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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Page 2目錄案情介紹案情介紹商法知識回顧商法知識回顧案情發展案情發展相關商法知識連接相關商法知識連接4123從以下四個方面探討從以下四個方面探討3Page 3案情介紹) 美國聯合碳化公司(母公司)美國聯合碳化公司(母公司)博帕爾化工廠(印度子公博帕爾化工廠(印度子公司的附屬廠)司的附屬廠)聯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子公司)聯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子公司) 公司關系公司關系1934年,美聯碳持年,美聯碳持有有50.9%的股份,的股份,印度政府持有印度政府持有22%的股份,其余股份的股份,其余股份屬于屬于2萬多名印度萬多名印度人人。Page 4案情介紹n 出事

2、的博帕爾化工廠位于貧民出事的博帕爾化工廠位于貧民區附近,用于生產西維因、滴區附近,用于生產西維因、滴滅威等農藥。制造這些農藥的滅威等農藥。制造這些農藥的原料是一種叫做異氰酸甲酯原料是一種叫做異氰酸甲酯(MIC)的劇毒氣體。極少量)的劇毒氣體。極少量的(的(MIC)停留在空氣中,就)停留在空氣中,就會使人感到眼睛疼痛,濃度稍會使人感到眼睛疼痛,濃度稍大,就會使人窒息。在博帕爾大,就會使人窒息。在博帕爾農藥廠,這種令人毛骨農藥廠,這種令人毛骨悚然悚然的的劇毒化合物被液化后,貯存在劇毒化合物被液化后,貯存在一個地下不銹鋼儲藏罐里,達一個地下不銹鋼儲藏罐里,達45噸之多。噸之多。設在中央邦首府的博帕爾

3、聯合碳化Page 5案情介紹12月2日晚,博帕爾農藥廠工人發現 異氰酸甲酯的儲槽壓力上升,午夜零時56分,液態異氰酸甲酯以氣態從出現漏縫的保安閥中溢出,并迅速向四周擴散。雖然農藥廠在毒氣泄漏后幾分鐘就關閉了設備,但已有30噸毒氣化作濃重的煙霧以5千米/小時的速度迅速四處彌漫,很快就籠罩了25平方公里的地區,數百人在睡夢中就被悄然奪走了性命,幾天之內有2500多人斃命。 1984年印度聯合碳化Page 6案情介紹n 當毒氣泄漏的消息傳開后,農藥廠附近的人們紛紛逃離家園。他們利用各種交通工具向四處奔逃,只希望能走到沒有受污染的空氣中去。很多人被毒氣弄瞎了眼睛,只能一路上摸索著前行。一些人在逃命的途

4、中死去,尸體堆積在路旁。 至1984年底,該地區有2萬多人死亡,20萬人受到波及,附近的3000頭牲畜也未能幸免于難。在僥幸逃生的受害者中,孕婦大多流產或產下死嬰,有5萬人可能永久失明或終生殘疾,余生將苦日無盡。Page 7引人深思誰應該對此次事件負責?誰應該對此次事件負責? 貧窮落后的印度受害者面對實力強大貧窮落后的印度受害者面對實力強大的跨國公司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的跨國公司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聯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聯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作為一家作為一家 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僅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僅9530萬美元)萬美元)受害者的巨額損害賠償如何得以實現受害者的巨額損害賠償如何得

5、以實現 (最初印方提出的索賠總額約為(最初印方提出的索賠總額約為31.2億美元)億美元) Page 8引人深思能否適用能否適用“揭開公司面紗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原則,否認子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去追究否認子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去追究 母公司母公司美國聯合碳化公司的責任?美國聯合碳化公司的責任? 考慮到美國的法制比較健全,損害考慮到美國的法制比較健全,損害 賠償比印度更為嚴厲,能否通過選擇賠償比印度更為嚴厲,能否通過選擇 法院獲得美國高額的損害賠償標準?法院獲得美國高額的損害賠償標準? 東道國法院能否追究跨國東道國法院能否追究跨國公司母公司的法律責任?公司母公司的法律責任? Page 9商法知識回

6、顧 跨國公司跨國公司 跨國公司是指以本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跨國公司是指以本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世界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憑借資,在世界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憑借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按“全球戰略全球戰略”在在世界范圍內從事國際生產、銷售或其它經營活世界范圍內從事國際生產、銷售或其它經營活動,獲取壟斷高額利潤的國際壟斷企業。動,獲取壟斷高額利潤的國際壟斷企業。 Page 10商法知識回顧跨跨 國國 性性1.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2.公司內部的相互聯系性(通過控股、公司內部的相互聯系性(通過控股、合同來達到控制)合同來

