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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目錄 、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3 、國家秘密載體管理制度 7 三、定密工作制度 11 四、秘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13 五、涉密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18 六、涉密會議保密工作方案 20 七、涉密網絡保密管理制度 23 八、涉密和非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制度 25 九、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26 十、涉密計算機維修、更換、報廢保密管理制度 28 十一、涉密載體銷毀管理制度 29 十二、在公共信息網絡上發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31 十三、保密承諾書 34 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全面規范單位 的保密工作,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 及其實施辦法
2、, 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員分類和等級界定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 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三條 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 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 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 在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 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 單位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和職責范圍 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 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有關部門根據承擔工 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 提出名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后, 報送單位領導審批并存檔備案。 第六條
3、單位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 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 工作任務、職責范圍的變化, 及時 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意見, 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 報送單位領導 審批并進行調整 第三章 涉密人員審查與保密責任書簽訂 第七條 單位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 格審查,并對審查情況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狀政治表現、 工 作表現、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 所有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 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涉密人員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條 單位按照各級政府有關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 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 單位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
4、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 教育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并嚴格 執行。 第五章 涉密人員流動管理 第十一條 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 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資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關秘密。脫密期 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 3年;重要涉密人員 2 年;一般涉密人員 1 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 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二條 涉密人員退休后,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單位 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借調、 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 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單位同意,先將其調離 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單位相關領導批準,簽訂保密
5、承諾書 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對于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 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在其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 密期,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四條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一般不得辭職。對于確有特殊 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 經單位批準,在其 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 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 方可辦 理辭職手續。 第十五條 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 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 對不回單位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 手續的,通過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脅 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單位可
