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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所得稅法與企業納稅籌劃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主講人:宋海佳一、企業涉稅風險及涉稅爭議解決方略 1、立法風險案例:初裝費某管道燃氣公司年一次性向居民收取“初裝費”用于管線、基站建設,為了確保居民用氣改造,支持企業發展,經政府部門協調,稅務部門同意該營業稅暫緩征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5 號)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于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之規定,要求該燃氣公司按所收初裝費的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

2、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凡在此之前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此前因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稅200316號文件執行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206號近來接到部分地區來電、來文詢問,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的

3、“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凡在此之前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此前因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如何貫徹執行。經研究,現將這一問題明確如下:財稅200316號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關涉稅事宜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2、執法風險案例:外方所支付合作企業的租金可否稅前列支?某中外合作企業,中方提供房地產,外方出資。中方除向合作企業收取固定利潤外,另向合作企業收取固定租金。 對比內容對比項目 滬稅外2000第100號某商廈合作條件法律上:限于投資性條件商務中:既包括投資性條件又包括經營性條件投資性條件:1,736平

4、方米經營性條件:3,474平方米、員工100名、勞務等針對對象同一標的不同標的投資性標的:第1、3-6幢經營性標的:第2幢針對行為混合行為(同一標的既有投資又有經營)并列行為(不同標的對應不同行為)一、滬稅外2000100號文適用情形與環中商廈對比表二、規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中外合作企業向中方支付房租、補償金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滬稅外(2000)第100號文件“關于中外合作企業合作中方在以房屋、經營場所的使用權為合作條件,并按合作合同約定固定取得投資收益的情況下,合作企業又以房屋租賃費和各種名義的補償費名義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費用,在稅務上如何處理的問題”,以及第三條“對上述

5、合作企業一方以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再以租賃、補償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業收取的費用不得在合作企業的成本、費用中列支”三、關于對比表的幾點說明1、對文件中“合作條件”的理解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規定,合作條件限于實物、土地使用權等投資性條件,滬稅外(2000)100號文中所稱的合作條件也指的是“房屋、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而諸如勞動條件(解決100名員工)、租賃條件(有償使用第2幢樓)等具有經營性內容的條件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作條件。但一般商務人士,往往將投資性內容與經營性內容混為一團,始造成對“合作條件”的誤解。從廠房有償使用合同(見附件)及基于其上的服務協議(見附件)的內容可知,

6、其性質是經營性內容,不屬于滬稅外(2000)100號文所稱的“合作條件”的范圍。2、對文件所針對的對象的理解滬稅外(2000)100號文所針對的對象僅指構成“合作條件”的投資性標的,并不包括“合作條件”之外的標的。根據合作合同(見附件)第九條“合作企業使用建筑面積5,210平方米。其中,有償使用面積3,474平方米,合作條件使用面積1,736平方米”以及中方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見附件)的記載,屬于合作條件的為第1、3、4、5、6幢,屬于租賃的為第2幢,各自屬于不同的對象。3、對文件作針對的行為的理解從滬稅外(2000)100號文“又以房屋租賃費和各種名義的補償費名義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費用”以及“

7、再以租賃、補償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業收取的費用”等文義可以看出,應針對的是同一對象上再次或又發生的多個行為,而不是不同對象上的不同行為。我司的情況應屬于不同對象上的并列行為,并沒有在同一對象上發生多個行為。四、可能的沖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1997-09-01)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二、境內股權境外轉讓納稅處理1、所得稅法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

8、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第三條“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第十九條“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第六條“稅法第三條所說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

9、潤(股息);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6.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第六十一條“稅法第十九條所說的其他所得,包括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2、財政部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財稅外字1987第033號1987-02-22)第九條“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

10、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股權所得的征稅問題。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征收20%預提所得稅”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法字199744號1997-9-8)附件1“廢止的財政規章目錄”中,已將前述財稅外字1987第033號文件予以明確廢止。3、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1993-07-21)第一條第3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

11、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仍應按財政部(87)財稅外字033號和財政部(84)財稅字第114號文件規定,依2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71號1997-4-28)第三條第(一)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股權成本價是指,股

12、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人力資源的影響及籌劃1、工資是否會上漲?n 計稅工資制度n 績效掛鉤制度n 據實扣除制度 2、 以后獎金怎么發?n 員工獎金的籌劃n 投資人獎金的籌劃 案例:工資與分紅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n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n 1 不超過500元的 5n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n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n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n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n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n 7 超過60000元

13、至80000元的部分 35n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n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四、對投資結構的影響及籌劃 1、什么是匯總納稅? n 獨立核算n 法人稅制 2、 分公司好還是子公司好?n 節稅籌劃n 風險平衡 案例:公司營運安排涉稅案n 某公司是專門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及安裝的外資企業,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根據增值稅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屬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就取得的銷售款及安裝款,全額繳納17%的增值稅。n 公司每年的銷售收入約為3億元(合同價),其安裝收入約為銷售收入的10%,即3千萬元(合同價)。每年提供安裝服務所繳納的增值稅約436萬元。可能的選

