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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存款實名制對策 一、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意義 儲蓄存款實名制,也稱金融實名制,是指個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機構辦理存、貸款業務時要填寫清楚本人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法人真實姓名及納稅人的登記號等,以保證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實姓名,也不得進行無記名的金融活動。歐美各國早在50年代采用該制度,韓國自1993年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它對于由假名、代名、無名的金融活動引發以權謀私、逃稅漏稅、投機致富等腐敗現象,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實施有利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稅收制度,有利于從金融體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經濟活動。 1.有利于反腐倡廉,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實行存款實名制后,司
2、法機構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查閱銀行電腦網絡,很容易地掌握調查者個人財產的收支狀況。可以說,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后,洗錢、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偷逃稅款者,就會失去一道隱蔽屏障,這樣就從源頭上防堵了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2.實行實名制,為增加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和以后開征利息調節稅提供便利。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稅務機構就可根據銀行掌握的個人收入狀況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同時,使國家對利息征收調節稅有可能。對利息征收調節稅,不僅是國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也是國家調節個人收入的重要杠桿。 3.實行實名制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城鄉居民個人金融財產猛增,但一些人在辦理有關金融手續時,不
3、留下真實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掛失止付、遭受災害、涉及繼承等情況而難以提供與原單證一致的身份證件時,造成延誤、差錯甚至無法辦理,會遇到很多麻煩。實行實名制,則可規避此類風險。 4.實行實名制后,可以為國家制定經濟政策提供準確的信號。在非實名制條件下,存款結構比例無法確定,根據儲蓄判斷有效需求也很困難,擁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難代表有效需求。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后,可以擠掉儲蓄存款中的水分,確保金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為高層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從銀行角度看,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可以增強金融機構儲蓄資金來源的透明度,有利防范差錯,確保儲蓄存款的安全,也將有力推動金融電子化的普及,推動金融業全社會聯網。
4、 5.實行實名制后,有利于個人信用能力的順利評估,為個人消費信貸的推進掃除一個重要障礙。個人消費信貸被認為是拉動消費的一劑良方。然而從實際運行狀況看,效果并不令人滿意。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在現行制度下,銀行無法確定申貸者的個人信用能力,放貸風險太大。而實行實名制后,個人的信用能力全部透明,銀行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更加牢固,銀行的放貸風險大大減少,必將促進個人消費信貸的發展。 二、我國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幾個條件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居民對儲蓄習慣用假名或別名進行存款,真正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還需要一些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儲戶對實
5、名制的大部分認同。只有居民對儲蓄實名制大多贊同,才能順利推行這一制度。否則,會帶來一些不穩定因素。長期以來,中國老百姓習慣用假名或別名存款,并不是因為錢的來路不正,而是不愿露富,露富后怕安全成問題。在這種傳統習慣作用下,若強制性推行實名制容易引起大眾對銀行的不信任,特別是在國際經濟金融環境不穩,國家相繼推出住房、養老、醫療、教育等制度改革的情況下,處理不當,很有可能發生擠提存款,在銀行不良資產高居不下,經營狀況難有大的改觀的狀況下容易出現支付危機。對此,切不可掉以輕心。 2.不能對私人財產權產生侵害。個人將錢存入銀行后能否得到保護,能否做到對外保密,這是儲戶十分關心的大事。目前,我國仍未建立起
6、完善的稅收申報體系,我國憲法中仍未對私人財產有明確的說法。有的金融專家指出,改革開放20年來,先富起來的人可分兩種,一種是遵紀守法的人,另一種是利用鉆政策空子富起來的人,但這部分人從法律角度講并不違法。因此對先富起來的人的財富如何界定它的合法性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處理不妥會讓人對政策的可信度產生懷疑。若在此情況下,匆忙推出儲蓄實名制,實際的效果與推行的初衷可能相去甚遠,合法的收入得不到保護,不合法的收入得不到追繳(許多不法收入已存入銀行),不僅達不到征收遺產稅、所得稅的目的,還會挫傷老百姓儲蓄的積極性。 3.資本賬戶不致引起大的流失。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后,一些錢會繞過金融管制,不存到銀行,而是
7、以現金、黃金等形式儲存,或將錢存到國外,以躲避實名制。從法人企業來看,前幾年已出現企業逃套外匯的現象,1998年更為嚴重,全年共查出騙購外匯金額64.19億美元。若實行實名制,則可能導致更大范圍和程度的資本外逃。從居民個人來看,目前銀行中的個人外匯儲蓄存款已高達800億美元之多,有些是從黑市或親朋處換來的,有些是非正當的收入,若實行儲蓄實名制,有一部分必然會轉到國外,造成國內外匯資金流失,容易引起波動。 4.要具備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條件。美國是60年代開始實行儲蓄實名制,但美國建國后就建立了稅收申報制度,在美國只有小費不納稅。美國的信息網絡極其發達,電話均要錄音,它的監督成本極大。美國的法律環境