6、不予批準。 第六章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 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調動離職等進行批準, 并按照小組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登記審定和變更; (三)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 (四)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制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六)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管理; (七)對涉密人員調動辭職等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 涉密人員違反保密法規,泄露相關秘密的,單位 將進行查處,并根據有關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涉密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
7、條本制度由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國家秘密載體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定義 1. 國 家秘密載體(以下簡稱秘密載體) 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包括密件和密品兩類。 2. 密件 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載有國 家秘密信息的物件, 包括紙介質、 磁介質、 光介質等物件, 如: 文件、資料、磁盤、磁帶、光盤、錄像帶等。 3. 密品 指直接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或者產品。這種設備或者 產品通過觀察或者測試、分析手段能夠獲得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條 密件的制作及標定 1. 制定密件必須依照單位定密程序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密件內容一經審核批準, 密件內容原稿就不應再做文字和數據 的
8、修改補充,如需進行修改補充,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2. 密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進行制作,任何部門和個人 不準多留、私留。 3. 密件形成過程中產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間材料,包括草 稿、廢稿、討論稿和審議稿等應當由承辦人負責,存放在專用 文件柜中保管。 不需保存的應及時銷毀, 不能隨意丟失或泄密。 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 保密期限,機密級、秘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承辦人員對密 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識是否正確負有確認責任。 5. 制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備密碼文 件柜等。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采取防電磁泄漏等保密措施。 6. 需外部制作的密件應當在區政府保
9、密工作部門審查批 準的單位制作。 第三條 密件的收發與傳遞 1. 收發密件,承辦人必須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 收、清退等手續。 2. 傳遞密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機要途徑(機要 通訊、機要交通)傳遞或者派專人傳送,派專人傳送時應選擇 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線路,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3. 傳遞密件應當包裝密封,其包裝信封或者袋子上應當 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4. 采用現代通訊(密碼傳真機等)傳遞國家秘密信息,應 當加密傳輸, 并要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不得在非保密通訊 設備中傳遞。 5. 承辦部門收發、傳遞密件要做到安全、準確、及時。 第四條 密件的使用 1. 單位涉
10、密人員借(調)閱本部門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 門領導同意后即可辦理,并填寫登記表。 2. 單位涉密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調)閱非本部門和 本人形成的秘密級 (含機密級以上) 密件, 須征得本部門領導、 密件產生部門和保密領導小組批準并填寫登記表。 3. 借(調)閱密件,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 要隨時掌握密件動向。 4. 閱讀和使用密件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密件的, 必須填寫登記表, 履 行審批手續。 5. 密件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圍的保 密工作。 6. 因工作需要對外單位提供和傳遞密件,由承辦部門履行 審批手續,并填寫登記表
11、。 第五條 密件的復制、匯編及摘錄 1. 因工作需要復制密件,秘密級密件必須征得單位保密領 導小組審批;機密級密件經保密領導小組審定后方可復制/打 印。絕密級文件不得復制。 2. 復制密件,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3. 復制密件必須嚴格保密管理,不準多印、多留。 4. 復 制密件過程中出現印有字跡的廢頁要按密件要求及 時銷毀。 5. 復制密件必須及時履行登記、編號、簽字手續,并等同 原件管理。 6. 匯 編密件,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 得匯編。 7. 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式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 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管理。 第六條 密件的保存 1. 密件
