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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個體建筑設計2.1基本內容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高度、層高和室內凈高室內環境(聲、光、熱)建筑節能、衛生要求22各類建筑設計規定2.2.1建筑個體設計應充分注意周邊環境條件, 并應根據基地對建筑的要求、 場地及環境特 點、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有關法規和規劃條件的要求、建筑平面和空間的使用功能、 體型和立面的設想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精心設計2.2.2各類個體建筑的設計應符合該類建筑的有關設計規范2.3建筑面積計算2.3.1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涉及的二個國家規定,二個上海市地方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依據國家規定,但在設計上海的建筑時,還必須依據上海市規定。國家規范:1面積計算規則國家經委批發的(82)經基設

2、字58號2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共用面積分攤規則1995年9月8日建設部建房第517號3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上海市的地方規定:1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釋(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2上海市建筑面積計算管理暫行規定滬規法 (2000)0156號3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上海市住宅設計標準J10090-20012.3.2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a層高超過2.2m的使用空間全部計算面積b有圍護結構的全部計算面積 c有柱,有頂的全部計算面積1單層建筑:單層建筑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筑物內如帶有

3、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筑面積。2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筑: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筑物,如需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當高跨為邊跨時,其建筑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墻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勒腳以上外墻表面到高跨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當高跨為中跨時,其建筑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墻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附圖:1多層建筑:多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水平面積計算。2技術夾層:層高超過2.2米的技術夾層,應計算建筑面積。高低跨示意。3地下室、半地下室:層高超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

4、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筑面積按其上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4用深基礎做架空層加以利用者(包括坡地建筑物):層高超過2.2米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5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風井、附墻煙囪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6雨篷面積計算:a與建筑物連接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b獨立柱雨蓬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c無柱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7有頂蓋的走廊、檐廊、車棚、貨棚、站臺有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8兩個建筑物間

5、的架空通廊:有頂蓋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9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0樓梯面積計算:a室內樓梯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b室外樓梯做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樓內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c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11外墻傾斜的建筑面積計算:當外墻為非垂直墻面向內傾斜時,按離地、樓面2.20米處的外墻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面積;若外墻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沿時,按底板影面積計算。

6、附圖12幕墻面積計算:作為建筑物外墻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或組合幕墻,均按幕墻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我院幕墻厚度通常設定為 200mm。13封閉式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凹陽臺、挑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住宅陽臺面積計算另詳)14在設計上海市的建筑時,還必須依據上海市的有關地方規定:1.8a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體育館(場)看臺下空間加以利用的,其超過米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按多層計算)。1.8米的,b原始設計為假層(含頂層閣)層面全部翻高后,前后墻沿口到樓板高度超過按實計算建筑面積。233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1突出墻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

7、如:柱、垛、勒角、臺階、無柱雨蓬等。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3層高在2.2米以內的技術層、夾層。4構筑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儲油(水)池、儲倉、圓庫、地下人防 干、支線等。5建筑物內外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臺。7單層建筑物內分割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8層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筑物吊腳空層。9崗亭、警亭、書報亭等。10里弄房屋后天井內的天棚。11利用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12閣樓。13房屋的平臺、曬臺、花臺、屋頂平臺等。2.3.4住

8、宅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該指標為評價住宅經濟性的指標,與商品房銷售面積為二個不同概念2.3.4.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套內使用面積(m2 /套);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m2 );住宅標準層總建筑面積(m2 ); 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套型建筑面積(m2 /套)。2.342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應按以下規定執行:1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2套內使用面積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3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等于本層各套型內使用面積之和;4住宅標準層建筑面積,按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鄰界墻軸線所圍合的水平

9、投影 面積計算,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5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等于標準層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建筑面積;6套型建筑面積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的使用面積系數;7套型陽臺面積等于套內各陽臺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之和。2.3.4.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2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3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4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5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凈