14、擇方案n 1、在企業內部設立獨立核算的安裝部門n 2、設立安裝子公司n 3、設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五、對融資的影響及籌劃盡管從金融市場、證券市場獲取資金為主流融資手段,但仍不可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在法律實踐中,民間融資面臨信用法律風險與稅務法律風險的雙重挑戰。一、信用法律風險1、本金風險民間融資的信用法律風險突出表現為借出資金方一方,是否能夠如期足額收回本金。解決這一風險的途徑,通常采用的辦法是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但對于尋求快速資金脫困的借款一方而言,對短期的民間融資很難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如果能夠提供足以減少風險的擔保,借款人可能轉而尋求銀行貸款,而放棄民間融資。從另一方面而言,借款人可能已存

15、在未到期或已到期的銀行貸款,當初為取得銀行貸款,借款人能提供擔保的資源可能已被金融機構消耗殆盡。有不少借款人通過股權質押的方式換取民間借款,但股權質押存在執行難、變現難的特點,資金出借方在實踐中也越來越難接受股權質押方式。2、利率風險盡管民間融資風險較高,但民間融資的利率一般會高于銀行利率,具有較高的回報率。但回報率的實現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障礙。(1)企業之間借貸,利率不予保護1990年11月12日,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

16、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再一次重申,“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

17、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因此,企業之間借貸,不僅對貸款人而言無法收回預期回報,對借款人而言,還要承擔相應的利率損失。(2)公民之間、公民與組織之間借貸,超額利率不予保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貨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由此可見,公民之間、公民與組織之間借貸行為,屬有效行為,為法律所保護。但是,上述意見第六條又規定,“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

18、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可見,如果借貸方即使就超過四倍的利率達成一致,也不為法律所保護。二、稅務法律風險盡管司法部門認定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無效行為,但稅務部門的規定卻與此截然相反,本文姑且對此不作探討,僅就稅務的規定探討融資環節的稅負高低。1、成本列支對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其經營性借款費用或曰利息支出,一般而言,可以列支。但對于民間貸款的經營性借款費用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19、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之規定,超出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盡管已實際支出,但不能列支,導致借款人稅負加重。借貸雙方若均為企業,一旦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且出現法院按前述規定罰沒、收繳利息的情形,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這種情形的出現,將導致借款人稅負更為加重。以上雖以內資企業為例,但外資企業的規定與內資企業大體相同。2、收入繳稅從借款人的角度分析,其可能存在利息或損失不能列支的情形,但這并不意味著出借資金

20、方因此取得的收入可以少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及第五條“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三)利息收入”之規定,無論借款人利息是否可以列支,均不影響資金借出方由此取得利息收入所發生的納稅義務。對于民間融資而言,如果一方支出的利息不能列支,而另一方因此而得到的利息也不能免稅,這對雙方而言,很難說是一個好的選擇。三、風險解決方略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為民間融資減輕信用法律風險與稅務法律風險的雙重壓力帶來了可能。本次公司法修改吸收了近年來我國改革不斷深化所

21、取得的經驗和成果,同時也廣泛借鑒了發達國家公司法的最新發展成果,鼓勵投資和創新、強化公司自治,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分紅、投票權分配上更加靈活。這使得民間融資突破單一借貸模式成為可能。如果融資雙方不采用借貸方式,而采用投資方式,則有可能降低信用法律風險與稅務法律風險的雙重壓力。首先,由借款人通過出讓部分股權,讓提供資金一方真實地持有股權,并設定對應的進入機制。從信用環節而言,提供資金一方盡管不想介入或干涉借款人的經營,但出于資金安全的需要,真實持有股權將優于股權質押方式,同時投資法律關系除特定情形外,均為法律所認可、保護。另一方面,融入資金方也許并不希望提供資金方像真正的股東一樣干預項目經營、

22、管理,但也不能剝奪其股東權利。如何協調這一矛盾呢?修訂后的公司法為此提供了可能。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公司的管理權不再受制于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另行約定。因此,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如果限制提供資金一方的表決權,即可排除融入資金方其經營可能受到股東干涉的擔心。這就解決了信用風險與管理權之間的矛盾。從稅務環節而言,由于借貸方式已變更為投資方式,原通過利息取得的回報,可以通過分取紅利而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一)項“企業的股權投資

23、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之規定,若融出資金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高于融入資金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其分紅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即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因此,對于融出資金方而言,以投

24、資方式融出資金,可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效果。但希望獲得的融資回報如何才能實現與分紅所得彼此相當呢?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為此提供了可能。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分取紅利。但對于融入資金方而言,則可能導致成本列支的減少(原有利息支出的喪失)。但這一減少是有限度的,僅局限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水平。即便對此存在微詞,也可以通過談判環節就分紅多少進行磋商,以換取雙方共贏。其次,為確保雙方融資目的的正常實現,應設定退出機制與懲罰機制。如果資金融入方在資金使用期滿,欲歸還資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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