12、在指定場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員在涉密文件 登記表上做好相應登記,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設備。 2. 密件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存密件進行清查、核對,發現 問題及時向單位保密領導小組報告。 3. 涉密人員、密件管理人員在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 管的密件全部核對和清退,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 密件的銷毀 1. 銷毀密件,應經單位保密領導小組審查,并履行清點、 登記、簽字手續。 2. 紙介質密件,應當采用焚毀、化漿等辦法送上級保密工 作部門指定的工廠銷毀,并應有兩人以上押運和監銷。 3. 嚴禁各部門和個人將密件作為廢品出售給廢舊回收單 位和個人。 第八條 本章節的密件管理僅適用于紙介質密件管理,
13、磁 介質、光介質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關移動存儲介質管理制 度中有關條款執行。 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條 公文擬稿時要依法定密。各部門具體承辦人員要依 據保密范圍, 對工作中產生的事項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 對屬 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擬定密級,并提出定密依據。 第二條 擬稿人必須在文稿密級欄內擬定密級,如屬國家秘 密事項, 則按所需保密等級定為 “秘密”、“機密” 或“絕密”(本 局定密后需報區保密局審批) ;如系公開事項,則定“無密” ;如 屬內部事項,則定“內部” ,不得使之處于空白。區分的標準和 依據是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 第三條 對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事項密級的公文,應依據有關 期限
14、規定確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 30 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 20 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 10 年。保密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記;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記。密級和保 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封面 (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 密期限。國家秘密的標識為“” , “”前標密級,“”后標 保密期限。(如“秘密 5年”)。 第四條 審核文稿內容的同時,一要審查是否確定了密級; 二要審查所定密級是否準確。分管領導簽發文稿的同時審批密 級,辦公室人員在編號、文印時再次對密級把關。在此過程中, 凡密級不合格者,皆退回擬稿人,并重新審核、簽發。 第五條 文件密級一經確立,其傳遞、核稿、簽發、蓋印
15、、 封發、保管、清退、移交、銷毀等各個環節,均需履行嚴格的登 記手續,并按照文件規定的級別、范圍進行傳遞,對涉密文件要 由指定保密員負責全程監控,嚴禁非涉密人員介入。 第六條 對已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因泄露 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因為工作 需要,原來接觸范圍需要作很大調整的;公開后無損于國家安全 和利益,或者從全局衡量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的,應當根據情 況及時變更或解密。 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 應當由承辦人提出 具體意見,交主管負責人同意后報保密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方 可。 第七條 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以 后,應當在原密級標志旁邊標明
16、,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 門和單位。 第八條用于存儲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盤必須統一編號、標 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涉密磁盤的使用、傳遞、復制、保存、降密、 解密和銷毀等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的保密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 單位實行定密工作責任制。誰發文,誰定密。定密 必須及時、準確,發現錯定、漏定、滯后訂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公文、會議記錄、計 算機存儲介質等的定密、 變更、解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審查。 審查工作必須定期進行, 將重點涉密部門的文件資料列為重點審 查對象,發現有漏定或錯定密級的必須及時加以提醒和糾正,情 況較重、屢教不改的必須嚴肅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
17、予以必要的 處分。 秘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秘密文件、資料的收發 第一條 秘密文件、資料的收發應由保密員負責。因特殊 情況 , 保密員不在單位時 , 由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 第二條 秘密文件、資料的收發應采用保密部門統一印制 的收 (發)文登記簿進行登記 , 以規范管理。登記的項目一般包 括收 (發)文時間、收 (發) 文單位、文件字號、文件標題、秘密 等級、文件份數、收 (發)文編號 ( 即按年度編排順序號 )等。各 項登記均應準確 , 無誤。 第三條 收發秘密文件、資料 , 必須履行簽收手續 , 明確交 接雙方的責任。 第四條 接收秘密文件、資料的程序如下 : (一)首先要檢查包
18、裝是否完整 , 并將件數、發送編號、 密級、收件單位與送件單位進行認真對照, 核實無誤后 , 在回執 清單上簽上姓名、日期和加蓋文件收發專用印章 , 證明已經收 到。 (二)簽收后即打開包裝 , 檢查是否存在錯發或數量不對 等現象。 如發現問題 , 要及時向發出單位查詢 ,防止漏失。 如無 差錯 , 應隨即在收文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并在文件、 資料的首頁 上方加蓋本單位的收 (發)文印章 ,并填上收文編號和日期。 第五條 對外發出秘密文件、資料 , 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 圍發放 , 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程序如下 : (一)按照確定的發放范圍 , 在發文登記簿上按對應的欄 目要求進行登記。 (二)