10、高低于1.20m (上海市為1.5米)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 (上海市為1.502.20 米)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 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6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筑面積中,需計算建筑總面積時,利用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反求。2.344 陽臺面積計算:1國家規范:陽臺面積應按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每套使用面積或建筑面積內。2上海市規定:不論封閉陽臺還是敞開陽臺,陽臺均以1/2計入建筑面積,并以其凈面積的1 /2計入使用面積。3在設計上海市以外地區的住宅時,陽臺面積計算按國家規定執行。在設計上海市

11、的住宅時,陽臺面積計算按上海市地方規定執行。2.4建筑高度、室內凈高和層高2.4.1 建筑高度:1在執行消防設計規范時,建筑高度按以下規定計算:1)多層建筑: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2)高層建筑: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3)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均不計入建筑高度。2在計算建筑間距時,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有女兒墻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墻頂。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W 45度,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屋面坡度45度,自室外地面

12、算至屋脊頂3) 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施,其高度在6米以內,且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面建筑面積1/8的,不計入建筑高度。3在設計上海以外的省市的建筑時,應執行當地的有關規定。4建筑處于航線、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通訊(含微波通訊)控制區域時,屋頂突出部分應計入建筑控制高度。242建筑層數:建筑層數應按樓地板結構分層計數,包括設備層、避難層、架空層等。層數分地上層數和地下層數。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米者,不計入層數。243室內外地面最小高差:建筑物底層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244室內凈高:樓地面至吊頂或結構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樓板或屋

13、蓋的下懸構件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樓地面至結構下緣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2.4.5常用建筑室內凈高規定:表2.4.5-1 常用建筑室內凈高不設空調時設空調時序號室內凈高不得低于室內凈咼不得低建筑類別房間部位國標/上海市標于國標/上海市備注(M)標(M)1托幼活動室、寢室、乳兒室2.80/3.00音體活動室3.602中小學小學教室3.10中學、中師、幼師教室3.40實驗室3.40舞蹈教室4.50教學輔助用房3.10辦公及服務用房2.80合班教室的凈高根據跨度決定,但不應低于3.6m3辦公樓辦公室2.602.40走廊2.102.10儲藏室2.002.004旅館客房2.602.40利用坡頂內空間做客

14、房時,應至少有8m2面積凈高大于2.40m衛生間及客房內走道2.102.10客房層公共走道2.102.105醫院診差室2.60病房2.806餐飲小餐廳、小飲食廳2.602.40大餐廳、大飲食廳3.007住宅起居室、臥室2.40/2.50廚房、衛生間2.208汽車庫微、小型車2.209自行車庫自行車2.002米。注:1地下室、儲藏室、局部夾層、走道及房間的最低處的凈高不應低于2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3供運動員使用的體育館走道凈高不應小于2.30米。表245-2商業建筑庫房的凈高房間部位自然通風時室內凈高不得低于(M)備注設有貨架的

15、庫房2.10設有加層的庫房4.60無固定堆放形式庫房3.00表245-3商業建筑營業廳的凈高營業廳最大進深與凈高比自然通風機械排風和自然通風相結合設系統通風或空調單面開窗前面敞開前后開窗2:12.5:14:15:1不限室內凈咼不得低于(M)3.20m3.20m3.50m3.50m3.0m246建筑層高:層高是指建筑物各層之間的垂直距離,通常是指下層樓面面層至上層樓面面層之間的垂直距離;屋頂層層高一般是指下層樓面面層至屋頂結構面層的垂直距離。在確定建筑層高時,應根據有關建筑規范中對凈高的要求,考慮設備管道和結構梁、 板及建筑地面裝飾面層所需的高度。247常用建筑層高:住宅層高為2.803.00