8、是我們無法比擬的。而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間還沒有實行計算機聯網,其技術條件和法律條件尚有待成熟。從韓國實行金融真名制的效果看,也不盡如人意。在不具備成熟條件的情況下匆忙推出,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對策建議 國家早在1995年關于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建議的說明中就指出,“建立儲蓄實名制的目的是針對那些利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法規和政策不健全的漏洞,通過侵吞公有資產、搞不正當競爭、偷漏稅、騙稅和走私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暴富,從而保護合法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對合法收入中過高的部分,通過稅收手段加以調節。”從這一目的看,實行儲蓄實名制應是必走之路。但目前我們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9、1.加大對儲蓄存款實名制宣傳的力度,取得大眾的理解和支持。應該看到,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已是大勢所趨。目前我國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已具備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礎和技術手段。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以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和規定等,為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礎;金融機構電子化建設也逐步得到加強,為儲蓄存款實名制的推行奠定了物質基礎。事實上,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儲蓄存款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名,同時,金融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金融機構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客觀上也有助于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應該明確,儲蓄存款實名制的推行主要目的
10、是為了解儲蓄存款的所有者和流向,消除現行存款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而不是把追究過去的錯誤和責任當作重點。因此,必須通過充分宣傳,取得儲戶的理解支持,而且應允許政策實施有一個過渡期。 同時,可對推行儲蓄實名制進行民意測驗和調查,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可結合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兩次的儲蓄問卷調查,增加“對推行儲蓄實名制的意見反饋”一欄,增加問卷調查的覆蓋面和范圍,以真正摸清大眾對儲蓄實名制的態度和看法。另外,可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包括政府、金融、法律、公安、稅務、財政等部門專家的意見。還可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廣泛的討論和宣傳。 2.我國宜實行憑身份證存取款制,將身份證管理與儲蓄存款實名制結合起來。為此,應
11、健全身份證管理,對丟失身份證的個人除收取一定罰款外,還應在新聞媒體上聲明該證作廢,并及時通知銀行,以防止冒領,保護存款者的利益。 3.建立健全法規體系。制定相關的法規,特別是完善私人財產法規界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以消除人們對推行儲蓄實名制后的疑慮和擔憂。同時,加大資本賬戶管理力度。在完善納稅申報制度的基礎上,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對利用各種渠道逃套外匯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決不能姑息手軟。 4.進一步健全儲蓄保密制度,完善存款查詢系統。目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部門達11個,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達12個之多。因此,對居民在銀行中的存款情況,金融機構仍應堅持“為儲
12、戶保密”的原則,應制訂出于公益目的的查詢金融情報的條件、審批制度和程序,除公、檢、法及稅務、海關等有權檢查部門外,不得對外泄露個人的財產狀況。對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單位和部門,在實施查詢前必須要求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銀行予以配合的同時,還要注意只能提供與查詢事項有關票證的復印件,不能涉及無關人員,不能提供原始賬冊,防止濫查、錯查。有關當事人一旦違反規定,必須負相應的責任。包括如果儲戶沒有按規定填寫,不予辦理開戶手續;違反儲蓄存款實名制辦理開戶手續的存折或存單一經發現,除追究有關金融機構經辦人員的責任外,已遺失的存折和存單不予辦理掛失手續;金融從業人員違反保密制度視情節輕
13、重依法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等。 5.加快現金制度的改革。針對收入分配和流通領域存在的現金流量過大的問題,應抓緊著手修改現行的現金管理條例,控制單位和個人提取現金的數量,從源頭上遏制大量存在的現金支付和現金結算現象,同時,積極推進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實現支付方式的電子化和個人收入帳戶化,最終將個人的主要收支情況納入金融機構的監控之下。 6.積極推進金融系統和稅務部門計算機網絡建設的步伐。金融資產實名制的建立,客觀上要求對每個擁有金融資產的公民建立個人檔案,并將儲戶在全國范圍內擁有資產的情況歸結在該檔案之內,巨大的數據處理量離不開計算機系統的支持。同時,隨著經濟的放開搞活和人員流動趨勢的增強
14、,跨地域投資、經營、就業以及提供勞務的情況日益增多,為便于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完整、準確地掌握公民個人跨地域的收入和資產情況,各地金融機構必須及時交流內部信息,并同時將有關資料向當地稅務機關傳送。為了保證信息的及時傳遞和資料的充分使用,國家應在資金、技術上支持和幫助銀行系統及稅務部門盡快建立起一套覆蓋全國的計算機網絡。 7.規范金融機構與稅務部門的合作。通過法律形式規范銀行與稅務部門的合作是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如丹麥規定,金融機構在年終必須向稅務局提供每個納稅人的利息收入或債務情況,如有違反,將對機構或個人給予罰款或兩年以內的拘留處罰;英國規定,銀行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情況,未及時提供情況的,將受到300英鎊的基本罰款,每延遲一天,增加罰款60英鎊。我國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建立只是在客觀上為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提供條件,而要保證個人的資產信息得到安全、有效的使用,金融機構和稅務部門必須進行充分的協作和配合。為了避免合作中的隨意性,有必要借鑒國外的經驗,通過政府立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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