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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信部:鋁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 6 號 為進一步加快鋁產業轉型升級, 促進鋁行業技術進步, 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 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鋁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制定鋁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附件:鋁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20年 2月 28日鋁行業規范條件為推進鋁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制定本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鋁土礦開采、 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業, 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 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 性。一、總體要求(一)鋁土礦開采、 氧化

2、鋁、電解鋁和再生鋁生產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 策、礦產資源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礦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二)礦山企業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采礦權人應按照 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 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 嚴禁無證 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環境、浪費資源。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經有關部門備案, 氧化鋁企業應落實鋁土礦資源、 赤泥堆存等外部條件, 電解 鋁企業應落實氧化鋁、 電力、水資源長期穩定供應。 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 現水電鋁、 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發展。 鼓勵再生鋁企業靠近廢鋁資源聚集地區

3、布 局。二、質量、工藝和裝備1(三)企業應建立、 實施并保持滿足 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并鼓 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鋁土礦產品質量應符合鋁土礦石 ( GB/T24483),氧化鋁產品質量應符合冶金級氧化鋁 ( YS/T803),重熔用 鋁錠產品質量應符合重熔用鋁錠 (GB/T1196),再生鋁產品質量應符合鑄 造鋁合金錠( GB/T8733)或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 GB/T3190)。(四)鼓勵鋁土礦企業采用自動化程度較高的機械化裝備, 并依據鋁土礦資 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產系統。氧化鋁企業應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拜耳 法、串聯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環保達

4、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 可靠的先進生產工藝及裝備。 電解鋁企業須采用高效低耗、 環境友好的大型預焙 電解槽技術, 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 工藝。再生鋁企業應采用煙 氣余熱利用等其他先進節能技術以及提高金屬回收率的先進熔煉爐型, 并配套建 設鋁灰渣綜合回收、 廢鋁熔煉煙氣和粉塵高效處理及二噁英防控設備設施, 有效 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雜質, 鼓勵不斷優化預處理系統, 提高保級利 用技術的應用,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 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產再生鋁, 禁 止采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五)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礦山、 智能工廠建設。 鼓勵礦山企業按照 智慧礦山信息系

5、統通用技術規范( GB/T34679)要求,開展智慧礦山建設; 鼓勵冶煉企業應用自動化、智能化裝備,建立企業智能數據采集、生產管理、決 策分析系統,逐步實現安全高效、節能降耗、綠色循環的發展目標。三、能源消耗(六)企業應建立、 實施并保持滿足 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 并鼓 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 配備和管理通則( 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 企業能耗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七)以一水鋁石礦或其選精礦為原料的氧化鋁企業, 綜合能耗應不大于 氧 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25327)中規定的

6、能耗限額等級 2 級能耗值; 以三水鋁石礦為原料的氧化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不大于 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 限額( 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 1 級能耗值。(八)電解鋁企業鋁液綜合交流電耗應不大于 13500千瓦時/ 噸(不含脫硫 脫硝)(九)再生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低于 130千克標準煤 /噸鋁。四、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十)鋁土礦企業的開采回采率、 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應符 合原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錳、鉻、鋁土礦、鎢、鉬、硫鐵礦、石墨和石棉等 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 2014 年第 31 號)中的相關要求。 堆積型鋁土礦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

7、滿足 取水定額 第 17 部分:堆積型鋁土礦生產( GB/T18916.17)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 準。鼓勵貧富兼采以及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新技術應用。(十一)利用鋁硅比大于 7 的鋁土礦生產氧化鋁的企業, 氧化鋁綜合回收率 應達到 80%以上;利用鋁硅比大于等于 5.5 小于等于 7 的鋁土礦原礦(或選精礦) 生產氧化鋁的企業,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 75%以上;利用鋁硅比小于 5.5 的 礦石生產氧化鋁的企業, 應采用先進可靠技術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 氧 化鋁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 第 12 部分:氧化鋁生產 ( GB/T18916.12)中規

8、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 工藝廢水零排放。 鼓勵氧化 鋁企業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 降低能耗和堿消耗等新技術, 加快多種形式赤泥綜 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產業化,逐步減少赤泥堆存量。(十二)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于 1920千克/ 噸鋁,原鋁液消耗 氟化鹽應低于 18 千克/噸鋁,炭陽極凈耗應低于 410千克/ 噸鋁,電解鋁生產單 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 取水定額 第16 部分:電解鋁生產(GB/T18916.16) 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 鼓勵電解鋁企業大修渣、 鋁灰渣等綜合利用以 及電解槽余熱回收利用。(十三)再生鋁企業鋁或鋁合金的總回收率應在 95%以上,鼓勵鋁灰渣資源 化利

9、用。循環水重復利用率 98%以上。五、環境保護 (十四)企業應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并通過驗 收,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 法規和政策, 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 GB/T24001 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十五)鋁土礦企業應按照 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 ( DZ/T0320) 要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 貫徹“邊開 采、邊治理”的原則, 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礦山生態環境保 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責任義務, 及時開 展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地質環境恢復,

10、復墾礦山占用土地和損毀土地。(十六)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 求,再生鋁企業應符合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1574)的要 求。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 重點區 域內項目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未在特別排 放限值地區的項目執行相關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要求)。(十七)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 冶煉( HJ 989)等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其中,應安裝、使用自動監測 設備的,須依法安裝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 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 備聯網,保障

11、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鼓勵開展廠內降塵監測。 物料儲存、轉移輸送、 卸載和工藝過程等環節的無組織排放須加強控制管理,制定相應的環境管理措 施,滿足有關環保標準要求。應推行清潔生產,降低產污強度,氧化鋁、電解鋁 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十八) 企業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后, 方可排放污染物, 并在生產經營中 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 固體廢物貯存、 利用、 處置應當符合 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 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 并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固體廢物產 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相關信息,防止二次

12、污染。(十九)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 件。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二十)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 會保險法 等法律法規規定, 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 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 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二十一) 企業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 冶金企業和有色 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GB/T33000)、 氧化鋁安全生產規范( GB30186)、鋁電解安全生產規范( GB29741)等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應建立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4

13、 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履行企業安全生產 主體責任。(二十二)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 等各類保險, 按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 費用。(二十三)礦山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國務院令第 397 號) 等有關規定, 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尾礦庫設計和建設應符合 尾礦設 施設計規范( GB50683)、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06)等相關法律法 規和標準的要求。企業排土場設計和建設應符合 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 (GB50421)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二十四)企

14、業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七、規范管理(二十五)鋁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1.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鋁行業企業規范管理。2. 凡已建成投產 1 年以上(含 1年)的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 業,均可依據鋁行業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公告。申請公告企業須編制鋁行業 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 (見附 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企業法定代表人、 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3.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 審,中央企業自審。 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 提 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

15、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4. 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 并委托行業協 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5.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 必要時征求生態環境部等部 門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 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并抄送有關部門。(二十六)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 每年 3 月底前,規范企業應 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并將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央企業自查, 并將自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16、。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 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將撤銷其公告:1. 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2. 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3. 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4. 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者停產 1 年及以上的;5. 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 較大及以上 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6. 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擬撤銷公告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 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 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 12 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 請。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 (異地改造, 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 化)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鋁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 和信息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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