16、米 普通辦公樓層高為 3.603.80米智能化辦公樓層高為 3.804.00米商場層高為4.505.00 米賓館客房層高為 3.403.60米中小學層高為3.604.00 米2.5室內環境2.5.1室內聲環境的有關規范、標準: 1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JGJ 37-87 ;2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 118-88 ;3建筑隔聲評價標準 GBJ 121-88 ;4工業企業躁聲控制設計規范GBJ 87-85具體指2.5.2各類民用建筑因其使用性質不同,其主要用房的室內允許噪聲級標準也不同, 標見下表:表2.5.2-1室內允許噪聲級(dB )(晝間)建筑類別房間名稱臥室、書房起居室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17、 如語言教室、錄音室、閱 覽室一般教室如普通教室、合 班教室、自然、史地、美 術、音樂教室無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如舞蹈教室、琴房、實驗允許噪聲級(A聲級,dB)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40 45 50 45 50 50 40一一w 50一一一w 55室、教師辦公及休息室病房、醫務人員休息室一 40 45 50醫院門診室一 55 55 60手術至一 45 45 50聽力測聽室一 25 25 30客房 35 40 45 55會議室 40 45 50 50旅館多用途大廳 40 45 50一辦公室 45 50 55 55餐廳、宴會廳 50 55 60一劇場觀眾廳 30 30 35 35電影院觀眾廳 40 4

18、0 45 45注:夜間室內允許噪聲級的數值比晝間小10dB (A )。2.5.3 民用建筑的隔聲減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2.5.3.1 總平面布置:1在城市規劃中,從功能區的劃分、交通道路網的分布、綠化與隔離帶的設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應符合防噪設計要求。住宅、學校、醫院、旅館等建筑,應遠 離機場、鐵路線、編組站、車站、港口、碼頭等建筑。中小學校主要教學用房的外墻面與鐵路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 ;與機動車流量超過每小時270輛的道路同側路邊的距離不應小于80m,當小于80m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教室的長邊與運動場地的間距不應小于25m。2新建小區應盡可能將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筑物

19、排列在小區外圍臨交通干線上,以形成周 邊式的聲屏障。交通干線不應貫穿小區。注: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無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業建筑,以及雖有防噪 要求,但外圍護結構有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調設備的旅館。3住宅、學校、醫院、旅館等建筑所在區域內各類有噪聲源的建筑附屬設施(如鍋爐房、水泵房等),其設置位置應避免對建筑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作防噪處理。區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處理的強噪聲源。4條件許可時,宜將噪聲源設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鄰主體建筑或設在主體建筑下。如不能 避免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振、隔聲措施。5對安靜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筑,宜設置于本區域主要噪聲源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2.53

20、2 對于結構整體性較強的民用建筑,應對附著于墻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對于設備管道、外門窗、廚房操作臺等固定于墻上可能引起傳聲的物件, 應采取隔振措施。2.5.3.3 凡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應采取隔聲、隔振和吸聲的措施, 并應對設備和管道采取減振、消聲處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將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設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層 或貼鄰布置,當其設在同一樓層時,應分區布置。如住宅設計:廚房、廁所、電梯機房不得設在臥室與起居室的上層,亦不得將電梯與臥室、起居室相鄰布置,中小學設計:將產生躁音的房間如音樂、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等應與其他教學用房分區布置,并采取隔聲措,賓館設計:將鍋

21、爐房、冷凍機房、水泵房等設備用房設置在地下室內,遠離賓館客房區,設 備均采用隔聲、隔振措施,房間采取吸聲措施。2.5.3.4 安靜要求較高的房間內設置吊頂時,應將隔墻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輕質隔墻時, 其隔聲性能應符合有關隔聲標準的規定。如:賓館衛生間的隔墻2.5.4室內光環境的有關規范、標準:1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JGJ 37-87 ;2建筑采光設計規范 GB/T 50033-2001;3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J 133-90;4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2.5.5各類建筑應進行采光系數的計算,其采光系數標準值如下:2.5.5.1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表2.5