7、達到控制)3.跨國公司的特點跨國公司的特點Page 11商法知識回顧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公司u 不具法人資格u使用母公司的名稱和章程u沒有獨立的行政管理機構u全部資產屬于母公司,母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u只能以母公司名義并按照它的授權進行業務活動n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n 獨立進行各類業務活動n具有法人資格n 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n有獨立的行政管理機構母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Page 12商法知識回顧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點特點3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特點特點1特點特點4公司賬目必須公開特點特點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開發行并可流通特點5:公司以公司

8、的凈資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Page 13商法知識回顧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外國公司是指根據其他國家公司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公司。確定公司國籍的標準:注冊地說;營業地說;大股東說。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法律上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和經營的獨立于母公司的東道國法人。所以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同國家的法人。Page 14案件進展博帕爾受害者追求公正的歷程:事發后幾天,聯碳公司執行總裁沃倫安德森到達現場,被印度當局拘捕,但由于美國政府的壓力,在其交了2 500盧比(約合500美元)的保釋金后很快被釋放。印度政府于1985年3月29日頒布了一項立法“博帕爾毒氣泄漏慘案法”,規定印度

9、政府在印度以及與此案有聯系的其他地方,有代表印度受害者的專屬權利。Page 15案件進展根據該法,印度政府以代理身份于1985年4月8日向美國紐約南部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標的約31.2億億美元的訴訟請求,同年6月被法官凱南以“管轄不宜(即不方便法院原則)”為由駁回訴訟,但附有三項條件。1987年1月14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了印度個人原告和印度政府的上訴,維持了聯邦地方法院的裁決,但修改或撤銷了原裁決所附的三個條件的后兩個條件。Page 16案件進展后原告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這些上訴與1987年10月5日被拒絕。此后,訴訟在印度進行。1986年10月,印度博帕爾地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10、印度政府1986年11月22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要求該公司賠償31.5億美元。Page 17案件進展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由印度政府和聯碳公司達成的附含三項條件的最終解決方案:聯碳公司支付4.7億億美元的賠償金,并責令其3月31日一次付清。三項條件是:永遠免除所有民事責任;取消所有刑事指控;未來的任何針對聯碳公司的訴訟均由印度政府應對。 該公司宣布接受這一裁決。印度一些律師和群眾對這一裁決不滿,紛紛向印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Page 18案情進展1994年,受害者才從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獲得4.5億美元的賠償。因為毒氣泄漏失去工作能力或者患上慢性病的受害者獲得了1000到2000美元

11、不等的賠償,但是還有很多受害者一分錢都沒有拿到。 1999年,美國聯合碳化物被陶氏化學公司收購,同時陶氏公司表示這個案件已經在1989年就解決完了。Page 19案件進展2010年6月7日,時隔25年,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爾地方法院終于作出了姍姍來遲的裁決,美國聯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的7名印度籍高管當天被裁定因玩忽職守導致他人死亡,各自將面臨最高兩年的有期徒刑。 美籍老板沃倫安德森自始至終沒有出庭,印方引渡未果。Page 20案件總結n 雖然4.7億美元的賠償遠不能彌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但印方在面對強勢的跨國公司時所做的努力和大膽嘗試也是值得肯定的。至少在從商法方面來看是如此:n 第一:印方

12、通過頒布法律,開創了政府作為代理人,代表本國受害者追究跨國肇事者責任的先河。n 第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否認子公司的獨立人格,直接追究母公司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本國受害者得權益。Page 21案件總結n 第三:雖然希望通過選擇法院為本國受害者爭取更多賠償的嘗試失敗了,但其開創性仍值得肯定。n 此外,長期以來世界各國都在極力擴大本國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擴大不僅加劇了各國之間的管轄權沖突,同時也給原告挑選法院提供了機會。而“不方便法院”原則對限制這些不利因素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意義。Page 22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一1、公司設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資格3、股東控制權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

13、人的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英美法系國家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利益,常常會拒絕一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2、股東濫用職權,進行了不當行為。Page 23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一幾種具體的情形幾種具體的情形:涉及公司資金問題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手續涉及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清楚 1、2、3、Page 24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一 1 代理代理2 母公司的不當行為母公司的不當行為3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濫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濫用4 子公司與母公司的資產和事務過度混合子公司與母公司的資產和事務過度混合5 公平與合理的考慮公平與合理的考慮6 其他其他揭開公司面紗之母子公司

