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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問題:保險公司沒有上門收取保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責任在誰?履行地點一首部1判決書字號:福建省廈門市原開元區人民法院 2003開經初字第 1090 號。2案由:人壽保險合同案。3訴訟雙方原告:孫某,男, 1956年 4月9日出生,漢族,住廈門市體育東村育秀里 1 77 號 606 室。委托代理人:陳志銘,廈門明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廈門分公司。 訴訟代表人:沈漢祥,副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葉明輝、梁旭銘,福建廈門遠大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一審。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審判機關: 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 現為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 院。獨任審判員:吳瑞華。6
2、審結時間: 2003年 9月 28日。二訴辯主張原告孫某訴稱: 1997年 11月 28日,原告在住所經被告展業人員指導下填 寫兩份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老來福終身壽險保單, 一份投保單 被保險人為原告本人, 另一份被保險人為原告配偶馮麗莉。 投保單列明續期保險 費繳費方式為自動轉賬、自繳、 上門收取三種, 但是被告展業人員并未要求原告 選擇繳款方式,而是當場向原告收取兩份首期壽險保費 2630元及 4090元。次日, 被告分別簽發了以原告及原告配偶馮麗莉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保險單。 由于第 二期保費被告展業人員未上門收取, 亦未通知原告繳費, 導該兩份保險合同效力 中止。至 1999年2月
3、 1日,經原告申請,被告同意并派展業人員上門收取第二 期保費及利息 268523 元和 417589 元,保險合同復效。此后被告仍未履行上 門收費和通知義務,直到 2003 年春節前原揭發現兩份保險單繳費超期已久,即 向被告咨詢,得到答復是該兩份保險單已經失效。原告屢次與被告交涉未果。 請 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05397A3393號及05397A3394.號人身保險單所代表的兩份 保險合同。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 1本案訟爭的兩份保險合同已永久失效,原 告要求繼續履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原告起訴狀所述與事實不符。首先, 原告在投保時未要求以上門收取保費作為繳費方式, 雙方對此并無約定, 被
4、告無 上門收費的義務;其次,原告申請復效的原因也不是被告展業人員未上門收費, 而是原告誤將合同約定的延期 60天記為延期 2個月;第三,在辦理復效時,原 告是到被告辦公場所辦理手續及繳交保費, 而非被告指派展業人員上門收取。3 保險合同終止過錯在于原告。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三事實與證據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7年 11月28日,原告 孫某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險種名稱為老來福 97終身壽險, 并填寫了兩 份投保單,其中一份被保險人為孫某本人, 另一份被保險人為其配偶馮麗莉。 在 投保單上其選擇繳費期內年繳, 但在續期保險費繳費方式一欄未作選擇。 該欄目 印制三
5、種繳費方式:自動轉賬、自繳、上門收取。三種繳費方式后面分別印有賬 號、繳費證號、收費地址等,這些欄目均未填寫。當日,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簽 發了兩份?人身保險單?,其中一份保險單號為05397A3393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孫某, 保險期限自 1997年 11月 29日零時起至終身, 繳費期限自 1997年 11月 29日至 2021年 11月 28日,繳費方式年繳,保險費 2630元;另一份保險 單號為05397A3394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馮麗莉,保險期限自1997年11月29日零時起至終身,繳費期限自 1997年 11 月29日至 2021 年11 月 28日,繳 費方式年繳, 保險費
6、4090元。兩份保險單的反面均印有 ?老來福終身壽險條款? , 該條款第十二條約定: 分期繳費的投保人在交付首期保險費后, 以后各期的保險 費應按本保險單所約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的, 保險單 自動中止效力。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本保單設有寬限期。 自本保險單所載的 保費付款日起 60日為寬限期,逾寬限期仍未交付的,又無保險費的墊繳,那么合 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次日,原告孫某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繳 交上述兩份保險單的首期保險費 2630元和 4090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分別出 具給原告兩份保險費收據。此后, 原告孫某未按期繳費, 導致上述兩份保險單即
7、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 1 月 29日,被保險人孫某、馮麗莉向被告太平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復效,并由馮麗莉在兩份被保險人分別為孫某、馮麗莉的 ?人身 保險復效申請書?編號為 99000261 和 99000262上作為復效申請人簽名,被 告展業人員在兩份申請書的調查情況一欄中均記載: 被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不夠清 楚,誤將延期 60 天記為延期兩個月,故延期 62天才繳保費。同年 2 月 1 日,被 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作出兩份?批單?號碼分別為99000261 和 99000262:同意05397A3393號保單和05397A3394號保單自1999年2月2日零時起恢復合 同效力,應補交第二
