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007]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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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人: 買受 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 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 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 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 買受人應在辦理 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 款差異結算協議,并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 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 所有權證并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 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 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 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范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 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 產測量規范、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

2、與實測 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 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 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 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 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 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 之前) 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寫: 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其余價款元,買受人以方式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 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

3、簽訂合同及本補 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 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 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 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 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 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 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 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并與 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7 日內向出賣人提供 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 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 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

4、者在出賣人通知 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 7 日內仍未辦理銀 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 30 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 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 2)逾期超過 30 日后,買受人應于逾期滿 30 日的次日一次性支 付清購房余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 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 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 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 金。 (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準為準。如銀行 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 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 金支付的首

5、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準貸款 額度確定之日起 7 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 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 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 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 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 款方 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 受人應于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 7 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 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 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 準的貸款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 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 受人在

6、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內付清。 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 時補充資料,并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 容。 (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 金貸款通知后 15 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 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于前 述 15 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書 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 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 按照出賣 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后的 7 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 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 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 第二條第 2

7、款規定執行。 ( 4)在出賣人保 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 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 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 后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 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 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 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 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 , 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 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 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 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 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

8、償還的按揭貸款余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 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 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 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 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 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 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 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 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 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 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

9、設 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 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 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 更確立后 30 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 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 起 15 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 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 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 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 “商 品房設計 ”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 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 “設計變更 ”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 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10、 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 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 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或設 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 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 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 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 / 箱/ 站、調壓站、垃圾處 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 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 環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 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 述設施的最終位臵進行調整。最終位臵以實 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

11、行,且出賣 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 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 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 / 電話通 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 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 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 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簽交付通知書。屆時, 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 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 房交付手續,并交接商品房鑰匙后,即為合 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 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3 、如出賣人已如

12、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 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 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 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 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 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 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 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 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 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 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 前交房通知書后,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 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 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 該房屋的風

13、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 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 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 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 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 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 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 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 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 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 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 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 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 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檢 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

14、, 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 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 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致使商品 房的建筑安裝工程或出 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 有 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于該等時 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 為該延誤負任何 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 遞或報紙公告等 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 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 質量問題或其

15、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 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裝修裝飾存 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 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 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 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 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 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賣人承擔 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 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 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辦理該商品 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備代理 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托,并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 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 理人在房

16、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 件及復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 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 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 七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 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 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 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 如出賣人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 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 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后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 材料標準等同于或高于原標準的,買受人不 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 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 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 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

17、房產證的通知后 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 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復印件、 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 復印件、購房收據、委托書、面積結算協議 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 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 部門、稅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 。否則,每 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 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并順延為買受 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 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 的通知后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并承擔 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 擔相應后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 人所購商品

18、房出現屬于保修范圍內的問題, 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 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依據住 宅質量保證書 ,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 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 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 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 擔。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 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 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 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于擴大部分的損 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 臵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 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 壞

19、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 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并報物業管理公司備 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 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 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 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 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 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 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 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 1) 物業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 單位為山西萬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 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 成立后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

20、新的物業管 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 務內容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 理。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 養護和管理。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 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 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e)公共秩序維護、 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 理服務;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3)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 收費選擇包干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 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 部用于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 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 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

21、 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 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 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 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 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 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 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 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 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 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 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

22、并獲得三分 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 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 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 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 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 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 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 (1)除買受人所購買 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 (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規劃、組團設臵及布局、 環境設臵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臵及布 局、樓宇布局、道路設臵及布局等) 、開發時 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 終以政府批準的

23、規劃方案為準;對于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 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 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 方約定為準。 (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 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 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 閉道路、圈占道路、毀損 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 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 梁。 (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 到使用條件。 (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 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 人對 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 對此并不保證。

24、(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 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并承擔管理維護費 用 (三)、關于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 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 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 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主 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 , 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 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并根據協 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 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 用并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五)、由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 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

25、 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 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 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 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 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 買受人承擔。(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 場示范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了解 這種差異可能存在,并了解這種可能存在的 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 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 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 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 索賠的理由。(七八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 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

26、出賣人;(八八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的 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 附帶部位”), 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 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了解該附帶 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 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 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 價款,須按合同關于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 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 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 費由買受人承擔。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 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 理費和采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 的規定。鑒于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 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

27、 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 大小及用途,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 后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后,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 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 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 人在示范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 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 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十八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 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 權登記面積確定后,以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 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

28、(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 通訊、采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 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并繳納相 關費用。(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 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 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 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 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 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 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 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 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 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 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范疇,

29、 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 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 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 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 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注銷、 預告登記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 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 交還給出賣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 已 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 或利息的,退款時一并計算。 (十四)、乙方 了解 ,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 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 ,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 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

30、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 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 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 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 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 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 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 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 通知的送達時間為( 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 出后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后視為送達。 因一方提供的聯系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 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后果由 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 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

31、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 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 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于合同以外 資料的效力 (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 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范單 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 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 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 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境、 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布局 向導、裝修裝飾和家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 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 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 “常綠 桃花源 ”項目 配套設施 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 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 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 十)、 “常綠桃花源 ”為出賣人商標。 (桃花 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 因素說明 為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 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4、37 公交 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 200 米,目前 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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