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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市鄉鎮工業企業財務制度(1987 年 7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工業企業的財務管理, 實行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 牧漁業部鄉鎮企業財務制度,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鄉鎮工業企業, 是指本市鄉和村舉辦的工業企業, 包括鄉與鄉、村與村、 鄉與村聯辦的工業企業。本市農村生產隊舉辦的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可參照本制度執行。第三條 鄉鎮工業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 ) 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 有一定數額 的投資基金, 執行統一的財會制度, 在銀行 (信用社 )有獨立開設的帳戶, 對本企業的財產和經營結

2、果承擔經濟責任,并享有與其經營范圍和經濟責任相適應的自主權。第四條 企業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活動必須貫徹自愿互利、 等價交換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無償調用企業的資金、產品、設備、材料、勞動力,也不得隨意攤派,增加企業負擔。企 業的經營自主權應得到尊重。第五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任務是: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加強財務監督, 保證集體 財產的完整 ; 多渠道籌集生產經營資金, 促進生產發展 ; 實行經濟核算,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和積累, 提高經濟效益。第六條 企業不論實行何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 其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不變, 企業的一切財 產仍歸舉辦該企業的集體所有,一切收支都應入帳

3、。第二章 財務計劃管理第七條 財務計劃是企業計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應根據國家的直接計劃、 間接計劃 (工 商、工貿銜接計劃 ) 和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以及市場預測等編制財務計劃。企業的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產品成本計劃、 銷售計劃、利潤和利潤分配 計劃等。財務計劃內容可由粗到細,逐步完善。第八條 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計劃, 經鄉、村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并由鄉、村主管部門匯總 后報鄉人民政府和縣鄉鎮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其中利潤計劃由縣鄉鎮工業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鄉鎮 工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在執行財務計劃過程中,如遇供、產、銷情況發生特殊變化,可編制年度調整財務計劃, 報鄉、

4、村主管部門批準。有條件的企業還應編制年度分季財務計劃。第九條 會計年度終了,鄉、村主管部門應對企業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財務計劃的表式要求、 編制方法、編報時間,由各縣鄉鎮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規定。第三章 資金籌集管理第十條 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當地具體情況,按照企業實際需要,采取多種形式、 多種渠道廣泛籌集資金。企業的集資計劃,須經鄉、 村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得實施。鄉、村主管部門對企業用于擴大生產 規模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集資計劃要嚴加審核,防止盲目性投資。第十一條 企業集資分為投資集資和借款集資兩類。投資集資,是企業向出資人 (包括單位 )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 出資人

5、采用投資形式向企業投入 資金,并可通過不同組織形式參與企業的管理,分享企業的利潤和承擔企業的虧損。借款集資,是企業向出借人 (包括單位 )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 出借人通過貸款或借款向企業出 借資金,企業承擔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款的經濟責任。第十二條 屬于投資集資的,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投資資金入帳。 其數額非經投資人同意或董 事會、股東會決定,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第十三條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上 (含五百元 )的勞動資料應列為固定 資產。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列為低值易耗品。規模較大的企業, 經縣鄉鎮工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

6、準可提高 到八百元。第十四條 企業主要設備的單位價值雖低于上述固定資產標準, 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也 應列為固定資產 ; 有些勞動資料的單位價值雖然超過固定資產標準, 但容易損壞,更換頻繁的 (如玻 璃器皿、專用工卡模具等 ) 也可列為低值易耗品。第十五條 企業零星修建小型、 簡易的建筑物 ( 例如崗亭、廁所等 ) ,在基本上利用舊料, 花錢 不多的前提下,單項面積不超過二十平方米的,其費用可列入生產成本開支。企業以購買露天倉庫所用的蘆席、 油布、防水布等的費用, 修建每平方米不超過六十五元的臨 時性簡易敞棚,可列為待攤費用,按十二個月平均計算攤入生產成本。第十六條 企業有更新固定資產的

7、自主權, 但屬擴大生產規模、 購置大型固定資產或進行基本 建設的,其投資資金必須落實,并按規定程序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分為下列五類:(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機器及動力設備 ;(三)運輸設備;(四)其他固定資產 ;(五)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以原價為準。房屋及建筑物按交付驗收的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計價 ; 機器及其他固定資產價值應包括設備價 款、運雜費、安裝費、改裝費等全部支出計價 ; 有償調入的舊設備,可按重置完全價格入帳,實際 支付的價款 ( 包括包裝費、運雜費、修復費、改裝費、安裝費等 ) 低于重置完全價格的差額,應列作 已