8、期保費及利息分別為 268523元和 41 7589元。原告孫某 即補交了第二期保費及利息,并收到被告出具的兩份保險費收據。此后, 原告未 再繳納保費,直到 2003年初發現兩份保險單的繳費已超期,即向被告咨詢,得 知該保單已失效, 經與被告交涉未果, 遂向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 孫某填寫的老來福 97終身壽險投保單兩份。2 保險單號為05397A3393和 05397A3394的?人身保險單?及?老來福終 身壽險條款?兩份。3孫某繳交首期保險費和第二期保險費及利息的收據各兩份。 4?人身保險復效申請書?兩份編號為 99000261 和 9900026
9、2。 5太平洋保險公司作出同意保單恢復合同效力的?批單?兩份。四判案理由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是被告有 無上門收取保險費的義務。 由于原告孫某所填寫的投保單對續期保險費繳費方式 未作選擇,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對此亦未載明, 因此本案系當事人 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根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可按交易習慣確定履行 地點。原告孫某主張其已繳納的首期及第二期保險費均是被告展業人員上門收取 的,但其所提供的證據均無法予以證明; 而被告提供的兩份復效申請書所記載原 告申請復效的原因,是被保險人誤將延期 60 天記為延期兩個月,并非保險人未 上門收
10、取保險費,故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上門收費不能確定為本案的交易習慣。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原告兩次繳交保費都是在被告處繳納。因此, 本案的交易習慣不能確定,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履 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確定本案的 履行地點在被告處。綜上, 原告主張被告負有上門收取保險費的義務, 缺乏合同 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此外,保險合同亦未約定被告在保費到期時有 通知原告繳費的義務。因此, 原告孫某未按期繳交保險費, 違反保險合同約定和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導致保險單效力中止,負有全部責任,其訴訟請求本院不 予支持。五
11、定案結論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三 項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五十八條 、第 五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宣判后,孫某未上訴。六解說這起人壽保險合同糾紛涉及以下兩個法律問題:1關于合同履行地問題本案由于原告孫某填寫的投保單未選擇繳費方式,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簽發 的保險單亦未載明繳費方式, 續期保費未繳交而引發的糾紛。 保費繳交方式究竟 是投保單所列的自動轉賬、自繳、 上門收取三種方式的哪一種, 保費的交付地點 即合同的履行地問題, 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一個
12、焦點問題。 從投保單三種繳費方 式對應的內容即賬號、繳費證號、收費地址來看,原告孫某認為,轉賬,雙方必 須確定一個賬號,沒有賬號是不可能履行的;自繳,按照投保單的要求,被告必 須給原告一個繳費證號, 而被告沒有給原告繳費證號; 因此這兩種方式都是不可 履行的。只能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思為 “上門收取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那么認為, 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保險人不可能上門收取保費。 保險人面對的是成 千上萬不固定的投保人,且投保人的地址、 聯系方式又常常發生變化, 而保險人 的營業場所一般不發生變化, 因此通常的交易習慣是客戶到保險人營業場所繳交 保費。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已繳納的首期及
13、第二期保費系被告派人上門收 取,故本案無上門收取保費的交易習慣。 法院認為, 雙方當事人對續期保險費的 繳交方式約定不明, 屬于續期保費的交付地點即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確, 本可根 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按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但由于雙方對首期及第二期保 費的繳交方式有爭議, 故本案的交易習慣亦不能確定。 在此情況下, 法院適用?合 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 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 確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點為被告營業場所, 是正確 的。2關于合同效力問題?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 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 合 同效力中止。本案保險條款第十二條約定: 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 逾寬限期 自本保險單所載的保費付款日起 60 日為寬限期仍未交付的,那么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保險單載明的繳費期限是每年的 11月 28 日。原告 繳交了首期和第二期保費后,未再繳納保費,直到 2003 年初已逾四期。根據保 險合同的約定和?保險法?的規定,本案保險合同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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