14、揭開公司面紗之母子公司Page 25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一 子公司由母公司實際控制印方的考慮印方的考慮子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受害人損失受害人沒有投保生命健康險母公司違反對子公司的合理注意義務公平和合理的要求考慮考慮證據證據印方的證據印方的證據VSVS母公司投有責任險,有償付能力Page 26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不方便法院不方便法院”原則原則國際民事訴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是指一國法國際民事訴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是指一國法院根據其國內法或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國際院根據其國內法或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國際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從當事人與訴因的關系以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從當事人與訴因的關系以及當事人、證人

15、、律師或法院的便利、費用等角及當事人、證人、律師或法院的便利、費用等角度看,審理該案是極不方便的,而由外國法院審度看,審理該案是極不方便的,而由外國法院審理更為適當,因而放棄管轄權的情況。理更為適當,因而放棄管轄權的情況。Page 27 本院為不方便法院存在一個充分可替代法院撤銷或中止訴訟的附加條件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條件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Page 28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一)本院為不方便法院法院要成為不方便法院的必要條件: 1本法院依照本國法律對訴訟有管轄權。本法院依照本國法律對訴訟有管轄權。 2本院行使管轄權將會給當事人及司法帶來極本院行使管轄權將會給當事人及司法帶來極大的不方便。大的不方便

16、。 Page 29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一是一是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包括。包括原告對法院的選擇原告對法院的選擇被告是否方便被告是否方便取證的難易程度取證的難易程度強制證人出庭之程序強制證人出庭之程序所需的費用所需的費用證人和當事人出庭所證人和當事人出庭所需的費用需的費用判決的可行性判決的可行性現場勘驗的可能性現場勘驗的可能性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二是二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包括法院案件積壓的情法院案件積壓的情況況解決案件爭議的解決案件爭議的準準據法據法爭議行為或事件發爭議行為或事件發生地生地所有當事人送達的所有當事人送達的可能性可能性解決爭議的本地利解決爭議的本地利益益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從私人利益方

17、面看:證人和原始證據幾乎全在印度,印度證人不受美國強制程序的約束,讓自愿的證人在美國出庭的費用過高,在美國審理不便于現場勘驗等。從公共利益方面來看:事故發生地在印度,本案適用的準據法是印度法,在美國審理會給美國法院造成行政管理的困難,印度具有重大利益等。準據法準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定用來具體確定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法律層面法律層面 本案本案 Page 30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二)存在一個充分可替代法院(二)存在一個充分可替代法院成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必要條件:成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必要條件: Page 31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本案中聯合碳化公司是美國法人,印度法院對其不具有屬人

18、管轄權。但是,聯合碳化公司自愿接受印度法院的管轄,從而使印度法院具有了管轄權,滿足了充分可替代法院的第一個條件。通過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方面因素的比較分析,表明印度法院與訴訟的關系更為密切,滿足充分可替代法院的第二個條件。Page 32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三)撤銷或中止訴訟的附加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被告同意在外國可替代法院進行訴訟并接受送達被告同意在原告于外國提起的訴訟中提交文件和證據被告在外國法院進行的訴訟中放棄任何時效抗辯被告同意償付原告在外國獲得的任何判決中確立的款項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在進行保護的制

19、度Page 33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 (2) (3)(1) 聯合碳化公司聯合碳化公司須同意服從印度須同意服從印度法院的管轄,繼法院的管轄,繼續放棄基于時效續放棄基于時效法的抗辯法的抗辯 聯合碳化公司須聯合碳化公司須同意履行印度法同意履行印度法院作出的,被該院作出的,被該國上訴法院維持國上訴法院維持的任何判決,若的任何判決,若這種判決經確認這種判決經確認符合正當程序的符合正當程序的最低要求最低要求在經原告合理要在經原告合理要求后,聯合碳化求后,聯合碳化公司須服從美國公司須服從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盤查程則規定的盤查程序序本案初審時基南法官附加的三項條件本案初審時基南法官附加的三項

20、條件Page 34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我國在2005年12月26日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的紀要中,對于適用“不方便法院”的原則作了規定。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下列條件:被告提出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而受訴法院認為可以考慮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 受理案件的我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Page 35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案件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案件不涉及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利益案件爭議發生的主要事實不在我國境內且不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Page 36相關商法知識連接三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母公司的責任?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Pag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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