19、在文件、資料首頁上方蓋上單位的收( 發) 文印章 , 用號碼機打上發文編號。 (三)在信封面左上方標志好秘密等級及發文編號 , 并準 確書寫收件單位的地址和名稱。 (四)核點數量并進行封裝。如果在同一信封內裝幾份或 幾個不同內容的秘密文件時 , 要在發文登記簿上記錄清楚 , 信 封面上要標明其中的最高密級。 (五)秘密文件發出前 , 要認真清點核對 , 確保收件單位、 發文編號、密級準確。 (六)由單位保密員按發放范圍發放。 第二章 秘密文件、資料的傳閱 第一條 傳閱秘密文件、資料應由保密員專人負責。先由 單位主管領導根據文件、 資料的密級和制發機關、 單位的要求 , 以及工作實際 , 確定知
20、悉的范圍 , 然后由保密員負責傳閱 ; 任何 機關、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 對絕密 級的 , 保密員必須對接觸和知悉內容的人員做出文字記錄, 記 錄內容包括接觸人員姓名、 文件編號、 簽領時間、 退回時間等。 第二條 閱讀絕密級文件、資料必須在保密室或符合保密 要求的閱文室進行。 閱讀其它密級的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其它 辦公場所內進行。 如因確工作需要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 的, 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閱讀和使用時必須遵守有關保密規 定, 確保秘密文件、資料的安全。 第三條 傳閱秘密文件、資料 , 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 傳-閱時必須采取直傳方式 , 不得在閱讀人之間自由
21、傳閱 , 保密 員要隨時掌握文件、資料的去向。 第四條 閱讀人不得擅自留存、摘抄傳閱的秘密文件、資 料。 第五條 傳達秘密文件、資料時 , 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 的, 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第三章 秘密文件、資料的復印 第一條 絕密級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得復印 , 如確因工作需 要復印的 , 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批準。 第二條 復印制發機關、單位允許復制的機密、秘密級文 件、資料 , 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準。 第三條 密碼電報嚴禁復印。 第四條 復印秘密文件、資料 , 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 和知悉范圍。 第五條 復印秘密文件、資料 , 應當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 復
22、印件應當標明復印的機關、單位、份數和日期及編號 , 并視 同原件一樣管理。 第六條 匯編秘密文件、資料 , 要請示原制發單位 , 經批準 后方可匯編。匯編時 , 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 范圍 , 并且要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進行標志和 管理。 第七條 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文件、資料 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進行管理。 第四章 秘密文件、資料的清退銷毀制度 第一條 秘密文件、資料必須采用保密部門監制的電腦密 碼文件柜存放 , 并單獨設置保密室 , 由保密員統一管理。 存放秘 密文件、資料的場所 , 必須配備防盜鐵門、鐵窗。 第二條 秘密文件、資料原則
23、上要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 位。特殊情況的 , 可咨詢保密部門清退辦法。 第三條 保密員要定期核查、清退所經管的秘密文件、資 料。除制發機關規定清退時間的須按時清退外 , 一般情況下 保密員每月要進行清點 , 每季度核查、 清退一次 , 當年的秘密文 件、資料必須在次年第一季度全部清退完畢。 如確需立卷歸檔 或需延長使用時間的 , 應當向發文機關說明情況 , 并辦理有關 手續。 第四條 涉密人員、保密員離崗、離職前 , 應當按有關規定 將所保存的秘密文件、資料進行清退 , 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條 需要歸檔的秘密文件、資料 ,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 案法律規定歸檔。 第六條 如果單位被撤銷或合并的
24、 , 應當將秘密文件、資料 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 單位或上級機關 , 并辦理好登記、 簽收等移交手續。 第七條 與會人員帶回的秘密文件、資料要及時交給保密 員登記、保管。保密員要主動跟蹤會議文件、資料的管理 , 防 止有關文件、資料丟失。 第八條 要建立定期的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件的清退 和銷毀工作。 按政府有關要求集中清退和銷毀文件, 文件的清退 與銷毀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文件銷毀時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同 意。個人不得擅自銷毀文件。 第九條 秘密文件、資料的銷毀,由單位保密員按國家保 密部門指定的銷毀地點進行銷毀,并須單位主要領導同意。 涉密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凡組織舉辦涉及單
25、位商業秘密的會議,必須在具備 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 采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不得在公共場 所特別是涉外賓館、 飯店召開涉密會議。并同時對與會人員進行 保密教育,嚴格執行保密紀律。 第二條 涉密會議舉辦前,單位保密部門應對會場擴音、錄 音設備進行保密檢查。嚴禁使用無線話筒錄音或以無線代替有線 擴音設備以防泄密。 第三條對與會人員嚴格把關,會前應將名單呈報企業分管 領導審定,他人不能代替參加會議,并進行簽名登記。嚴禁與單 位涉密會議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第四條 與會人員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商業秘密會議的會 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的手機應取出電池。 第五條 涉密會議工作人員要用統一編號的記錄本進行會議
26、 記錄,會后按規定統一收回、 保密或銷毀。凡會議規定不準記錄 的,與會人員不得記錄,不得錄制聲像制品;確需記錄或錄制的, 須經主辦部門批準,其記錄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級文件要求妥善保 管; 第六條 會議印發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嚴格管理,標明密 級,專人負責統一編號、登記分發和履行簽收手續,會后按登記 清單及時收回。嚴禁向與會議無關人員提供涉密會議材料; 第七條 為涉密會議擬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統一由主辦部門 及時收回。需保存的,應標明相應的密級歸檔保管; 無需保存的, 造冊登記后銷毀; 第八條 涉密會議期間發現文件丟失或被竊,必須立即報告, 及時追查,設法挽回損失。 第九條 會議結束后,要對會議場所
