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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舊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比較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 2014版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一)資產負債表;(二)利潤表;(三)現金流量表;(四)
2、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五)附注。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一)資產負債表;(二)利潤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五)附注。財務報表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第三條 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以及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和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以及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
3、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比較:1. 2014版準則總則第二條,明確了財務報表的五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2. 2014版準則明確指出準則同時適用于以下四類財務報表:個別財務報表、合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以及中期財務報表,具體列報和編制,應遵循相關的具體準則。而2006版準則,僅對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
4、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也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而糾正。如果按照各項會計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讓報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時,企業還應當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5、#160;第五條 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評價時需要考慮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條 企業如有近期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有財務資源支持,則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合理的。企業正式決定或被迫在當期或將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的,則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
6、務報表不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事實、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原因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第七條 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外,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第五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后,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第八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
7、外:(一)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或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大的交易或事項發生后,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第六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重要性,是指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第九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性質
8、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單獨列示,但對附注卻具有重要性,則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 第十條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預期下,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且對各項目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屬于企業日常活動、是否顯著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
9、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總額、凈利潤、綜合收益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第七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第十一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項目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一組類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當
10、以凈額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資產或負債項目按扣除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減相關費用后的凈額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實質的,不屬于抵銷。第八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準則第五條的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
11、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規定。第十二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準則第八條的規定,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至少對可比期間的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可比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會計準則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一)編報企業的名稱。(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
12、會計期間。(三)人民幣金額單位。(四)財務報表是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一)編報企業的名稱。(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三)人民幣金額單位。(四)財務報表是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第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第十四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
13、、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第十一條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第十五條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比較:1.2014版準則充實了2006版準則第四條關于持續經營的部分,新增了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內容。新增的三條準則,要求企業管理層對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并披露評價結果。2.2014版準則第十條是對2006版準則第六條中關于重要性的詳細解釋和說明,并明確判斷項目性質重要
14、性應當考慮的因素。3.2014版準則明確了利得和損失項目的金額列報在原則上不得相互抵銷;同時將“以收入扣減費用后的凈額列示”改為“以同一交易或一組類似交易形成的利得扣減損失后的凈額列示的”。詳情見2014版準則第十一條。4.2014版準則將2006版準則第八條中的“上期比較數據”改為“可比期間的數據”。5.2014版準則第十四條對應現行準則的第十條,但是刪除了“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 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因為在2014版準則總則第三條,已經提及此內容。同時,要求披露“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6.2014版準則第七條明確了以權責發生制會計
15、編制報表的相關內容,與國際列報準則一致。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第十二條 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金融企業的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第十六條 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金融企業等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不具有明顯可識別營業周期的企業,其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其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列報、其他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
16、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報方式。對于同時包含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預期將收回或清償金額的資產和負債單列項目,企業應當披露超過一年后預期收回或清償的金額。第十三條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下同)變現。(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第十七條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二)主要為交易
17、目的而持有。(三)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變現。(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產周期較長等導致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盡管相關資產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資產。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并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第十八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并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
18、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第十五條 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應予以清償。(四)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第十九條 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應予以清償。(四)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負債在其對手方選擇的情況下可通過發行權益進行清償的條款與負債的流動性劃分無關。企業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流動性分類時,應當采用相
19、同的正常營業周期。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的經營性負債項目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超過一年才予清償的,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負債。經營性負債項目包括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等,這些項目屬于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第十六條 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并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第二十條 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并應當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第十七條 對于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預計能夠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不能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的,即使在
20、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簽訂了重新安排清償計劃協議,該項負債仍應歸類為流動負債。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不能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的,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簽訂了重新安排清償計劃協議,該項負債仍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第十八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違反了長期借款協議,導致貸款人可隨時要求清償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貸款人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寬限期,企業能夠在此期限內改正違約行為,且貸款人不能要求
21、隨時清償,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其他長期負債存在類似情況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處理。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違反了長期借款協議,導致貸款人可隨時要求清償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貸款人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企業能夠改正違約行為,且貸款人不能要求隨時清償的,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其他長期負債存在類似情況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處理。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貨幣資金;(二)應收及預付款項;(三)交易性投資;(四)存貨;(五)持有至到期投資;(六)