8、提折舊處理,高于重置完全價格的,按實際價格計價。固定資產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 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由于改造,擴建而 增加的費用,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 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和接受獎贈,饋贈 的固定資產,可按重置完全價值計價。第十九條 企業在規定的還款期內應支付的銀行設備貸款利息, 在工程完工前可采用預提方法 計入工程成本 ( 即構成有關固定資產的價值 ) 。逾期歸還銀行設備貸款支付的利息, 應在企業發展基 金中列支。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應按分類綜合折舊法計算折舊費。分類綜合折舊率為:房屋及建筑物類, 年折舊率百分之六,使用年限十六年,殘值率百分之四 ; 機器及

9、其他固定資產類,年折舊率百分之 九點六,使用年限十年,殘值率百分之四。固定資產月折舊率為年折舊率的十二分之一。 每月折舊費應按月初固定資產帳面原值乘以月折 舊率計算。第二十一條 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資產不應計算折舊 ( 房屋及室外建筑物除外 ); 超齡固定資產 不再計算折舊 ; 因社會技術進步,必須由先進設備替換的落后設備,以及按國家規定應予淘汰的設 備,經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批準提前報廢的, 其未提足折舊的可以補提, 季節性生產使用的固定資 產,要在使用期間提足全年折舊,計入生產成本 ; 大修理期間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第二十二條 實行承包的企業, 在承包期內必須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

10、, 對損壞的固定資 產,應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應按質論價,由承包者賠償。第二十三條 企業一般不實行預提固定資產大修理基金制度。 為了均衡成本負擔, 企業可按年 度大修理計劃按月預提大修理費用,年終預提費用與實際支出發生的差額,應調整當年生產成本。 某些企業 (腐蝕性強、磨損程度高的化工、建材等 ) ,經市鄉鎮工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批準, 可 實行預提大修理基金結余留用的制度。預提大修理基金的辦法另訂。第二十四條 企業購入或外部投入的商標權、 專利權等, 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其價值的攤銷, 除有明確規定者外,一般不得低于兩年,最長不超過十年,在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生產成本。第二十五條 企業必須

11、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的保管、 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和定期盤點制度, 確保固定資產的完整和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使生產正常進行。企業固定資產的報廢、調撥、轉讓,盤盈和盤虧,都必須報經鄉、村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 財稅部門備案。第五章 流動資產管理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和健全材料采購、保管、領發、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采購有計劃, 進廠有驗收,儲備消耗有定額,領退材料有憑證,倉庫保管有專職。第二十七條 對材料、產成品應定期清查、盤點。發現有盤盈、盤虧或損壞情況時,須認真查 明原因,及時處理。應由責任人員賠償的損失,要及時收回賠款 ; 屬于定額內的盤虧和經批準核銷 的超定額盤虧, 可列入生產成本 ; 由

12、于自然災害遭受的毀損, 可按凈損失 (原損失減除保險公司賠償 收入,加上必要的清理費 ) 列作營業外支出。第二十八條 凡單位價值在五十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 在領用時可一次計入生產成本, 如果領 用數量多,總金額大, 一次列支影響成本均衡負擔的, 可采用“分期攤銷法”, 攤銷期為十二個月, 新建單位或擴建車間可延長到二十四個月平均攤銷。凡單位價值在五十元以上, 不滿固定資產標準的低值易耗品, 可采用“九一攤銷法”, 在領用 時將其百分之九十的價值計入生產成本,其余百分之十留在帳面,待報廢時再計入生產成本。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按月或按季清理應收、應付款項。屬于應收的款項,要積極催收 ; 屬于應 付的

13、款項,要按期償還。對于長期催收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帳款,在取得債務方主管部門或法院的書面證明后,報經鄉、 村主管部門審批,并征得財稅部門同意, 可作為壞帳損失,列入生產成本。但由于有關責任人員的 過失所造成的壞帳損失,應由責任人員賠償。第三十條 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在承包期間, 承包人對企業的財產負有保證其不受損失的經濟 責任。應收帳款要由承包人負責收回, 暫時不能收回的,承包人應向企業交付保證金。 各項流動資 產發生的損失,均應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執行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 出納人員不得以 “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 大宗經營支出,要通過銀行 (信用社)進行

