,應履行檢驗檢測機構的相應職責,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前的技術準備,如審查鍋爐的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編制有針對性的檢驗方案等,根據鍋爐使用單位提出的檢驗日期制訂出檢驗計劃,通知鍋爐使用單位,并安排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人員按期實施檢驗。 9.4.2定期檢驗周期 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 (2)內部檢驗,鍋爐般每2年進行一次;成套裝置中的鍋爐
20、結合成套裝置的大修周期進行,電站鍋爐結合鍋爐檢修同期進行,一般為3年6年進行一次;首次內部檢驗在鍋爐投入運行后一年進行,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電站鍋爐可以結合第一次檢修進行; (3)水(耐)壓試驗檢驗人員或者使用單位對設備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水(耐)壓試驗;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時,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水(耐)壓試驗。 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電站鍋爐由于檢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進行鍋爐定期檢驗時,鍋爐使用單位在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經過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可以適當延長檢驗周期,同時向鍋爐登記地質監部門備案。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2條;水規第150條。
21、蒸規第202條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水規第150條(部分條款)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一次鍋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些次水壓試驗。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時鍋爐定期檢驗周期的規定。 1.外部檢驗 按照勞鍋字19924號勞動部關于頒發在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試行)的通知
22、,我國的鍋爐外部檢驗工作從1992年10月開始試行。當時此項工作稱為鍋爐運行狀態檢驗,檢驗周期一般在兩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之間進行,即一般兩年一次。考慮到鍋爐外部檢驗的重要性及國外鍋爐的檢驗情況,蒸規調整為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本次修訂,對于外部檢驗的周期,延續了蒸規的規定,未進行調整。 2內部檢驗 (1)鍋爐內部檢驗周期的原則規定,與蒸規相一致,未進行調整。 (2)對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內部檢驗周期進行單獨規定。成套裝置中的鍋爐檢修周期受系統運行的限制,與其他鍋爐存在較大差別,故對成套裝置中的鍋爐的內部檢驗周期進行單獨規定,更符合實際情況。 (3)對電站鍋爐內部檢驗周期進行單獨規定。電站
23、鍋爐檢修周期受電網控制,與其他鍋爐存在較大差別,故對電站鍋爐的內部檢驗周期進行單獨規定,更符合實際情況。 一方面,蒸規第202條中規定,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該規定比較籠統,何為“適當調整”存在一定的爭議,不便于操作。另一方面,目前國內火力發電廠對于檢修已取消大修、中修、小修概念,改為A、V、C、D四個等級的檢修,對于國內絕大部分火力發電機組而言,A級檢修均控制在46年。故本次修訂將電站鍋爐的內部檢驗周期規定為“電站鍋爐結合鍋爐檢修同期進行,一般每36年進行一次”,符合實際情況。 (4)提出“首次內部檢驗”的要求。鍋爐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后的首次內部檢驗,與以
24、后的內部檢驗的檢驗重點是不同的。首次內部檢驗的重點為檢查鍋爐各部件各部位的應力釋放情況、膨脹協調情況、安裝過程中遺留缺陷的變化情況以及運行與設計存在差異時(如煤種變化)鍋爐的適應性情況。故本次修訂提出“首次內部檢驗”的概念,區別于常規的內部檢驗。使檢驗更加有針對性。 (5)水(耐)壓試驗 蒸規中關于水(耐)壓試驗的周期規定為每6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各方對其必要性也存在較大爭議,故本次修仃、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放寬了水(耐)壓試驗周期的規定。 4對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提出結構原因的概念,避免檢驗的隨意性 由于成套裝置中的鍋爐檢修周期受系統運行的限制以及電站鍋爐
25、檢修周期受電網控制等客觀因素,這些鍋爐的使用單位無法自主安排停爐檢修和檢驗,故增加“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電站鍋爐由于檢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進行鍋爐定期檢驗時,鍋爐使用單位在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經過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可以適當延長檢驗周期,同時向鍋爐登記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規定,一方面以明確鍋爐使用單位的責任,避免隨意調整檢驗周期,另一方面,也為確實存在停爐困難不能按期檢驗的企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解決途徑。9.4 . 3定期檢驗特殊情況除正常的定期檢驗以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當進行內部檢驗:(1)移裝鍋爐投運前;(2)鍋爐停止運行1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l