27、、住地進行保密檢查, 不得有文件、筆記本等遺漏。 涉密會議保密工作方案 第一章會議保密工作方案基本內容 第一條 明確會議保密工作的目標和重點。 會議保密工作的 重點有三個方面,一是會議涉密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 理;二是會議通信設備、辦公設備、擴音設備等進行保密技術檢 查和管理;三是與會人員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二條 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明確 具體的會議保密事項及其密級。 第三條 明確會議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個環節保密工作 責任人及其工作職責。 第四條 規定與會人員(主待人、組織者、會議代表、工作 人員、服務人員)的保密紀律或保密守則。 第五條 明確分階段的保密工作
28、任務,各項工作任務的責任 人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安排和目標要求。 第六條 規定供會議使用的各種電子設備的保密技術標準 及其保障措施。 第七條 預備非正常情況下發生保密問題的應急補救措施。 第八條 明確規定對泄密問題和在保密工作方面嚴重違規 違章行為的處理意見。 第二章會議籌備階段工作 第一條 選擇符合保密要求的會議場所。 一般應在內部符合 涉密要求的場所召開, 也可以選擇具備良好保密環境,軟件和硬 件均符合保密要求的賓館、飯店等,涉密會議一般不應在接待境 外人員的賓館、飯店召開。 第二條 對參與組織和服務工作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明確 會議工作人員的保密紀律、責任和義務,確定會議保密工作的責 任
29、人。 第三條 做好涉密會議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起草、印制分 發和保管等環節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條 對會議住地、會場及其他活動場所的保密環境和將 要提供會議使用的通信、辦公、擴音設備的保密性能進行安全保 密檢查;制定與會人員必須遵守的保密紀律。 第三章會議期間保密工作 第一條以口頭或者文字的方式向與會人員宣布會議保密 紀律或者保密守則,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第二條 清理或者控制無關人員, 設立警戒范圍,開會期間 不得讓無關人員進入會場,檢查核對進入會場的人員身份。 第三條 巡視會議場所、住地,檢查有無違反保密規定、保 密紀律的行為和泄密隱患。 第四條 在大會或者討論結束時, 對會場和代表住地
30、進行檢 查,防止遺留會議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條 休會期間,需要集中保管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由會議工作人員負責收回。 第六條 對會議設備使用過程中的保密狀況進行技術檢查 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章會議結束后保密工作 第一條 凡是注明“會后收回”或者不能讓與會人員自帶的 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收回。 第二條 允許與會人員自帶的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明確 要求與會人員回單位后及時交單位保密室保管,不得人人留存, 并向與會者單位發出會議秘密清單,要求單位依照清單如數收回 會議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三條 明確規定會議秘密文件、資料的傳達、閱讀范圍。 第四條 不允許與會人
31、員自帶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如 需要發給與會者單位的,由會議主辦單位通過機要交通或者機要 通信寄發。 第五條 在撤離會議駐地前,要對會議駐地進行全面檢查, 防止文件資料遺留在會議駐地。 第六條 由會議主辦單位對會議保密工作進行總結。 涉密網絡保密管理制度 為加強單位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的管理,保障辦公使用過 程中國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計算機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 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的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是指處理、存 儲和傳輸涉密信息的單機、筆記
32、本電腦、涉密信息系統及涉密網 絡等。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單位各部門、下屬單位。 第三條 涉密計算機投入使用前,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不允許進行各種形式的有線及無線的網絡連接,不允許使用無線 功能的鍵盤鼠標進行操作。 第四條 涉密網絡由單位指派專人負責接入管理,不允許私 自將筆記本電腦、小交換機、無線設備接入涉密網點。 第五條 涉密網絡需要使用移動介質前,應先檢查移動介質 是否存在病毒、木馬等惡意程序。 第六條 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所在的場所,必須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護措施,安裝防盜門和報警器及監控設備等必要措施, 并指定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 第七條 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
33、設備需要維修的,必須到政 府指定的維修單位維修。 涉密計算機等設備送修前必須將涉密存 儲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 如需請外來人員維修,中心應派人全程 監督修理過程。涉密存儲部件出現故障,如不能保證安全保密, 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毀。 第八條 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應責令改正, 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 造成泄露機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 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涉密和非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 計算機由單位統一購買,并按工作性質確立涉密與 非涉密計算機,由設備管理中心建立臺帳,登記配發,并負
34、責涉 密和非涉密計算機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第二條涉密和非涉密計算機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定時查殺 病毒。 第三條 涉密計算機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必須 實現物理隔離。 第四條 連接黨政內網的計算機,堅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 網,上網信息不涉密”。 第五條 涉密計算機實行專人負責,堅持“專機專用”的原 則。 第六條涉密計算機按計算機分級保護規定確定密級后,不 能處理高密級信息。 第七條 涉密計算機只能使用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非涉密計 算機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條 用涉密計算機處理的信息在打印輸出時,打印出的 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文件管理,打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