14、轉帳結算 ;采購員、推銷員出差, 不得攜帶大量現金 ;因公預借出差費, 必須嚴格審批手續, 不得拖欠 ;任何人不準以任何理由挪用公 款。第六章 勞動報酬管理第三十二條 企業人員勞動報酬總額的構成內容為:(一)基本勞動報酬。指由鄉、村主管部門對企業核定的不含獎金,津貼的報酬。(二)勞動報酬性質的津貼。指夜班津貼、伙食津貼和副食品價格補貼。(三)勞動報酬性質的獎金。 指生產獎、超利潤分成獎以及從獎勵基金中實際支付給企業人員的 原材料節約獎、出口收匯獎、保險公司無賠償退費中提取的獎金等。第三十三條 鄉、村主管部門在核定企業年度勞動報酬分配總額時。要兼顧國家、集體、 個人 三者利益,勞動報酬的增長水平

15、應低于集體積累的增長。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貫徹勞動報酬與經營成果掛鉤的原則, 嚴格按照核定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 情況進行考核,實行“有獎有賠”。企業因非主觀因素的影響而需要調增、調減有關經濟指標時,須經鄉、村主管部門批準。第三十五條 企業必須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要根據企業內部實行的經濟責任制形式, 嚴格考 核企業人員的勞動成績,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勞動報酬的分配要張榜公布,實行群眾監督。第三十六條 企業計入生產成本的工資標準,應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按成本工資 ( 計稅工資的一種形式 )核算的企業, 發生實際分配與成本工資的差額, 應作調 整企業稅后利潤處理 ; 實行按浮動

16、計稅工資核算的企業,稅前列支的勞動報酬額與實際分配額之間 的差額,應作調整企業稅后利潤處理。第七章 成本及費用管理第三十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經濟核算制度, 努力降低消耗, 提高經濟效益。 各種主要產 品及其各道生產工序的材料消耗、勞動消耗 (產量或工時 )和產品質量必須實行定額管理。有條件的企業對其他生產費用也可制定定額。第三十八條 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制度。 包括原輔材料的領退記錄、 產量工時記 錄、產品質量記錄、在產品轉移記錄、產成品入庫記錄等。生產第一線應有不脫產的記錄員,車間 和廠部應配備必要的統計員。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選擇合適的成本核算方法。 企業的主要產品

17、必須核算單位成 本。目前尚在采取“綜合核算” (總成本核算 ) 的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做到分產品核算成本, 提 高核算水平。有條件的企業可實行廠部、車間兩級核算。第四十條 企業應認真執行有關成本開支范圍的規定, 不屬于成本開支范圍的費用, 不得混入 生產成本。 要分清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 不準任意攤銷或預提成本費用, 要劃清在產品和產 成品之間的界限,不許隨便提高或壓低在產品的成本。嚴禁在成本開支和計算上弄虛作假。第四十一條 企業成本開支的范圍是:(一)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 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外購半成品、 燃料、動力、 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的原價,以及運輸、裝卸、整理

18、、倉儲費用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修理費和無形資產的攤銷費 ;(三)按規定倒入成本的企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性質的津貼和獎 金) ,以及按國家規定經市鄉鎮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批準的原材料節約獎;(四)按勞動報酬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附加費 (如福利基金、教育基金 )和按在冊人數提取的文體宣 傳費;(五)產品包修、包換、 包退的費用,副次品的修復費用或廢品的損失,以及生產停工不滿一個 月期間內支付給生產人員的勞動報酬及附加費、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 ;(六)有債務方主管部門的或法定書面材料的證明, 確實無法收回的, 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 財稅部門同意核銷的壞帳損失 ;

19、(七)財產保險費,契約、合同公證費或鑒證費,生產技術、企來管理咨詢費,法律顧問費,訴 訟費,律師聘請費和允許列入成本的“三廢”排污費 ;(八)按規定允許列入成本的銀行 (信用社)生產費貸款的利息支出, 包括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 借款集資在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范圍內的利息支出(九)為銷售產品而發生的包裝費、 運輸費、廣告費和非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發生的經營管理費 用等;(十) 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檢驗費、消防費、商標注冊費、展覽費和汽 車( 船只)的養路費、停車費、牌照費、過閘費,以及經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批準的材料、產成品的 盤盈、盤虧等企業管理費用 ;(十一) 經市財政部門和