26、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3、206條;水規第150條。 蒸規第203條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隋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生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蒸規第206條(部分條款)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水規第150條(部分條款)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隋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
27、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3)發生重大事故后; (4)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特殊情況下應進行內部檢驗的規定。 (1)一般來說,移裝鍋爐投運前,應當進行內部檢驗。該內部檢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檢查鍋爐在移裝前是否存在有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以及移裝過程中是否產生新的缺陷。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應當進行內部檢驗該內部檢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檢查鍋爐在停運期間的停爐保養情況,應以是否產生腐蝕等缺陷為檢驗重點。 (3)對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的要求已在本規程5. 3. 3以及5.4.3 (1)進行了規定,故刪除原條款3(即受壓元件經
28、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5. 3. 3規定鍋爐改造施工技術要求參照相應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 5. 4. 3(1)的規定,鍋爐受壓元(部)件修理后應當進行外觀檢驗、無損檢測(其中挖補焊縫應當進行100無損檢測 ,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水(耐)壓試驗,其合格標準應當符合本規程第4章有關規定。 同樣原因,刪除蒸規第206條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的要求。 (4)在內部檢驗及外部檢驗中發現問題,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按照本規程第9. 4. 11. 1(2)基本符合要求的結論,檢驗機構可要求鍋爐使用單位采取包括縮短檢驗周期、增加內部檢驗等措施,確保鍋爐安
29、全,故刪除原第203條通款。 9.4.4 鍋爐檢驗項目的順序 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耐)壓試驗在同一年進行時,一般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水(耐)壓試驗,外部檢驗。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2條 蒸規第202條(部分條款)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為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在同一午進行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耐)壓試驗時次序安排的一般規定。 將外部檢驗安排在內部檢驗之后,即是考慮先通過內部檢驗,檢查鍋爐運行中無法檢查到部位的缺陷與問題并進行相應的整改,然后在鍋爐運行狀態下檢查安全附件、自控儀表等,以核查鍋爐檢修的效果。本條款
30、為定期檢驗項目順序的一般原則要求,并不完全排除以在停爐檢修期間處理或者消除外部檢驗發現的缺陷和隱患為目的的前提下,先進行外部檢驗,后進行內部檢驗的情況。 增加了水(耐)壓試驗內容,更加全面。 9.4 . 5定期檢驗前的技術準備 (1)審查鍋爐的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 (2)檢驗機構根據被檢鍋爐的實際情況編制檢驗方案; (3)進入鍋爐內進行檢驗工作前,檢驗人員應當通知鍋爐使用單位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工作,設備準備工作應當滿足本規程8. 1. 8及其相應規范、標準的要求; (4)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檢驗工作的要求進行相應的配合工作。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196條 蒸規第196條檢修人員
31、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上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
32、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定期檢驗前的技術準備以及鍋爐使用單位配合職責的原則規定。 定期檢驗前審查鍋爐的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是十分有必要的。對于首次檢驗的鍋爐,應對技術資料做全面審查。對于非首次檢驗的鍋爐,應重點審核有變化的部分。通過審查鍋爐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可以對鍋爐制造、安裝、調試、運行、維修、保養和上次檢驗情況有整體的了解和把握,以便于有針對性地編制檢驗方案,確定重點檢查部件和位置以及需采用的檢驗方法等,使檢驗更加有的放矢。 關于檢驗前的安全準備工作已納入本規程8.1.8。 增加了關于鍋爐使用單位配合職責的規定,以便保證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9.4.6內部檢驗內
33、容(1)審查上次檢驗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2)抽查受壓元件及其內部裝置;(3)抽查燃燒室,燃燒設備、吹灰器、煙道等附屬設備;(4)抽查主要承載、支吊、固定件;(5)抽查膨脹情況;(6)抽查密封、絕熱情況。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3條;水規第151條。 蒸規第203條內部檢驗的重點是: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應檢查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和苛性脆化;
