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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 4 、 常山縣國有資產財務總監實施方法常山縣國有公司財務總監實施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級國有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促進國有公司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嚴格財經紀律,健全國有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加強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 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浙江省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公司財務總監(以下簡稱財務總監)是指政府以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身份,由縣國資辦委派,對國有公司財務活動進行監管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 財務總監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對被委派國有公司執

2、行財務監管。被委派國有公司領導應當支持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其職權不受侵犯。第四條 下列縣級國有公司應當委派財務總監:(一)國有獨資公司;(二)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三)政府認為需要委派的單位其他國有性質的企業和單位,由縣國資辦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委派財務總監。第五條財務總監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縣國資辦組織實施。縣國資辦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國有公司負責對所屬企業財務總監的 委派和管理工作,被授權國有公司的工作職責和權限由授權文件確定。第二章財務總監的選聘和委派第六條財務總監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和較強的法制 觀念,有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確保國

3、有保值增值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 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原則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 敬業精神,社會信譽和工作業績良好;(二)具有扎實的財會專業知識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國家財 經法律、法規和制度,有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會計、審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五)擔任過企業總會計師、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兩年以上,或者 在政府部門從事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財 經類研究生畢業學歷,并從事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具有專業資格從業三年以上(六)身體狀況能

4、適應工作要求,年齡一般在四十周歲以下。獲得 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在財會專業崗位上具有良好業績 的人員,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第七條縣國資辦采用公開招聘方式,從符合基本任職條件的應聘對 象中選聘財務總監,認定其任職資格,并核發資格證書。第八條財務總監應按照實際情況委派,既可以一人負責一個單位, 也可以一人或一個小組負責多個單位。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一)有過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弄虛作假、貪污受賄 等違法行為受過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二)曾因瀆職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三)因其他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

5、年 的。第十條財務總監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三年。聘任期滿,由縣國 資辦根據考核情況決定續聘或者解聘。財務總監在同一國有公司的連續 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第十一條財務總監實行專職制,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一切關系,并 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務。第十二條財務總監的委派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業董事會成員、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財務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任同一國有公司的財 務總監。第三章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限第十三條財務總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督促國有公司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 支持國有公司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企業違反 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活動,

6、必要時可向縣國 資辦報告;(二)督促、指導、協助國有公司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檢查會 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三)督促國有公司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會計監督機制, 檢查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對其財務 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四)審核國有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層領導、總會計師和財務機 構負責人的年薪、工資及與職務相關的消費性支出;(五)審核國有公司財務會計崗位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對總會計 師和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考核、調動和獎懲情況進行監督;(六)審核國有公司擬訂的年度預算決算方案、獎金使用和調度計 劃、成本,對費用計劃、籌資融資和投資方

7、案、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等其重要財務事項和財務活動的實施方案或計劃的準確性、合理性、 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指導與監督;(七)參與國有公司對外投資、捐贈、債務擔保、資產抵押、產權 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活動和清產核資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財務活 動、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和政府政策性補貼的使用情況;(八)審核國有公司財務報告,評價和報告其經營管理業績。定期 向縣國資辦報告任職國有公司的國有資產運作和財務狀況;(九)縣國資辦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財務總監對國有公司財務管理、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應當 向公司董事會及負責人提出管理建議書,公司董事會及負責人應據此及 時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五條財務總監具

8、有以下權限:(一)有權查閱國有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和相關的其他資料,審查 重大財務收支項目,行使財務會計活動的監督權;(二)有權對財務會計崗位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和總會計師、財務 機構負責人考核、調動、獎懲提出建議;(三)有權參與國有公司與財務有關的重大決策活動;(四)有權要求國有公司對財務活動有關問題作出解釋;(五)有權制止、糾正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六)有權制止國有公司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七)有權制止、糾正國有公司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和可能造成國有 資產損失的行為;(八)有權提出國有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方案,參與選擇、確定委 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9、九)有權向縣國資辦報告企業財務會計活動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 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十)縣國資辦授予的其他權限。第十六條財務總監必須參與國有公司下列事項決策前的審核:(一)對外提供貸款保證、債務擔保、資產抵押;(二)國有資產產權的轉讓或出租、出包;(三)從事股票、期貨等風險性投資;(四)核銷壞帳損失,處置不良資產;(五)向境外提供資金和重大關聯方交易;(六)應報縣國資辦審批的財務事項。第十七條國有公司應當為財務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公司董事會及負責人應主動配合財務總監的工作。第十八條財務總監對下列情況,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因未履行對國有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職責,造成會計信息嚴

10、重失真的;(二)未履行對國有公司財務活動的監督職責,對企業或有關人員 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未予制止或未按規定執行報 告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因未按第十五條規定參與和實施監督職責,造成國有公司重 大決策失誤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第四章財務總監的管理第十九條財務總監受聘后,縣國資辦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任期 內由縣國資辦負責其具體的人事管理工作。財務總監在聘任期期間,財 務總監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晉升,由縣國資辦專 項管理,所需經費開支列入財政預算安排。財務總監應接受多方位的監督,在向縣國資辦報告工作時應抄送財 政部門、審計部門,接受財政、審計監督。財務總

11、監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或在聘任期內,雙方根據約定的條 款,解除合同的,即終止關系。具檔案可委托縣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第二十條財務總監的工資實行年薪制。在縣屬企業尚未實行年薪制 前,按基本工資加獎金的辦法辦理。年薪標準或工資標準比照企業行政 副職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縣國資辦另行確定。財務總監的福利、保險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財務總監不得接受所在國有公司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向國有公司報銷任何費用。第二十一條財務總監實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工作報告包括季 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報告的主要事項為:(一)國有公司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二)國有公司財務、經營成果和財務會計信息的質

12、量情況;(三)國有公司重要財務事項和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四)其他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第二十二條縣國資辦應定期召開財務總監例會,了解掌握財務總監 履行職責的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第二十三條縣國資辦每年應對財務總監履行職責情況進行一次綜合 考核。考核應根據財務總監的年度工作報告,在聽取國有公司負責人、 職工代表或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其工作業績作出評價。具體考核 辦法由縣國資辦另行制定。第五章財務總監的獎懲第二十四條財務總監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縣國資辦應酌情給予獎勵。(一)及時制止國有公司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二)及時制止國有

13、公司及其負責人、會計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避免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對國有公司財務管理、經營決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增收 節支取得顯著效益的。第二十五條財務總監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解聘;情節嚴重 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一)不注重政治和業務學習,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適應工作要求的;(二)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國有公司財務會計工作混亂的;(三)接受所在國有公司給予的報酬和福利待遇,或者違反規定向 國有公司報銷費用,影響惡劣的;(四)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不制止或不向縣國資辦報告的;(五)玩忽職守,喪失原則,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 經紀律,給國家和國有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六)指使、授意他人違反財務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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