35、頁等過程文件應按保密要求及時銷毀。 第九條 嚴禁用非涉密計算機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儲、處理、 發布、傳遞涉密信息。 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 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是指存儲了涉密信息的硬盤、光 盤、軟盤、移動硬盤及 U 盤等。 第二條 用于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移動存儲介質必須按其所 涉及的秘密等級粘貼區保密工作部門統一制作的密級標識。 第三條 機密級以下移動存儲介質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 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碼文件柜中。 第四條 高密級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在低密級的計算機或 設備上使用, 嚴禁在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或其他設備上使用涉 密移動存儲介質。 第五條 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只能在本單位
36、的涉密計算機或涉 密信息系統中使用,嚴禁借給外單位、 轉借他人使用。 確因工作 需要攜帶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外出的, 需經主管領導批準, 并報單 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逐件登記涉密存儲移動介質內的涉密 信息。 第六條 復制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并登記。 第七條 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的傳遞應按國家秘密載體保密 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八條 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的外送維修或數據恢復,必須到 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維修點,并有保密人員在場。 第九條 移動存儲介質因使用人員崗位變動、使用期滿等原 因交回時,移動存儲介質進行檢查、確認,并做好登記備案、妥 善保管;需歸檔的涉密移動存儲介質, 應連同有關登
37、記表格一并 按時歸檔。 第十條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應由使用者提出報 告,由單位領導批準后,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處理,確保有 關內容和數據不可恢復。 禁止將未經技術處理的涉密移動存儲介 質轉為非涉密環境使用或進行公益捐贈。 涉密計算機維修、更換、報廢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涉密計算機系統進行維護檢修時,須保證所存儲的 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對涉密信息應采取涉密信息轉存、刪除等安 全保密措施。無法采取上述措施時, 保密人員和該涉密部門計算 機使用人員必須在維修現場, 對維修人員、維修對象、維修內容、 維修前后狀況進行監督并做詳細記錄。 第二條 各涉密人員應將本人使用的保密設備的故障現象、 故障原
38、因、擴充情況記錄在設備的維修檔案記錄本上。 第三條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設備,必須經保密工作領導小 組批準,到政府指定的涉密計算機維修定點單位維修。 第四條 由設備管理中心負責對辦公計算機軟件的安裝和設 備的維護維修工作,嚴禁使用者私自安裝計算機軟件和擅自拆卸 計算機設備。 第五條涉密計算機的報廢由保密領導小組專人負責定點銷 毀。 涉密載體銷毀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載體和工作秘密載體,是指以 文字、數據、符號、圖形、視頻、音頻等方式記載、存儲國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及半導體介質等各類物品。 第二條 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載體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關規 定留存、存檔外,應當及時
39、予以銷毀。銷毀工作指定專人負責, 不定期將需銷毀載體進行登記、 造冊,經領導簽字后,派 2 人以 上送廈門市國家保密局統一銷毀。 第三條 涉密載體的銷毀范圍: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資料; 2、淘汰、報廢或按照規定不得繼續使用的處理過涉密信息 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等通信和辦公設備; 3、涉密會議和涉密活動清退的文件、資料; 4、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離崗(退休、調離、辭職、辭退等) 時清退的秘密文件、資料; 5、已經解密但不宜公開的文件、資料; 6、經批準可復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資料的復制品; 7、其他需要銷毀的涉密載體。 第四條 禁止未經批準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禁止非法捐 贈或轉送國家秘密載體; 禁止將國家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禁 止將國家秘密載體送銷毀工作機構或指定的承銷單位以外的單 位銷毀。 第五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涉密人員或秘密載體的管理人 員,情節輕微的,由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泄密 隱患的,報區保密局處理。 第六條 相關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 涉密載體流失、失控,泄漏國家秘密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 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本制度由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在公共信息網絡上發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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