34、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鍋殼)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 8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9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 10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鍋殼)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水規第151條定期停爐檢驗的重點如下: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或腐蝕; (3)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及低溫區管壁; (4)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 (5)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腐蝕和裂
35、紋; (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和襯磚接觸處有無腐蝕; (8)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9)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一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10)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12)水側內部的水垢、水渣是否過多。1.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內部檢驗的工作內容進行的規定。 原規定比較具體,主要集中在對受壓元件的檢驗方面。修改后的條款則是將鍋爐內部檢驗工作的內容分為幾個大類進行規定,增加了燃燒室、燃燒設備、吹灰器、煙道
36、等附屬設備,主要承載、支吊、固定件,膨脹、密封、絕熱情況等方面的檢驗工作更加全面。 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因素有很多,除受壓元件及其內部裝置外,燃燒室、燃燒設備、吹灰器、煙道等附屬設備的運轉是否正常;主要承載、支吊、固定件是否存在失載、偏載、過載、失效等異常情況;鍋爐膨脹是否順暢;鍋爐密封是否存在泄漏、絕熱效果是否良好等均會影響到鍋爐的安全運行,故增加了上述方面的工作內容。現將各部分的檢驗說明如下,具體檢驗內容及評價標準應參考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 (1)審查上次檢驗發現問題整改情況:上次檢驗時發現的缺陷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未對鍋爐安全運行構成直接威脅而未進行消缺處理的缺陷,采用縮短檢驗周
37、期等手段監控;另一種情況是進行消缺處理,消除了的缺陷。針對前一種情況,主要檢查經過一定時間的運行后其缺陷是否發展,是否對安全運行構成了威脅。后一種情況主要檢查消除了的缺陷是否重新產生。 (2)受壓元件及其內部裝置的抽查:受壓元件及其內部裝置包括的范圍較廣,蒸規第203條中的大部分內容均包含在內其重點是受壓元件的母材、焊縫、熱影響區、彎頭、易沖別部位、應力復雜部位、應力集中部位、易腐蝕部位等。 (3)燃燒室、燃燒設備、吹灰器、煙道等附屬設備的抽查這些附屬設備若存在異常,如燃燒室變形、結焦、耐火層脫落,燃燒設備燒損、變形、開裂、磨損,吹灰器噴嘴異常,煙道破損等,均有可能降低鍋爐熱效率,或造成附近承
38、壓部件吹損、磨損、高溫腐蝕等缺陷,影響鍋爐的安全運行。 (4)主要承載、支吊、固定件的抽查包括鍋爐的鋼梁、立柱、大板梁、支吊架系統及固定、夾持等裝置。鋼梁、立柱、大板梁以及附梁或桁梁存在異常,將對鍋爐的穩定性產生影響。支吊架系統包括爐頂支吊和管系支吊兩大系統。爐頂支吊系統存在異常,將對鍋爐的正常膨脹造成影響,導致局部高應力的出現,對設備的安全造成危害;管系支吊系統異常,將可能導致管系振動、偏斜、下沉和應力轉移,極大地降低管系的使用壽命。 (5)膨脹情況的抽查鍋爐膨脹不暢,將可能導致局部應力的升高,甚至撕裂爐膛,對鍋爐的安全運行造成危害。 (6)鍋爐密封、絕熱情況的抽查:密封、絕熱存在異常如破損
39、等,可能會誘發設備產生疲勞缺陷等。9. 4.7外部檢驗內容(l)審查上次檢驗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2)核查鍋爐使用登記及其作業人員資格;(3)抽查鍋爐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見證資料;(4)抽查鍋爐本體及附屬設備運轉情況;(5)抽查鍋爐安全附件及聯鎖與保護投運情況;(6)抽查水(介)質處理隋況;(7)抽查鍋爐操作空間安全狀況;(8)審查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5條。 蒸規第205條外部檢驗的重點是: 1.鍋爐房內各項制度是否齊全,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鍋爐房內可見受壓元件、管道、閥門有無變形、泄漏; 3.安全
40、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通道有無堵塞;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6.點火程序和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鍋爐附屬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8.鍋爐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運轉,水質化驗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外部檢驗的工作內容進行的原則規定。 原規定比較具體,修改后的條款則是將鍋爐外部檢驗工作的內容分為八個大類進行原則規定,增加了上次檢驗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鍋爐使用登記情況、鍋爐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鍋爐操作空間安全狀況、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情