20、市鄉鎮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第四十二條 下列各項費用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一)應在發展基金中列支的固定資產清理損失, 逾期歸還銀行設備貸款的利息, 生產費貸款的 加息、罰息,超量、超期限排污費,以及各種滯納金、罰款等 ;(二)應在企業獎勵基金中開支的獎金 ;(三)應在福利基金、教育基金、廠長基金中開支的福利費、文體宣傳費、教育費、招待費和贊 助各種公益事業及社會活動費用 ;(四)超過國家規定開支標準部分的各項費用支出 ;(五)應在利潤帳戶中列支的按銷售量 ( 額) 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技術轉讓費 ;(六)企業違反有關規定自行支付的“傭金”、“辛苦費”、“勞務費”等各種名義的費

21、用;(七)沒有法律規定,也未經市人民政府明文批準收取的各種攤派款項;(八)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第八章 收入和利潤管理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 屬于國家計劃安排和收購的產品, 應按國家規定的 價格計價 ; 屬于市場調節的產品,應在縣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范圍內按合同或賣買雙方的 協議計價 ; 自產自用商品性產品應按出廠價格計算,視同于對外銷售處理。第四十四條 企業銷往外省、 市的產品 (包括對外加工 ) ,不論采用何種結算方式, 一律以實際 收到貨款的當月列為銷售 ; 分期收款銷售或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產品,應按規定的結算期結算,列 入當月銷售 ; 對本市銷售產品

22、或提供勞務加工,一律以交貨以后開出發票的當月列為銷售。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按月向鄉主管部門上繳管理費。其標準以產品銷售收入 ( 包括加工、勞務 收入、下同 ) 額為依據,鄉辦企業按千分之三點五繳納,村辦企業按千分之二點五繳納。企業上繳 的管理費可在“銷售”帳戶中列支。 管理費采取逐級分成辦法。 鄉主管部門可按實際收入額留用百 分之七十,上繳給縣鄉鎮工業主管部門百分之三十 ( 實際上繳時列支出 ); 縣鄉鎮工業主管部門可按 實際收入額留用百分之九十,上繳給市鄉鎮工業主管部門百分之十(實際上繳時列支出 ) 。第四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留用的管理費主要用于:(一)未列入行政編制人員的經費開支 ;(二)補

23、助企業人員培訓、 技術推廣、新產品試制失敗損失、 購置必要的檢測儀器和展覽及樣品 費用的不足等。管理費的使用,應受同級財稅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擴大開支范圍。 年終 結余的管理費,應按規定繳納所得稅。第四十七條 企業必須認真核算利潤,不得弄虛作假。利潤總額應按銷售收入減去銷售稅金、 銷售成本、按規定提取的銷售業務費、管理費,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計算。第四十八條 企業的營業外支出應嚴加管理。其支出范圍是:(一)勞動保險費。包括:1. 企業人員因公死亡,經鄉主管部門批準支付的喪葬費和撫恤費 ;2. 企業人員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按鄉主管部門規定支付的生活補助費 ;3. 企

24、業人員退休工資、務工社員養老金或養老保險費 ;4. 企業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后按鄉主管部門規定支付的生活補助費。(二)企業搬遷費。 指企業在搬遷過程中發生不構成固定資產的運雜費、 安裝費等超過動遷補償 收入的凈支出。(三)非常損失。指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流動資產的損失超過保險賠償收入的凈損失。(四)脫產學習人員生活補助費。 指企業人員脫產學習滿一個月以上, 在學習期間按鄉主管部門 規定發給本人的生活補助費 ( 不包括應由企業教育基金中支付的學費和應由本人負擔的書籍、講義 及其他費用 ) 。(五)新產品試制失敗損失。 指新產品試制失敗而造成的損失, 即全部試制費用扣除回收價值和 上級補助款后的凈損失

25、。(六)一個月以上的停工損失。 指整個月份停產期間支付給生產人員的工資及附加費、 設備維護 費、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等。本條前款第 (一) 項中的第 2、3、4 目均不提工資附加費,有關人員的醫藥費可按實列支。第四十九條 企業實現的利潤應在兼顧國家、 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和保障投資者權益的原則下 進行分配。第五十條 企業按規定在交納所得稅前進行分配的項目如下:(一)實行先分后稅的企業稅前分出的聯營投資利潤 ;(二)企業基金 ;(三)“三廢”產品留利 ;(四)不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產品利潤 ;(五)技術轉讓費 ;(六)浮動計稅工資差額 ;(七)計劃外出口收匯補貼 ;(八)上繳“生豬飼料差價補貼”和“以