22、.5-1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側面采光,、/ 采光等級房間名稱采光系數最低值Cmin(%)室內天然光臨界照度(lx)窗地比V起居室(廳)、臥室、書房、廚房1501/7v衛生間、過廳、樓梯間、餐廳0.5251/122.5.5.2 辦公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表2.5.5.-2辦公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采 光 等 級房間名稱n 設計繪圖室、閱覽室辦公室、視屏工作室、會議 出室IV復印室、檔案室v走道、樓梯間、衛生間側面采光采光系數最低室內天然光臨值界窗地比Cmin (%)照度(lx)31501/3.5521001/461501/670.5251/10122.5.5.3 學校建筑的采光

23、系數標準值必須符合下表的規定。表2.5.5-3學校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采房間名稱側面采光光等級采光系數最低 值Cmin (%)室內天然光臨界照度(lx)窗地比出教室、階梯教室 實驗室、報告廳L21001/45V走道、樓梯間、衛生間0.5251/1012教室光線應自學生座位的左側射入;當教室南向為外廊, 北向為教室時,應以北向窗為主要采光面。2.5.5.4圖書館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表 2.5.5-4圖書館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側面采光頂部采光采 光 等 級房間名稱采光系數最低值Cmin (%)室內天然光臨界昭光臨界照窗地比 度(lx)采光系室內天數平均數平均然光臨值Cav界照度(

24、%) (lx)出閱覽室、開架書庫21001/4一 一IV曰求室1501/61.575V書庫、走道、樓梯間、衛生間0.5251/10一 一2.5.5.5醫院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表2.5.5-5醫院建筑的采光系數標準值側面采光采 光 等 級房間名稱采光系數最室內天低值然光臨Cmin界照度( lx)窗地比頂部采光采光系室內天數平均然光臨值界照度Cav( %)( lx)(%)診室、藥房、治療室、化 出驗室21001/5一一候診室、掛號處、綜合大 廳IV病房、醫生辦公室(護士室)1501/71.575V 走道、樓梯間、衛生間0.5251/810一一2.5.6有效采光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

25、定:1側窗采光口離地面高度在0.8m以下的部分不應計入有效采光面積。2側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寬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臺等外挑遮擋物,其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口面積的70%計算。3側窗對面遮擋物距窗的距離Dd與窗對面遮擋物距工作面的平均高度Hd之比Dd/ Hd大于5時,采光口應全部計入有效采光面積。4平天窗采光時,其有效采光面積可按側面采光口面積的2.5倍計算。2.5.7室內通風1建筑物室內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窗口、洞口,或者應設自然通風道,或設機械通風設施。2采用直接自然通風的空間,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生活、休息、工作的房間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2)

26、廚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廚房的爐灶上方應安裝專用排除油煙設備,并設排煙道。3嚴寒地區居住用房,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廚房、衛生間應設自然通風道或通風換氣設施。4無直接自然通風的浴室和廁所應設機械通風換氣設施,并設通風道。5廚房、衛生間的門的下方應設有效面積不小于0.02 m2的進風固定百頁,或留有進風縫隙。6自然通風道的位置應設于窗戶或進風口相對的一面。,并應采取各種有組織的自7教室、物理、生物實驗室等房間換氣次數不應低于下表的規定然通風措施,使室內二氧化碳濃度低于1.5%。表2.5.7.7-1各主要房間的換氣次數房間名稱換氣次數(次/h)教室、物

27、理、生物實驗室3風雨操場、廁所10保健室2學生宿舍2.58教室、實驗室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1)炎熱地區應采用開窗通風的方式。2)溫暖地區應采用開窗與開啟小氣窗相結合的方式。3 )寒冷和嚴寒地區可采用在教室外墻和過道開小氣窗或室內做通風道的換氣方式。小氣窗設在外墻時,其面積不應小于房間面積的1/60 ;小氣窗開向過道時,其開啟面積應大于設在外墻上的小氣窗面積的二倍;當在教室內設通風道時,其換氣口可設在天棚或內墻上部,并安裝可開關的活門。2.5.8室內熱環境的有關規范、標準:1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932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3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2001 ;4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準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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