41、況等方面的檢驗工作、更加全面。 (l)上次檢驗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核查:主要檢查鍋爐使用單位是否已經按照相關要求進行了整改。 (2)核查鍋爐使用登記及其操作人員資格:主要檢查鍋爐使用單位是否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了鍋爐使用登記,同時鍋爐操作人員是否按照相關要求取得了相應資質。 (3)抽查鍋爐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見證資料:對于鍋爐的安全運行,檢驗只是手段之一,更重要的是鍋爐的使用管理到位。其中,重點是鍋爐使用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執行落實情況。只要鍋爐使用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夠執行到位,鍋爐的安全運行即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所以,抽查鍋爐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見證資料是鍋爐外部
42、檢驗工作的重點之一。 (4)抽查鍋爐本體及附屬設備運轉情況:主要是指檢查鍋爐本體及附屬設備可見部位是否有變形、泄漏、嚴重結焦、結渣、漏煙、異常振動等情況;支吊裝置是否承力正常;運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溫超壓;鍋爐膨脹是否正常等,對于預防事故的發生意義很大。 (5)抽查鍋爐安全附件及聯鎖與保護投運情況:安全附件是否正常,聯鎖與保護是否按照要求投運,關系到鍋爐運行一旦發生異常能否保證不發生惡性事故,故也是鍋爐外部檢驗的工作重點之一。 (6)抽查水(介)質處理情況、抽查鍋爐操作空間安全狀況及審查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水(介)質處理情況的好壞,關系到鍋爐部件的腐蝕,對鍋爐的安全運行影響重大。鍋爐操作空
43、間是否安全涉及鍋爐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否,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是否建立健全,關系到一旦發生鍋爐事故,能否快速正確反應,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故都是鍋爐外部檢驗的內容之一。 9.4.8 鍋爐外部檢驗時機 鍋爐外部檢驗可能影響鍋爐正常運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同使用單位協商檢驗時間,在使用單位的運行操作配合下進行,并且不應當危及鍋爐安全運行。l 條款說明:新增條款。l 條款解釋:本條款說明外部檢驗時應注意的問題。 (1)檢驗是為了安全,不能危及安全。例如,時鍋爐低水位聯鎖保護,在外部檢驗時是不應當采用放水等錯誤方式來檢查的。本條規定,外部檢驗時應注意不應當危及鍋爐的安全運行。 (2)外部檢驗包括時安全附
44、件和聯鎖保護投運情況的抽查,這些項目會涉及一些設備操作。應當明確的是,檢驗由檢驗人員進行,但對設備的操作是鍋爐使用單位的責任,故規定應在使用單位的運行操作配合下進行。 (3)明確檢驗機構與鍋爐使用單位間的職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同使用單位協商檢驗時間,使用單位也有責任配合檢驗檢測機構,從而使外部檢驗更加順利。 9.4.9水(耐)壓試驗 水(耐)壓試驗應當符合本規程第4章和第5章有關規定。 當實際使用的最高工作壓力低于鍋爐額定工作壓力時,可以按照鍋爐使用單位提供的最高工作壓力確定試驗壓力;但是當鍋爐使用單位需要提高鍋爐使用壓力(但不應當超過額定工作壓力)時,應當按照提高后的工作壓力重新確定試驗
45、壓力進行水(耐)壓試驗。l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蒸規第206、207、208條水規第152、153、154條。 蒸規第206條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前應對鍋爐進行內部檢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蒸規第207條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0-1 (略)的規定。 蒸規第208條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鍋爐應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然后降到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
46、壓試驗應在周圍氣溫高于5時進行,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合金鋼受壓元件的水壓試驗水溫應高于所用鋼種的脆性轉變溫度。 奧氏體受壓元件水壓試驗時,應控制水中的氯離子的質量濃度不超過25mg/L,如不能滿足這一要求時,水壓試驗后應立即將水漬去除干凈。 水規第152條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如必要時還應作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水規第153條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2-1的規定 表12-1水壓試驗壓力名稱鍋爐額定出水壓力p試驗壓力鍋爐本體<0.8MPa1.5p但不小于0.2鍋爐本體0.81.6 MPaP+鍋爐本體>1.6 MPa1.25 P省煤器任何壓力1.25 P+0.5 MPa 水規第154條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額定出水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焊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應在環境溫度高于5時進行,否則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l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水(耐)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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