26、工補農”專項資金等 ;(九)上繳“社會性支出”專項資金。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征稅利潤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及時足額地繳納所得稅征稅利潤額,等于利潤總額加上稅前分進投資利潤, 再減去第五十條第 ( 一)至(九) 項稅前分配 的各項利潤。根據國家規定, 對企業減免的所得稅額應視同國家對企業的扶持, 可留給企業作“投資基金 - 國家扶持基金”處理。第五十二條 稅后利潤的計算方法為:稅后利潤凈額 =征稅利潤額 -應繳所得稅 - 應減免所得稅實際工資與成本工資的差額不征或 免征所得稅產品利潤或虧損 +稅后分進投資利潤。第五十三條 企業稅后凈利潤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彌補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得到彌補的虧

27、損 ;(二)實行先稅后分的企業按投資協議規定的比例分給外來投資單位的稅后利潤;(三)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按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分給個人投資的利潤( 包括按規定在稅后利潤中列支的股息 );(四)鄉人民政府在征收稅前列支的“社會性支出”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以工補農”等專項 資金后,如行政事業經費確有不足的, 可再從企業稅后凈利潤中在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內征收補 助“社會性支出”專項資金 ;(五)上繳利潤和企業留利。 總的分配原則是,用于擴大再生產的比例一般不應低于百分之六十, 其中企業留利的比例由鄉、村主管部門具體確定。企業留利應全部列為發展基金。第九章 專用基金管理第五十四條 專用基金,是企業

28、在生產經營資金以外, 按照規定建立的具有特定資金來源和專 門用途的專項資金的總稱。它分為“發展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教育基金”、 “廠長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專用基金的使用實行“先提后用、 不準混用”的原則。除教育基金、廠長基金可由鄉、 村主管 部門進行適當調劑外, 應全部留給企業使用。 在保證日常支用的前提下, 專用基金結余的資金可以 參與企業生產周轉。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按下列規定提取各項專用基金:(一)根據鄉、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從稅后凈利潤的留利額中提取發展基金。(二)經財稅部門批準,綜合利用“三廢”制造產品所實現的稅前利潤,可列作發展基金。(三)對固定資產進行清理、

29、處理所取得的凈收入,可列作發展基金。(四)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可根據超計劃創匯額, 按外貿單位核定的金額從稅前利潤中提取“出 口收匯補貼”,其中百分之七十列作發展基金,百分之三十列作獎勵基金。(五)外貿單位撥入的“出口收匯獎勵”, 百分之七十列作發展基金, 百分之三十列作獎勵基金。(六)保險公司撥入的“保險無賠償退費”, 百分之七十列作發展基金, 百分之十列作福利基金, 百分之二十列作獎勵基金。(七)企業可按勞動報酬總額 ( 剔除獎金和副食品價格補貼 )的百分之十一計算,從生產成本中提 取福利基金。(八)企業可按在冊人員人數, 以每人每月五角的標準, 從生產成本中提取文體宣傳費, 并入福 利基金

30、使用。(九)企業可按勞動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從生產成本中提取教育基金。(十)盈利企業可按勞動報酬總額 ( 剔除獎金和副食品價格補貼 )的百分之三計算,從稅前利潤中 提取企業基金 ; 利潤總額或產品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的企業可按百分之四計提; 增長比例超過百分之七以上的企業,可按百分之五計提。 企業基金全部留給企業,其中百分之七十列作發展基金, 百 分之十列作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列作廠長基金。(十一) 企業可根據市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消耗定額和按節約額的一定比例, 從生產成本中提取 原材料、燃料節約獎,全部列作獎勵基金使用。(十二)企業可按產品銷售 ( 包括加工、勞務)收入額的萬分之十五計算, 從銷售收入中提取經濟 交往業務費,列作廠長基金使用。(十三)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 通過調劑外匯取得的收入, 可留給企業, 其中百分之八十列作發 展基金,百分之二十列作獎勵基金。(十四) 經市鄉鎮工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實行預提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業, 可從生產成本 中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大修理基金。第五十六條 企業各項專用基金使用范圍如下:(一)發展基金。除保留一部分以備企業可能發生固定資產清理 (處理) 的凈損失、設備貸款逾期 還款的利息、生產費借款的加息,以及各種滯納金、罰款、超量超限期排污費支出外,應及時轉作 “投資基金 - 企業積累基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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