22、長期股權投資;(七)投資性房地產;(八)固定資產;(九)生物資產;(十)遞延所得稅資產;(十一)無形資產。第二十三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貨幣資金;(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應收款項;(四)預付款項;(五)存貨;(六)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八)持有至到期投資;(九)長期股權投資;(十)投資性房地產;(十一)固定資產;(十二)生物資產;(十三)無形資產;(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
23、產的合計項目。第二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第二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短期借款;(二)應付及預收款項;(三)應交稅金;(四)應付職工薪酬;(五)預計負債;(六)長期借款;(七)長期應付款;(八)應付債券;(九)遞延所得稅負債。第二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短期借款;(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三)應付款項;(四)預收款項;(五)應付職工薪酬;(六)應交稅費;(七)被劃
24、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八)長期借款;(九)應付債券;(十)長期應付款;(十一)預計負債;(十二)遞延所得稅負債。第二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第二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第二十三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實收資本(或股本);(二)資本公積;(三)盈余公積;(四)未分配利潤。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在所有者權益類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第二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
25、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二)資本公積;(三)盈余公積;(四)未分配利潤。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在所有者權益類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第二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第二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第二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第二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比較:1.2014版準則第十六條對應2006版準則第十二條,并且明確了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的列示要
26、求,即“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其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列報、其他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報方式”。同時,要求“對于同時包含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預期將收回或清償金額的資產和負債單列項目,企業應當披露超過一年后預期收回或清償的金額。”2.2014版準則第十七條對應2006版準則第十三條,并且納入了“正常營業周期”定義,明確“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3.2014版第十九條對應2006版準則第十五條,并且在第十七條提出“正常營業周期”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的經營性
27、負債”的概念及范圍。4.2014版準則將2006版準則第十七條中的“企業預計能夠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改為“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更加明確具體。5.2014版準則第二十三條將資產單獨列示的“應收及預付款項”改為“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單獨列示,即: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的余額單獨列示,而不是應收款項和預計款項的合計余額列示。6.2014版準則第二十五條將負債單獨列示的“應付及預收款項”改為“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單獨列示,即:應付款項和預付款項的余額單獨列示,而不是應付款項和預付款項的合計余額列示。第四章 利潤表
28、第四章 利潤表第二十六條 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第三十條 企業在利潤表中應當對費用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第二十七條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營業收入;(二)營業成本;(三)營業稅金;(四)管理費用;(五)銷售費用;(六)財務費用;(七)投資收益;(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九)資產減值損失;(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十一)所得稅費用;(十二)凈利潤。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其特殊性列示利潤表項目。第三十一條 利潤表至少
29、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一)營業收入;(二)營業成本;(三)營業稅金及附加;(四)管理費用;(五)銷售費用;(六)財務費用;(七)投資收益;(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九)資產減值損失;(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十一)所得稅費用;(十二)凈利潤;(十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十四)綜合收益總額。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其特殊性列示利潤表項目。 第三十二條 綜合收益,是指企業在某一期間除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
30、凈額相加后的合計金額。 第三十三條 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一)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
31、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第二十八條 在合并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在凈利潤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的損益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損益。第三十四條 在合并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在凈利潤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損益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損益,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比較:1.2014版準則第三十一條明確在利潤表中需單獨列示“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和“綜合收益總額”項
32、目。2.2014版準則在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中明確“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概念,提出其他綜合收益應分為“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等兩類來列示。3.新準則明確在“合并利潤表”中,“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利益總額”。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反映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當期損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以及與所有者(或股東,下
33、同)的資本交易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應當分別列示。第三十五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反映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綜合收益和與所有者(或股東,下同)的資本交易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應當分別列示。與所有者的資本交易,是指企業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交易。第三十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凈利潤;(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三)會計政策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四)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五)按照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六)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
34、、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第三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綜合收益總額,在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還應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二)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三)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四)按照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五)所有者權益各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比較:2014版準則去除了對“當期損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分別列示的要求,增加了對“綜合收益”分別列示的要求,同時明確了“與所有者的資本交易”的概念(詳見2014版
35、準則第三十五條)。去除了對“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的單獨列示要求,要求單獨列示“所有者權益各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第六章 附注第六章 附注第三十一條 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第三十七條 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第三十二條 附注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36、,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第三十八條 附注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第三十三條 附注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一)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二)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三)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等。(四)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下一會計期間內很可能導致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六)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利潤
37、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終止經營稅后利潤的金額及其構成情況等。(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三十九條 附注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至少披露:(一)企業的基本情況。1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2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3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4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或者以簽字人及其簽字日期為準。5營業期限有限的企業,還應當披露有關其營業期限的信息。(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企業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38、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四)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在運用會計政策過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斷等。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可能導致下一個會計期間內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企業應當披露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并結合企業的具體實際披露其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及其會計估計所采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情況
39、。(六)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企業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采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可將費用分為耗用的原材料、職工薪酬費用、折舊費用、攤銷費用等。(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八)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管理資本的目標、政策及程序的信息。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提議或宣布發放的股利總額和每股股利金額(或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總額)。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關于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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